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尚铁法
“当日当站有效”属霸王条款?
——上海首例地铁票务纠纷案开审
文/尚铁法
6月10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上海市民韩先生诉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地铁)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韩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当日当站有效”=霸王条款
今年3月3日晚,32岁的韩先生在地铁二号线南京东路站内购买了一张5元单程票。进站时,他发现交通卡在自己身边,于是他没有使用自己刚买的单程票,而是刷了交通卡进站。
翌日上午,韩先生准备使用单程票进站时,发现地铁进站闸机提示车票不能使用。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告知韩先生,单程票背面印有“车票当日当站有效”,韩先生手里的单程票已经隔日作废且已超过退票时间。
3月12日,韩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申通地铁继续履行地铁运输合同,允许其持非当日票单程票乘坐地铁。
韩先生表示,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被告的提示不在单程票正面,而在反面;提示字体不是粗体字或大字,每个字高只有2.5毫米,宽只有2毫米,这根本起不到显著提示的作用。
同时韩先生指出,格式条款规定的内容不公平、不合理,“隔日作废”不符合一般乘客的消费习惯,给乘客的时间很有紧迫性。“隔日作废”即使属于违约,被告也不能全部没收票款,这与合同法规定相悖,且“隔日作废”不符合被告车票的循环使用理念,如果单程票不能退票,车票也无法发挥循环使用的功能。综上,“当日当站有效”的格式条款属霸王条款,应该无效。
被告: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庭审中,被告申通公司辩称,制定单程票的规则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也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被告代理人指出,地铁公司在单程票背面印制须知,是通常的做法。上海地铁每天运营人次达686万次,最高峰达800万人次,单程票的使用每天超过100万次,地铁公司单程票的储存量是500万张。如果延迟乘坐或退票,地铁公司的运营将受到影响。目前上海共有329座地铁站,3090台自动售票机,如果延迟乘坐,单程票储备量、自动售票机、人工售票窗口等运营成本将提高,运营秩序会受影响,地铁票的票价也会上升。所以,为了广大公众乘客的利益,是否延迟退票要进行科学论证,而不能仅凭原告这样的“小众消费者”想法。
被告代理人还指出,地铁公司根据乘客需求的不同,给予乘客单程票、一日票、三日票等10种选择,所以,被告也给予了原告充分的选择权利。
法院:原告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地铁单程票上所载“当日当站有效”明确约定了被告的合同履行期间,原告的知情权及选择权并未受到侵害,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相关合同条款的内容于法不悖,应予确认。原告当日购得单程车票后未使用,而使用了公交卡乘车,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而非违约。其主张被告在隔日之后继续履行运输合同,不符合当事人间的约定,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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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铁法院受理轨交民、刑事案件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受理上海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截止目前,该院受理刑事案件34起、民事案件17起。其中,刑事案件主要有盗窃、妨害公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信用卡诈骗、故意伤害、诈骗等类型,民事案件则主要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一般人格权纠纷及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