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资本场域的涉农企业与乡村治理研究

2014-07-14 01:29马洪伟
求实 2014年7期
关键词:乡村治理资本

马洪伟

[摘要]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涉农企业以资本为主要形式进入乡村社会治理场域,对原有的乡村社会控制形成冲击和整合。资本作为行动者的实践工具在场域这个实践空间实现兑换,进入村治场域的各种资本由于力量不同,兑换过程中出现价值扭曲和主体缺失,应当给予必要规制,达到各方利益均衡。

[关键词]涉农企业;资本;乡村治理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4)07-0092-05

乡村社会的权力运行包含村民自治权力,属于农村基层民主的范畴,在乡村社会场域中通过对公共权力的配置,实施对公共事务的处理,以支配、影响和整合乡村社会的运行。在乡村社会基层民主体系中,公共权力运行成为典型的有别于行政管理的社会资本场域,其行动者(主体)包括农民、村党支部、村委会、乡镇党委政府、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等,还包括其他处于乡村社会资本运行场域的“行动者”。在市场化经济结构体系中,其相互关系表现为行动者(主体)承载的不同属性资本在此场域进行的交易和博弈。乡村权力行动者(主体)在资本占有和交易过程中的相互博弈和功能发挥,对于国家治理具有重要的根基意义。在今天乡村人口仍占多数的中国,乡村的有效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1](P300)。尤其是在当下,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所带来的涉农企业经济资本给乡村权力场域造成巨大冲击,乡村权力主体不断演化并形成新的运行格局。因此,有必要对乡村社会权力主体承载的资本进行评析,厘清行动者的资本总量和合理转化,真正实现乡村治理的和谐。

一、“资本”和“场域”理论下的乡村社会

1.布尔迪厄的资本场域理论。

当代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和哲学家,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皮埃尔·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的资本概念,变成横跨哲学、社会学和管理学的权力和能量普遍概念的社会实践工具[2](P1)。资本理论成为新的解释范式,既可以解释社会个体实践行为的观念原则,也可用来剖析社会场域行动者(主体、实践者)之间的内在逻辑。资本理论是布尔迪厄哲学思想的集中体现,其资本概念分为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象征(符号)资本。其中,经济资本在现代社会最具权力优势,而文化资本越来越具有影响力,各种资本之间可以某种方式转化,或者称之为兑换。各种资本的运作和转化过程中需要一定的空间结构,并形成相互之间的关系和位置,多维的社会关系网络构成资本的场域[3](P108)。布尔迪厄的场域定义就是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网络或构型,社会是一个缠绕交织的、由争夺各种有价值资源的场域组成的巨大权力关系网络。同时,场域和资本两个范畴是相互依存的。资本的工具属性和能量形式的实现,需要场域这个实践中的力量关系形成的网络空间,没有资本,场域是空洞无物的。

2.乡村社会的资本场域关系。

社会“场域”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特定的社会时空,各种力量和因素基于一定的规则和利益关系而相互作用,从而形成一种动态的存在体,是社会实践的空间架构。布尔迪厄认为“社会场域可以描述成为一种由各种社会地位所构成的多维度的空间;而每一个实际的社会地位又是依据相互调整的多维度系统而界定下来。上述相互协调的多维度系统所包含的价值,是与不同的适当变项的价值相对应的。因此,在第一个层面上,行动者的不同社会地位是依据他们所掌握的资本总量;而在第二个层面上,则是

依据他们所掌握的资本的组成成分,也就是说,依据在他们整个资本总量中不同资本的相对比例。”[4](P137)在乡村社会这个场域之中,包括乡镇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农民,以及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和农村土地流转大规模推进而进入乡村社会的涉农企业、农民自发形成的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成为重要的行动者或者实践者。“行动者必须负载一定量的特殊资本,他们受到场域和习性的作用,携带自身的资本(有意或无意)参与到场域的游戏中,为占据一定的位置或维持、提高资本总量而与其他位置上的行动者争斗,从而形成独特的社会轨迹。对他们而言,要么维持现有社会分配和等级格局,要么起而颠覆它。”[5](P73)显而易见,在乡村社会的场域之中,各个行动者的社会地位和功能发挥具有一定的差异性,究其原因,来自各个行动者所拥有的资本总量及属性不同,还基于他们在整个资本总量中不同属性资本所占的比例关系。

二、乡村场域中行动者的资本属性剖析

在乡村治理场域中,各个行动者都具有复杂的的资本属性。乡镇党委是中国共产党这个执政党在农村基层的领导核心,乡镇政府是中国最为基层的一级政权,他们作为基层政权组织,拥有权力性社会资本,即政治资本;村党支部作为执政党在农村最基层的分支机构,构成执政的前沿堡垒,也拥有权力性社会资本,即政治资本;村委会作为农民自治性组织依法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具有法律支撑,从法理上拥有权力性社会资本,即政治资本,同时因其对村集体财产的管理,也具有一定的经济资本;农民作为乡村社会场域的主要行动者,基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集体“三资”,加之自身天然的村民主体资格,拥有经济资本和权利性社会资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产业化过程中进入乡村社会场域的各种涉农企业,拥有强大的经济资本;以农民合作社为代表的农民合作组织是农民适应市场经济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主要具有经济资本,这些经济组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保障下,可以取得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乡村社会场域中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活力的进一步增强,进入的资本总量不断递增,突出表现在土地升值所代表的经济资本溢价以及涉农企业所带来的经济资本新增,总之,这个场域之中的资本总量迅速扩大。同时,场域之中的行动者也随之增加,主要是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这些新的行动者的出现。

1.乡镇党委、政府权力性资本行动者。

乡镇党政机关是国家政权体系在农村地区设立的最低一级的政权组织,主要包括党组织和行政体系,以及与基层民主相配套的权力机关体系—乡镇人大。乡镇党委在基层政权体系中居于领导核心地位,而乡镇政府主要是政策措施的施行者。在乡村治理场域中,乡镇党委、政府具有强大的权力资本总量,并且在场域的资本总量中占据较大比例。由于农业基础薄弱,乡村经济相对城市经济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乡镇作为一级财政,收入普遍偏低。在中央实行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取消农业税及各项统筹提留后,虽然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对县乡的财政运行困难的缓解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财政困难,乡镇政权对省(区)市的财政依赖度相当高,基层政权组织负债运行的情况普遍存在[6](P326),对于各项公益事业的兴办和自身建设构成一定障碍。“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乡镇政权承担着落实各项“三农”工作和政策的责任。实践中,乡镇政权由于所辖村庄分布区域较大,居住分散,农民工的城乡流动,社会事业管理的成本很高,难度较大,事权繁杂,财权弱小,造成自身的社会管理能力不强。乡镇政权工作人员在农村一线工作,但工资待遇与上级机关工作人员相比偏低,规定的一些补贴难以落实,客观上影响了乡镇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时还会造成他们心理情绪不稳定,不安心工作,对乡村治理造成不利影响。总之,乡镇党委、政府的经济资本较弱,与其权力资本相比,成非正比关系。

2.村支部、村委会权力性资本行动者。

在乡村治理场域中,村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最基层组织,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形成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和战斗堡垒。村委会不是我国现有政治体制内的政权机构,从法律角度讲,其性质属村民自治组织,政治制度安排上属于基层民主范畴,是村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选举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通过直接民主选举的程序选举出来的,具有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基层组织职能。根据法律规定,村委会并非乡镇政权的下属机构,两者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但在实践中,村委会基本成为乡镇党委、政府落实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实际操作上的终端,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国家职能,具有“半政权”的性质。

由于党支部和村委会组成人员为本村村民,是通过党内民主选举和村民民主选举而分别产生,其职权来源于本村党员和村民的授权,代表本村党员和村民行使党对各项事业的领导权和村民的自治权,管理包括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在内的各种财产和本村各项公共事业。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发挥了与乡镇党委、政府之间“上政下传”与“下情上报”的双重功能,架起了农民群众与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成为防范和化解农村矛盾的“缓冲器”和“稳定器”,它的职能发挥程度是影响乡村治理的一个关键因素。无论是从政治架构还是从基层民主来讲,村支部和村委会都具有较大的权力性社会资本,其权力资本包括国家授权委托的行政管理权,还包括村民自治权。但由于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以及村集体经济的衰落,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没有更多的经济资本可供支配,在取消农业税以及各项提留后,其组成人员的工资和运转费用均由县乡财政负担,主要的成员书记和主任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公务员”。所以,在乡村治理场域中,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主要借助其权力性社会资本来参与治理。

3.农民经济资本和权利性社会资本行动者。

农民作为乡村治理场域的重要行动者,基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他集体“三资”和村民主体资格,拥有以土地价值为代表的经济资本和以村民自治为代表的权利性社会资本。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更是农民能够参与到乡村社会治理场域的最重要资本,其属性为经济资本。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农民作为土地等村集体财产的所有者,在经济资本基础上又派生出在乡村治理场域中拥有的权利性社会资本。但这些权利性社会资本由于具有分散性,单个农民所拥有的资本很少,并且由于农民“善分不善合”的天然小农意识[7](P129),行为“原子化”,存在“多数人悖论”,这种大集团并不比小集团更容易组织起集体行动[8](P8)。农民人数众多但行动上难以统一,明显缺乏组织性,很难把有限的资本进行整合,难以形成有力的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从而在乡村治理场域中往往处于弱势的不利地位。

4.涉农企业进入村治场域的经济资本的行动者。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在提高农业效率、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同时,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其能量释放也达到极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中央1号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置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也对土地流转做出了具体规定。伴随着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出台,消除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障碍,涉农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在逐利本性的驱动下开始进入农村,并对乡村治理场域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大规模地推进,一大批工商企业进入农村,投资农业,与农民建立了企业加农户的产业化发展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带动了农户增收,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9]企业是现代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产物,代表着经济资本的融合,具有资本逐利的特征。企业能够进入乡村社会,是凭借着其强大的货币资本优势。由于这些企业进入乡村社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农民流转的土地,而且是实现规模经营所必需的大块集中土地,其本质是完成货币资本和土地资本的兑换,所以,这些涉农企业大多具有雄厚的经济资本。

三、涉农企业对乡村治理场域的影响

1.乡村场域中存量资本向增量资本的转化。

在涉农企业资本进入乡村社会之前,尽管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民的经济资本有所增长,村集体经济资本下降,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对固化,土地的流通价值并没有充分体现。同时,受制于土地投资、农业技术和种植结构的限制,土地价值增益难以实现,乡村社会整体的资本总量基本保持稳定,形成存量资本。涉农企业资本进入乡村社会之后,给乡村社会注入了其最为缺乏的经济资本,与乡村社会的土地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相结合,原有的资本总量呈现剧烈增长,存量资本被打破,增量资本开始取代存量资本。“布迪厄认为资本依赖于它在其中起作用的场域,并按照资本的兑换率进行形式转换。经济资本可以立即并且直接转换成金钱,它是以财产权的形式被制度化的;文化资本在某些条件下能够转换成经济资本,它是以教育资格的形式被制度化的,或者以某种高贵头衔的形式被制度化的;社会资本是以社会联系组成的。这种资本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换成经济资本。”[10](P111)[HJ1.9mm]

笔者曾对河南省全部18个地市进行过集中调研,在371个有效样本中,凡是有涉农企业的乡村,土地都获得了较大投资,以亩均投资计算,达到了18392元,最高达到了每亩投资27503元。相对于农民对土地的平均每亩400元到500元的投资而言,工商资本投入是巨大的,这种资本投入导致乡村社会的经济资本总量明显增多,存量资本开始向增量资本倾斜。而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的经济资本却是分散的,难以形成资本集中优势,在整个乡村治理场域中资本总量较少,每户农民的资本总量更少,所占比例更低。集中体现在家庭承包的土地之上,以一家一户为单位,行动目标和利益一致的小集体很难造就。马克思曾经指出农民在组织上的松散性和维权上的弱势性,“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因此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11](P766)。农民这种分散弱小的经济资本属性在相当程度上会造成其资本转化过程中的弱势地位。

2.乡村场域中农户资本向企业资本的转化。

农户凭借其以土地价值为代表的经济资本和村民自治为代表的权利性社会资本参与到乡村社会治理之中,但由于涉农企业强大的经济资本冲击,农户资本迅速向企业资本转化。理想的价值目标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应当是公司带动农户,而不是公司替代农户”[12](P25),但现实中企业带动农户的合作双赢、共同发展往往变成了企业取代农户的一家独赢、独自经营。调研中发现,作为土地流转主体的农户未能参与到与该涉农企业的谈判过程中,更没有任何书面合同在手,合同内容是由村委会口头传达,村委会也没有任何相关纸质文本。土地流转合同完全是乡镇政府同涉农企业双方达成的,但乡镇政府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流转合同的主体。在土地流转谈判及之后的经营过程中涉农企业实际上在经营过程中替代了农民,有悖于国家政策的初衷。根据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作为村民自治主体的村委会也完全没有参与这一治理实践场域。实际的流转过程是,乡镇政府要求村委会干部负责上门劝说农民出让土地,不愿意的就反复做工作,某些村委会成员的动力主要来自于乡镇政府的经济承诺。

从实地调研的情况看,在土地流转这一乡村治理场域中,各种资本按照兑换率实现了转化。乡村治理场域中所围绕的公共权力本应是一个广泛的体系,并非仅指国家强制权力的支配,还包括各种社会自治权力的发挥。但在土地流转这一重要的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乡镇政府和涉农企业成为两个绝对强势的行动者,村委会和村民完全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两者的社会自治权利没有得到发挥。乡镇政府直接越过村委会和村民,代为签订合同,使治理成了管理;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面对事关村民利益的重大事务,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未将有关事宜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只是作为乡镇政府开展土地流转工作的帮手角色存在,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治理功能。

3.乡村场域中经济资本与政治资本的相互转化。

涉农企业通过资本这个实践工具进入乡村治理场域,极具扩张性和渗透性,对各个行动者之间的资本转化和权力运行造成深刻影响,且涉及多个方面,是原有秩序的颠覆者和新格局的缔造者之一。涉农企业具有强大的货币性经济资本,资本的扩张逐利使其对村民集体所有制土地形成需求,因为只有货币性资本与土地性资本相结合,才能实现货币资本的投资价值和土地性资本的升值,从而攫取利润。在获取农民流转的土地过程中,涉农企业本应依照法律规定,与农民一家一户谈判,但由于这样会消耗过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资本,为了达到更加快速地获得土地的目的,这些企业就会借助于乡村治理场域中的乡镇党委、政府这一权力性社会资本的拥有者,从而以更短的时间、更低的价格获得它们所需要的土地。在这一过程中,涉农企业和乡镇党委、政府之间存在一种资本的兑换,即企业的经济资本转换成乡镇党委、政府的权力资本,两者形成稳定的合作互惠关系。涉农企业往往借助乡镇政府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获取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乡镇政府则因涉农企业上交的税收和对地方GDP的贡献增强了自己的经济实力,也即经济资本。乡镇政府经济资本增加后,可以扩大财政预算,提高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水平和办公装备水平,增加教育、卫生、治安、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从而增强自身的政治资本和公信力。

同时,涉农企业资本的进入也引起了乡镇党委政府与村委会和村民之间的权力运行结构的变化。乡镇党委作为农村基层的政治领导核心,涉农企业资本的进入是其决策的结果,因而它会不遗余力地推动涉农企业在乡村扎根成长。当出现不利于涉农企业发展的村两委班子时,乡镇党委政府可以通过操控选举来实现领导权力。调研中某村村民希望选出自己信赖的村委班子,掌握在土地流转等事宜上的主动权,但镇政府希望选出自己合意的村委人选,试图直接操纵2008年该村的换届选举,村民发觉镇政府意图后,产生强烈抵制情绪,最终导致该次选举流产。

涉农企业资本进入乡村场域后,为了实现效益最大化,也就是资本的扩张,提高自身在乡村治理中的行动者地位,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村委会,把自身的经济资本转换成社会资本,从而参与到乡村治理之中。如河南省农业大县襄城县某村,村委会工作的重点偏移到处理涉农企业与当地村民的矛盾关系上,更多地代表企业的利益,对村庄的日常治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投入不大,村委会成员更像是涉农企业的员工,他们从涉农企业领取工资。

涉农企业资本的进入打破了原有的场域资本平衡,导致农民资本相对缩减。农民本应是乡村治理场域的重要主体,因为其基于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权和村民主体资格,拥有经济资本和权利性社会资本。但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其参与集体讨论、表决,与流转土地受让方涉农企业进行谈判等权利性社会资本被剥夺,没有兑换成应有的经济资本。农民“被代表”后,土地发生流转,其土地性经济资本转换为货币性经济资本,即每年的租地价格为900斤至1000斤小麦折成现金,但这个价格并不能令农民满意,土地性经济资本并没有实现增值。

四、结语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和实证剖析可以看出,由于工商资本进入所形成的新的权力运行格局出现失衡,新型乡村治理场域呈现治理意蕴和价值的缺失。本应是治理主体的农民、农民合作组织、村支部和村委会未能完全参与治理,农民成了乡镇党委、政府所“代表”的客体,两委班子化身乡镇党委、政府的传声筒,乡镇党委、政府完全取代了农民和村委会。虽然农民得到了一定的土地流转经济补偿,但农民并不满意,造成乡村治理的效果欠佳。在一定的场域之中,资本可以按照合理的兑换率进行转换,从而实现资本的社会实践工具功能。但由于一些行动者(主体)未能真正进入治理场域之中,他们的权力和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和实现。唯有把治理和民主真正落到实处,才能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实现各种资本在治理场域中的合理转换。要实现新形势下乡村治理的“善治”,需要发挥村委会、农民中的经济精英和文化精英的作用,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增强农村治理的动力和活力,避免企业替代农民现象。2013年的中央1号文件为乡村治理指明了一条道路:“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13]这些资本行动者或是村民选出的民意代表,实现了村民自治;或是具有经济实力,热心公益事业;或是农民自发组织,关注农民权益,他们表现出了参与乡村治理的能力和热情,能够组织带领农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走向共同富裕,他们在乡村社会场域中行动者的地位应该得到尊重,不应把他们排斥在权力运行之外,不能变各方治理为基层政府的独家管理或者涉农企业对农民的盲目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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