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玉生 蔡安峰 刘俊杰
反腐从官员财产公示着手
文/徐玉生 蔡安峰 刘俊杰
以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度为抓手“管人”,挤出腐败收益,阻断腐败动机。各级反腐败机构应转变着眼于权力运行来预防和发现腐败的方式,转向着眼于领导干部财产状况的变动来发现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围绕“执纪监督问责”的主业,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为了更好地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贯彻落实十八大“管权管事管人”的精神,应该以“管人”为中心。因为,反腐败的核心是防止利益冲突,惩治以权谋私。长期以来,权力制约和监督理论和实践存在“控权失灵”,以致前腐后继,养“虎”成患、苍蝇乱飞。应对“控权失灵”,必须创新控权理念,采取新的控权模式——“管权管事管人”。既要对权力运行加以制约和监督,也要对权力主体的行为规范加以控制,从以权力为重心走向“人”“权”并重,一方面通过“控权”挤压腐败空间,另一方面通过“正人”挤出腐败收益,从源头上防止权力滥用,可以把这种模式称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正人控权”模式。
“管人”不是要放弃“管权”,而是要进一步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风险点监控,制定权力清单,透视权力运行。“管人”也不是搞“运动”,而是要通过制度规范和约束“人”、通过教育教化和引导“人”、通过组织和查办来监督和纠正“人”,养成领导干部习惯在监督的环境下工作、习惯在法治的轨道上用权。以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度为抓手“管人”,着眼于领导干部财产状况的变动“抓早抓小”、发现问题,防微杜渐,围绕“执纪监督问责”的主业,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切实履行好纪委的监督责任,挤出腐败收益,阻断腐败动机。
十八届三中全会还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可以相信在各级党委担负起主体责任、党政领导尤其是“一把手”大力支持下,由纪检监察部门与组织部门密切配合,结合纪委当前的“三转”工作,可以切实提供组织保障,有效降低制度实施的成本,有力推动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许基于领导财产的公开,纪委在集中一段时间的全力治标,将来“请喝咖啡”将成为日常工作。
经过20年的摸索前行,特别是近五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的发展,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度的试点已经从“条件不太成熟,还在等待时机出台该项制度”,走到了条件的基本成熟:中央有部署、公众有期待、反腐有必要、理论有支撑、基层有实践、社会有包容、改革有支持、技术有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制约财产公开的诸多制度和技术障碍将迎刃而解。例如,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如今有些核查的难题将得以解决;例如,万众瞩目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已经起航,并给定了时间表。
基于国外相关制度的研究和对国内自主性实践的考察,推行领导干部财产公开试点必须破除“上行下效”的观念,坚持可行性、有限性和渐进性原则,汲取经济体制改革从基层破冰的成功经验,走顶层制度设计和基层实践探索相结合的路径,迈出国家层级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度试点的坚实步伐,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经过一定时间的“台阶式”推进,从基层走向中高层直至最高层,逐步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度。
所谓可行性,就是要有利于推进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前提,尽可能克服制度建立障碍,取得应公开群体认同和社会公众期盼的最大公约数,提高制度阻尼系数,保证制度的平稳运行。所谓有限性,就是要着眼于制度建设的长期性和长效性,充分认识到公开对象、内容、范围、形式的有限性和制度短期效能的有限性,积跬步以至千里。所谓渐进性,是指领导干部财产等相关信息公开机制的构建既要考虑有效性与前瞻性,又要考虑稳健性与可行性,当下主要着眼于建立健全新任职领导干部财产及重大事项公开制度,长远应将所有公职人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人员纳入。
无可置疑,财产公开制度是防治腐败的“阳光方案”,但基于我国的国情和调研中发现的经验教训,针对上述基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认识到该制度短期效能的有限性,其功效的发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急功近利、寄希望毕其功于一役,不应承载过多期待。因此,提出以下原则:
制度的可行性与稳健性原则。目前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度的功能应着眼于防治增量腐败,养成领导干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习惯。相关制度设计应尽可能克服制度建立障碍,取得应公开群体认同和社会公众期盼的最大公约数,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蕴含着高度的实践理性和智慧,这有利于提升制度的阻尼系数,减少改革带来的震荡,保证制度的平稳推行。
基层破冰,适时上推,全面覆盖。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度的构建需要“上下联动”,基层试点成熟后应当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向上级推衍,才能逐步树立制度威信,建立民众对此的信心。高层更应适时在制度建设上予以支持,及时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进行“顶层设计”。具体机制设计上,以实际操作的可行性为原则,汲取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立足于基层实践,破除“上行下效”的僵化理念。坚持有限的策略原则,破除求全责备、好高骛远的理想主义,以能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解决所有问题为出发点,考虑其与既有体制的兼容性与承受力,譬如在体制承受力给定的前提下,公开范围和公开内容一般成反比。
加强顶层设计。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度试点的顶层设计主要解决社会环境的培育、配套机制的建设、全面推行的战略规划。例如,培养社会对领导干部财产状况的认知,通过财产公开,不是要纠缠于领导干部比一般群众多拥有了多少财产,而是要掌握其变动情况,防止利益冲突。实际上公职人员群体的素质、受教育程度、掌握的信息资源、拥有的社会关系等总体上优于一般民众,获取比普通民众更多的财富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又如,加快推进信用体系的建设、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加强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管理、加强责任审计和随机抽查机制等一系列制度的完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从目前各地具体实践看,也是多选取新提任处级、科级干部为公开主体。以新提任干部特别是科级干部为当前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开试点主要对象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年纪轻能够接受升职对价。新提任科级干部一般比较年轻。他们大多受过良好教育,观念较新,接受新事物比较快。从不同年龄层次官员群体的接受度来看,新提任科级干部对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往往更容易接受。新提任科级干部走上工作岗位时间不长,对前途充满信心,相对于年龄较大的干部,对仕途有着更大的期望。又由于试点地区都把财产申报公开纳入官员考察、考核的范畴,因此出于仕途发展的需要,新提任科级干部能够接受“公开”作为升职对价。另外,选取新提任科级干部进行财产申报公开试点,有助于培养他们的廉政意识。从长远看,这对于他们今后在更高职位上、更长时间内廉洁从政都会有着重要影响。
论点
以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度为抓手“管人”,挤出腐败收益,阻断腐败动机。各级反腐败机构应转变着眼于权力运行来预防和发现腐败的方式,转向着眼于领导干部财产状况的变动来发现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围绕“执纪监督问责”的主业,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
二是财产结构相对简单。新提任科级干部特别是新提任副科级干部财产结构相对简单。新提任正科级干部一般掌握权力时间不长,新提任副科级干部之前没有掌握过什么权力,因此利用权力寻租获得大量财产的可能性不大甚至是没有。由于财产结构比较简单,因此新提任科级干部对财产申报公开一般没有多少顾忌,能够接受。
三是人数相对较少涉及面小。从县(市区)实施情况看,选取新提任科级干部为申报公开试点对象,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人数不多,能减少制度实施的阻力。因为人数比较有限,加上财产结构也比较简单,因此选取他们推行财产申报公开制度较为容易。
四是有利于改革的稳步推进。科级干部处于领导干部体系的第一层级,掌握一定的权力,但权力相对有限。选取这一层级干部进行试点不会对整个领导干部体系产生大的震动。再一点,由于当前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开试点地区比较顾虑媒体的不当宣传和过度炒作,因此在具体实施这一制度时大都坚持少说多做的原则。很多试点地区尽管一直在做,但对外基本上是少宣传甚至是不宣传,这样一来,制度实施的社会影响就不会很大,这也有助于试点单位避免较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轻装上阵,从而不断探索和推进这一制度。(本文为2013年中国纪检监察学院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败理论体系研究”(2013B-10)和2013年度教育部重大项目“建构立体形式的反腐败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13JZD013)的研究成果。)
程新友 jcfycxy@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