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调统处课题组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 郑州 450018)
金融业“营改增”方案比较测算
——以河南省银行业为例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调统处课题组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 郑州 450018)
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势在必行。在总结目前国际基本免税方案和我国财税部门提出的简易计税法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全面征收增值税的建议方案,并以河南省6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样本,测算比较了三种“营改增”方案的税负效应及其对总税收的影响。结果表明,全面征收增值税方案比较适合我国银行业“营改增”,税率定在6%比较合适。
金融业;营改增;税负效应;宽税基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的深入推进,金融业“营改增”势在必行。作为税制中最为细致复杂的金融税制,“营改增”对金融业经营和财政收入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本文以河南省68家金融机构为样本,测算三种不同的“营改增”方案对银行业的税负效应及对总税收的影响。
目前,普遍关注的方案主要有国际金融业增值税征收的基本免税模式和我国财税部门提出的简易计税法方案。考虑到我国金融业税收的实际情况,本文基于金融税制的长远规划、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和中性税制原则,提出全面征收增值税的建议方案。
(一)与国际接轨的方案——基本免税模式
以欧盟国家为代表的免税法[1]仍然是当今世界金融业增值税征收的主流方法,其他各类方案都是为了克服免税法某些方面的缺陷而做出的修正。这一模式对包括利息、金融商品买卖收入等核心金融服务项目免税,对包括手续费、佣金收入等中间业务收入在内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征税,出口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免税项目不能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征税部分金融服务可获得进项税额抵扣,抵扣方式主要有按比例抵扣法和直接分配法,在欧盟采用基本免税法的国家中,有10个国家采取前者,16个国家采用后者,增值税抵扣范围达74%①Survey on the recovery of inputVAT in the financialsector,ReportofEC,December 2006.。
(二)我国财税部门的方案——简易计税法
2011年11月,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正式出台,该方案明确“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并指明其中6%的低档税率适用于“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在“计税方式”中还提到“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此方案下,金融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势必破坏关联行业增值税抵扣链条。对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在《中国税收政策报告2013》中建议:细分金融业务,采用不同方法来征收。即中介业务和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可适用简易征收和3%的征收率;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可按正常增值税征收机制,进行进项抵扣。
(三)本课题建议方案——全面征收增值税
全面征收增值税是当前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趋势,故本课题建议方案是将金融业务细分,按业务性质采取不同方法、统一税率征收增值税。本文将银行业务分为四大类:
一是传统中介服务,即贷款和存款。适用一般征收法对存贷款利差收入开征增值税,允许将金融机构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费用视同“进项税额”,即计算利息收入时,将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存款利息支出,作为课税基础。
二是间接盈利的金融服务,如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外汇交易等。若采用一般征收法,增值额只能在出售金融产品之时才能计算,应纳税额由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决定。计算每一笔金融服务产生的增值部分,基本不具备操作性,现阶段征管难度很大,是一个世界性难题。鉴于征管手段的限制,现阶段可采用简易征收法,不允许进项抵扣。
三是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如代理服务、结算服务、咨询服务、托管服务、资产管理服务等。适用一般征收法对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开征增值税,允许其进项税额抵扣,将金融机构取得手续费及佣金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视同“进项税额”,即将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作为课税基础。
四是一般商品交易服务,如国内已经开征增值税的贵金属业务。此外,出口、离岸金融服务单列,对出口金融实行零税率,允许进项税款抵扣;对离岸金融服务给予税收优惠,适用低档税率。
(一)“营改增”测算样本与测算方法
本文共选取了河南省68家金融机构作为测算样本。其中,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中小型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分别有6家、8家、2家、17家和35家。2013年样本金融机构资产、净利润在河南省银行业中的占比分别为76.9%和65.7%,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表1 三种“营改增”方案的测算方法
本文测算以样本金融机构2012年和2013年的利润表数据为基础,将各类收入视同销项税额,各类支出视为进项税额,各类金融服务产生的收入和支出对应不同的利润表科目(见表1)。根据前文提到的三种“营改增”方案,分别测算17%、13%、11%、6%等多档税率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经营和税负的影响。
(二)不同“营改增”方案对银行利润影响的测算比较
三种“营改增”方案对样本金融机构利润影响的测算结果见表2。分别采用17%、13%、11%和6%的增值税税率,若采用国际接轨方案,样本金融机构2013年利润分别增加5.9%、7.2%、7.9%和9.6%;若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法,利润分别下降38.9%、27%、21.1%和6.2%;若采用本课题建议方案,利润分别下降29.3%、19.7%、14.8%和2.8%。不同方案、不同税率对金融机构利润的影响差异较大,比较而言,在6%的增值税税率下,采用国际接轨方案,样本金融机构利润明显增加,采用本课题建议方案,样本金融机构利润略微下降。
表2 不同“营改增”方案对样本金融机构利润的影响
分结构看,“营改增”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利润的影响也存在差异。如在6%的增值税税率下,采用本课题建议方案,2013年样本金融机构总体利润下降2.8%。其中,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中小型商业银行均下降2.2%;区域性中小银行利润下降3.5%;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润下降7.8%,这与当前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享受3%的营业税优惠税率有很大关系。
(三)不同“营改增”方案对银行税负影响的测算比较
三种“营改增”方案对样本金融机构税负影响的测算结果见表3。分别采用17%、13%、11%和6%的增值税税率,若采用国际接轨方案,样本金融机构2013年税负分别下降10.8%、13.5%、14.8%和18.2%;若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法,税负分别增加78.8%、55%、43.1%和13.4%;若采用本课题建议方案,税负分别增加59.6%、40.3%、30.7%和6.6%。不同方案、不同税率对金融机构税负影响也存在显著差异,仍以6%的增值税税率为例,采用国际接轨方案,样本金融机构税负明显下降,采用本课题建议方案,样本金融机构税负小幅增长。
表3 不同“营改增”方案对样本金融机构税负的影响
(四)银行业“营改增”对中央和地方税收的影响测算
随着“营改增”范围的扩大,增值税若仍按75∶25的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成,地方预算收入将大幅度减少。从河南省68家样本金融机构的测算结果看,采用本课题建议方案及6%的增值税税率,若增值税按中央和地方75∶25的比例分成,2012年样本金融机构缴纳的中央税收收入增加71.7%,地方税收收入下降35%;2013年中央税收收入增加65%,地方税收收入下降32.7%。据2013年样本数据测算,若增值税按中央和地方60∶40的比例分成,则中央财政收入增加54.2%,地方财政收入下降25.5%。
(一)国际接轨方案
金融业增值税基本免税模式是当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但放弃利息收入如此庞大的税基,势必要牵动税制其他方面的改革,如用更高的所得税税率平衡“营改增”对银行经营和财政收入的影响,如借鉴美国高比例征收所得税的经验[2]。国际接轨方案优点是大大降低税务部门执行成本和银行纳税成本,但是缺点也十分明显:即免税金融服务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获得抵扣,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削弱了税制改革的红利,仅可作为“营改增”改革的过渡方案。
(二)简易计税法方案
增值税简易计税法是改革成本最低的方案,从测算结果看,即便执行6%最低税率,样本金融机构利润仍出现6%以上的下滑,同时银行税负出现13%以上的增长,很显然这与减轻银行业税负的改革方向相悖。同时,从国家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不允许进项税额抵扣无疑将破坏金融业和实体经济之间的增值税链条。从财政部《中国税收政策报告2013》和毕马威研究报告看,此方案被采用可能性较小。除非出于便于征管的考虑,以及金融业务的复杂性,新设一档适合金融业特定税基的增值税税率。据样本测算结果,3%的优惠税率更适合简易征收法对金融企业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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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课题建议方案
对于本课题建议方案,将银行业务分为四大类,按业务性质采取不同方法、统一税率征收增值税。相对于其他两个方案,建议方案有两个显著优点:一是采用宽税基、低税率的设计思路,对中介业务、间接盈利的金融服务和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均征收增值税,符合当下世界各国增值税改革的趋势,能够较好保护银行业及关联行业的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二是建议方案暂不涉及其他改革领域,不像国际接轨方案需要金融企业所得税改革配套,也不像简易计税法需要考虑新设一档适合金融业特定税基的增值税税率,避免了破坏增值税税收中性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测算分析只简化考虑增值税对利润和总税负带来的影响,未考虑“营改增”带来的连锁反应[3]。如“营改增”前购入固定资产以含税价为原值入账并计提折旧,“营改增”后固定资产原值需扣除包含的增值税金额,这将导致每期折旧金额减少,企业所得税增大,一定程度上会抵消“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另外,基于个人存款利息支出暂时无法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依据的现实,本课题直接将存贷款利差收入作为增值税税基。可进一步科学研究、测算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或比例,以达到适当降低税率,减轻银行业税收负担的政策目标。
(一)银行业“营改增”应国际经验借鉴与国内实际相结合
一是遵从增值税中性原则,最大程度消除现行营业税的不利影响。在客观环境允许的情况下,金融业“营改增”改革要尽可能向全面征收增值税模式推进,这符合世界增值税改革新趋势[4]。二是尽可能使用一般计税法征收增值税。考虑到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对现阶段不具备征管条件的部分业务可以暂时按照简易征收法课税。三是明确单一增值税率。金融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单一税率是金融业增值税改革必然趋势。但为保持金融业的竞争力,可以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四是依据不同金融服务性质和类型实施不同征税方法。首先,明确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其次,明确征收方法和抵扣原则。
(二)全面征收增值税方案适合我国银行业“营改增”
综合考虑不同“营改增”方案优缺点,本文建议的全面征收增值税方案,采用宽税基、低税率的设计思路,细分金融业务种类,对不同类型业务采取差异化的征收处理方法,符合国际金融业增值税发展趋势,更契合我国当前金融业“营改增”改革的需要,是当前金融业“营改增”改革的最佳选择。
基于减少税率档次,保持增值税中性的考虑,经河南省样本金融机构测算,银行业“营改增”税率定在6%较为合适。继续执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惠税率政策,增值税优惠税率定在4%较为适宜,基本能够实现企业税负减轻和提高竞争力的目标。
细分金融服务,采取不同增值税征税方案,达到激励金融业服务创新,提高海外竞争力,减轻企业负担的目的。如对出口金融业务实行零税率,并允许进项税款抵扣;对离岸金融服务给予税收优惠,适用低档优惠税率;对“营改增”前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允许退还等。
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增值税起点的,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依销售额按既定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款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银行业“营改增”应采取渐进式改革模式
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金融服务各环节、各项目增值税税基增值额的准确测算和应纳税款的判定较为困难,增值税征收方式不易确定。因此,在金融业“营改增”的步骤上,可以借助我国税制“营改增”的政策契机,采取渐进式模式稳妥稳步推进。首先是由试点到全面。先在金融业发达地区进行增值税改革试点,注意总结试点地区税制改革经验,逐步向全国推广。其次是在金融业增值税应税科目和税率的设置方面,在尽量不新增税率和保证总税收稳定的前提下,逐步与国际接轨,形成低税率、宽税基、结构优化、征税成本低的金融税收体系。
(四)银行业“营改增”应构建跨部门协调机制
一是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参照国际组织对金融服务的分类方法,探索、研究适合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现状以及未来趋势的金融服务分类,以行业标准的形式制定金融服务分类标准,为银行业“营改增”做好准备工作。二是建立税务机关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在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应适当介入,尤其是创新金融产品的审核和上市销售,以便了解金融产品及市场的变化情况,制定与之相匹配的税收政策。同样,在制定金融税收规则过程中,金融监管机构也应参与其中,以提供制定税收规则所需要的金融信息等。
(五)协调征管能力与征管成本之间的平衡
税收征管能力直接影响银行业增值税的征缴水平,其中包括统一的税控系统建设、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金融服务种类划分等基础条件等。在提高金融业增值税征管能力的同时,应该尽量降低征管成本[5]。因此,需要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技术和环境的全方位配合,以保证税源的稳定。同时,“营改增”还应注意同分税制的完善密切结合,在进一步完善分税制的前提下,实现其他财政补贴政策的配合,弥补“营改增”对地方税收的冲击,充分考虑到银行业“营改增”对中央和地方税收分成的影响,调动地方政府对增值税政策的积极性,缓解增值税收归属压力。从河南省样本金融机构“营改增”测算结果看,建议增值税按中央和地方60∶40的比例分成。“营改增”将触动政府间收入分配格局,“营改增”后地方财政要稳定税源,需要建立一些独立的税种来增强地方财政的自主能力,比如消费税、房产税等。
[1]梁国平,徐德华,周刚.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金融实务,2012,(7):54-56.
[2]杨志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趋势与展望[J].涉外税务,2012,(5):22-23.
[3]李瑞红.营改增对银行经营的影响与建议[J].新会计,2013,(6):56-58.
[4]蔡昌,吴星,李梦娟.我国增值税改革的税制框架设计[J].中国财政,2012,(3):44-46.
[5]蔡智娟.营业税改征增值方案的宏观与微观影响分析[J].现代商业,2012,(3):127-128.
(责任编辑:王淑云)
1003-4625(2014)11-0101-04
F832.7
A
2014-09-09
课题组成员:徐红芬(1980-),女,河南南阳人,研究生,经济师,研究方向:经济金融;李金良(1978-),男,河南人,博士,经济师,研究方向: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夏云天(1978-),男,河南开封人,本科,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市场;贾利平(1977-),女,河南鹤壁人,研究生,经济师,研究方向:经济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