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针对法律话语进行历时研究,是法律语言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对新中国建国以来的涉性法律话语变迁的轨迹探寻,能够使我们清楚我国目前涉性法律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所处的阶段。探讨我国涉性法律话语变迁的内在逻辑和一般规律,有利于提出渐进的法律话语变化模式因应中国现行有关“性”的法律改革。
关键词:涉性法律;法律话语;话语变迁
1.引言
性是人类永恒的话题之一。孔子在论语中说:“食色,性也。”即使像李银河所说那样,“性不关法律的事。道德不关法律的事”,无论如何,“性”也总是与道德和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论基督教的摩西十诫,伊斯兰教中的经典教义,还是中国古代的律法,涉性的律法和法律都是那么的严苛。这不单反射了当时人们对“性”的认识水平,对涉性话语的谨慎更是性和话语与法律历史地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既是它们彼此变迁的结果,也是生发变迁的原因。
Ann D. Jordan认为“法律是活的语言:有历史,有词语和观点。” (Law is a living language: it has a history, a vocabulary and a point of view.) 根据Ann D. Jordan的观点,其中的“历史”一词很明白的告诉我们法律语言一个很值得研究的历时切入角度。任何事情有历史就一定有变化。法律也是这样,不但法律变化,语言也变化,法律语言也变化。同时,法律话语的变迁一定能够反映法律的变迁,对法律变迁自身也一定有反作用。同理,涉性法律话语及其变迁也一样能够反映并反作用涉性法律的变迁。
2.涉性法律话语研究
对涉性法律话语研究感兴趣的群体包括,法届、性学界、(汉/外)应用语言学界,(汉/外)法律语言学界,来自不同群体的学者根据自己旨趣,他们各有不同的研究取向。总体来说,前两个群体更多从涉性法律角度进行研究,后两个群体更多从涉性法律语言角度切入。
涉性法律话语方面的研究,李银河(2004)从涉性法律改革方面提出了社会伦理学理据。赵合俊(2004;2005),这些是具有代表性的从立法层面对当代中国性法律进行研究。还有从婚姻法和刑法角度,研究关于行隐私、性权利和性犯罪方面的研究。其他涉性法律研究的有的从司法方面进行研究,有的从判词方面进行研究,有的从性观念性方面进研究究。
国内学者涉性法律话语研究比较少,赵合俊(2005)发表的“一种反人权的话语——试论汉语语境中的‘强奸”,是一项真正意义上从涉性法律话语角度进行的研究。关于新中国涉性法律话语变迁方面的研究,目前学界还没有学者涉及。
国外方面,由于涉性法律比较健全,涉性法律已经发展到比较成熟的阶段,立法层面的涉性法律研究目前也比较少,较多的是从专家证言角度对涉性法律话语进行研究,这可能跟国外法律语言学家积极介入司法程序,推动法律公正、公平的实践理念有关。当然,由于中外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发展程度的不同,国外的法律语言学家有较好的条件参与司法实践。
3.涉性法律话语变迁研究思路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涉性法律话语也就是与性和性别相关的法律条款大多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随着社会的发展,有关性与性别的法律话语也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有很多原因,有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观念的,意识形态的等等复杂因素。同时在司法领域,涉性法律文书、判词等等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在法社会实践中涉性法律话语也随之变化。本课题就是要对这些法律中的法律话语变迁的进行研究分析,探讨法律语言与社会发展的互动,以及语言和法律语言与社会现实和观念之间的复杂关系。
研究新中国涉性法律话语,研究它所处的发展阶段,探讨新中国涉性法律话语变化的内在逻辑,以便通过渐进的法律话语的变化,推动“改革中国现行有关性的法律”。聂铄(2010:1)通过研究 1949 年至 1978 年三十年间广东省 S县人民法院保存的刑事判决书,发现新中国成立后刑事判词从用语偏重于政治化, 普遍采用道德针砭和伦理说教的方法,逐步走向逻辑严谨但缺乏文采的公文程式。区别于聂铄通过小样本的刑事判词话语分析,是一种刑事司法话语研究。我们的研究针对的是1.涉性法律话语,2.通过建较大语料样本的话语语料库进行分析研究,前者包括涉性法律话语的三个宏观层面,后者包括涉性法律话语语料库的建设。李银河(2004) 提出了“改革中国现行有关‘性的法律的最终目标和最高境界”,并且认为我国有关“性”的立法滞后于社会发展。我们提出的“涉性法律”概念与李银河教授“有关性的法律”概念,不同点在于,前者的外延更广,不但包括立法、司法和法实践中的有关“性”的法律,还包括权利、性别等。
我们认为涉性法律话语从宏观上看包括三个部分:1.立法中的涉性法律话语,2.司法中的涉性法律话语,3.社会涉性法律话语;从微观上看也包括三个组成部分:A.性权利法律话语,B.性别法律话语,C.性犯罪法律话语。从后三个法律话语微观维度研究入手,对前面宏观三向度进行历时考察,也就是对我国建国后涉性法律话语变迁进行研究,对于我们认识这些话语,保障人民涉性法律权利,避免涉性立法、司法中的法律语言失误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过建立涉性法律话语语料库,运用话语分析方法对涉性法律话语变迁进行分析研究。语料库的建设和标注标准参照杜金榜(2007:1)所提出的语篇信息结构理论和分析方法进行建设。语料库包括:1.拟收集我国建国以来的所有正式颁布的法律文件,作为法律语料库建库文本的一个重要来源,2.利用《人民日报》历时库,使用涉性法律语言、词条进行筛选,建立一个参照库,3.利用语言检索软件对相关涉性法律语言、词条进行检索。通过前期的先导语料分析确定一些涉性的法律语言或词条,预计可能的词条:性、性别、性权利、性观念,性犯罪、强奸、猥亵、流氓等等。对比分析涉性法律话语的变迁,进行两个维度的对比:一个是纵向时间维度对比分析,来分析涉性法律话语的变迁;第二个是横向的维度对比分析,把法律文献中的涉性法律话语与人民日报中出现的涉性法律话语进行对比分析。
4.讨论
我国从1949年到现在的涉性法律话语的变迁的有其自身的(1)轨迹、(2)内在逻辑和(3)一般规律。研究这些涉性法律话语变迁的轨迹能够使我们清楚我国目前涉性法律,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所处的阶段;研究我国涉性法律话语变迁的内在逻辑和一般规律,有利于我们提出渐进的法律话语变化模式因应中国现行有关“性”的法律改革。
参考文献:
[1]杜金榜. 试论语篇分析的理论与方法[J]. 外语学刊,2008,01:92-98.
[2]杜金榜. 法律语篇树状信息结构研究[J]. 现代外语,2007,01:40-50+109.
[3]焦敏. 法律、秩序与性意识形态——莎剧《一报还一报》中的性意识形态[J]. 外国文学研究,2008,04:30-35.
[4]李银河. 中国当代性法律批判[J].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1:21-31.
[5]聂铄. 乡土社会的非诉讼纠纷解决与地域文化——1954年至1978年广东省S县人民法院诉讼与非诉讼争端解决比较[J]. 政治与法律,2010,07:136-144.
[6]赵合俊.性权与人权——从《性权宣言》说起[J]. 环球法律评论. 2002(01)
[7]赵合俊. 一种反人权的话语——试论汉语语境中的“强奸”[J].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06:22-27.
[8]Ann D. Jordan. 法律语言学研究网/“法言法语”[OL]http://www.flrchina.com/sayings/[OL]. 2014-1-10
作者简介:张洪岩(1980.1-),男,汉,河南项城人,广西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文学硕士,研究方向: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语料库语言学、法律语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