中外个人所得税的比较与思考

2014-08-08 03:45程羽焦秋娟易艳茹
2014年12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个人所得税

程羽 焦秋娟 易艳茹

作者简介:程羽(1994-)女 河南新乡人,汉族,学历:本科。黄淮学院经济管理系会计学专业11级本科生,研究方向:企业财务管理。

焦秋娟(1993-)女 河南平顶山,汉族,学历:本科。黄淮学院经济管理系会计学专业11级本科生,研究方向:企业财务管理。

易艳茹(1991-)女 河南信阳,汉族,学历:本科。黄淮学院经济管理系会计学专业11级本科生,研究方向:企业财务管理。

摘要:政治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我国现阶段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并不理想,所以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呼声愈加迫切。本文通过对各个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比较和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特点;税收征管

个人所得税是现行税制中的最为重要的税种之一,被世界各国税收管理所普遍采用。它具有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职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税种的地位越来越显著。本文通过对中外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比较,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现存的问题,提出有关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新思路。

一、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一)美国的税制特点

美国当下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源于1913年,在近一个世纪里充分发挥了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公平与效率等作用。第一、税收制度具有联邦制特性。国家、州政府和地方政府都享有的部分征税权。采取了“地方分权型”的税制,每个州可以根据各自的人均产值、经济发展和贫富差距情况,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税收制度。第二、采用税前扣除制。美国税法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采用分项扣除法或标准扣除法把某些个人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进行扣除。标准扣除额因不同收入阶层而呈现多元化,并会根据每年的通货膨胀指数和国家经济发展形势做出调整。变动的扣除额既体现出税收政策的人性化,惠民利民,同时也降低了税务部门的征管成本。第三、实行税收指数化。在通货膨胀时名义收入上升,个人所得稅计算时将选用边际税率较高的税率,使纳税人应纳税额增加,而建立在名义收入基础上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就有失合理性。所以,美国实行税收指数化,随物价变化和经济波动进行指数化调整,以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

(二)英国个人所得税特点

英国是第一个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个人所得税是其第一大税种,经过较长时间的不断调整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公平、高效、成熟的制度。英国税制有着它自己瞩目的特点:第一、实行高度集权的税收管理体制。英国税收分为国税和地方税,全国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都由中央掌握。地方仅对属于本级政府管辖的地方税才享有征收权以及适当的税率调整权和减免权。第二、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英国税制以由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转移税、资本利得税、土地开发税、石油税、印花税,以及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组成的直接税收入为主。而在直接税中所得税在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占所有税收收入的60%以上。

(三)俄罗斯个人所得税特点

1.统一税率制度。俄罗斯现行的是统一税率制度,纳税人被要求采用统一税率纳税。俄罗斯从2001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所得税税率为13%的统一税率。此外,还针对一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和某些特定收入设置了30%和 35%两档补充税率。2.整洁税基。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是指在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中,仅对扣除用于投资支出的部分留下的消费支出的部分征税。即个人收入总额减除免征额、个人投资额后的余额;取消或减少特定类型消费或投资的税收优惠得到整洁的税基,既有利于保障低国民的基本利益,又有利于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增长。3.避免加重纳税人的额外负担。通过提高税收免征额和普遍纳税,既有利于促进纵向公平,提高社会经济效率。又有利于消除双重征税等弊端,鼓励民间投资,从而刺激经济增长。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特点与局限性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结合发达国家税收制度新特点所基于政治经济理论背景,个人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结构存在局限性。

(一) 分类计征模式与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我们根据收入性质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征收标准,对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的征收远远低于对个体工商户等资本所得的征收,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无法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难以实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进而导致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职能失效。同时税负非指数化使税基难以应对通货膨胀的变化,对经济变化缺乏弹性。

(二) 累进税率级次较多。税率设计太过复杂,档次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给征管带来不便,使征税成本增加。实行简并税率,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是整个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我国个人所得税规定适用于7级超额累进税率,高边际税率和多档次税率,计算比较繁杂,增加征管难度,诱致纳税人偷逃税。

(三)个人所得税征收划归地方。征管权归属地方,但中央政府须履行公平分配的职能,显然有不合理之处;地方政府出于本位利益的考虑,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大量的流动人口,容易造成税源流失和地区间税负不公,增加地方征管的难度;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传递不准确、时效性差,传递信息受阻,容易出现各自为政的局面。

三、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

(一)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计征方法。

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计征模式,灵活性较差,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应适当扩大累进税率的适用范围,将分类税制改为综合所得税制。并遵循“相同性质所得相同待遇”的原则,对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采用同一累进税率征收。另外,注意对偶然性所得的税率调整,适当的增加其税率,更能兼顾公平。我国应积极向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的混合所得税模式转变,并且以年为课征期,并对不同阶层、不同来源的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

(二)税免征额指数化

考虑到居民收入变化、通胀等的影响因素,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应实行指数化调整。消除通货膨胀给纳税人造成的税负上升,保证纳税人的合理收益。也可以根据实施的效果来扩大指数化的货币指标如应税所得、税率级次等,从而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公平。

(三)建立一套严密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减少各种优惠减免措施。减少减免范围,规范扣除标准,能够有效的避免税源流失,减少偷税、漏税、逃税等不法行为,确保执法队伍的严肃性和纪律性;加强税收征管队伍建设,建立合理高效的税务征管机制;奖惩有度,严厉查处逃税者,严厉查处逃税者,奖励依法诚信纳税的公民。

参考文献

[1]周国良《我国个人所得税缺陷分析与改革 对策》,《财会研究》2009,12.

[2]王一涵.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经验及借鉴[J].理论学习与探索,2009,3.

[3]陈志楣著《税收制度国际比较研究》,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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