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是与非

2014-07-10 03:24周秋元 魏平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4年4期
关键词:人马款项被告

周秋元 魏平

2012年5月5日,原告肖某某误将30万元通过本人银行账户汇入被告邱某的银行账户。2013年3月19日,肖某某发现此事后,便委托律师向邱某发出催讨函,要求其返还30万元的不当得利,但遭邱某拒绝。故肖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邱某返还30万元人民币。

被告邱某辩称:被告应第三人马某某的请求由其丈夫即本案第三人杨某某替第三人马某某、肖X某两人装修房屋。装修中肖某某以原告的名义不同时间分别转款30万元、15万元至邱某、杨某账户内;另外从银行转账技术层面,客户必须填写正确的姓名、银行、账户等才能发生银行网上转账业务,因此原告两次转款非错转或误转,而是因特定事务向特定账户、特定收款人自愿支付的家庭装修款项,所以,邱某、杨某某接收使用该笔款项不是不当得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杨某某述称:被告邱某收到的30万元是第三人马某某、肖X某以肖某某的名义支付杨某某的首笔房屋装修款,而且不久第三人马某某、肖X某仍以肖某某的名义继续支付了15万元房屋装修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肖某某与第三人肖X某系亲兄弟关系;被告邱某与第三人杨某某原系夫妻关系;被告邱某与第三人马某某原系同事关系。2012年5月,被告邱某应马某某要求介绍杨某某为肖X某装修房屋。2012年5月5日,杨某某向肖X某发信息告知了邱某的存款银行和账号。同日,原告肖某某从招商银行的网上银行向被告邱某的上述账户内转款30万元。2012年5月7日,邱某账户内收到该笔款项。2012年8月21日,杨某某的账户内收到原告账户内转来的15万元。原告转款后仅在次年3月19日向被告发过催讨函,但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其在银行存在误打款的事实,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从银行转账程序看,出现“错转”的概率极低。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所举证据,原告转款应属为肖X某支付给邱某、杨某某的装修款,因此原告的主张不成立,被告不构成不当得利。为此,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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