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摆正县联社的法人地位?

2014-08-01 18:16周立杨轶尘董玄
银行家 2014年6期
关键词:县联社农信社支农

周立 杨轶尘 董玄

近期,笔者就金融支农政策的选择性执行问题,对河北省保定市的农信社做了调查。同时,笔者也在对甘肃省联社的培训过程中,获得了各地农信社系统主任、理事长及行长们所关心的农信社改革等信息。其中,县联社法人地位的维持,成为一个热门的讨论话题。

县联社的四个“婆婆”

目前在我国,除了四个直辖市外,现在各地区的农信社,实行的都是二级法人制度。2005年,各地取消乡镇农信社法人地位,普遍采取省联社模式后,省县二级法人,成为农信社治理结构的主导模式。

历史上,农信社一直缺乏独立地位,曾有生产大队、人民公社、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等多个上级管理部门(笔者称之为“婆婆”)。调研发现,如今已是独立法人的县联社,仍然面临一个“媳妇”应对四个“婆婆”的尴尬境遇。

人民银行

自农信社上世纪50年代成立起,人民银行就是农信社的主要管理者。如今,人民银行在支付结算系统、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信贷规模管控等多个方面,对县域农信社行使着管辖权。对保定若干县联社的调研显示,这几年人民银行实行贷款规模管控,依据有二:一是按照历史数据,二是按照合意贷款规模。但按照农信社的理解,这是“人为严格地管理法人,就是恶意地不给你投放贷款”,地方人行“把这个作为一种权力来使用,你不找他,不求他,就一分钱都不给你,你必须找他,这导致农信社有贷款能力,也有贷款需求,但就是满足不了,就是不能投放”。

以笔者调研的保定各家县联社为例,定州农信社2014年存款余额高达103亿元,但贷款余额只有34亿元,存贷比仅为32.7%,不足三分之一。易县农信社存款余额70亿元,贷款余额32亿元,存贷比仅为45.7%。涞水农信社存款余额为60多亿元,贷款余额为30亿元,存贷比也仅仅在一半左右。相对于河北省全省而言,贷款规模和存贷比都比较小(河北省农信社2013年年底存款余额7617亿元,贷款余额4685亿元,存贷比61.5%)。存贷比远远低于75%的控制比例,也达不到50%的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的最低要求,只能眼睁睁地盯着中央惠农政策和金融支农补贴政策红利花落他家。

在规模管控下,定州农信社有着103亿元的存款规模,却在2014年1~4月只从人行得到了1亿元的贷款额度。而1~6月正是农贷需求最大的时候,却无法得到贷款规模,也就意味着无法投放支农。想落实本地存款主要贷放于本地的政策,也就没有任何可能。各县联社向笔者反映,人民银行每月批准的信贷规模与历史数据、各月贷款实际需求并无关系,也并不与存款规模挂钩,实在无法理解人民银行的批准依据。“涉农贷款说是敞口供应,不计入‘合意贷款,没有额度控制,但是只要超过1万元,人民银行就又找你谈话又要处罚你。说与做完全不一样,甚至会让县联社去做检查”。而比检查更加严厉的方式,就是提高超额准备金。“上调准备金,就等于罚款”。

应该承认,各地人行的政策执行情况差异较大,据笔者对甘肃农信社多位行长、理事长和联社主任的咨询,甘肃各县联社在人行信贷指标管控上,受到的干预较少,不少相对贫困地区的农信社,反而面临贷款有效需求不足的难题。甘肃省也是最早落实去行政化的地区,已完成了省联社办事处改制成区域稽核中心的试点工作,区域稽核中心的主要职能是接受省联社和监管部门的委托,提供统计、审计等服务。

银监局

自2003年银监会成立以来,银监局接过了人民银行对农信社的监管权。

如今,银监局管辖了农信社市场进入、业务运行、市场退出等从生到死的全过程,并且在人员任职资格、网点设置、合规性监管上,具有决定性的权限。调研中笔者了解,县联社高管的任命,有如下程序:各县联社5~6名高管,都是由市办事处提名,省联社任命,再经过县联社名义选举产生,但是,最后还需要所在市的银监分局进行任职资格的审查批准。调研中,笔者就遇到一家县联社理事长的任职被银监分局卡住的例子。县联社工作人员告诉笔者,正常情况下,应该是上级任命后就到位,接续工作,保持单位稳定,但诸多程序走完以后,银监局就是不批准。拖了一年多,只好重新任命银监局认可的另外人员。期间县联社诸多工作无人主持。据了解,河北省联社的高管,也有未获银监局审批的先例。

按照制度设计,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应该是从业务方面进行合规性检查。至于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人员任免,应该交由法人机构自行处理。即使进行资格审核,也应交给行业协会来进行认定。县联社高管由办事处、省联社,到主管部门的层层审批,使得内部控制无从谈起,法人地位流于形式。

省联社

新一轮农信社改革方案,在改革方向上曾有三种典型思路:一是坚持合作制;二是实行股份制改造;三是办成股份合作制农村金融企业。还曾一度流行“再国有化”等说法,即将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再合并。就管理模式而言,改革方案中本来有省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协会、地方金融办和地方金融监管办等多种模式,但从2004年起,以“地方政府负责”为总体要求的农信社改革,在两轮试点后,都不约而同地走向了省联社模式。

这是因为一方面,省联社不同于农村信用社历史上的代管机构,如人民公社、农业银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外部机构,而是农村信用社系统内部的、自己的管理机构,有其制度优势,尤其是在与地方政府的博弈过程中,得到了较大的话语权。但另一方面,省联社也成为县联社的一个“负担”。各个县联社要向省联社入股,并交纳管理费。调研中,笔者了解到保定的一些县联社向省联社的入股,都在150万元以上。河北省省联社利用154家县级联社交纳的2亿多元股本金,成立了自己的资金运营中心,限制县联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自己统一资金运营。一是资金多,议价能力强;二是省联社给基层县联社的利率低于他行利率,侵占了县联社利益,利差都被省联社吃了。同时,各县联社每年要依照营业收入向省联社交纳0.5%的管理费。管理费的交纳,采取按前一年营业收入预交的方式,年末多退少补。笔者调研的一家县联社反映,依据2013年的营业收入,2014年该县联社已经预交了207万元管理费,而依照2013年的交纳额225万元,到年末结算时,还需要进一步上交。县联社一位高管调侃地对笔者说,“哎,我们是花钱买了个爹”。endprint

地方政府

2003年启动的农信社改革,提出了“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农信社从总体上算是下放给“地方”了,但这个“地方”,在省联社模式下,主要指的是省一级政府。在省联社较强的博弈能力和荫庇下,县联社接受地方政府方面的政治要求和任务,已经比以往少多了。调研中一些县联社高管反映,地方政府在业务性的要求上不是很多,也不再硬性压了。过去是上级主管部门硬性压任务,2005年成立了省联社后,情况明显好转很多。

但也有关于省联社与地方政府合谋的反映。根据一份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官员的采访,“省联社作为一级法人机构,有相当一部分已经掌控了地方农信社的人事任免、信贷项目审批等权力,进而成为地方政府的提款机、出纳库,这种状况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改革,同时也将阻碍多层次金融体系的建设。因此,省联社改革是农信社改革的重要一环”。当然,地方政府对县联社财务报表、贷款投向等也都有报送和要求。这使得县联社与其他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相比,独立性还是较差。

夹缝中的弱法人

在一个“媳妇”侍候四个“婆婆”的斡旋中,县联社法人地位被严重弱化。一位理事长这样告诉笔者:“监管上把我们当做法人,运行上根本不被当做法人。”

承担高额成本的县联社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拥有独立财产,即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一级法人,县联社要落实“三会一层”(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治理制度。但多个“婆婆”管辖的事实,又使得法人治理制度徒有虚名。实际运行中,农信社县联社的法人地位只是体现在承担税收费用责任、根据自身盈余发放工资、经营责任自担等方面。但是,这些权利义务就是法人地位的全部吗?

一方面,县联社在监管上被当做法人,承担各监管部门高额的监管费用。农信社在当地人民银行支行缴纳存款准备金,并向人民银行支付农信通平台费用、银联平台费用和个人信用记录查询费用等。虽然目前县联社还不需要向银监会缴纳费用,但银监局在当地的监管办事处会对县联社采取不定期检查,同时相关收费政策也即将出台。作为县域最重要的吸储大户,县联社为当地金融当局缴纳了高昂的监管费用。

另一方面,在实际运行中,县联社没有享受法人的许多实际权利,经营自主权受到很大的限制。四个“婆婆”使唤一个“媳妇”的现象,使得一位县联社高管对笔者感叹,农信社改革一直是“走了太阳来了月亮,又是晚上”,盼不到独立经营的那一天。

与其弱法人,还不如统一法人

调研的各个县联社高管,对于县联社名不副实的法人地位均表达了不满:与其维持这种名不副实的法人地位,还不如让省联社扮演法人角色,县联社不再作为二级法人,只作为省联社的下级单位,这样可以显著提升工作效率。据一份对辽宁省联社负责人的采访报道,“在县域法人机构自身公司治理能力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强化其独立性,那么很可能诱发新的风险。按照现有政策框架,省级政府应该承担着农信社的管理和最终风险处置责任。因此,省级政府应成为省级联社的改革主导者,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因地制宜地自主决定管理模式,不搞‘一刀切。”

事实上,县联社的法人地位现状有着明显的“产权残缺”特征。诺斯提出,完整产权是指资产拥有者对其资产有排他的使用权、收益的独享权以及自由的转让权,完整的产权有利于交易费用的降低以及交易的有效进行,而产权残缺是指对一种物品、资产或资源的控制权与收益权相分离的现象。调研发现,县联社对其资产并没有完整的使用权(严格的贷款规模控制,承担沉重的政策性任务),但却有比较完整的收益权,因此属于产权残缺。在产权残缺的情况下,交易费用过高,降低了经济效率。在访谈中,一位县联社理事长就提出,目前的监管、运行模式的确有助于防范风险,但监管的过分复杂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通过调研笔者发现,各个县联社理事长的基本观点是,如果产权是完整的,那么更愿意保留县级法人,因为有更多自主性可以因地制宜开展业务;但如果产权是残缺的,那么更愿意要市级统一法人,或者省级统一法人,甚至还希望在中央有总行。这样,就可以挺直腰杆,因为可以更好地使用资金,减少行政管理成本,更可以与人行、银监会等“婆婆”们博弈,并抵抗来自市县行政部门的干预和攫取。

贷款难,难贷款,支农政策左右互搏

根据保定调研的情况,笔者发现,贷款规模管控,成为各联社压倒性的制约因素。

县联社的一位理事长认为,“对于大银行来说,他们上有全国总行,实行垂直管理,谈判能力强,直接由总行下达贷款规模指标,国有大行甚至可以直接去找总理,人民银行不敢削减这些大银行的贷款规模。现在是柿子专拣软的捏,人民银行只能管上面没根的金融机构,因此就造成这些草根金融机构经营艰难”。同时,当前由于存贷比很低,很多草根金融机构的生存都很困难。在绝大部分资金过剩,又不让贷款的情况下,只能在银行间做点同业拆借。另外,这种管控也造成社会上民间高息融资,想贷款却贷不到,只能到民间进行融资,导致高利贷横行。

事实上,县联社也想扩大贷款规模,但人民银行就是不给贷款指标。虽然国家三农政策总是提出,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从哪里来,就用到哪里,以保证资金“取之于当地,用之于当地”,但是当需要用到这些资金时,人行就是不批准。而且,这种管控只是差别管控,只管农信社,对于大银行他们却管不了。一是大银行本身就可以发放贷款,二是大银行还可以做成理财产品。农信社在这两个方面都没有优势,目前连理财业务也做不了,生存空间越来越狭窄。

这一方面导致资金富裕的农信社贷款难,另一方面又造成地方的小微企业和县域经营实体难贷款,因而去寻求民间借贷、影子银行等,助长了高利贷的滋生。

不适当的贷款规模管控,也使得金融支农政策类似于周伯通左右互搏:这边财政部和银监会给政策,奖励县域金融机构向当地发放贷款,鼓励“支农支小”;那边人民银行又卡住贷款规模,无法“支农支小”。

如何摆正县联社的法人地位?

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在第六部分“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中,提及了十个银行类金融机构,分别是大中型商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县域中小型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对这些机构如何发挥支农作用,都做了方向性的规定。从政策引导看,过分夸大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竞争作用的“鲶鱼效应”说法,以及严重误读农村金融基本事实的“汤水效应”说法,都不再作为农村金融布局的参考。“十龙治水”的新局面,让我们依稀看到了多层次、多元化、广覆盖的普惠导向的金融支农政策体系。

这一体系中对农信社的服务定位是:“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功能,保持县域法人地位长期稳定。”如何让农信社在多元化竞争格局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就成为县联社法人摆正地位、甚至是存是废的关键。或者,未来的政策需要不再首鼠两端,要么坐实,要么撤销,而不是年复一年地泛泛要求“保持县域法人地位长期稳定”。这些都会使农信社在多年风雨飘摇中,不再重复“走了太阳来了月亮,又是晚上”这样的老故事,在分类处理中看到深化改革的新曙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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