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一虹,周雨城
(华中师范大学 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9)
中国民间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研究
詹一虹,周雨城
(华中师范大学 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9)
民间音乐积淀了劳动人民的艺术智慧和创造才能,形成了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征。针对目前民间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类层次模糊、归属不明等问题,本文在述评国内外民间音乐现有分类的基础之上,构建了民间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多线性多层次分类体系,以期有助于民间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传承。
民间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名录
民间音乐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巨大的民俗学、民族学、文化学、人类学以及艺术审美等多方面的价值。在国家公布的三批非遗名录中,民间音乐共有155项,占三批国家非遗项目总数的12.71%,数量可观,可见民间音乐在非遗名录中占相当大比重;国家非遗扩展名录中民间音乐类共计33项,占总扩展名录总数的10.61%,说明民间音乐的形式和形态呈现多样化特征。其中,第一批国家非遗名录中民间音乐有72项,总第一批总数的13.89%;第二批国家非遗名录中民间音乐共计67项,占第二批总数的13.13%;第三批非遗名录中民间音乐共计16项,占第三批总数的8.37%,民间音乐类非遗名录呈逐年减少趋势。总体上看,目前民间音乐名目、名录较为庞杂,民间音乐的分类标准说法不一,没有权威统一的范式。在现代技术科技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利用数字化保护和传承我国的非遗并对非遗进行分类存储、保护、管理,为我国文化工作者提供较为完整的检索等服务,是新时期非遗数字化工作的重要内容[1],因而民间音乐类非遗亟需分类。
民间音乐是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生活和劳动中自发的艺术创作,它源自于人们对生活的感悟,寄托了人们的思想情感,是各族人民集体智慧的凝结。耿生廉(1987)认为,民间音乐就是各族人民集体创造出来的民间的、传统的音乐形式[2]411。伍国栋(1995)认同耿生廉的观点,并作出了进一步解释,将民间音乐上升到世界高度,强调其是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创作的社会音乐文化产品[3]5。本文认为从非遗名录下的“民间音乐”的角度看,以上定义并不适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语境下,王文章对“民间音乐”的定义比较贴切,即民间音乐一般是指产生并流传于民间的各种音乐样式,包括民间歌曲、民间器乐曲等,主要通过口头创作方式产生和传播。[4]229
关于国外民间音乐的分类,匈牙利科学院按照旋律分类法,将民间音乐分为民歌、器乐、歌舞音乐三类,主要以民歌为主[5];目前,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中,大都包含“音乐”类,但都停留在一级分类层面。[6]
关于我国民间音乐的分类,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们提出不同的分类标准,主要存在音乐学与民俗学两大学科领域的民间音乐划分类型。在音乐学视角划分中,吕骥在1948年发表的《中国民间研究提纲》中,首次对民间音乐进行分类。他将民间音乐分为民间劳动音乐、民间歌曲音乐、民间风俗音乐、民间宗教音乐等八大类[7]55-58。吕骥的民间音乐分类是较为传统的分类法,奠定了民间音乐分类的基本框架,后来很多学者的研究就是在吕骥的基础上进行修正、补充和完善。1993年,《中国音乐通史简编》一书认为,中国传统音乐主要包括戏曲音乐、说唱音乐、民歌、歌舞音乐、器乐及根据这些艺术传统新创作的音乐[8]165。邓光华(2005)基于民族音乐学的学科性质将民间音乐划分为民歌、民间歌舞音乐、曲艺音乐、戏曲音乐、民族器乐五大类[9]3-109。王耀华(2006)在邓光华的基础上,去除了戏曲音乐类,添加综合性乐种类和说唱音乐类,将民间音乐分为六类,即民歌、歌舞音乐、戏曲音乐、器乐、说唱音乐、综合性乐种。[10]2-4
从民俗学视角划分来看,民间音乐的种种类型都综合体现出与具有共生性质的相关民俗之间的“文化血缘”关系。正是这种与相关民俗的同源构成,使得民间音乐具有了鲜明的民俗特征[11]。王文章(2008)认为“民间音乐”包括民间歌曲、民间器乐曲、舞蹈音乐、戏曲音乐、曲艺音乐和民间祭祀仪式音乐等形式[4]299。吴凡(2006)将浸染于其中的民间音乐活动分为两大类:其一,是集体活动性质的,具体细分为节日庆典类型和信仰仪式类型;其二,是人生礼仪性质的[12]19。在民间音乐谱系中,与王文章相比较,吴凡去掉了“舞蹈音乐”类,增加了“综合性民间乐种”类。
总结以上学者的观点,音乐角度的总体划分大同小异,认可度较高的部分是“民间歌曲”、“民间器乐”、“戏曲音乐”三类,“民间舞蹈音乐”与“民间歌曲音乐”存在习惯上细微的差异,同时出现新的观点(表1)。过去的半个世纪,音乐学界广为沿袭的五大类分类法,即歌曲、歌舞音乐、说唱音乐、戏曲音乐和器乐,从一个侧面证明了五大类分类法的内在逻辑与相关依据。但是,随着民俗音乐研究的不断深入,特别在民间音乐非遗没有分类的情况下,将民间音乐的传统分类应用在非遗名录中会遇到新近乐种、民间信仰、民间音乐项目归属等各种问题,凸显出原有分类的不完善。在目前的分类研究中,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表1 民间音乐分类代表观点
注:表中空白部分表示没有此分类。
第一,目前民间音乐分类层次少,不利于民间音乐类非遗项目申报、评定及规范管理。民间音乐分类大都停留在二级分类层面,少数学者提出三级分类;民间音乐类非遗二级分类较少,三级分类更是没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分十大类,分别是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第二批非遗名录改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1],但没有具体的二级分类。王文章虽然对民间音乐类非遗进行了二级分类,但没有提出具体的民间音乐类非遗三级分类。有学者将民间音乐分类中民间歌曲类或所有二级分类仅分为汉族和少数民族类或者按照音乐体系支脉从地域上进行划分,,例如民间歌曲三级分类中按音乐体裁将汉族民歌分为山歌、小调、号子类[13]6,少数民族民歌则没有三级分类。这种分类一是太笼统,二是割裂了民间音乐的内在魅力。总体上,目前中国对民间音乐类非遗的分类尝试不多,权威性的分类更少,大多数建立在民间音乐的基础上,而不是基于对民间音乐类非遗的科学分类,从而混淆了民间音乐与民间音乐类非遗的概念。
第二,民间音乐分类标准不一,与非遗名录“民间音乐类”、“民间舞蹈类”等十项一级分类存在矛盾,造成非遗项目归属不清。说唱音乐、戏剧音乐的划分标准是音乐的表演形式,宗教音乐等则似乎是按音乐的社会功能属性划分的,分类前提上出现混淆,导致子项相互交叉、同一项目归属于不同类别及某些音乐项目无法归类的现象。例如邓光华、王耀华将瑶族长鼓舞(国家级,Ⅲ-60)等纳入“民间音乐”里的“民间舞蹈音乐”类,但是国家非遗名录将其纳入“传统舞蹈”类;例如苗族民歌(国家级,Ⅱ-109)、瑶族民歌(国家级,Ⅱ-110)、维吾尔族民歌(国家级,Ⅱ-116)等,舞蹈内容占了很大一部分,但并不是民间舞蹈类,而是属于民间音乐类。在传统的五大分类法中,“民间歌舞(舞蹈)音乐”是学界认同度比较高的分类,但在国家非遗名录中,民间舞蹈自成一大类,因此吕骥、王文章、王耀华等将“舞蹈音乐”归为民间音乐类不太合适。此外,民间音乐类名录中舞蹈类音乐体现不明显,大多伴随民歌、歌舞相间、以舞伴歌等形式出现。
另外,“戏曲音乐”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语境下,同样遇到非遗项目归属不清的问题。例如“昆曲”、“川剧”、“秦腔”等,吕骥、王耀华将其纳入到“戏曲音乐”中,但国家公布的非遗名录中已将昆曲(国家级,Ⅱ-145)、川剧(国家级,Ⅱ-156)、秦腔(国家级,Ⅱ-160)等纳入“传统戏剧”类,显然再将“戏曲音乐”包括到“民间音乐”中是不恰当的。从音乐学角度讲,若将戏曲音乐纳入民间音乐中,那么与之并列的歌剧音乐等是否也应纳入民间音乐中?此外,在国家非遗名录中,民间曲艺自成一个大类,与民间音乐中“民间曲艺音乐”类有重合之处。“曲艺音乐”与国家非遗名录中“曲艺”类同属于说唱艺术,在分类上难以区分。
第三,在民间音乐分类中二级分类不全,造成一些民间音乐项目无法归类。155项国家级民间音乐类非遗名录中,五台山佛乐(国家级,Ⅱ-66)、武当山宫观道乐音乐(国家级,Ⅱ-69)等具有宗教性质音乐项目有7项,所占比重较小,但是并不意味着民间宗教音乐无足轻重。在表1列举的代表性观点中,只有吕骥将“民间宗教音乐”纳入民间音乐中,邓光华、吴凡、王耀华对民间音乐中包含的宗教音乐没有涉及。那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道教音乐(国家级,Ⅱ-139)”应该归类在“民间器乐”还是“戏曲音乐”中?中国长期存在的乐籍制度,使得寺庙、官府、宫廷、民间的传统音乐在本体上存在相当的一致性,宗教音乐应是民间音乐在不同场合的应用,丰富多彩的民间音乐中少了“民间宗教音乐”类,是不合学理的。
第四,目前的分类中无法囊括包含两类或两类以上特点的乐种,对综合性乐种认识不足。综合性民间乐种是兼具民间歌曲音乐、民间器乐、民间宗教音乐三种类型中两类或两类以上特点的乐种,王耀华(2006)等人认为综合性乐种具有历史久远、遗产丰富、表演程式性较强的特征,是我国民间音乐长期发展的产物[10]320-321。王耀华、吴凡在民间音乐分类中提出“综合性乐种”类,吕骥、王文章、邓光华则没有提及。分类要求惟一性,即一个非遗项目据该分类标准,只能放在一个类别中。如果一个遗产项目既可以放在“器乐”中,也可以放在“民间歌曲”中,说明分类体系在界限的划定上存在严重问题。在非遗申报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类似的音乐品种,目前的分类是无法将其具体归类的,如泉州南音是古代中原宫廷文化的遗存,十二木卡姆是叶尔羌汗国宫廷音乐阿曼尼莎罕(1534~1567)等人整理的结果,这两个音乐品种的归属问题一直在探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消亡,为了更好的保护和传承民间音乐类非遗,构建民间音乐类非遗多线性多层次分类体系是有重要意义的。一是新的分类必须坚持科学性、实用性、本真性等原则,争取为民间音乐类非遗的申报、评定及数字化保护提供权威的参照依据。二是在民间音乐的二级分类和三级分类中,我们要规避以往单线性分类的弊端,采用多线性多层次分类方法,依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表2),不断加强民间音乐类非遗项目的规范管理。具体地说,就是基于民间音乐类非遗形态不一的表演形式、音乐旋律、社会功能属性等标准划分二级和三级分类,即多线性;在民间音乐一级分类下,构建二级分类、三级分类乃至四级分类(具体名录),称之为多层次。
首先,民间音乐类非遗二级分类中,我们分为民间歌曲、民间器乐、民间宗教音乐、综合性民间乐种四大类。第一,我们借鉴继承了其他学者的分类标准,在深入解读国家非遗名录的基础上,选取了“民间歌曲音乐”和“民间器乐”两大分类。在以往的民间音乐分类中,很多学者将民间舞蹈(歌舞)音乐类、民间戏曲音乐类、民间曲艺音乐类纳入到民间音乐中,但是国家非遗名录中“曲艺”、“民间舞蹈”、“传统戏剧”与“民间音乐”各成一大类,因此民间舞蹈(歌舞)音乐类、民间戏曲音乐类、民间曲艺音乐类应该在民间音乐类非遗之外。吕骥的“民间劳动音乐”类、“民间风俗音乐”类与“民间歌曲”类界定似乎有矛盾之处,应用到非遗名录中会造成项目归属不一的问题,例如海洋号子(国家级,Ⅱ-97)是属于民间歌曲还是民间劳动音乐或是民间风俗音乐?民间音乐类非遗分类去除了民间劳动音乐、民间风俗音乐两类。
其次,在民间音乐非遗分类中,“民间宗教音乐”类、“综合性民间乐种”类应该得到重视。第一,民间宗教音乐是中国民间音乐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吕骥的民间音乐分类中包含民间宗教音乐类,王文章在“其他”类中也提到“民间宗教、祭祀仪式音乐”。中国传统音乐一般认为包含文人音乐、宫廷音乐、宗教音乐与民间音乐四种,但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出现五台山音乐(国家级,Ⅱ-66)、苏州玄妙观道教音乐(国家级,Ⅱ-68)等宗教音乐,将这些项目纳入民间音乐的其他几类是不恰当的。另外,在省级、市级乃至县级非遗名录中有不少宗教音乐类项目,如大相国寺梵乐(河南,Ⅲ-19)、恒山道乐(大同阳高县,Ⅱ-1)等,因此设置民间宗教音乐类较为必要,适应了民间音乐类非遗的具体分类需要。第二,为了更好的保护和传承具有多重表现形式的民间音乐项目,民间音乐类非遗分类加入了“综合性民间乐种”类,主要针对一些在其他分类之间徘徊、的确无法统属的民间音乐类项目,如福建南音(国家级,Ⅱ-77)包括具有抒情性特点的“曲”、纯器乐演奏方式的“谱”、与一定戏曲故事相关联的声乐套曲“指”以及唱段与说白相间的曲艺形式,兼具民歌、器乐的特点。第三,针对一些比较特殊的民间音乐类项目,尽量避免用“其他类”来代替,“其他类”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分类的科学性、完整性较差的问题。
再次,针对民间音乐类非遗名录较多的情况,可对民间音乐类非遗进行三级分类。第一,民间歌曲音乐按照音乐体裁不同为民歌、曲调、号子三类。音乐学领域的学者按民族、地区等对民间歌曲进行三级分类,我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有民族和区域的差异,但是具体分类不应带有强烈的民族性和地域性。民间音乐类非遗分类采用传统分类中“曲调(小调)”“号子”两类,去除了“山歌”类,将兴国山歌(国家级,Ⅱ-9)、哈尼族多声部民歌(国家级,Ⅱ-30)等汉族和少数民族民歌统一到“民歌”类中。第二,民间器乐按照演奏乐器的不同,可分为体鸣乐器类、膜鸣乐器类、弦鸣乐器类、气鸣乐器类四类,我们借鉴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乐器分类。《手册》在“民间音乐调查提纲”这一章节中,提出体鸣乐器、膜鸣乐器、弦鸣乐器、气鸣乐器四大乐器类别[14]36。这种分类囊括了三批国家非遗名录民间音乐类所有器乐音乐项目,如古筝艺术(国家级,Ⅱ-120)、京族独弦琴艺术(国家级,Ⅱ-154)等。第三,民间宗教音乐按照宗教派别及社会功能属性分为道教音乐、佛教音乐和其他宗教音乐三类。道教和佛教是中国极有影响力的民族宗教,对中国哲学、文学、艺术等多种文化形态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国家级、省级、市县级非遗名录中都有道教和佛教音乐项目,如龙虎山正一天师道道教音乐(江西,Ⅱ-7)、天宁寺梵呗唱诵(常州天宁区,Ⅱ-13)等。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其他教派在我国影响有限,目前非遗名录中暂时没有基督教音乐、伊斯兰教音乐等项目,因此归为其他宗教音乐类。第四,民间音乐类非遗分类中,由于二级分类“综合性民间乐种”类非遗项目比较少,因而不设三级分类,利于综合性民间音乐类非遗项目的申报、评定。
最后,对于在民间音乐类和其他非遗分类之间无法归属的项目,可以采取单个项目申报非遗两个一级分类名录的方法,表明该项目在两个方面同时存在的合理性[15]。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第一批的“巴拉文化空间”就同属于“传统音乐”与“文化空间”两类;第二批的“吠陀圣歌传统”同属于“口头传统”与“礼仪与节日活动”两类;第三批的“哥斯达黎加的牧牛传统和牛车”也同属于“传统知识技艺”与“礼仪与节日活动”两类。
表2 民间音乐类非遗的四层次分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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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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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 晓
2014-03-16
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技术体系的构建”(项目编号:文科技函〔2011〕821号)和“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荆楚文化遗产数字化公共服务关键技术研究及示范”(课题编号:2012BAH83F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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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41(2014)03-002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