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作假案例分析

2014-07-11 13:08聂建宏
财政监督 2014年31期
关键词:卫生院医疗卫生药品

●聂建宏

一、案例背景

××卫生院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负责片区人民医疗与预防保健服务、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实施、合作医疗组织与管理、卫生监督与卫生信息管理。2012年该院全年收入1850741.27元,支出2177717.75元;2013年该院全年收入2538885.51元,支出2460551.31元。2014年6月,财政部门派出检查组,对该单位 2012-201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虚列成本支出、隐匿药品收入的行为。

二、违纪事实

××卫生院2012年和2013年,分别将新农合参保人员的狂犬疫苗收入、中草药收入、应收医疗款(农合门诊补偿)进行重复列支,致隐匿库存达292865.31元,少反映事业结余292865.31元,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主要表现为“虚列成本、支出以及往来”:

第一,卫生院2012—2013年购进疫苗时直接列支出“医疗卫生支出——西药(材料)”,而在此期间对销售给新农合参保人员的狂犬疫苗进行收入、成本结转时再次列支“医疗卫生支出——西药”,两年重复列支成本69456元(2012年 38208元、2013年 31248元),虚列成本支出 (利润部分)29156元,一并冲减“库存物资——西药”。

第二,卫生院2012-2013年实现中草药收入291431.05元,实际中草药成本(库存账面)为86481.15元,账面按实际收入列支出“医疗支出——药品——中草药”291431.05元,剔除年末结转成本时作“其他收入”的10696.59元,虚列支出(利润部分)194253.31元。

第三,卫生院2012年3月以“应收医疗款——农合门诊补偿”的名义虚列往来资金5000元(借方发生额),然后将虚列的5000元套取现金后支付给刘某(医院欠刘某私人款,账面无往来)。

三、违纪特点

(一)计划周密,组织性强

该单位连续几年采取同样的手段虚列成本支出、隐匿药品收入,并非偶然,是精心策划和严密组织的结果。该单位从院长到仓库保管员,从出纳到会计人员,各个环节、各步骤都有单位内部制度规定的手续,并执行一般惯例。由于利益共享,从干部到职工对违规、违纪行为集体掩饰,可见“共同战线”建立之牢固。

(二)表象合规,实藏“猫腻”

该院虚列成本支出、隐匿药品收入主要是少反映药品收入和事业结余。此案例从表面上看符合《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之“药品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规定,实则是掩耳盗铃、转移资产、私设“小金库”。

(三)传统思想,驱动“违纪”

在调查取证中发现,该院绝大部分干部职工反映待遇总体水平较改革前明显下降,工作积极性受挫。加之,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对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待遇下降的前提下还要提高服务水平,干部职工心里失衡。在职工的强烈要求下,院领导为了维持稳定和保住“乌纱帽”,钻政策的空子,导致集体违规现象的发生。

四、检查思路与方法

(一)准确判断,确定重点

深入分析被查单位的特点、财政状况,客观评价其内部控制制度,合理确定检查目标、检查范围和检查重点。首先自《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之“药品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规定出台后,乡镇卫生院药品不能有利润,而财政预算是按当地公务的标准制定的,相对比较紧,乡镇卫生院既有农合参保人员的药费兑付,也有可能在药品上有一定利润。根据这一特点,检查组将重点锁定在收入上。同时,将往来账目和支出纳入检查范围,整个工作有的放矢。

(二)实地盘存,缩小范围

针对该单位销售收入和职工福利发放情况,对仓库库存物资进行突击盘查,发现账面库存物资与实际不符。

五、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第二十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的规定,属伪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和《××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一是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二是将涉及的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领导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六、违纪动机与原因

经济利益驱动是违纪行为产生的根源。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医疗卫生建设的资金投入,同时也对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药品价格管理进行了完善,造成基层卫生院的盈利空间进一步压缩,使其“靠药养人”的惯性思维被打破。加之,规范基层卫生人员绩效工资改革的跟进,许多卫生人员原有福利待遇被合并或取消;压缩“三公”经费的呼声高涨并在预算中得以体现,干部的许多“经济特权”置于阳光之下,可操作空间大大缩减。为实现基层卫生人员的基本待遇较改革前有增不减或逐步提高的目标,唯有从药品收入入手,利令智昏,从而导致了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七、教训与启示

(一)增强集体法律意识

国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金投入不断加大,医疗卫生机构制度也不断完善,同时对药品价格“零差率”的管理也愈加严格。而基层单位和个人受经济利益驱动,为牟取更大的个人利益和小集体利益,法纪法规意识淡薄。主管部门要组织基层单位领导干部加强财政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学习上级政策要求,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思想认识,理解政策法规实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守政策底线,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触摸法规的高压红线。

(二)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的监管有待加强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内部财务管理,全面准确地把握相关政策,严守《会计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等财经纪律,对下属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建立健全基层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建立单位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法规的相关负责人员进行行政处分,以达到杀鸡儆猴的效果。

(三)加大监督处理力度

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处理处罚力度,对检查查处的各类违规行为要重点打击,查处一起惩处一起,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的处理处罚,让违规成本提高。只有单位和个人感觉违规成本太高,才会自觉遵守各种政策法律法规,时刻保持高压心态,不敢经易触摸法律的红线,从而确保国家惠民政策的贯彻执行,让社会发展改革的红利为全民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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