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斯大林与毛泽东在各自国家所进行的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过程中,其指导方针与路线有许多相似之处:都强化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威,稳定无产阶级政权;都否定多党制,但不忘与非党内人士的协商合作;都考虑到国内多民族因素,试图保障共同利益的同时不忽略特殊利益。
【关键词】 斯大林;毛泽东;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共同点
在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道路上,苏联和中国没有经验可循。斯大林和毛泽东根据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各国实际相结合的原则,自觉地实行了一系列新的方针和政策,全方位地探索社会主义政治建设道路。或许这种探索只是初步的,还不够充分、系统,但是它的方向无疑是正确的,提出的许多见解是难能可贵的,是我们认识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规律的良好开端,对社会主义道路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作用。
一、强调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威性
在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过程中,斯大林与毛泽东都十分强调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威性,这是稳固无产阶级政权、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保证。
在1922年苏联成立之时,实际行使立法职能的有苏维埃代表大会、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苏联人民委员会乃至苏联劳动与国防委员会等,立法权不统一。经努力修改后的新宪法规定,苏联的立法权只能由苏联最高苏维埃行使。当时曾有人主张赋予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临时立法文件的权力,斯大林的回答是:“终究必须铲除不由某一个机关而由许多机关立法的情形了。这种情形同法律的稳定性的原则相抵触。而我们现在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法律的稳定性。立法权在苏联应该由最高苏维埃一个机关行使。”[1]斯大林在统一立法权、确立最高苏维埃体制上贡献颇大,改变了苏维埃政权之初,立法职权分散、法出多门、相互矛盾现象屡见不鲜的局面。
同样在中国,毛泽东在创立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过程中,非常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性。毛泽东认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新中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核心是要能够充分保证广大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同时还应当成为对敌人进行专政、捍卫国家主权的权力机构。毛泽东认为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应当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他指出,“人民代表会议一经建立,就应当成为当地的人民的权力机关,一切应有的权力必须归于代表会议及其选出的政府委员会”,[2]并且强调必须“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3]毛泽东试图通过立宪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权组织形式固定下来,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途径,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对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做出巨大贡献。
二、在否定多党制的同时主张与非党内人士的协商合作
在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过程中,斯大林与毛泽东结合各自国家的国情,都强调多党制没有存在的根基,但是与非党内人士的协商合作却是十分必要的。
在苏联,曾有人提出过要打破一党制实行社会主义多党制的设想,认为只有这样才存在竞选。对于这个问题,首先,斯大林不承认苏联有多党制存在的社会基础,因为“既然没有阶级,既然阶级和阶级之间的界限正在消失,既然社会主义社会的各阶层之间只留下了某些非根本性的差别,那就不会有形成互相斗争的政党的土壤,没有几个阶级的地方,就不会有几个政党,因为政党是阶级的一部分”。[4]但他也承认在苏联还存在着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阶层,因此在只有一个政党活动的情况下也会有竞选,“很明显,将来在选举中提出候选人名单的,将不仅是共产党,而且是各种非党的社会团体”[5]。这里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即在一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仍然有利益差别,而这些利益差别可以通过各种社会团体的形式表达出来,社会团体可以行使政党的部分功能。它们可以监督执政党的行为,可以在选举中提出代表自己利益的候选人参与竞选,从而达到相互监督、共同协商合作的目的。
在中国,毛泽东通过总结抗日战争时期形成的统一战线思想,以及与民主党派长期友好合作的经验,创立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就强调:“我党同党外民主人士长期合作的政策,必须在全党思想上和工作上确定下来。”[6]1949年9月,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中国共产党共同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共同纲领》,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开创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合作与协商的崭新政治格局。从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反右运动之前,毛泽东非常重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他多次强调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长期性。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总结性地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7]毛泽东确定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成为了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通过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和对执政的共产党进行批评监督,以保证政治决策的正确性和政治统治的稳定与和谐。
三、在完善国家政治制度过程中考虑到国内多民族因素
在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过程中,斯大林与毛泽东在完善国家政治制度过程中都考虑到国内多民族的因素、强调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
苏联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斯大林在考虑苏联这一国情的基础上,曾提出要建立两院制的构想。斯大林指出,“我们有一个不分民族而代表一切劳动者共同利益的最高机关”即联盟院,“可是,苏联各民族除了共同利益以外,还有与民族特点有关的各自特有的特别利益”。不能忽视这些特殊利益,“绝对需要一个正是反映这些特别利益的专门最高机关”。“没有这样一个机关,就无法管理苏联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这样的机关就是第二院,即苏联民族院。”[8]他还强调,中央最高权力机关应当“设立两个平等的院”,即按地区选出的、不分民族的“反映所有劳动者的阶级利益”的联盟院,应该与“由各加盟共和国和各民族地区选出”的“反映纯粹民族需要”的民族院拥有平等的权利,同等创制法律。斯大林的两院制思想被1936 年宪法所继承,并在最高苏维埃体制下有所发展。设置民族院是斯大林试图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反映民族平等、处理民族矛盾、解决民族纠纷的一个尝试,反映了其对苏联多民族问题的重视。
根据国情,中国也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不同的是,中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根据中国民族结构的具体情况,毛泽东指出:“在中国的总人口中,汉族占百分之九十四,少数民族占百分之六,所以中国不能像苏联那样搞加盟共和国。”[9]而且中国是“大杂居,小聚居”,全国绝大多数县、市都有两个以上的民族共同居住,也不宜搞联邦制,因此毛泽东提出了单一制下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并逐步在全国建立起了五个民族自治区。毛泽东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结合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现状和具体国情,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原则和观点,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民族自治理论。并以此为理论指导,为新中国创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综上所述,不论是苏联的斯大林,还是中国的毛泽东,他们在国内环境恶劣、国际环境堪忧的背景下,结合各国实际,对国家的社会主义政治建设道路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取得了卓越的贡献,留给后人以深刻的历史启迪。
【参考文献】
[1][4][5] 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译.斯大林文集(1934—195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25.94.93-94.
[2][6]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308.1375.
[3]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56-1057.
[7][9] 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4.371.
[8] (苏联)苏科院历史所编,徐桂芬等译.苏联民族——国家建设史(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307.
【作者简介】
张墨书(1990-)女,辽宁大连人,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
新西部·中旬刊2014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