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丽
摘 要: 影响社区居民维权意识的现实因素主要是成本与收益的博弈、中国人的传统思维固式和对侵权行为的辨识。当前,社区居民维权行为有理性行为模式、非理性行为的从众行为模式和搭便车行为模式,需要从社区居民、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政府三个方面入手,进一步提高社区居民维权意识、规范维权行为。
关键词: 社区居民 维权意识 行为
社区居民维权事件发展的路径大致是,社区居民就某一问题与该社区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发生纠纷,随后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诉诸法律手段或以其他手段解决。此类事件属于群体事件,涉及社区居民、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以及政府等多方利益主体,被广泛关注。
一、影响居民维权意识的现实因素
(一)成本与收益的博弈
一般来说,判断是否发生维权行为的标准是,一个行为是否违法,或是否侵犯到合法权益。现实中,成本和收益的博弈成为判断的标准。如果个体认为成本大于收益,就不会发生维权;反之,则会产生维权行为。这反映了现阶段维权的普遍特点,即应急性。只有当严重危害自身基本权利时,出于自保的目的,才不得不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中国人的传统思维固式
在中国人的传统思维方式中,遇事要忍,要尽可能地自己解决问题,不要给国家和社会添麻烦。当遇到纠纷时,总是先自己解决,害怕“麻烦”,或碍于情面,不愿意将事情交由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解决。此外,中国民间有“人怕出名猪怕壮”、“枪打出头鸟”等说法,这体现了中国人不愿意做领头羊,不愿意做首先提出意见的人,总是喜欢藏在人群中,扮演大众角色的性格特征。
(三)侵权行为的辨识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否要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标准应是一种常识,而非某一群体的特有能力。就如同陪审团制度一样,正常的成年公民都有能力依据自己的生活体验和社会常识对是否有罪做出判断。同理,一个正常的成年公民都能对某一行为是否侵害自身利益做出基本判断。这属于基本法律素质的范围,是社区居民应具备的一般能力。
二、社区居民维权的主要行为模式
当社区居民具备了维权意识时,就会相应产生维权行为。
(一)理性维权行为
当维权案件当事人具备了上述条件时,就易引发社区居民维权的行为。其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与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进行直接协商。但现阶段的房地产市场,物业公司绝大部分都是房地产开发商的子公司,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直接的利益关系和所属关系。其次,通过居委会、街道等组织出面协商。这些组织多为政府机构,本身不具备协商的法定资格,协商的成效不是很理想。最后,采用法律手段维权。
法律手段并不是最有效的手段,成本高,见效时间长且效果具有不可预期性,但却是最文明和理性的方式。在现代社会环境中,只有理性、温和的方式才是取得博弈胜利的最佳方式。
在社区居民维权过程中,除法律手段,还可采用公共关系手段。一方面是利用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维权事件中,政府有着特殊的影响作用。在政府允许的框架内解决问题,才是上策。社区居民应寻求各种途径“争取房地产开发商利益集团以外的国家部分的支持”,迫使政府不得不承认其合法性,实现维权的“合法”化,达到维权目的。另一方面是利用与媒体之间的关系。社区居民通过向媒体“爆料”,制造社会效应,扩大舆论影响,给对方施加压力,逼迫其不得不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向社区居民妥协。
当产生维权行为时,社区居民会极力寻求一条体制内的“合法”路径对自身的合法权利进行维护。通过各种方向的尝试,慢慢将维权路径“格式化”和“制度化”,由准法律途径走向规范化的法律模式。
(二)社区居民的非理性从众行为
从众心理的行为,意味着参与其中的个人失去了独立思考的空间和能力,由理性转为非理性。此时,如果某人提出一个新的观点,很容易形成一呼百应的局面,或是群起而攻之的状况。做出这两种行为反应与参与个人的思考无关,只与群体当时的心态有关。一个人很难做出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如在政府门前示威,但一群人就很容易做出这样的行为。只要有一个人首先提出这样的建议,大家就会一呼百应,做出聚众滋事等扰乱社会秩序的非理性行为。通过对维权成功案例的分析,得出在社区居民与开发商博弈的过程中,理性的行为是必不可少的。而非理性的从众行为,自然会很大程度地提高败诉的可能性。
(三)社区居民的“搭便车”行为
抱着随大流的心态参与诉讼的社区居民,不会对公共利益的诉求投放较多的精力。他们总是认为,反正有人牵头,有人比他们还急,有人替他们争取利益。所以,他们不会百分百地关注事件的发展,尽自己的力量争取诉讼的胜利。这种“搭便车”的行为很明显地表现出,社区居民对于维权的渴望并不是十分强烈。在诉讼过程中,他们很少参与决策过程,他们的社会公共事务参与能力也没有等到相应的提高。此外,“搭便车”行为的出现,也会影响主要公共事务参与者的热情,看到一旁总是有不劳而获的人存在,他们还会扮演那个跑前跑后的“店小二”的角色吗?
三、社区居民维权的培养机制
当前,社区居民的维权意识和行为都还处于萌芽状态,在与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的博弈过程中,仍旧处于弱势地位,归其原因,是社区居民手中掌握的各种资源相对薄弱,维权意识和行为处于被动阶段,法律支持远远不够。因此,在培育社区居民维权意识与行为时应着重考虑。
(一)社区居民
首先要增强社区居民的维权意识,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自身享有的权利,造成的后果就是推诿可能成为自身行动“负担”的义务。其次要提高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意识,特别是社区居民中的精英,要充分利用其在知识资源、人脉资源、社会资源等方面的突出优势。再次要做到理性面对维权事件,采取克制心态,沟通和利用各方资源,对博弈结果进行合理预期。最后要在参与中学习维权。
(二)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
房地产开发商是一个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经济组织,在合理合法地区的经济利益达到最大化的同时,应承担社会责任,遵守社会道德,尽量避免“权钱”交易,避免采用打击报复的形式等。作为现代服务行业,物业管理公司与社区居民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因此物业公司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政府
首先,要明确政府维权职责,特别是对媒体的影响要保持中立。其次,要正视社区居民维权行为的作用,积极引导社区居民采用理性的方式与开发商对话,合理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再次,要进一步完善维护社区居民权利的各项法律制度。最后,政府应该注意策略。对于合作性社区居民维权,采用吸纳的方式,与社区居民进行沟通、协作。对于对抗性社区居民,要深入内部,实际解决具体问题,循序渐进地拉近与社区居民的距离。
在社区居民维权意识转化为行动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居民维权意识的提高,还体会到了社会公共生活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各个利益集团的参与,影响着博弈结果。就这一问题,我们应给予更多关注,进一步探寻社区居民维权意识与行为的培育机制。
参考文献:
[1]夏建中.中国公民社会的先声——以业主委员会为例[J].文史哲,2003(3).
[2]张磊.业主维权运动:产生原因及动员机制[J].社會学研究,2005.
[3]黄卫平,陈家喜.城市运动中的地方政府与社会——基于N区业主维权案例的分析[J].东南学术,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