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银行业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管理的协调创新

2014-08-01 02:31彭建刚董景文
银行家 2014年6期
关键词:巴塞尔宏观系统性

彭建刚 董景文

美国金融危机以及欧债危机的爆发,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监管改革。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和G20峰会确定的金融监管改革目标,各国金融监管部门逐步形成了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结合的理念。需要在“巴塞尔协议Ⅲ”的框架内,正确地认识银行业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管理的差异性、层次性、互补性、灵活性和多样性,在本质上把握两者的目标一致性,从而以创新的方式实现两种审慎管理之间的协调。

风险视角的差异性

微观审慎管理是“巴塞尔协议Ⅱ”的核心内容,该内容强调商业银行风险的精细化管理,提出了一揽子实施风险精细化管理的方法和方案,考虑了混业经营、市场证券化等金融变革所产生的影响。这些思想和方法是值得充分肯定并需要继续推行的。但“巴塞尔协议Ⅱ”忽略了在精细化计量条件下资产和风险对市场的高度敏感性,忽略了其所导致的体现在监管资本、准备金计提方式、公允价值估算准则等方面的顺周期效应。“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将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作为重要的监管目标,将整个金融体系作为重要的监管对象;认识到了系统性风险来源于银行业机构之间的风险累积。系统性风险是一种集合效应,当银行业的信贷扩张到一定程度,资本、管理等无法跟上其过快的增速,行业贷款集中度过高,同时伴随着流动性风险的累积,很可能演变成系统性风险。因此,宏观审慎管理的功能主要体现在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发现系统性风险的存在和潜在的影响力,运用宏观压力测试等方法对系统性风险进行预警和控制;采用宏观应急措施降低系统性风险的溢出效应,尽力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对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造成大范围的冲击。

“巴塞尔协议Ⅲ”是对“巴塞尔协议Ⅱ”的发展和完善,但“巴塞尔协议Ⅱ”是“巴塞尔协议Ⅲ”实施的基础和前提,“巴塞尔协议Ⅲ”不能离开“巴塞尔协议Ⅱ”单独实施。从微观审慎监管的角度看,“巴塞尔协议Ⅱ”具有完整的监管思想体系、逻辑基础和风险计量标准。实际上,“巴塞尔协议Ⅲ”是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上,增加了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由于“巴塞尔协议Ⅱ”与“巴塞尔协议Ⅲ”存在明显的风险视角的差异性,两种监管框架不能简单地整合。监管部门如何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对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进行监管,各商业银行如何在系统性风险防范的视角下开展自律性的微观审慎管理,这都需要通过创新的理念和方法,实现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管理的协调。

资本管理要求的层次性

微观审慎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在资本稀缺的条件下,实施精细化的资本管理策略。商业银行通过实施经济资本管理来实现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强调资本配置的效率。在使用经济资本对资产风险的增长进行约束的同时,获取资本的回报。精细化的管理要求,使得银行的非预期损失与经济资本精确对应,不存在可调节的空间。而宏观审慎管理将留存超额资本、逆周期超额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纳入资本充足率管理框架。逆周期超额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的数量确定存在着一定的弹性区间,弹性化的资本要求使得商业银行的资本与其非预期损失并不对等。这反映了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管理在资本管理要求上处于不同的层次。

在微观审慎管理层面,借助经济资本与非预期损失完全对应的这一特点,使得经济资本像血液一样流遍商业银行全身,从而银行内部的各分支行、各业务条线甚至各个岗位的非预期损失能够被所处层次的经济资本限额所覆盖,突破了原有的监管资本只能在机构法人层面覆盖风险的局限性,加强和丰富了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手段,并且实现了风险控制和资本回报的有机统一。在宏观审慎管理层面,实行一定程度的弹性化资本管理,通过预先的资本计提或超过一般标准的资本计提,形成对系统性风险的预警机制。例如,在宏观经济上行或下行时期,分别通过逆周期超额资本的计提与释放,可以防止经济过热条件下信贷规模膨胀形成的系统性风险集聚,也可以在萧条时期防止信贷规模的过度下降加深经济危机。弹性化的资本管理方式只针对机构法人层次,不涉及机构内部各层次的经济资本管理。因此,宏观审慎的弹性化资本管理要求与微观审慎的精细化资本管理要求本质上不存在矛盾,而形式上的差异则表现在不同的管理层次上。

管理目标的互补性

微观审慎管理主要从单家银行出发,关注单家银行的安全性,强调的是个体的理性。宏观审慎管理则是从整体的角度出发,考虑各银行机构之间,乃至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以及银行业与整个社会经济实体之间的相关性,将所有的银行业机构乃至整个金融业视作一个有机整体,采用系统科学方法、全面的监管指标体系实现整体理性的目标,从而有效解决金融体系的合成谬误,保证整个体系的平稳运行。

在微观审慎管理层面,作为自律性管理主体的单家商业银行,其管理的最终目标是自身股权价值的最大化,管理的基本目标(即经营目标)是自身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三性”平衡;作为行使社会化金融管理功能的监管部门,其管理的目标是监管对象的安全与稳定,总体来说,也是保障各家商业银行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三性”平衡。在宏观审慎管理层面,更加强调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主导作用,其管理的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风险,重点关注银行之间、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传染性和风险突发性;而单家商业银行不存在具体的宏观审慎管理的目标,只承担宏观审慎框架下的自律性义务。两个层面的目标存在互补关系,微观审慎管理的目标体现了商业银行服务社会的价值和自身追求效益的价值,宏观审慎管理的目标能够保障银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风险控制方法的多样性

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管理的有机结合决定了风险控制方法的多样性。为了实现两种不同层次审慎管理的协调创新,系统科学方法是最基础、最核心的方法。系统越复杂,系统科学方法越有效。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追求银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增长,银行业系统所表现出来的行为目的性、信息相关性、层次性和反馈控制性正是系统科学方法的基本元素。作为一种综合性的研究方法和操作方法,系统科学方法可以容纳各种学科,包括银行学、金融监管学、控制论、信息论、经济学、管理学、高等数学、计算机科学等等,并运用于银行业的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管理。

银行业的宏观审慎管理方法涉及基于系统性风险防范的金融机构监管机制、逆周期的宏观调控机制和动态预警机制,而每一种机制又与微观审慎管理的某种机制及其调控方法相关联,呈现出风险控制方法的多样性。例如,基于系统性风险方法的金融机构监管机制,既需要采用宏观压力测试和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等宏观层面的风险控制方法,又需要采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经济资本管理和微观压力测试等微观层面的风险控制方法。宏观审慎管理方法有效地弥补了微观审慎管理方法对于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控制的不足,是微观审慎管理的拓展和升华。两者的结合和创新,多样化的风险控制手段,能更好地防范和控制银行业的风险,保障银行业经营的安全稳定。

实现方式的灵活性

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管理风险视角的差异性、资本管理要求的层次性、管理目标的互补性及风险控制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实现两种审慎管理协调方式的灵活性。“巴塞尔协议Ⅱ”提出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针对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和系统性风险,巴塞尔委员会于2009年7月发布了《巴塞尔协议框架的改进》,强调了三大支柱的实施,尤其是强化了第二支柱的基本要求,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资本规划程序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涉及领域包括银行的风险监督,以及具体的风险管理专题,例如风险集中度、资产负债表外风险暴露(特别是资产证券化),以及压力测试实践等等。2010年12月“巴塞尔协议Ⅲ”的正式发布,正式奠定了对抗经济周期冲击和系统性风险的资本监管及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基本框架。第一支柱要求资本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采用内部评级法等全球一致的方法计量资本要求,经济资本管理也在各商业银行应运而生。“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的第二支柱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监管部门可根据风险评估与对系统性风险的判断,对各家商业银行提出差异化的资本要求,包括逆周期调节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要求等等,资本要求能够覆盖集中度风险、流动性风险、表外业务风险等其他实质性风险。

为了实现上述要求,需要采用高度灵活的监管方式和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方式。针对第一支柱所要求的风险计量和资本最低水平的确定,商业银行的相关工作应当是十分严格和十分精细的,其行内的经济资本管理在这一工作平台上展开。但是,针对第二支柱所要求的弹性化的附加资本管理要求,以及对专题性的、差异化的风险管理要求,监管部门需要对各商业银行采用不同的监管模式和监管对策,各商业银行也需要采用灵活而非僵化的方式做到既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同时不影响内部评级法等风险管理方法的实施。例如,商业银行各分支行和业务条线应严格地通过经济资本限额约束信贷资产的扩张并争取合理的经济资本回报;但在商业银行总行层面,应根据逆周期调整的要求和宏观压力测试的结果,随时满足监管部门弹性化的资本管理要求。这里,各时期单家商业银行经济资本限额的总和一般等于全行相应时期的非预期损失的总和,但是监管资本的水平却不一定对应于同时期非预期损失的总和,这是由于存在逆周期调整及预警和监管部门(包括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需要。随着商业银行资本规划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加强,以及内部资本评估程序的逐步完善,监管部门也可以使用银行内部风险评估的结果,计提第二支柱资本的要求;考虑到信息不透明会影响金融监管和自律性管理的功效,进一步强化第三支柱的实施是对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重要支撑。2014年4月,中国银监会核准工、农、中、建、交五家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招商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核准的具体范围为第一支柱信用风险初级内部评级法、部分风险类别的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标准法,这是推动“巴塞尔协议Ⅱ”在我国落地生根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国银监会在“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推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后的新的战略步骤,表明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在协调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管理方面具有灵活性。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我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管理协调创新研究》(项目编号:71373071)。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金融管理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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