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权力清单”的制定者

2014-07-22 03:33肖畅
领导文萃 2014年13期
关键词:权力清单简政放权事项

肖畅

所谓简政放权,具体形式上,是下放权力事项给市场、社会,抽象意义上,就是还权于民。正是通过法律授权,体现人民的意志,实现人民制定“权力清单”,这才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真正死守这个边界。

政府改革,核心任务之一就是简政放权。简政放权是一个持续性改革,几乎伴随改革开放这三十多年,直到如今,审批事项年年有下放,可以说权力年年都在做清减工作。但今天谈简政放权,意义有所不同,那就是面临“打通最后一公里的任务”了。什么是“最后一公里”?就是权力应减必减,能保留的权力事项必须要有总的“清单”。简言之,要为政府权力设定边界。

“权力清单”已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也是“两会”上的热门话题。有人议论说,“清单”让权力透明化,公众可以“照单验收”,方便了监督;有人认为“清单”限定了政府用权范围,有利于防止权力越减越多;有人提出“权力清单”应秉持市场决定原则,政府能够保留什么权力,看是否有利于市场发展。可以说,“权力清单”的好处、方法都有了各方论述,但仍有必要提出一个问题:又该由谁来制定“权力清单”?

可能会有人认为,有了“清单”,权力将可以一二三四罗列得清清楚楚,其实不然。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社会,都将随时调整行政手段与方式,政府职能增减,甚至具体行政机构的增减,都难以避免。“清单”尽管能够网罗所有权力事项,做到一一对应,但“清单”本身也无法避免具体的调整。问题在于,我们又该如何防止那些未经验明的权力事项,加塞进“清单”之中?

所谓简政放权,具体形式上,是下放权力事项给市场、社会,抽象意义上,就是还权于民。那些下放的权力,并不仅仅是“太多”、“冗余”甚至“无用”的权力,而是未经许可的权力,未经验明的权力,是法理上、原则上不应存在的权力。李克强总理说,“要让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要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在这个意义上,哪些权力应保留在“权力清单”中,不是由政府自身说了算,它必须有相应的法律程序。法律代表最多数人的意志,以法律为政府授权,本质上就是让人民制定“权力清单”。

法律授权是现代政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依法治国的本质体现。法无授权即不可为,哪怕政府是为了解决某些很迫切的问题,有大事要办,也不能临时、随意增设权力事项。这一法治原则下,政府不得不学会对权力节约利用,极端一点形容,就是哪怕“手中无权”的情况下也能做实事,做更多一点的事。以前,一有新问题、新任务,政府就要设机构、设专员、设职能,往往导致权力膨胀,而今后,政府的这种机动灵活空间将越来越窄,权力调整是否必要,要由法律程序验证。

划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而这个边界并非看得见、摸得着,并非能够一刀切干净,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市场发展瞬息万变,社会因素纷繁复杂,怎么让政府厘清边界?正是通过法律授权,体现人民的意志,实现人民制定“权力清单”,这才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真正死守这个边界。

(摘自《长江时报》)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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