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采用专书穷尽式的研究方法,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研究,分析了两个问题:《三国志》中“以”字句处置式的类型及表义特征,“以”字句兼语句的例句及证明。
关键字:三国志;“以”字句;处置式;类型;兼语句
关于“处置式”这一提法,最早见于王力(1943)的《汉语史稿》,王力认为现代汉语中的“把”字句就是“处置式”,是主语对宾语的一种处置从而使宾语受到影响。吕叔湘(1948)年又有新的看法,认为“把”字句不都表示处置。梅广(1978)认为,处置是动词的性质,并不是“把”字句的功能。后来蒋绍愚(1997)、吴福祥(2002)都对处置式做了研究。本文采用吴福祥(2003)的观点,将处置式分为广义处置式,狭义处置式和致使处置式。狭义处置式和致使义处置式罕见于唐以前的文献,大致产生于唐五代,宋元以后逐渐多见(参见蒋绍愚、曹广顺),因而,本文主要讨论“以”字句广义处置式在《三国志》中的用法。
一、《三国志》“以”字句广义处置式类型
“以”字初始用为动词,《说文》“以,用也。”后来在语法化的过程中演化出别的用法,衍生出“因为”、“认为”、“按照”、“依据”、“任用”等意思。本文结合共时平面和历史演变,分析《三国志》中“以”字句广义处置式的分布类型和表义特征。
1.1《三国志》中的处置(给)
广义处置式处置(给)有几个特点,一是动词动作性不强,二是动词后带宾语,三是动词后的宾语发生了位移。根据吴福祥(2003)的几条标准判定,《三国志》中的处置(给)一共出现108例,主要分为四个类型。
1.1.1标准处置(给)
所谓“标准处置式”是指没有任何活用的语法现象且语序正常的处置(给),本书中一共出现48例。能够进入这一格式的动词主要有“与、奉、属、让、付、授、归、遗、配”,构成“以…与”等格式,表示主语对宾语的处置使宾语发生位移。例句如下:
(1)从弟洪以马与太祖(卷一)
(2)以河内之山阳邑万户奉汉帝为山阳公 (卷二)
(3)以所佩渤海太守印授瓒从弟 (卷八)
(4)便以相付 (卷七)
以上例句均为处置(给),例(1)中,“把马给了魏太祖曹操”,这一动作使马受到了影响,发生了位移,这是典型的处置(给)。
并且在这种标准处置(给)中,暗含一种尊卑的观念。如果句中出现的动词是“与”、“奉”、“归”、“配”时,给予者的地位低于接受者,呈现出“尊上”的意味,恭敬地把给予者自己认为好的东西送给上级。如果出现的动词是“授”、“付”、“遗”、“配”时,给予者的地位高于接受者,呈现出“卑下”的意味,有把东西赏给别人的意思。
1.1.2词类活用处置(给)
这类处置(给)中的动词发生了词类活用现象,主要是名词活用为动词,一共出现17例。例如:
(5)以女妻焉 (卷八)
(6)太祖以女妻林 (卷九)
以上两个例句中,“妻”字名词活用为动词,读作四声。“以女妻焉”可译为“把女儿嫁给他”,其中“女儿”作为受事收到动作影响发生位移。这里面存在界定工具式与处置(给)的问题,吴福祥(2002)提出,“以女妻之”的“以”可以理解为工具式与广义处置式的过渡阶段,是语法化连续统的表现,曹广顺(2005)提出,“以女妻之”中动词为三价动词,是发展为狭义处置式二价动词的前提,所以判定为广义处置式。本文采用曹广顺的观点。
1.1.3倒装处置(给)
此类处置(给)的语序发生了倒装,将被处置的宾语置后,一共出现了19例。例如:
(7)妻以从妹(卷九)
(8)许以重任 (卷十)
(9)委之以后事(卷十一)
以上例句中,处置(给)的宾语均在动词后,这表现出一种强调,是作者的语用移情的表现,“妹”、“重任”、“后事”对于听话人和说话人而言都是很重要的,因此在作者看来,处置(给)的宾语应该凸显,所以放在语用焦点的位置。
试比较:A.我把这件事交给你。
B.我交给你,这件事。
在这两句中,“这件事”的位置不同表达出的重要性就不同,第一句强调的语义焦点是“你”,是交给的对象,说话人希望“你”明白说话人对“你”(听话人)的重视。而第二句则不同,说话人强调的是“这件事”,在说话人心中“这件事”很重要,要你(听话人)重视起来好好做“这件事”。所以语序不同的表义作用在中古汉语句式中已有体现。
1.1.4心理空间的处置(给)
《三国志》中还有一种处置(给),在此类处置式中宾语受到动作的影响发生了位移,受到了处置,但是发生位移的并不是真正的事物。这类处置(给)一共出现了24例。能够进入此类格式的动词有“告”、“报”、“白”、“语”、“示”等。例如:
(10)以利害告之 (卷八)
(11)以白太后(卷十三)
这与标准处置(给)有差别,“从弟洪以马与太祖”,在这句处置(给)中,“马”是实实在在的事物,它发生了位移。但是这类句式中的“事情”大多是消息类,一人把消息告诉另一人,是它在空间上发生了位移,而且动词是二价动词,因此也判定为处置(给)。
1.2《三国志》中的处置(到)
处置(到)始见于西汉,“复以弟子一人投河中(史记·滑稽列传)”。此句“以…投”使“弟子”的位置发生了变化,并且交代了最后到达的地点河中,因此被判定为处置(到)。在《三国志》中,处置(到)的用例并不多,全书出现四例。例如:
(12)以天子还洛阳 (卷一)
(13)以天子都安邑 (卷六)
这类处置(到)表示宾语发生了位移并把最终达到的地点交代给读者,是处置(给)的一种扩展。扩展是语言发展变化的一种重要的方法,可以产生不同的表义效果,是语言历时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endprint
1.3处置(作)
处置(作)在《三国志》中出现用例最多,多达453次。处置(作)在先秦诸子文献中已有用例,“吾必以仲子为巨擘焉(孟子·滕文公上)”。在处置(作)中,动词后带有宾语,但是动词对其后宾语的处置性并不是很强,是在心里空间上对与该事物性质变化的一种认定,倾注更多说话人主观上的认知。以下按照能够进入该格式的词性分类讨论。
1.3.1“以+人名+为+官职名”类
该格式是在处置(作)中出现次数最多的一组,一共出现222次。但是笔者认为,这个句式更疑似是兼语句,所以下面会单独列出一章进行讨论。
1.3.2“以+N1+为+N2/NP”格式
能够进入该格式的N1、N2有:普通名词、专有名词、地点名词、时间名词、抽象名词、定中短语等。一共出现91例,例如:
(14)以温公为基(卷二)
(15)以礼为治(卷十三)
(16)以后人为继 (卷二十八)
(17)以南荒地为带方郡(卷三十)
以上例句中,N1位置有普通名词、专有名词、地点名词,N2位置有抽象名词、定中短语等。在说话人心里或者说话人的认知角度上,“把…当作…”的处置(作)句式中N2被认为是N1的替代产物,在心里上受到动作影响而发生了质变,所以也看作是处置式。
1.3.3“以+动词+为+名词” 格式
此类句式一共出现24例,例如:
(18)以述著为务(卷二十八)
词类处置(作)中的动词一般是职业性的,把它当做说话人的职业。
1.3.4“以+代词/亲属称谓/数词/形容词+为+N/NP”格式
此类局势一共出现12例。例如:
(19)以女为家人子(卷十六)
(20)以十二为限 (卷四十五)
运用该格式时一般会表现出说话人的主观性,说话人想拉近与听话人之间的距离,例(19)中,“把你的女儿当作我的家人一样”,是说话人要与听话人结盟时说的话,可以看出说话人想缩进心理空间的心理。
1.3.5省略式
《三国志》中还有一类处置(作),是一种省略结构,表现出空位现象。一般承前省承受动作的对象,或者可以补充出“之”来复指。词类句式出现109例。例如:
(21)亮欲诱达以为外援 (卷四十一)
(22)时论以为荣(卷三十六)
以上例句中,“以为”并不是一个短语,而是两个词,所以在“以为”中间都可以加上“之”作为前面的复指,因而这是一种省略处置对象的处置(作)。
1.4小结
本章讨论了《三国志》中广义处置式的不同类型,能够进入各类型的词类分布以及各类型的表义特征,我们可以大致勾勒出《三国志》成书时代“以”字句处置式的面貌,广义处置式在西晋时期已经发展成熟,处置(给)、处置(到)、处置(作)类型全面,且每个类型内部各小类表义丰富,有些广义处置式也中的动词已经向二价动词转变,处于广义处置式发展为狭义处置式的一个过渡阶段。
二 、 《三国志》“以”字句兼语句
“兼语句”这一概念最早由丁声树提出,但其实早在《马氏文通》(1898)“动字相承”一节中,马建忠把这样的句子结构称作“承读”,后来黎锦熙在《新著国语文法》一书中对兼语句进行了分析研究,他将兼语结构称作“兼格”,王力在《中国语法理论》一书中,又提出了“递系式”的概念,吕叔湘把“兼语式”定义为“递谓式”,但是后来的学者大都沿用丁声树的“兼语句”。
2.1 《三国志》的“以”字句兼语句
2.1.1 “以+N/NP+为+官职名”
“以”字句主要被认为是广义处置式的标志,但是经过考察,《三国志》中的“以”字句也有疑似兼语句的类型。例如:
(23)故以羲为巴西太守(卷三十一)
(24)以诸葛亮为丞相(卷三十二)
(25)以左将军吴壹为车骑将军(卷三十三)
这些例句中的“以”并不是工具式,也不是广义处置式,因为动词并不是三价的。而“以”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任用”这一动词义。在以上例句中,“以”字后面带一个名词,做“以”的宾语,而这个宾语对于后面的补足语而言又是主语。如例(23)中,“任命羲”中,“羲”做了任用的宾语,“羲为巴西太守”中,“羲”又做了主语,所以这很类似兼语句的结构。
我们再来看《三国志》中与以上句式相似的句子,可以证明“以+N/NP+为+官职名”是兼语句结构。
(26)遂废帝为弘农王 (卷六)
(27)除嶷为越巂太守 (卷三十三)
(28)上自令胡综为督 (卷五十六)
(29)以校尉陈时代燮 (卷六十)
(30)以尚公主拜骑都尉 (卷五十八)
例(26)、例(27 )和例(28)中,“废”、“除”、“令”和上面例句中的“以”出现在相同的语言环境中,从分布的角度以及聚合关系来看,“废”、“除”、“令”和“以”应该属于同一个词类,既然“废”、“除”、“令”是作为动词支配后面的宾语,那么“以”字也应该作为动词支配后面的宾语,这是“以”字句作为兼语句的第一个例证。
我们再看例(29)和例(30),“代”和“拜”出现在名词的后面,作为名词主语的谓语,那么“为”和“代”、“拜”出现在相同的语言环境中,作为对立分布的几个词,从聚合关系的角度来看,这几个词也必定具有相同的词性从而起到相同的语法作用。所以“为”字作为动词,做前面名词或者名词短语的谓语,这样“以”字句后面的名词就作为了前面动词“以”的宾语,并且是后面动词“为”的主语,这是判定“以”字句兼语句的第二个例证。
向熹(《简明汉语史》)中对于兼语句的分类:使令类、劝诫类、称谓类、有无类、愿望类、封拜任免类。根据向熹的分法,《三国志》中的“以+N/NP+为+官职名”都属于封拜任免类,这是“以”字句兼语句的第三个例证。
以上三个例证从对立分布角度、聚合关系角度以及前人对于兼语句做出的分类,足以证明《三国志》中出现的“以+N/NP+为+官职名”是兼语句。
2.1.2 其他类型
《三国志》中还有其他类型的“以”字句兼语句,比如“以+N/NP+领+官职名”,或者“以……为……”句兼语结构中,“为”后可以有多个并列名词出现,同作“为”的表语。例如:
(31)以王肱领东郡太守 (卷一)
(32)权以逊为右护军、镇西将军,进封娄侯(卷五十三)
(33)十二月,以太尉钟繇为太傅,征东大将军曹休为大司马,中军大将军曹真为大将军,司徒体裁歆为太尉,司空王朗为司徒,镇东大将军陈群为司空,抚军大将军司马宣王为骠骑大将军(卷三)
例(34)中并列的名词短语很多,表现出“以”字句兼语句表义的丰富性。
2.2小结
本节通过对立分布、聚合关系角度以及结合前人研究成果三个角度,证明了《三国志》中“以”字句不仅仅具有广义处置式的表达功能,还具有兼语句的表达功能,从中我们可以窥测出“以”字在共时平面和历时演变中发生的变化。
三 、结论
本文采用专书穷尽式的研究方法,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研究,从共时平面和历时演变几个方面,分析了《三国志》中“以”字句广义处置式的各种类型,也从不同角度证明了“以”字句也有兼语句的表达功能,这样可以看出“以”字在同一共时平面也发生一些变化,从而丰富了“以”的句法功能。从动词发展为介词,发展为助词和连词。于是,在句法重新分析和语法扩展的推动下,使“以”字句从连动式发展为工具式,然后一步步发展出广义处置式、兼语句、狭义处置式和致使处置式。
作者简介:王路阳(1991— ),女,汉族,黑龙江伊春市人,延边大学2013级汉语言文化学院汉语言文字学研究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