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余泓
重拳出击整治非法客运
文/陈余泓
今年8月1日起,“黑车”再次被查获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依法定程序没收车辆;“克隆车”可直接没收车辆并处罚款;扣押“黑车”逾期未接受处理可依法拍卖……6月1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从地方性法规层面提高了对从事非法客运行为的处罚力度。
非法客运一直是城市管理中的顽疾。近年来,本市在加强重点监管、开展联勤联动和属地管理、创建无“黑车”社区的同时,每年新辟和调整200多条公交线路,累计开通“社区巴士”线路139条,堵疏结合加大综合整治力度。然而,受制于取证难、执法难等困境,且最高额度5万元的行政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已不足以惩戒非法客运行为,近几年查获的非法客运车辆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非法客运现象有所蔓延,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赋予执法机关必要的整治手段,从法制层面保障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升整治非法客运的成效。
整治非法客运涉及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同时修正四部法规涉及面广、程序复杂,因而此次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在已有的四部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基础上,对查处车辆非法客运作出特别规定。
对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车辆实施没收,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此类车辆再次回流客运市场,北京、贵州、成都、昆明等省市已相继立法规定了对非法客运车辆的没收处罚。《若干规定》明确,禁止利用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对从事非法客运活动再次被查获且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定程序没收用于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车辆。
除了没收车辆以外,对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驾驶人,由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目前,深圳、珠海、昆明等城市在地方立法中,规定交警部门可以暂扣直至吊销非法客运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但事实上,这三个城市实际执行的案例几乎为零。公安部门分析,对外地驾驶员在本市的非法客运行为处以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受到有关交通违法处罚全国联网系统的技术限制,实践操作难度较大。因此,《若干规定》没有设定对非法客运行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但同时补充规定,对有依法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假冒客运出租汽车,即俗称的“克隆车”,由于其伪装性强、违法行为隐蔽,不仅乘客较难防范,而且查处难度较高。鉴于“克隆车”对正常客运市场秩序的危害性更大,且违法意图非常明显,《若干规定》明确,除客运出租汽车外,禁止对其他汽车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安装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违反该规定假冒客运出租汽车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车辆和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没收”假冒客运出租车已经是一种较重的财产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为此《若干意见》将罚款下限由草案中的二万元降低至一万元。
目前,虽然一些非法客运车辆被扣押,但由于违法行为人或者直接弃车逃跑,或者逾期不来接受执法部门的处理,导致一些被扣押车辆长期积压在执法部门。据统计,目前全市此类滞留在执法部门的车辆已近千辆,财政需要负担大量的停车费用。
为此,《若干规定》明确,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扣押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车辆,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无法查明违法行为人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违法行为人仍无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扣押车辆依法作出拍卖等处理;所得款项按照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