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莉
摘要:经济法学尚未定型的学科理论体系导致目前各高校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学呈现出“割据”状态。过分差异化的教学现状使得学生在学习时产生极大困惑,影响经济法学教学的整体效果,也不利于经济法学界构建统一的对话与沟通平台,阻碍了学科的进一步发展。法学本科阶段的经济法教学应紧密围绕经济法学界业已达成共识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进行,尽量避免将学术分歧引入教学中。各高校应努力推动经济法学本科教学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关键词:法学本科;经济法学教学;现实困境;理性选择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扩招”政策的实施,教育规模不断扩大,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越来越多,但教育质量总体却不尽人意。在一份“针对我国教育的满意情况”的问卷调查中,“质量滑坡”被公众排在了“高等教育领域最突出的问题”的首位[1]。在高等教育的众多专业中,法学专业则因为规模扩大快、办学层次多、就业不理想等因素而首当其冲。特别是自2009年连续几年来,由麦可思研究院(MyCOS Institute)调查发布的年度就业蓝皮书《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法学就业率一直处于排名末端,更将法学本科教育问题推到社会公众质疑的风口浪尖。虽然法学这一热门专业遭遇“冷就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作为法学教育从业者,我们应该反思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断予以改进。
经济法学作为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开设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基本都将经济法学列为法学本科生的必修课程。但作为经济法学的一线教师,笔者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深感经济法学的教学之难,同时对学生的学习之困也感同身受。由此,本文拟结合笔者对经济法学课程特点和教学规律的认识,在对多所高校的教学现状进行比较基础上,找出经济法学教学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问题源起——法学本科经济法学教学差异悬殊
1. 我国经济法学课程开设的总体状况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在我国具有教学层次众多、涵盖专业广泛、教学内容差别大的特点。从教学层次上看,经济法课程从本科院校到专科院校、高职院校都有开设。从专业分布看,不仅包括法学专业,还包括许多经济和管理类专业,如工商管理、国际贸易、会计等专业。从教学内容看,经济法的内容构成差异之大,可以说几乎没有任何其他课程可以与之相“媲美”。例如针对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不仅包括本属于经济法的内容,往往还将民商法的许多内容,如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纳入其中。可见,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仍将其定位为广义的经济法,即“与经济有关的法”。虽然在经济法学界,逐渐摒弃了大经济法的观念,倾向于将经济法界定为“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不同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具体表述以及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调整对象、内涵和外延仍存在不同见解,加之各高等院校的校情及教学指导思想不同,导致法学本科的经济法学教学在不同院校中也呈现出巨大的差异。
2. 法学本科经济法学课程设置现状比较
本科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它通过设置课程的整体规划,规定应设置的课程种类、开设顺序及课时分配等内容。而课程教学大纲则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系统和连贯的形式规定某门具体课程教学内容的纲要性文件。通常包括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数分配以及教学方法等基本要求。它们是进行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教学质量的高低。但通过比较不同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和经济法学教学大纲,不难发现经济法学教学体系的各构成要素,如课程设置、学分学时安排、开设学期及授课基本内容等方面的差别极大。详见下表:
课程情况
学校名称 课程名称 学分 学时 理论 实践 开设学期
清华大学 经济法总论 2 36 6
中国政法大学 经济法总论 3 54 54 0 5
中国人民大学 经济法学 4 72 6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 7 120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 6 108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 3 51
上海交通大学 经济法学 3 51 45 3
吉林大学 经济法学 5 85 85 0 2
厦门大学 经济法学 3 54
云南大学 经济法学 3 54 45 9 3
安徽大学 经济法学 3 72 4
黑龙江大学 经济法学 4 72 68 4 4
苏州大学 经济法学 4 72 72 0 3
从上表可以看出,经济法学课程开设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开设独立的“经济法学”,大部分院校采取此种模式。第二种是仅开设“经济法总论”,而将经济法分论的部分内容单独开设成必修或选修课。如中国政法大学提供了包括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类、宪法行政法课程类、民商经济法课程类、刑事法课程类、国际法课程类共126门选修课程,要求学生最低应从中选择修满20学分。清华大学则提供了法理学课组、宪法与行政法课组、民法学课组、商法学课组、经济法学课组等14个组别共77门课程和讲座,要求学生最低应从中选择修满11学分。由于这种模式可供学生选择的范围非常广泛,而最低要求的学分门槛并不高,因此学生最终是否选修经济法分论的内容具有很强的随机性,无法保证完成经济法学的基本内容体系的学习。虽然大部分院校采用第一种模式,将“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单独课程开设,但从上表可以看出各校教学之间存在极大差异。如学分跨度从3学分至7学分不等,相应的学时跨度则从51学时至120学时不等,多者较少者超出两倍以上。而在如此差异化的学分、学时约束条件下,经济法学教学内容自然相去甚远。
3. 教学差异过大引发的问题
虽然不同类型的法律院校(系)因其总体特色和定位不同,无法也不应追求课程教育教学的同质化,但过分差异化的教学现状也引发出明显的弊端。霍宪丹教授曾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混乱局面就一针见血地指出:“种类繁多的教育机构,跨度过大、过低的办学层次和多个部门各搞一套的办学体系,与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统一的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已完全不相适应,成为法律教育和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障碍。”[2]孙笑侠教授也曾将各校课程教学在内容上缺乏全国统一的最低标准,造成不同院校学生的“三基”出现严重不一致的问题列为国内法学院的十大流弊之一。[3]此种本科教学混乱、缺乏标准的现状,也引起了教育行政部门的关注。2011年7月1日,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文,决定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有关负责人在随后7月底的新闻通气会上,明确提出要在质量标准建设方面,组织研究制定100个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推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和高校联合制定相应的专业教学质量标准,形成我国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标准体系。
从法学专业各门课程教学的微观角度看,目前法学教育教学各自为政的状态在经济法学教学中的体现尤为明显。过分差异化的教学现状一方面使得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往往莫衷一是,对于何为经济法以及经济法到底包括哪些内容产生极大困惑,从而影响经济法学教学的整体效果。另一方面,从学科建设角度而言,也不利于构建统一的对话与沟通平台,进而阻碍了学科的进一步发展。诚如张守文教授所言:“法学本科的教育尤其应注意打好基础,甚至在硕士阶段往往也是在更高的级次或相对紧缩的范围内打基础,只是到博士阶段,才真正展开精深的、专门化的研究。”[4]因此,法学本科阶段的经济法教学应根据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特点和目标定位,紧紧围绕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进行教学,尽量避免将学术理论分歧引入本科教学中。各高校应该努力推动经济法学本科教学的标准化与规范化,以提高经济法学教学的整体效果,也为经济法学的学科发展构筑稳固的平台。
二、法学本科经济法学教学面临的现实困境
1. 教学目标确定之争
经济法学作为法学本科的一门核心课程,其教学目标应当与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相匹配,反过来,经济法教学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促成法学专业教育目标的实现。近些年来,法学教育究竟应当是精英教育还是通识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是理论传授还是技能实践等类似问题一直成为争议的焦点。这些基于不同理解而引发的争议直接导致不同学校经济法学教学目标的差异性。通过比较不同高校的经济法学教学大纲,不难发现如下规律:首先,不同大纲都有使学生掌握经济法学基本内容的要求,但各大纲对基本内容的罗列存在差别,甚至相差甚远。其次,各大纲要求学生在掌握基本内容之外的目标上存在较大差异。如中国人民大学要求学生能够“运用经济法理念和制度分析国民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现象,解决经济管理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西南政法大学要求学生“了解经济法的相关理论动态,并能在此基础上运用经济法相关知识解决现实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要求学生“掌握经济案件的分析及裁判方法”;上海政法学院要求学生“紧跟学科发展的前沿,掌握学科研究的动态”;安徽大学要求学生“具备经济管理工作中实际技能,从而胜任各类经济性工作”。可见,同是本科法学专业,但各高校在经济法学的具体教学目标上存在较大差异,而最大的分歧体现在如何看待并分配职业技能教育所占比重问题。
2. 教学内容安排之困
经济法作为20世纪初肇始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在我国则是20世纪80年代才逐渐发展起来的,稳定成熟的学科基本理论体系尚未建立。一方面,经济法很多内容时至今日依然面临着和民商法、行政法的界限划分问题,不时仍有否定经济法的观点出现。另一方面,由于受社会发展阶段演变和不同学术理论(创新)的影响,在经济法学内部,关于其内容构成一直存在较大分歧并处于不断变动的过程中。“对科学本身的理解决定着其教育计划。因为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如果没有得到解决,就会演变成教育问题。”[5]经济法尚未定型的学科理论体系直接导致各高校经济法学教学在内容体系上呈现巨大的差异,通过对不同高校的经济法学教学大纲所反映的教学内容进行简单对比可以看出这种差别。
内容模块
学校名称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第六部分 第七部分 总章数
中国人民大学 经济法基础理论 经济法主体 公共经济管理法 经济活动法 24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基本理论 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 社会分配法律制度 31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律制度变迁史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国有经济参与法律制度 对外经济管制法律制度 市场运行监管法律制度 3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经济法总论 市场规制法 宏观调控法 14
上海交通大学 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 不详
厦门大学 分经济法基本理论 宏观调控法 微观规制法 涉外经济法 18
安徽大学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主体 市场规制法 宏观调控法 17
可见,各高校在经济法学教学中一般都遵循了理论研究中所形成的“两分法”共识,教学内容中基本都包含了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大块内容。但部分高校也有按照“三分法”或者“四分法”的观点,相应包含了市场主体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如西南政法大学教学大纲反映的就是典型的四分法。如果透过大的板块内容,其下涵盖的具体内容分歧更大,如中国人民大学将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自然资源和能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等通常认为属于国际经济法和环境法组成部分的内容也包括其中。笔者认为,作为成长中的学科,在经济法体系构成上存在学术分歧本属正常,但在本科教学中,过巨的分歧直接导致了现实的困惑:一方面,经济法学教学应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划分重点和非重点教学内容,哪些属于必须教授的内容,哪些内容可以简单介绍,已经成为许多教师在教学中面临的选择困境。另一方面,从理论上说,学生可以通过对不同教学内容的分析、比较从而形成对经济法内容体系的认识,但是这有赖于相当深厚的法学知识基础。而我国法学本科的招生对象都是法学初学者,要求他们自己在各学术派别中作出相应选择并完成经济法内容体系的构建,显然并不现实。
3. 教材选择之难
对于成熟学科的教材来说,尽管编者的理论素养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但由于学科内容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已经取得相对共识,因此,不同版本的教材在内容体系上具有相对固定性和统一性,比如民法、刑法等教材。 但目前出版的各类经济法学教材,首先在“头衔”上就名目繁多,如“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21世纪东部法学系列教材”、“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等等。其次,不同版本教材不管是体系编排还是内容选择上,都差异甚大,如果说一本教材一个内容体系也不为过。以至于有人说:“看一本经济法书,知道经济法是什么,看两本经济法书就迷糊,看三本经济法书就不知道经济法是什么。”撇开财经、管理等非法学类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不论,仅供法学专业选用的主流经济法学教材而言,其体系和内容差异之大往往超乎想象。我们可从下面简单的对比中窥其一斑。
包含内容
教材信息 第一编 第二编 第三编 第四编 第五编 第六编 总章数 总页数
李昌麒:《经济法学》(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8 经济法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主体制度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 经济监管法律制度 经济法责任与司法救济 33 702
漆多俊:《经济法学》(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总论 市场规制法 国家投资经营法 宏观调控法的原理和基本法律制度 20 491
杨紫烜徐杰:《经济法学》(第5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经济法总论 经济组织法 市场监管法 宏观调控法 28 546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5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经济法总论 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 15 348
刘文华:《经济法》(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主体 市场规制法 宏观调控法 22 363
史际春:《经济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主体制度 公共经济管理法 经济活动法 25 575
符启林:《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主体 宏观调控法 市场监管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22 485
“教材的体系结构的选择和编排,一方面反映了学科的发展与成熟的程度,另一方面也受制于编者的学术视野。”[6]经济法学教材的差异性既是其新兴学科属性而导致的基本理论不成熟的反映,也和不同学者在编写教材时总是力图体现自己的学术观点有关。教学实践中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教材,教师和学生在选择时往往无所适从。从目前各高校的现实情况看,法学本科学生使用的经济法教材基本上都是教研室负责人或者授课教师根据自己对经济法的理解和偏好选取的,学生根据教师的指定来购买教材。而且,如果有授课教师自己或者本校教师主编或者参编的教材,基本上就会直接运用于教学中。可以想象,同一时期不同院校的法学专业学生所使用的教材如此千差万别,势必会影响经济法学基本共性知识的传承。同时也不利于构筑相对共识的经济法学体系,从而无益于经济法学的学科建设。
三、法学本科经济法学教学改进的理性选择
1. 教学目标的确定
我国传统的高等教育,普遍承继着重理论轻实务的倾向,导致毕业生普遍存在实践能力不足的现象,法学教育也不例外。因此,无论基于被动性的适应还是主动性调整,法学教育需要加强实践教学,重视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以满足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但法学教育是一个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学校教育只是其中一个环节。希望短短四年教育,将本科学生培养成既有相当法学理论基础,又有娴熟法律操作技能的人才,毕其功于一役,显然过于功利,而且也不实际。纵观国外相关国家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法律技能培养无不是在后本科阶段或者通过专门教育完成的。“现在法学教育有简单化的倾向。在一些课程上有仅仅注意技术操作层面的东西,变成条文解说,而忽视理论、没有理论。因此在法学教育走向成熟之际,弄不好也有可能流于浅薄,使法学本科教育变成律师职业培训。”[7]因此,矫枉不必过正,回应社会需求无需也不应该演化成为重实践训练、轻理论教育的倾向。诚如季卫东教授所言:“我们还是要重视探讨存在的根本原理,追求正义和价值涵义,究问正当性论证的理由,防止法学教育从一个极端滑到另一个极端。”[8]
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受教育者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学教育应该以法律思维为中心而展开,一方面,法律思维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它通过解释、推理和论证等法律方法使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更加理性和公正,成为法律人最重要的职业能力;另一方面,法律知识和理论也正是在法律思维训练的过程之中得到巩固和创新的。”[9]经济法本身蕴含着较强的政策取向,相对于其他法律制度而言,经济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该国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紧密相连,具有多变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教学实践中应该引导学生在学习经济法律条文规定的同时,注意培养经济法思维。如同样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执行情况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由不同国家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也受相应的经济学理论主导而采取不同的经济政策所致。如果离开这种宏观视野和综合分析,经济法条文在实践中只能沦为僵化的规定,甚至与其立法目的南辕北辙。“法学对于法律实务的意义不仅仅止于对司法裁判提供助力。其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发现一些现行法迄今尚未解决的法律问题,借此促成司法裁判或立法的改变。”[10]所以,在经济法教学中,必须强化学生对相关理论的认识和理解,有意识地培养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2. 教学内容的安排
为加强对法学教育的宏观指导,教育部高教司委托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于1998年制定发布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以下简称《教学基本要求》)。它明确了包括经济法学在内的14门主干课程(2007年修订增加了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现为16门)的基本内容体系。但在教学实践中并未很好地遵照执行,甚至很多讲授经济法的年轻教师根本不知晓有该《教学基本要求》存在。众所周知,从立法上看,一部法律目标明确、制度合理、条文清晰非常重要,但制定良好的法律只有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才能实现其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从性质上看,该《教学基本要求》是为规范各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规格而制定颁布的基本教学文件。“虽然这只是一个教学要求,但是它表明法学教育管理者的态度,同时代表着经济法学的主流观点。”[11]理应被视为经济法学教学的“基本立法”,应该成为各高校确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体系的基本依据,而不应该被束之高阁。
本科教育是法学教育的第一阶段,主要进行法律基础知识教育,如果硬性向学生大量灌输不成熟的理论,很容易产生误导的后果。因此,理性的选择应是基于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划分教学和学术的界限,在教学内容上尽量剔除理论上分歧较大的部分,而围绕当前经济法学界业已达成共识的板块进行。“到目前为止,经济法学界已经达成基本共识,多数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监管(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学科体系由经济法总论、市场监管(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三部分构成。这种共识能够自圆其说,也比较科学。”[12]因此,教学内容可以以此三大板块为基础和重点。需要说明的是,《教学基本要求》所列的经济法教学内容共包含四大板块,除了以上三大板块外,还包括经济法主体。个人认为,经济法主体在本科教学中完全可以纳入经济法总论部分,没必要和其他三部分平行单独列出,这样也和其他法学传统学科,如民法、刑法等课程体系相一致。此外,在这三大板块的具体内容构成上,也应进行进一步的优化梳理,选择各自典型、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课堂教学内容。当然,考虑到不同院校的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差异,在具体内容上可以根据教学时数不同而作适当调整。
3. 教材的选择
首先,从教材供给方来说,编写者应该转变思路,认识到教材不是学术著作,不应以理论精深、论证充分作为判断优劣标准。而应该以上述确定的教学基本内容为基础,遵循言简意赅的原则,内容尽量避免繁杂冗长。可能会有人认为教材内容繁多影响不大,授课教师完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取舍。但如果一部教材诸多内容被教学实践所舍弃,从经济学角度看是否有违“效用最大化”原则而形成不必要的浪费呢?更大的问题是,冗长的教材内容会造成学生理解困难。
其次,从教材需求方来说,为避免教材选用的随意性,选用何种教材应该由经济法教研室各位教师共同商量,并在选用前充分征求学生意见,使学生也有选择和提出意见的权利和时间。当然,为了避免学生漫无目的地进行选择,可以将教师集体商量所大致选定的几本教材提供给学生,告知学生教师选用每种教材的理由。让学生据此在查询、比较基础上提出各自的意见,最终在师生共同参与下决定选用的教材。这样,一方面使学生发挥了主观能动性,体现学生主体地位,增强了师生互动,另一方面,也使学生在比较、甄别不同版本教材的基础上,初步了解经济法学的基本体系和基本内容。同时,因为有了自身参与选择,学生在日后的教学过程中,必定会参与程度更高。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为了激励学生有效参与,防止部分学生偷懒或漠不关心教材选择而产生“搭便车”行为,可以根据学生提出意见情况给出考核,并体现在各人的平时成绩中。
四、结语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年轻的学科,内容庞杂,知识点分散,稳定的学科体系仍未完全形成,从而使本科教学面临极大的挑战。“异中求同和同中求异,是研究问题的两种路径,各有其学术价值。对于传统学科而言,同中求异更便于学术创新和学科发展;而对于新学科而言,异中求同更便于统一认识和学科完善。”[13]针对我国当前法学本科经济法教学差异化过大的现状,更应体现求同甚于存异的思想,努力推动教学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这既是提高经济法学教学效果的需要,也为推动学科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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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受安徽省级教学团队“经济法学教学团队”建设项目资助]
[责任编辑:陈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