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31日晚七时许,在为一包间的客人提供服务时,因不慎将沸腾的火锅弄翻,魏某的右手和右下臂被烫伤,老板江某及时将魏某送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17天,江某支付了医疗费11000余元。因老板江某没有为魏某办理工伤保险,双方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魏某出院后,江某与魏某就烫伤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其主要内容是:魏某在工作中由于不慎被烫伤,江某承担了全部医疗费11000元,江某再一次性赔偿魏某8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烫伤问题即彻底了结,魏某保证不再就烫伤问题提出任何异议和任何要求。赔偿协议签订后,江某按约定一次性向魏某支付了8000元赔偿金。之后,魏某及家人总觉得赔偿太少,经过向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后,到司法鉴定部门进行了伤残程度鉴定,其鉴定结论为10级伤残。魏某委托律师对江某提起诉讼,要求撤消于被告江某签订的赔偿协议,要求按工伤10级伤残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12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8000元)。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因工伤赔偿协议引起的纠纷,其焦点问题是该协议是否可以撤消。在本案中,原告的伤害属于工伤是没有争议的,双方通过协议的形式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这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但既然是协议,当然也应当遵守有关协议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显失公平”的协议当事人是可以要求撤消的。因而是否应当撤消又取决于该协议是否属于“显失公平”之列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规定,本案双方的赔偿协议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是很明确的,依法应当赔偿近两万元,而实际仅赔偿了不到一半儿。再就双方的优势和经验来说,就通常情况来说,我国是劳动力的买方市场,用人单位具有优势已经是常识,用人单位比劳动者有经验也是自不待言的。具体就本案来说,原告魏某是一名仅21岁的由外地农村来的打工妹,对法律不了解,对自己的伤残程度也不了解,并且也是人生地不熟的情况, 在种情况下,认为能得到赔偿8000元就很不错了。因而,双方之间的赔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显失公平”的情况。所以,法院作出撤消该赔偿协议并按实际伤残程度进行赔偿的判决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