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农民政治参与中的主体性特征及其优化

2014-07-14 01:05庞超
求实 2014年7期
关键词:政治参与主体性农民

庞超

[摘要]农民的主体性决定了农民政治参与的形式、效能与基本走向。如果没有农民主体性条件的更新和优化,扩大农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目标是难以实现的。当前我国农民的主体性在现代政治参与活动中呈现出政治理性与政治盲从之间的矛盾、参与要求与参与能力之间的反差、法律意识与人治情结共存以及权利意识和搭便车心理并存等几个颇具时代性的特征。不断优化农民的主体性条件,必须通过建构符合农民需求的理性参与型政治文化,塑造与民主政治发展相适应的政治素质、政治人格、政治品质,从而夯实农民政治参与的政治文化基础。

[关键词]农民;政治参与;主体性;理性参与型政治文化

[中图分类号]D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4)07-0072-06

在整个农民政治参与体系的各项构成要素中,参与主体是处于中心地位的变量。农民政治参与行为的层次、性质和程度、政治参与行为是否有序以及政治参与水平,都需要一种不可或缺的内在推动力,那就是农民内在的主体性条件。农民的主体性是影响和制约农民政治参与能力的主观因素,良好的主体性条件是提高农民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能力的内在基础和重要保障。在一个国家治理体系中,必须真正意义上确立公民的主体地位。在一个公民不具有主体性的政府里,公民参与必然是形式主义的。因此,扩大农民有序政治参与需要与之匹配的农民主体性条件支撑,只有农民自身的主体性参与,其政治参与才更具有意义。

一、农民政治参与中主体性的内涵

主体与客体是一对相辅相成的哲学范畴。主体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客体是主体认识和活动所指向的对象。主体性则是指人作为主体在主客体关系中所具有的质的规定性,是人在与客体相互作用中运用自身的力量,能动地作用于客体的特征。简言之,主体性即人在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的自觉能动性,主要包括自为性、自主性、选择性和创造性。从政治学上讲,政治主体就是政治行为者。政治参与作为一种政治输入过程,必然涉及到相关参与主体的政治主体性。那么,政治主体性就是人的主体性在政治生活领域的体现。农民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其主体性不可缺失。农民政治参与中的主体性就是指农民在政治生活中形成的运用和行使政治权利、承载和传播政治文化、政治思想、铺设和创建政治制度设施、发动和制定政治行为规范的自觉性、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全面把握农民在政治参与中的主体性的涵义,应从以下几个维度加以理解:(1)政治自为性,即农民在政治参与中的权益意识以及维护权益的能力。当然,这里的“自为”权益既包括个人权益,也包括集体权益、社会权益乃至国家最高权益。(2)政治能动性,即农民在政治参与中的主动性、目的性、创造性,这是政治主体性的集中体现。(3)政治自主性,即农民在政治参与中的自制、自决和自由,体现为政治主体能够自主地作出评判并且决定行为进而影响政治过程,而不为其他政治力量所影响。这是农民主体性的最高境界,也是农民自身力量的最高表现和自身政治主体地位的最终确证。

农民作为农村政治毋庸置疑的主角和主体,他们在政治参与中的主体性问题就成为决定农民政治参与广度、深度、效度与发展趋势的关键,甚至直接影响到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基本趋向。在社会转型阶段,一方面,就农村内部而言,长期以农为本缺少变化的农民阶层内部也随之开始了前所未有的大变化,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随着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农民已经在行业、收入、权利等方面分化成具有不同权益的新型群体。农民政治参与中的主体性因素也呈现多元的趋势。政治参与主体之间不同的主体性条件诸如思想情感、文化素质、政治观念、价值取向等都对政治参与的整个过程产生重大影响,在相当程度上主导着政治参与的结果。另一方面,对于农民来说,乡村利益结构的日趋多元化和利益分化的不断加剧唤醒和强化了农民的利益意识,农民价值观中个体主体意识逐渐生成,农民的政治主体性、创造性精神愈加突显,农民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等方面发生了明显变化,农民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渗透力愈来愈大。正如亨廷顿所言:“现代化意味着各种新和旧、现代和传统的群体越来越意识到自己是作为一个群体而存在的,意识到自己在与其他群体关系中的利益和要求。”[1](P38)这也使得农民的政治参与取向既有共同性,又有差异性。

二、农民政治参与中的主体性特征

在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时期,农民主体性条件在现实政治参与活动中呈现出几个颇具时代性的特征:

第一,政治理性与政治盲从之间的矛盾。政治理性行为即能够清醒、自主地作出明智的选择,而不是因外界一时的鼓噪与宣传改变自己的主张与立场的行为。它能够自觉地把参与政治活动视为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法治的轨道上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与政治生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宣传的普及,广大农民开始对感性政治主题失去了兴趣,不再像人民公社时期那样以朴素、盲目的政治情感参与政治,而是思考“为什么”之类的问题,并切实联系自身利益来决定其政治态度和政治倾向,更加注重政治参与的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即政治参与的实际效果,其政治理性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政治理性背后折射的是对国家象征的尊重、对国家权力的遵从和现有政治秩序的认同,特别是表现在政治认知逐步由感性向理性转化上。调研中,有不少农民明确赞成政治是公民的事,也意识到参与政治是由于与自身利益相关,为了更好地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寻求利益诉求的途径。农民的政治认知水平越高,他们的政治理性及其参政的积极性就会越高;反之,农民的政治认知水平越低,他们的政治理性及其参政的主动性就会越低。

但问题在于,现阶段农民政治参与中还存在着政治理性与政治盲从并存的现象。政治盲从则是农民在政治参与中单凭一时的冲动,甚至有时候为了发泄强烈的不满情绪,而对于为什么参与、参与方式是否合法等缺乏理性认识,其参与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即时情景所支配,并带有很强的情绪化、非理性化与非常态化的倾向。在现实中,相当一部分呈现出既狭隘又盲从的社会心理,对当前社会问题和政治现象缺乏理智的分析而盲目地跟从。这种心理类型的突出特点就是被动性和从众性,其政治参与行为表现出动员型和服从型的特点。非理性的感情冲动大于理性的价值判断,从众心理、依附心理导致主动性和自觉性较低,民主选举等参与过程中“随大流”的现象泛滥。中国人民大学2003~2008年的“综合社会调查”显示,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农村6546%的受访者是服从性投票,21.93%是志愿性投票。[2](P83)选举中“当天提名、当天投票、选举不过夜、快刀斩乱麻”、“上面定框框、下面划圈圈”等现象也说明了这一点。甚至有的农民出于错误的价值选择、急躁的情绪和激进的思想,对问题和矛盾缺乏科学的分析,或者是在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的煽动下,失去理智,从个人好恶、个人感情出发,不能依照有关宪法和法律表达自己的愿望和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是习惯于通过越级上访、集体抗争、暴力抗议等非制度化途径来表达诉求。农民的非理性政治参与随之增多。这种参与主要是由于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事情不满,情绪失控、感情用事,脱离正常渠道而采取的盲目行动。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农民政治参与心理的不成熟与非稳定性。endprint

第二,参与要求与参与能力之间的反差。不可否认,在以市场化为取向的经济改革推动下,农民的表达意识、民主观念不断增强,政治参与要求和愿望有所提升。当下,政府的每一个神经末梢都会接触到农民,在这样一种现代的生活框架之中,农民自然意识到政治的切身重要性,也越来越希望积极能动地参与到国家政治过程中去……他们正在学会在一个现代社会中如何寻找、表达和捍卫自己的利益,如何更开放地参与到利益分配的过程之中。可以说,他们已经属于政治,政治也属于他们。农民对政治生活的关注度逐步增强,多数农民设法通过多种渠道获取国家政治领域内的信息,愿意花时间去学习时事文件和国家重大决策。作为政治态度的组成部分,政治关注度是较为重要的方面,关心才能态度积极,漠不关心必然态度冷漠。从调查看,议论或闲聊成为农民较为普遍、常见的公共参与方式。农民在家里,村头巷尾,特别是在人员较集中的一些活动场所,例如村商店、老年活动室等,聚集讨论农村公共权力行使及其运作情况,议论农村干部及其所作所为,以及各种各样的村落活动和农村公共事务。由于村落生活是一个“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村民也很容易就乡村各种事务展开争论,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因此,村落生活中的日常议论会形成不同程度的舆论压力,能够对公共权力和乡村干部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农民选择合适的途径获取和学习政治领域内的信息,就能具备一定的政治知识,形成良好的政治文化,他们的政治参与就有了行动指南。政治参与主体对于社会重大事件的关心程度、能否及时地对政治动员做出反应是十分重要的,毕竟这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责任和义务。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农民基于个体独立意识的志愿活动迅速发展。比如在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和国家大事中,都可以看到农民志愿者的身影。尽管这些志愿者行为可以看作是一种社会运动,但志愿者及其诸多行为中所体现的公民意识却在发生潜移默化的政治影响,它终将会与日渐广泛的政治参与发展潮流衔接起来。

农民虽有较高的政治参与要求,但是农民的政治参与能力仍无法与之相适应,参与愿望与参政能力之间形成了较大反差。目前,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对于不少农民而言,还存在着“不知”、“不会”、“不信”的问题,公共参与能力差的状况普遍存在,这就使得他们处于“没有民主要民主,民主来了却不知道如何使用民主”的境地。(1)“不知”是指农民对政治参与的规则、程序、实质等不甚了解或者一片茫然,不知道作为一个公民在政治生活中有什么权利和义务,不懂得参与的途径和方式,认为民主参与就是提提意见或者发发牢骚、民主就是选举表决时举举手、投投票,从而导致民意难以透彻表达,民智难以充分发挥。(2)“不会”是指虽有一定政治参与意识,却不会合理、正确地行使,该参与的不参与,不该参与的乱参与;不会使用自己的民主权利以及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知道在参与中哪些事可做、哪些事不可做,该会上阐明立场、态度与观点的却敷衍了事,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不知如何才能实现有效的政治参与,该自我解决的却总把事情闹到上级、闹到新闻媒体、使得简单问题复杂化。(3)“不信”是指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持不信任态度,产生了对政府的信任危机,许多农民对于“信谁不信谁”、“信什么不信什么”深感茫然,这些都削弱了农民政治参与的热情与愿望,造成农民政治参与的效能感低下。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农村劳动力的高度流动性,造成了实际生活在农村的主要人口并不是最有参与动力和能力的群体,但又是最需要通过参与来伸张和维护自身利益的群体。当公民的参与愿望与能力出现反差时,或者成为程序的服从者、盲从者,或者成为受他人操纵的替代者,更严重的是有可能增加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发生的几率。

第三,法律意识与人治情结共存。现代民主是建立在现代法治基础之上,契约精神,遵守法律、尊重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等等都是现代民主正常运作的具体要求,也是现代政治秩序得以维系的基础之一。法律意识之根本是法治,即以法律为最主要、最权威的社会控制方式来治理国家。法治与传统法律意识中的人治本质上的区别,就在于治理国家的依据和权威是法律还是领导者的个人意志。伴随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农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普法运动,极大地促进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在一项回收3649份有效问卷的调查中,当被问到“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您将怎么办”这一问题时,回答“以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占54.4%,回答“自认倒霉”的占87%,回答“找上级领导讨说法”的占29.8%,回答“必要时准备以武力方式解决”的占7.1%。[3](P35)这说明越来越多的农民已经把上法庭参与诉讼看成是维护或者争取自身权益、致使侵害其权益的政策得以改变的一种方式。农民法律意识的悄然兴起正是法治实现的重要文化心理基础。

尽管农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普遍增强,但是“人治”的传统和“权大于法”的观念还深刻地浸透于农民的思想意识和农村的习惯势力之中,使得现行的法律制度常常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有些时候,我们按照现代的法治观念和制度设计去“恢复正义”,却给民众带来“秋菊打官司”式的困惑。与此同时,由于长期形成的动员性、被动性的政治卷入式参与的强势习惯以及权利贫困现象一直未得到很好解决,农民更习惯于将自身的权益救济寄望于上级领导和无私的“包青天”,其表达策略更倾向于祈求式的“诉苦”行动,以求博得政府的同情与让步。甚至,许多农民有了政治要求或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首先选择认为成本比法律手段更为便捷或更能见效的方式,比如“托关系”、“请客送礼”等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有的学者把这种类型的政治参与称之为人格化参与。人格化的政治参与是中国传统“人治”的结果,它是当代中国农民必不可少的政治参与活动。在这种政治参与中,农民不是由于主体意识的觉醒或是对政治权利的自觉,还是只习惯于找“官”、找“熟人”,通过个别接触来寻求自己参与目标的实现。这种不通过法律途径的做法,本着“官应为民做主”、“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态,寄希望于上级的公正与无私,其参与结果也在相当程度上受到其它多种因素的左右。譬如,有些农民对上访情有独钟,无休止地上访,本来应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也要上访,这正是出于寻求“清官”的心理在作崇。在一个社会里人们对清官越是向往和依赖,人们政治自主意识和独立人格就越发萎缩,其权威人格就愈牢固,最终作了君主政治的驯服人民。endprint

第四,权利意识和搭便车心理并存。公民的权利意识首先是推动制度化进程的原动力和构建“良好的法律”的基础,更是法律能够得到遵守的最有利的保障。改革开放这三十多年也是公民权利观念成长和主体意识觉醒的过程。农民的权利意识主要是指农民对自身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的主观感受和主观评价。调查中我们发现,虽然农民的诸多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但是他们对应享有的众多权利遭受侵害有明显的感知,认为当前国家的各项政策都对他们有明显的歧视,存在着严重的社会不平等和不公平,这说明农民在权利方面的要求逐步提升、权利意识不断觉醒。有权利意识,就会有参与动机和行为。也正是在这个时期,权利主张型政治参与在农民群体中逐渐兴起和发展起来。权利主张型政治参与的出现正是公民政治文化成长的结果。许多农民能够依据权利、人格平等的民主价值去分析问题,其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得到培养和锻炼,并有所增强。当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他们多数会采取多种方式去政府部门反映,致使侵害其权益的政策得以改变。李连江和欧博文认为,农民在被侵权的情况下, 不断诉求和表达不再局限于经济利益, 而且还涉及到农民自身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等方面的政治权利。更有相当部分的农民已不再满足从自身的立场出发,而是唤醒对本阶层共同利益的认识和自我认同,渴望在社会博弈中维护本阶层的利益。调查中,在回答“如果你有机会参与上级政府的政治活动,你的参政目标是什么的”的问题时,有35.4%的农民选择“反映农民群体的利益要求”,已超过了选择“反映自己的利益”的比例(26.54%)。这说明不少农民的阶层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可见,农民正逐步从传统的缺乏主体民主意识、盲目崇拜权威的“草民”成长为具有自主权利意识的“公民”。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农民普遍的公民意识尚未形成,权利意识不成熟现状仍然比较突出,农民权利意识的培育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农民权利意识不成熟在政治参与方面的具体表现之一,就是由于我国现有的政治参与成本相对较高,经济领域中的“搭便车”现象在农民政治参与领域同样存在。在日常生活中,任何行为都有经济上所说的成本问题,当行动成本大于预期收益时,个人行为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如果有一项有利于本群体的公共政策议程,个人往往就会这样考虑:如果该项议程获得通过的概率很高,少我一个不会有多少影响,而我就可以不付出任何代价(如时间成本)就能享受到议程带来的好处;如果该项议程获得通过的概率很低,那多我一个也没什么用,那我就索性不白白付出精力了。由于“搭便车”心理的存在,理想、自私的个人一般不会为争取公共利益作贡献,都希望不经过努力而享受其他人争取到的权益,因此集体行动和组织化就很难实现。这种“搭便车”的心理,与中国农民公共精神的缺失是分不开的,这也是在当代中国农民中存在的政治冷漠现象的原因之一。

三、建构理性参与型的政治文化

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人们所接受的政治文化,将内化为一定的政治行为取向和政治行为规范,并长久地指导和规范人们的政治参与活动。政治文化成为政治参与主体性条件最隐蔽、最核心的因素。可以说,具备一定的政治文化是农民自觉、自主、制度化参与政治,切实履行政治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条件。那么,需要构建什么样的政治文化呢?答案就是要积极建构符合中国农民需求的理性参与型政治文化,从而夯实农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文化基础。

理性参与型政治文化与政治参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有自己特定的规定性:(1)强调公民拥有独立的政治人格,其尊严得到维护及品格呈自尊自重形态。(2)强调公民能够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对国家和社会存在着强烈的义务感、责任感和使命感。(3)强调“开放、合作与宽容”的政治心态。(4)强调“民主”、“自由”、“法治”、“平等”等理念。就我国而言,理性参与型政治文化就是以马克思主义政治意识形态为指导,以平等、参与、包容、自主、理性为核心内容的新型文化,其实质体现在公民在宪法和法律的制约下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并行不悖的理性自觉和行为取向。它对农民有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其一,农民应具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自主意识、平等意识和对政治参与制度实施效能的理性认识。可以看出,这种参与是建立在个体对自身政治权利、政治主体地位理性思考的基础上有意识的、自觉的、主动性的政治参与。其二,农民应具有较高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效能感。这种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效能感是指一个人参与政治活动的责任意识和自身行为对政治过程有或能有影响的感觉,这是促使农民将政治参与意识提升到实践层面的直接动力机制。其三,农民应对政治参与的民主价值和制度规范有一定程度的认同和信任。

建构理性参与型政治文化,必须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与西方政治文化。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为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强大的政治文化基础,从总体上看,它是独具特色的“帝王专制政治文化”,而不是“公民民主政治文化”,这是与社会主义参与型政治文化相抵触、相背离的。因此,必须消除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摒弃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帮助农民消除其对政治的依附心理和附庸意识,以及冷漠、非理性、偏激、狂热等消极政治心理。另一方面,传统政治文化中整体价值观念、“和合通贯”的和谐意蕴和“民本思想”的精髓等也有助于塑造现代民主政治人格。因此,我们要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资源进行符合时代的新的解释,积极吸收和继承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精华。正如毛泽东所说“我们必须尊重自己的历史,决不能割断历史。但是这种尊重,是给历史一定的科学定位,是尊重历史的辩证法的发展,而不是颂古非今,不是赞扬任何封建的毒素。”[4](P708)另外,我们应当理性地、辨证地对待西方政治文化,正确处理好本土政治文化与外来政治文化的关系,既要加强中西政治文化的对话和交流,借鉴和吸收西方政治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在本国国情允许的情况下移入激发正能量的价值观;也要勇敢地迎接西方政治文化的挑战,主动地抵御西方政治文化对农村的侵蚀。对农民进行理性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塑造,必须坚定不移地把农民的思想意识引导到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价值取向上,在坚持既发扬中华文明的优秀传统,又吸收其他国家和民族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基础上,建构守法、宽容、恕道、理性论事的公民价值观,树立起现代政治意识、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农民从臣民、顺民转向有独立人格、有责任、积极参与国家治理的好公民。endprint

建构理性参与型政治文化,必须坚持对农民开展公民教育。公民教育是以公民的本质特征为基础和核心,旨在培养个人在国家、社会中有效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承担法定义务和责任所必须具备的知识、态度、技能,同时也培养公民应具备的其他文明素质。公民教育作为政治社会化的主要方式,其实就是政治文化形成、维持和改变的过程。理性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塑造离不开公民教育,只有通过积极开展公民教育,才能教给人们获得政治知识的方法,才能训练个人的政治参与技巧,才能使民主参与理念和明确的责任意识得以实践。由此,只有通过公民教育的广泛实践,才能使农民的理性参与型政治文化得以重塑。

其一,开展公民教育,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没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就不可能及时地、有效地接受先进的现代政治意识和政治观念,进而也就难以培育出健康的政治心理和现代民主政治意识。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支持,制定新时期切实可行的农村文化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大力发展和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农民的教育文化水平。(1)切实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积极推进农村远程教育和成人教育,从而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教育体系,切实提高农民的基本文化素质。特别是要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倾斜,从而消除因教育程度和文化素质低而导致的影响农民进行政治参与的种种因素。(2)加大农村文化建设投入,在地方财政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加大投入农村文化建设的力度,大力扶持和创办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为农民提供更多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一是坚持正确的农村文化建设发展方向,选择贴近农民群众的内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新思潮、新观念、新风尚以及健康向上的民族文化和传统美德,引导农民摒除落后的思想观念,破除政治参与存在的文化心理障碍。二是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组织、大众媒介和个人实践活动的功能,尤其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和传媒的启蒙和导向功能,开展以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为载体的农村文化建设,为农民整体素质提升创造条件,为农民政治参与提供精神和智力支持。(3)建立和完善科学并符合实际的农村文化建设绩效考核体系,让农民的文化需求和基本文化权益得到及时回应和保障。

其二,开展公民教育,加强农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坚持对农民进行社会正义、平等和规则等政治价值系统化的宣传和教育,培养起农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才能够改变农民传统陈旧的政治价值观念、政治情感和政治态度,唤起农民自身的政治觉悟和自觉的参政意识。(1)通过对农民政治参与的教育和引导,对农民进行广泛、深入的民主意识教育以及民主启蒙,使农民懂得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自觉地把自我当作真实的权利主体,并以主人翁的姿态投身于政治生活,从而培养具有政治责任感和现代公民意识的“政治人”。可以借助村民会、扫盲班、科技培训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借助农村的干部选举、村务政务公开等活动进行。(2)更新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观念,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如成立乡村普法教育队、建立乡村普法教育的考核制度,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工作,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灌输。尤其是让他们了解和熟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信访条例、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等,让他们了解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基本渠道以及法律对政治参与的约束和界线,树立起农民自觉的法律信仰和守法护法精神,打破“权力至上”和“官本位”的传统思维方式,增强农民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使其行为自觉纳入政治系统的轨道。(3)逐步提高农民基本的政治参与技能、技巧以及参政能力。通过政治技能的传授,让农民熟悉民主活动的规则和程序,使农民掌握国家、政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知识、了解各种政治权力部门的关系以及政治运作的基本原则的同时,我们要不断地引导农民将技能灵活运用到政治参与当中,并使其发挥实效,促成有序、高效政治参与的形成。

其三,开展公民教育,塑造农民的公共责任意识和公共精神。公共责任和公共精神是指公民关心公共事务并愿意致力于公共生活的改善和公共秩序的建构,以营造适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价值取向和伦理规范。农民公共责任的塑造由此而形成的公共精神对于理性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形成无疑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1)设定定期的仪式,如确定农村活动日等,实践特定的制度,使农民通过对仪式和相关程序的熟悉来践行国家制度,强化农民对国家以及共同体的信任、认同感乃至归属感。(2)加强农民组织、村民自治等活动和形式,为农民提供公共场所和公共话题。通过公开、平等的对话、讨论和沟通,在政治参与过程中使利益得到表达,让农民在公共事务的相互争论中辨析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边界和关系。(3)开拓实验空间,探索国家—农民之间协商合作的模式。如乡镇政府、村委会组织的议事协商活动,以及旁听会、听证会等形式,都是农民参与到真实协商程序的好形式,这不仅可以通过农民对彼此利益的了解来引导利益矛盾趋于缓和与解决、使个人意愿与公共需要在本质上达成某种契合与统一,而且可以教育农民,驱使他们对社会政治生活多一些理解,帮助他们学会相互妥协和宽容,从而培育起公共责任和公共精神。可见,政治参与活动又是践行公民教育、建构理性参与型政治文化的重要途径。因此,农民可以在实践中领悟参与型政治文化的真谛,在潜移默化中培育民主政治内在根基的公共意识和公共品格。

参考文献:

[1][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

[2]房宁.中国政治参与报告(2011)[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3]康来云.中国农民价值观变迁[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8.

[4]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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