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超
(1.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资产管理部量化投资处,北京 100140;2.北京大学 数学科学学院,北京 100871)
对商业银行与电商平台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研究
刘 超1,2
(1.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资产管理部量化投资处,北京 100140;2.北京大学 数学科学学院,北京 100871)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和金融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模式。研究首次建立了商业银行与电商平台相结合的“商行-电商”金融模式,分类进行总结并讨论。首次定义了“商行-电商”金融模式下的贷款乘数,分析其效应,通过计算贷款乘数的表达式进一步研究增加“商行-电商”金融模式贷款利润的方法。最后对“商行-电商”金融模式的风险和监管进行了分析。
互联网金融;“商行-电商”金融模式;贷款乘数;风险管理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模式[1]。它通过借助于移动通信及互联网技术等现代信息通讯手段,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互联网金融正在逐渐形成一大类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类金融运行机制[2]。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对金融行业开始逐步渗透,涌现出众多的互联网金融方式,例如以宜信、拍拍贷、人人贷为代表的P2P融资模式,以追梦网、点名时间为代表的众筹模式,以Bit币、QQ币、论坛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等[3],而目前以阿里贷款、苏宁小贷为代表的电商金融最为突出和成功。
电商平台联结了下游的消费者和上游的中小微企业,信息积累范围广,近年电商平台交易量快速增加。商业银行目前仍属传统金融范畴,拥有数额庞大的存贷款,但缺乏对实体经济中借贷对象的大数据积累。商业银行若能建立自己的电商平台,且二者能优势互补,则可产生更大的效益,更好地完成金融和经济“资金融通”“经世济民”的使命。
本文首次建立了结合商业银行与电商平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即“商行-电商”金融模式,分类加以总结。首次定义了电商金融的贷款乘数效应,通过计算出的贷款乘数的表达式进一步研究增加“商行-电商”金融模式贷款收入的方法。最后,对“商行-电商”金融模式的风险管理进行探讨。
20世纪末,伴随着全球互联网行业的兴起,腾讯(1998)、阿里巴巴(1999)等互联网企业相继成立,并成功度过了2000—2003年互联网泡沫破灭而带来的行业洗牌。这些互联网企业在初期专注于本领域的发展,迅速积累客户群及客户数据并提升市场占有率。2000年中国互联网用户为0.23亿人,2008年迅速增长至2.98亿人,年复合增长率高达36.72%。然而互联网企业此时尚未有进军金融业的明显动作,同时互联网支付也处于发展初期。
图1 2008—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与网民数量
2008年起,由于网络及通讯工具的快速发展,人群间的相互影响,及人们对互联网的认可度的加速提升,互联网支付额井喷式上升。2008年至2013年,我国网民数量由2.98亿人增加到6.18亿人,年复合增长率放缓至15.71%,但电子商务交易额由2.9万亿元增加到9.9亿元,年复合增长率高达27.83%。2008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占当年GDP的比重为9.65%,2013年这一比重快速上升至17.40%,而当年淘宝双十一销售额突破350亿元,全年销售额近1.4万亿元。电子商务交易在金融及实体经济建设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从2010年起,阿里巴巴、腾讯等互联网企业开始不约而同地向金融行业进军,发展以网络小贷公司、P2P融资等网络融资业务以及宝宝类产品为主的网络理财业务,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2010年6月,阿里小贷开始试运行,截至2013年12月底,累计投放贷款超过1600亿元;余额宝仅用9个月规模即达5000亿元,用户突破8000万人[4]。2013年随着腾讯旗下的微信功能的完善,微信开始逐渐与各大商业银行合作成立微信银行,并与基金公司合作,营销理财通等宝宝类理财产品。
2014年3月,阿里巴巴、万向、腾讯、百业源等十家民营资本成功获准参与民营银行试点。这标志着互联网企业已经可以独立、直接、合法地参与到金融行业当中。
艾瑞咨询预计2014年后未来几年电子商务市场仍将保持较高增速,2017年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达21.6万亿元。未来在全球,电子商务也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高盛(2012)预计2015年全球移动支付金额占全球支付的比例将达到2.2%[5]。
基于网络购物,B2B的电商平台业务占到2013年电子商务市场的96.5%以上,前景广阔。
图2 2013年电子商务市场细分构成
同时电商平台联结了下游的消费者和上游的中小微企业,具有极强的外延性,便于进一步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电商平台参与金融业务的广度、深度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是所有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最大的,引起了全社会和整个金融行业的高度关注。
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有下列优势:
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成本低。根据INTERNETBANK统计显示,单笔金融交易成本在传统柜台网点、电话银行、ATM机和网络银行服务成本分别为:1.07美元、0.54美元、0.27美元、0.01美元[6]。在国内,阿里小贷的每笔贷款成本为2.3元人民币,传统商业银行每笔贷款的服务成本约为2000元人民币。
互联网金融的审批流程更快。阿里小贷的审批最短只需要几分钟,而传统金融通过逐级审批通常需要一周以上的时间。
互联网金融对贷款方有更好的信息积累,放贷效率高、风险低。互联网企业可以轻易获得贷款客户的贸易量、历史借款记录及违约记录等各类信息,并且能对交易的资金进行监控,利用所积累的数据可以更好地筛选出优质贷款客户,降低违约概率。而传统金融则难以获得贷款方数据,在信息上处于劣势。截至2013年12月底,阿里小贷累计客户数超过了65万家,累计投放贷款超过1600亿元,其小贷团队人均放贷单季度达2750笔,贷款利率18%左右,利润丰厚。虽然放贷量极大,但阿里小贷团队仍能将不良贷款率控制在1%以下。
商业银行不支持小微企业贷款的现象受到各方面的批评。但实际上,传统商业银行现在之所以不敢重点开拓小微贷款这一蕴含巨大商机的市场,原因在于其缺乏像互联网企业那样对小微客户经营、销售数据全面详细的积累。而以人工现场调查的方法获得这些数据将消耗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资源,放贷效率不高。例如:传统商业银行小微贷业务发展领先的包商银行,单季度人均累计放贷仅28.5笔。
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有着显著的优势。本文将商业银行与电商平台相结合,力求研究出能使这两者优势互补,产生更大效益的金融模式,真正实现“资金融通”“经世济民”。
电商平台交易金额大,符合现代消费理念,发展空间广阔。同时它联结了消费链条起始端的中小微企业和终端的消费者,具有极强的外延性。商业银行建立电商平台后,可以将商业银行和电商平台分开经营。但若能将两者有效结合,依托电商平台的实体经济开展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则会产生较好的协同效应。
目前国内多家商业银行已建立自己的电商平台,如工行的融e购、建行的善融商务、交行的交博汇等。这些电商平台一般兼有B2B和B2C平台,可以发展相关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这些银行和各自电商形成了一个个“商行-电商”集团。下文对“商行-电商”集团的业务模式进行研究分析,探讨商业银行与电商平台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文简称“商行-电商”金融模式)。
(一)商业银行作为资金供给方的“商行-电商”金融模式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由于拥有大量存款,故其本身可成为资金供给方。面对优质的贷款客户,商业银行可以直接对这些客户发放贷款,而不必像独立的电商平台那样把较高的贷款利率让给外部的“资金提供方”。
根据贷款对象的不同,“商行-电商”金融模式可以分为消费者信贷类“商行-电商”金融模式、中小微企业信贷类“商行-电商”金融模式两类。电商平台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提供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1.消费者信贷类“商行-电商”金融模式
消费者信贷类“商行-电商”金融模式是指:电商平台把消费者的日常消费数据提供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利用数据进行量化分析,区分出消费者的信用等级,(优质消费者为少有违约记录、高净值、高消费、退货申请率低、风险承受水平高的消费者),给予相应的信用支付额度。消费者在该电商平台上购买商品时可使用信用支付额度购物,由商业银行进行资金垫付,消费者在规定还款期限还款付息。
图3 与商业银行相结合的消费者信贷模式
2.中小微企业信贷类“商行-电商”金融模式
在中小微企业信贷类“商行-电商”金融模式中,电商平台积累相关商家的信息(B2B电商平台的商家为会员企业,B2C电商平台的商家为供应商),并将其提供给所属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可以对电商进行信用贷款(无抵押)或抵押贷款。
信用贷款为:商业银行按照信息区分商家等级(优质商家为少有违约记录、客户评价好、年销售额高的供货商或企业),给予相应的信用支付额度,并对其发放经营贷款。
抵押贷款为:供应商在商品入库后,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具体流程为:电商平台提供信用担保,并用入库商品质押给商业银行,商行批准后给予贷款。当电商平台与供应商约定的结算账期到期后,电商平台把结算给供应商的货款以偿还贷款的方式还给商行;或由电商平台先把结算货款直接给予供应商,再由商行给资金方偿还给贷款。
图4 与商业银行相结合的中小微企业信贷模式
在消费者信贷类与中小微企业信贷模式的“商行-电商”金融模式中,商业银行充当了资金提供方,并将通过贷款获得较高的贷款收益,也可通过绑定银行卡获得间接受益。
(二)商业银行作为融资中介的“商行-电商”金融模式
在“商行-电商”金融模式中,商业银行可以作为贷款方,但是这并不能解决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和资金的问题。即使有好的放贷项目,如果没有资金就会出现“有项目没钱”的情况。如果商业银行借助电商开展融资中介业务,则可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图5 商业银行作为融资中介的“商行-电商”金融模式
商业银行作为融资中介的“商行-电商”金融模式为:商业银行利用旗下电商平台积累消费者和供货商或会员企业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据此可以判断出优质的消费者和供货商或会员企业,对优质的消费者推销高收益率高风险理财产品,或借助银行发行的高级别信用卡以绑定客户;对优质的供货商或会员以信用贷款或抵押贷款的方式向企业发放贷款。
(一)贷款乘数的定义、意义及作用
传统金融业中,发放1单位贷款后,一般只能获得这1单位贷款的利息收入。但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商行-电商”金融模式中,商业银行可以与电商平台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对电商平台放贷后,一部分贷款可以重新流入电商平台。例如:当电商平台上的消费者获取贷款后,其中一部分资金会用于消费,另一部分未被使用的资金会留存在银行中,并重新进入“商行-电商”系统;当电商平台上的第三方网店获取贷款后,其中一部分资金会用于进货、扩大产品规模,而另一部分购买电商平台的增值服务(如广告、店铺装修、店铺数据分析工具等)的形式,重新进入“商行-电商”系统。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电商平台及绑定的信用卡将这些资金吸收,并可以立即再用于二次贷款,形成循环,这构成了乘数效应。黄海龙(2013)曾对电商金融的乘数效应进行了简单的研究。本文引入贷款乘数效应,对“商行-电商”金融模式中资金的循环进行建模讨论。
定义贷款乘数D为:发放1单位贷款,可以获得D单位贷款相对应的利息收入。
贷款乘数与通过贷款获得利润的能力正相关。提升贷款乘数可以提升“商行-电商”金融模式通过贷款获得贷款收入的能力,并进一步提高“商行-电商”集团的盈利能力。
(二)模型的假设及相关变量
考虑某商业银行A和所属的电商平台a构成一个“商行-电商”集团。该集团所处的市场中,有若干商业银行、电商平台和具有互联网金融为背景的民营银行(例如阿里巴巴、腾讯等开办的银行)。具有互联网金融背景的民营银行依托其电商平台、理财类账户等,有很强的吸收存款能力。在这样的市场中,一旦消费者购买a电商平台以外的其他电商平台的货物,则购物金额将进入该电商平台及其集团内的金融机构,不再直接流回A商行及a电商平台所构成的系统内。(即使会有少部分资金通过转存等形式间接流回A商行及a电商平台所构成的系统内,但这种效应不是“商行-电商”金融模式形成的,故不考虑。)
在贷款乘数效应分析中,相应变量及其意义为:
sR:商家在电商平台卖出货物后,会将获得销售收入的sR倍存入该电商平台所在的商业银行。购买增值服务的资金也进入电商金融系统,并可以立即被再次使用。通常地,0<sR<1。
sL:商家从a电商平台获得的贷款后,会将获得贷款的sL倍的资金留存在A商行(留存在商行的资金也进入电商金融系统,并可以立即被再次使用,下同)。通常地,0<sL<1。
sR、sL的高低与商家个人习惯及流动性管理能力有关,更与商家所处行业有关。例如:电子产品销售行业商家的sR、sL较大。这类商家需持有足够现金以备进货。但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很快,商家为了防止货物贬值,一般都是在电商平台上消费者确认订单后才进货,这就导致大量资金闲置的情况。而对于部分对现金需求量高的制造业行业(如造纸、煤炭),sR、sL较小。
sc:消费者从电商平台获得的贷款,会留存在银行中的资金占贷款金额的比例为sc,其余1-sc进行消费。通常地,0<sc<1,且sc接近于0。
bR:商家会将获得销售收入的bR倍立即购买电商平台增值服务(购买增值服务的资金也进入电商金融系统,并可以立即被再次使用,下同);通常地,0<bR<1,且bR接近于0。
bL:商家会将获得贷款额的bL倍立即购买电商平台增值服务。通常地,0<bL<1,且bL接近于0。
k:即内销系数,为消费者从A银行获得消费贷款后,购买a电商平台的消费额与总购物额之间的比例。通常地0<k≤1,且k接近于1。
此外,商家通过销售获得收入后,只会将一部分资金用于存入商业银行或购买电商平台增值服务,其余部分的资金将被用于应对生活、进货等方面的开支。所以通常有0<sR+bR<1。类似的,0<sL+bL<1。
(三)消费者信贷类“商行-电商”金融模式的贷款乘数
由假设可知:消费者从A商行获得的贷款后,会将k(1-sc)倍的贷款用于购买a电商平台的货物,会将(1-k)(1-sc)倍的贷款用于购买其他电商平台的货物,其余sc倍的贷款作为该客户的流动资金,在信用卡中留存在A商业银行。
假定留存在A银行中的资金也进入a电商金融系统;若于0时刻消费者在a电商平台中借贷资金y0,那么下一时刻该部分资金仍然在系统中流动的量为:
上式中,y0sc为消费者获得贷款后,留存在A商业银行的流动资金,y0(1-sc)k为消费者购买a电商平台的消费支出,y0(1-sc)ksR为a电商平台的商家取得收入后,将其中的sR倍资金存在A商行。y0(1-sc)kbR为商家取得收入后,将其中的bR倍资金购买增值服务。
第n期内该部分资金仍然在系统中流动的量为:yn=y0[sc+(1-sc)k(sR+bR)]n,n≥0。
∵0<sc<1,0<k≤1,0<sR+bR<1
∴0<sc+(1-sc)k(sR+bR)<sc+(1-sc)=1
则消费者信贷类电商金融的贷款乘数D1为:
由D1表达式可知,D1是sR、sc、k、bR的增函数,D1随着sR、sc、k、bR的增大而增大。为了获得较高的贷款乘数效应,应使sR、sc、k、bR增大。
使sR增加的方法为:对电商平台商家绑定本银行信用卡,并采取积分、升级、减赞助费等形式鼓励商家将闲置资金存入电商平台所在的商业银行。重点选择一些持有现金流较大的商家,如上文提到的电子信息产品商家。
使sc增加的方法为:对消费者绑定本银行信用卡;若规定卡内日余额超过某一限额,可以减免年费,则客户为了达到减免年费的目的,也会提高sc的比例。
使k增加的方法为:鼓励绑定本银行信用卡的消费者在本银行所属电商平台进行消费,例如:规定消费者在本电商平台的累计消费额度提升时,客户等级也会提升,并享受本商行和电商平台的更多优惠活动、高风险高回报理财产品的购买权等相关VIP服务。必要时也可对其他电商平台的消费额做一些限制。
使bR增加的方法为:将电商平台做大做强,使更多商家加入本电商平台,这样商家会购买增值服务以求从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取得较好销售收入;完善电商平台的增值服务的种类及功能,使其具备吸引力。需注意:强迫商家购买电商平台增值服务的做法会引起商家对电商平台满意度的下降,不利于“商行-电商”金融模式长期健康发展。
(四)中小微企业信贷类“商行-电商”金融模式贷款乘数
商家从a电商平台获得的贷款后,用bL倍的贷款金额购买a电商平台增值服务,设其将sL倍的资金留存在A商行。且这些资金立即进入其“商行-电商”金融系统,并能立即被再次使用;若于0时刻第三方商家在电商平台中借贷资金,那么下一时刻该部分资金仍然在系统中流动的量为y1=y0(bL+sL)。
类似的,第n期内该部分资金仍然在系统中流动的量为:yn=y0(b+sL)n,n≥0。
由0<bL+sL<1,所以中小微企业信贷类的电商金融的贷款乘数为:
由D2表达式可知,D2是bL、sL的增函数,D2随着bL、sL的增大而增大。为了获得较高的贷款乘数效应,应使bL、sL增大。
使sL增加的方法与本章第三节使sR增加的方法类似。
使bL增加的方法与本章第三节使bR增加的方法类似。
(一)系统性的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依托发达的计算机网络开展,相应的风险控制需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因此,计算机网络技术是否安全与互联网金融能否有序运行密切相关,计算机网络技术也成为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技术风险。互联网传输故障、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等因素,会使互联网金融的计算机系统面临瘫痪的技术风险。系统性的技术风险对“商行-电商”金融模式而言是最严重的,而一旦系统出现瘫痪,不光会影响到银行和电商开展的相关业务,还要面临事后客户的索赔及信誉的下降。
降低系统性技术风险的做法包括下面两点:
1.加强杀毒软件的自主研发
目前商业银行借助奇虎360、腾讯、baidu等公司的免费杀毒软件,没有自主研发的先例。这节约了大量的成本,但也会造成很多问题:首先,外部杀毒软件在帮助杀毒的时候,也可能同时获取客户数据,使得日后客户流失。其次,杀毒软件可以获得大量的收入,包括对游戏软件、绿色插件进行推广的收入,以及通过在界面插播广告而获取广告收入等。由奇虎360目前超过100亿美金的市值即可看出杀毒软件具备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巨大的盈利空间。
2.进一步完善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
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应完善,否则在客户机传送数据到服务器的过程中可能会被黑客进行攻击。同时这种技术应考虑支付的便捷性,并注意控制成本。例如:现金宝等理财产品中,实行账户及信用卡实名制,现金宝的账户与取款的银行卡必须绑定,并且用户名相同。这些措施保证没有支付U盾的情况下,客户可以安全交易,并且至今没有发生过钱款提取出错的问题。
(二)业务风险
1.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外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而导致损失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有创新性,因而操作风险可能来自互联网金融安全系统及其产品的设计缺陷,或是内部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也有可能是内部工作人员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进行的非法操作,这在淘宝、百度等商家都出现过,应重点防范。例如:电商平台中给卖家的打分、网页两边的其他商品宣传一定要保证真实,不能由负责网页数据维护的人私下篡改数据。否则会造成“寻租”现象的发生,擅自修改商品销售状况的真实性会严重降低消费者对电商平台的信任度。
同时,日新月异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也会导致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系统技术在未来快速落伍,并会产生兼容性问题。跨系统(苹果系统、Android、Windows等)时若无法适配,则也会导致操作风险。
2.声誉风险
商誉对商业银行尤其重要,它是商业银行能获得较高利润的一个重要基石。一旦互联网金融发生安全问题,对用户造成巨额损失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就形成了声誉风险,影响公众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心,甚至降低互联网金融平台所属的商业银行的声誉。
为了降低声誉风险,商业银行的电商网站须避免卖盗版物或假货。为此,可以加大发展B2B业务,让电商平台内的商家也承担一定的销售责任(在B2C模式中,销售主体是电商平台,若产生法律纠纷,电商平台要承担的责任更大)。让较知名的品牌商家来电商网站品牌直销,保证货源是正品并有高质量。
(三)法律风险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处于初期,相应的法律法规缺乏。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7],但这些法律法规也只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的网上服务制定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资金监管、交易者的身份认证、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等方面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日后易产生纠纷。
同时,互联网金融的法规较少,监管力度较为宽松。目前,互联网金融享有“监管套利“的优势。
正因如此,央行多次表态将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例如:2014年3月14日,央行下发紧急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叫停腾讯、支付宝的虚拟信用卡产品,同时叫停的还有条码(二维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央行多次表态:余额宝等宝宝类货币基金未来有可能像普通存款那样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并且对提前支取进行罚息。如果法律法规变严,将有利于互联网金融长期健康发展,但短期必然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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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伟)
1003-4625(2014)11-0045-06
F832.33
A
2014-08-11
刘超(1987-),男,北京人,北京大学数学学院金融数学系硕士,供职于工商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量化投资处,任投资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