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职业病诊断材料吗

2014-07-12 08:28
当代工人 2014年11期
关键词:职业病工伤用人单位

退休后被诊断出职业病的

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问:河北唐山市肖广源

——我退休后发病,被诊断为职业病。请问,我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适用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答:

文件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W

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

职业病诊断材料吗

问:湖南岳阳市谭晓松

——我想申请职业病诊断,但手里的材料不全,请问单位有义务提供材料吗?

适用文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91号

答:

文件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仍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因此,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非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单位

经济补偿时

工作时间是否连续计算

问:辽宁沈阳市潘越

——我被原单位安排到新的工作单位,现在要解除劳动合同。请问,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时间是否连续计算?

适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法释〔2013〕4号

答:

文件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军人退役时配偶暂未就业的

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问:吉林吉林市袁宝国

——我是一名未就业的随军配偶,爱人退役时我还没有找到工作。请问,我的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转移?

适用文件:人社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联〔2011〕3号

答:

文件规定:“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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