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兆敏 申畅 林伟斌
摘要:侦查学专业教育是我国为培养侦查人才而开设的一门新型教育。在侦查学专业教育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形成了以综合性大学、政法院校和公安院校为开设主体的教育格局。这一教育格局不仅满足了有效打击和预防犯罪的需要,而且顺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趋势。然而,随着限制政法院校开办侦查学专业教育政策的出台,侦查学专业教育格局被打破,政法院校的侦查学专业教育也由此陷入困境。
关键词:政法院校;侦查学专业;教育;困境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推进,社会对侦查人员的需求呈现出专业化、法律化、多样化的态势。培养学历层次高、法制意识强,具有人文关怀的侦查人员将成为侦查学专业教育的重要目标和主流趋势。当前,我国的侦查学专业教育主要由综合性大学,政法院校以及公安院校来承担,“三足鼎立”的偵查学人才培养格局恰好顺应了这一新的时代发展要求。然而,公安部和教育部在没有对侦查学专业教育进行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相关院校、专家的分析论证的情况下,联合下发了《关于举办公安类专业教育有关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试图逐步取消政法院校开设侦查学专业教育的资格,进而确立公安院校的“独家”甚或垄断地位。本文认为,教育部和公安部的上述举措缺乏政策合理性和现实合理性,因为它既没有顺应国家发展的总趋势,也没有有效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上述文件虽然受到众多专家学者的诟病,但是,“恶法亦法”,它的实施已经致使政法院校的侦查学专业教育深陷困境。
本文在这一研究中主要依据的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即力图在生产力水平、经济基础、社会结构中考察侦查学专业教育问题,强调人、制度受社会物质资源的制约,受社会的物质条件的制约,把概念和命题放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坚持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1]本文的逻辑思路为:根据我国高等政法院校的侦查学专业教育的当前实际总结出其面临的困境,并以此为基础有针对性地进行原因分析。
二、我国高等政法院校侦查学专业教育面临的困境
自《关于举办公安类专业教育有关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文件实施以来,政法院校的侦查学专业教育开始陷入困境,其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教学条件日益恶化
1.教学经费和科研经费不足。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们可以得知,教学经费和科研经费是影响一所大学发展的根本性因素。教学经费和科研经费不足则如一台机器因缺乏燃油而不能正常运转一般。由于政法院校的侦查学专业教育缺乏足够的教学经费支持,教学设施不能得到更新和完善,一些教学设备因过于陈旧,或存在故障而难以满足教学使用。另外,教学经费的缺乏使得政法院校在引进侦查学专业教师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由此导致政法院校难以招收到高质量的侦查教学人才。根据微观经济学的个人需求理论,政法院校在缺乏高质量的教学人才的情况下,往往通过寻找“替代品”来满足实际的教学需要,但是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益也会为此大打折扣。[2]再次,科研经费不足致使侦查学专业教育的科研成果产出率偏低,这不仅破坏了政法院校科研创新的学术传统而且束缚了我国侦查学理论的发展。
2.政法院校与侦查机关缺乏有效合作平台。由于侦查学专业教育和侦查机关的自身固有的特殊性,政法院校在与侦查机关进行交流合作时必须得到政策的允许和侦查机关的认可。限制政法院校开设侦查学专业教育的政策则成为政法院校与侦查机关构建合作交流平台的最大障碍。由此导致三种后果:(1)政法院校侦查学专业教师难以获得鲜活的教学素材,以至于“巧妇难为无米之炊”;(2)专业教师因缺乏深入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实践的机会和条件使得其在授课过程中更加注重理论讲授,缺乏实践课程;(3)实习平台的缺乏导致学生难以深刻领会侦查学理论并将其应用于侦查实践。
(二)人才培养难度加大
培养优秀的侦查人才是政法院校侦查学专业教育的重要目标。但是,随着限制政法院校开设侦查学专业教育政策的继续实施,政法院校培养侦查学专业人才的难度也在逐年增大。
1.教学条件日益恶化增加了人才培养的难度。如前所述,优越的教学条件是高等院校培养人才的重要物质保障,在没有这一物质保障的情况下欲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则只能是天方夜谭。由于政法院校侦查学专业教师缺乏教学素材,再加上他们本身也没有丰富的侦查实践经验和经历,为此教师更喜欢以理论推断理论或者以概念来代替经验的做法传授知识,结果只能是也必然是因理论太过于空泛和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被学生排斥。此外,侦查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它对工作的要求更高,不允许有过多的失误,因为侦查工作失误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远大于其他工作。这也就要求侦查学专业学生在进入正式岗位之前既要扎实掌握侦查学专业理论知识,更要拥有侦查人员所需要的各方面的素质,后者则更多是在实习中提高的。然而,受制于政法院校与侦查机关缺乏有效的合作交流平台,培养优秀的侦查学专业人才的任务则显得更为艰巨。
2.侦查学专业学生的学士学位增加了就业的难度。受国家教育政策的限制,政法院校的侦查学专业只能授予学生法学学士学位。近几年来,由于我国侦查机关以公安学士为录用人才的标准,政法院校侦查学专业的学生在报考时往往受到歧视,他们只能报考一些不限专业的职位,就业竞争的压力和难度明显增加。在灰暗的就业前景和巨大的就业压力下,学生倾向于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以及公务员考试上,以至于本专业成为“副业”,侦查学人才培养目标得不到充分实现。
(三)生源质量逐年下滑
学校名气、毕业生就业质量以及地理位置是高中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考虑的三项关键指标,也是影响专业和学校吸引力的关键因素。学校名气和地理位置我们暂且不谈,我们仅从毕业生就业质量这一层面来分析。本文以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于2006年至2013年在山东省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与本科一批最低控制线分差为例,来论证政法院校侦查学专业教育的毕业生就业质量对生源质量的影响。
受教育政策的限制,政法院校侦查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质量开始受到影响,就业质量逐年下滑。当然,关于就业质量高低的标准是存在争议的,但是从总体来看,近几年毕业生就业质量与往年相比是存在较大差距的。这个差距里面我们应当排除高考扩招和金融危机的影响,因为它们对侦查学专业招生和就业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或许会有人问为什么不把这个差距通过各种数据和材料体现出来,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只能说这是一种类似于法学上的“免证事实”,至少对于侦查学专业的教师和学生来说是“免证事实”。
最低录取分数线与最低控制线的分差是考量一个学校生源质量的重要指标。一般情况下,分差越大代表生源质量越高,反之越低。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自2007年至2011年,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在山东省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与最低控制线的分差与往年相比较小且呈递减趋势,这也就意味着刑侦学院在山东省的生源质量逐渐下降,侦查学专业的吸引力也在逐步灭失。在学校名气和地理位置保持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刑侦学院吸引力的下降的原因则只能是毕业生就业质量的下降。按照这种逻辑进行推理,如果政法院校侦查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质量在未来几年没有起色,那么排除极个别年份生源质量上升以外,总体上来说,刑侦学院生源质量则会每况愈下。
通过对政法院校侦查学专业教育面临的困境的论证分析,我们或许可以发现这么一个隐含于其中的问题:教学条件的恶化使政法院校培养出来的侦查学专业学生质量有所下降,由此导致学生就业的难度进一步加大,进而致使侦查学专业遭受高质量生源的“冷落”。这是一个恶性循环!
三、我国高等政法院校侦查学专业教育身陷困境的原因
一切事物的产生、存在与发展都必然存在着一定的深层次原因,我国高等政法院校侦查学专业教育身陷困境这一事实境况自然也不例外。本文试图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即通过全面把握我国的高等教育制度,纵深分析体制下的政法院校自身的不足,来探寻出我国高等政法院校侦查学专业教育深陷困境的原因。在进一步展开论述之前,我们需要注意这么一个问题:基于对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机械式理解,许多人可能想当然地认为,政法院校自身的不足是其侦查学专业教育身陷困境的主要原因。但是,上述猜想完全脱离了我国的高等教育实际,而仅仅是一种对理论的生搬硬套。本文认为将我国的高等教育管理制度和国家的高校政策作为产生这一困境的主要原因则更为恰当。具体分析如下:
(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中存在的不足与限制政法院校开设侦查学专业教育的高校政策是产生这一困境的主要原因
我国当前的高等教育体制因改革过于迟滞而依然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下的高度集中的高等教育管理制度,由此导致其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有效衔接。侦查学专业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其产生与发展也必然决定于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为此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来阐释我国高等政法院校侦查学专业教育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
1.国家对高等教育实行垄断性控制。在经济学领域,垄断是指一个企业独占或者若干企业寡占生产和市场。垄断企业控制一个甚至几个部门的生产和流通,在这些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占据统治地位。[3]高等教育不同于一般的稀缺性和战略性资源,其不适宜也不应当由国家完全垄断。我国对高等教育实行垄断性控制源于国家的扶持性和公益性目的,然而,国家的垄断行为对我国的高等教育产生了一系列的消极影响。首先,“教育部办大学”的现实将高等院校作为行政下属,限制了学校自主权,高等院校难以根据社会变化灵活地调整办学模式、学科设置、专业设置、教学内容,这在很大程度上磨灭了高等院校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由于国家控制了几乎所有教育资源,高校为求得发展,只能通过“跑部钱进”在体制内争夺资源,由此造成了高校严重的“政府依赖症”,既助长了行政化、官本位取向,又妨碍了高校在市场环境中生存竞争、自我发展的能力。[4]我国高等政法院校的侦查学专业同其他专业一样,具有严重的依赖性,缺乏竞争力和创新性。国家的高等教育制度和政策决定着它的生存与发展。
2.监督和制约我国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的机制还不健全,教育政策容易被少数利益集团“绑架”。我国采取以行政命令管理高等教育的模式是国家垄断型教育的衍生品。在这种模式下,教育部的政策对我国高等教育的走向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高等教育作为一项民族事业,其影响着我国经济社会中的各个领域,涉及到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高等教育内在的重要性要求其存在与发展应当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决定,而不应当是教育部。当然,这并不是在否认教育部的管理权,而仅在于科学划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教育部的职能范围,防止教育部越权。此外,就目前来看,教育部制定高等教育政策的过程缺乏相应的制约和监督。一些政策的制定没有建立在深入调研和科学分析的基础之上,带有很大的任意性和盲目性。政策制定过程的不公开、不透明使得一些利益集团有机会和条件干涉高等教育政策,教育部缺乏相应的独立性。限制政法院校开设侦查学专业教育的政策是缺乏合理性根据的,至于这个政策的制定过程以及制定理由,我们则不得而知。总之,我国高等政法院校侦查学专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政策的风险性牺牲品。
3.教育部对政法院校侦查学专业采取不鼓励、不支持的政策。我国当前的高等教育管理思维依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和改革开放初期,过度强调自然科学而忽视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的发展。我国的211和985高校的构成比例正是这一思维的最现实的反映。虽然当前法治建设被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但是,“重自然、轻人文”的教育管理思维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政法院校依然没有得到国家应有的重视。由于我国高等政法院校的侦查学专业教育具有严重的依赖性,其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政府,尤其是教育部的政策性支持,因此,教育部出台的有关侦查学专业教育的政策则会对政法院校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当前,教育部对政法院校开设侦查学专业教育采取不鼓励、不支持甚至限制的政策,这对于政法院校来说无疑是一种致命性的打击,因为它使政法院校的侦查学专业教育失去了进一步发展的物质基础。在国家垄断型的高等教育体制下,缺乏教育政策的支持而仅依赖政法院校自身来发展侦查学专业教育,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且不具有现实性。
(二)我国高等政法院校侦查学专业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增加了其陷入困境的风险系数和速度
限制政法院校开设侦查学专业教育的政策虽然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和盲目性,但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出台一项政策又必定有着一定的合理性和重要考量。本文虽然用了大量篇幅来论证我国的高等教育制度和高校政策是政法院校侦查学专业教育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法院校自身不存在问题。相反,政法院校侦查学专业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增加了教育部限制其发展的风险系数,而且加剧了其陷入困境的速度和深度。注意,我们不能为此夸大政法院校自身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都是制度下的问题。
1.我国高等政法院校侦查学专业教育的课程内容设置和顺序设置不合理。首先,政法院校对侦查学专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的編排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编排过程缺乏相关学科资深教师、侦查实务部门的合作参与和充分论证,显得仓促和草率,以至于课程内容与侦查实务脱节。其次,基于人才培养方案编写教师知识的有限性、任课教师知识结构的不完备性以及学校对教学学分等限制性要求,人才培养方案对课程次序的设置没有遵循课程之间的内在规律,导致部分课程形同虚设。如在没有任何经济学知识的基础上开设审计学,学生最终获得的仅仅是毫无意义的期末考试成绩。
2.我国高等政法院校的侦查学专业教育的教学要求和教学标准不够严格。和公安院校相比,政法院校有着更为宽松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而正是这种环境滋生了学生的懒惰。政法院校没有针对侦查学专业的特殊性制定其与其他专业不同的教学要求和教学标准。一方面,部分实践课程流于形式。政法院校的侦查学专业教育虽然在不断增加实践课程,但是,由于教学设备、教师知识结构以及课时安排的限制,实践性环节在整个课程教学中的所占比重极为有限。实践性教学成为教师甚或学校的一项“面子工程”。另一方面,政法院校对侦查学专业学生的体能训练、警察技能的要求和标准过低,对期末考试把关不严,由此致使学生的身体素质和专业知识难以达到作为一名优秀的侦查人员应有的标准。
参考文献:
[1]苏力.法律与文学[M].北京:三联书店,2006.35.
[2][美]罗伯特.S.平狄克,丹尼尔.L.鲁宾费尔德.微观经济学[M].王士磊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76.
[4]杨东平.2020:中国教育改革方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1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