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贺
前两天,笔者与几个业内同行小聚。一见面,在某制药公司做人资专员(以下简称“HR”)的陈红就大吐苦水:“这几天,被一个奇葩员工折磨得简直焦头烂额。”原来,陈红所在公司有一名员工,其劳动合同6月3日到期,人力资源部于5月20日将公司的续签合同意向书发至该员工所在部门,按照程序规定,部门主管应确定该员工没有异议后即可续签劳动合同。然而,该员工却在部门主管与其谈话前向公司提出离职,理由是“公司没有跟他续签合同”。固然,该员工辞职前既未做工作交接,也没给公司留下聘用新人的时间,做法有失妥当,但作为HR,陈红却是过失在先——既然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6月3号到期,仅提前十余天才发出续签合同意向,极易超过规定时限,给员工造成公司“不想续签”的错觉。HR应提前多少天发出续签合同意向书,才能留出足够时间?
对此,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多数企业都会提前一个月向员工发出续签合同通知。前15天时间留给员工所在部门。即便如此,有些部门办事还是比较拖拉。所以,必须要有足够的时间去督促落实。
以笔者的经验,员工合同快到期时,HR必须要及时发出续签合同通知。所以,即使员工已经表明要离职,但作为HR,按照工作流程,陈红仍应继续给该员工发《续订合同通知书》。当合同期满时,在员工工资不降低的情况下,如果员工拒绝续签,则企业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至此,HR的工作流程才没有遗漏。
如果企业真想留用员工,首先要考虑员工本人对公司是否有特殊的诉求,作为负责此项工作的HR应做到以下几点:
1.先与员工的直线经理沟通,了解员工的个性需求;
2.和直线经理一起找员工沟通,了解员工续签合同的条件;
3.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考虑能否给予员工晋升、加薪、培训、轮岗等安排。
除了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HR还要主动提醒部门经理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如果HR不能尽到督办义务,到最后,所有的麻烦会一股脑压到HR头上。
此外,督办不是打打电话、发发邮件就可以的,务必要“点对点”、“人对人”提醒到位才行。如果用人部门办事拖延,必要时HR还得直接参与落实,以便留下充足的时间解决一些非程序性的问题。
若企业不是必须留用这名员工,那就须以通知续签的方式证明企业提供了续签条件,是由于员工拒绝才终止劳动合同。
其实,这种“员工到点走人”的现象还涉及到工作细化问题,如果公司与员工没有在合同中做出相关约定,就算员工在合同到期前一天提出离职,HR也无可奈何。
作为HR,我们或许无法改变员工的想法,但一定要把该尽的义务尽到,这是我们的本分。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