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新媒体的四个维度

2014-07-08 19:01杨丽莉
今传媒 2014年7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规制新媒体

杨丽莉

摘 要: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不仅使得人们生活模式发生了改变,同时也影响了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在带来自由和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问题,如欺诈和色情问题愈加凸显。由此对新媒体进行必要的规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和普遍共识。本文在借鉴国外新媒体规制模式的基础上,从市场、技术、法律和道德四个维度来剖析我国规制新媒体的路径。

关键词:新媒体;规制;新闻自由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07-0107-02 一、问题的引出

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传播的主体、内容、客体、方式、速度和范围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的信息垄断和舆论控制被打破,公众获得了更广泛的信息生产、传播和反馈的自由。但是,新媒体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日益显现,如虚假信息、色情信息、诽谤侮辱等信息的泛滥;对侵权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和著作权等权利的现象更加猖獗;利用信息技术跨越国界对他国进行攻击、文化入侵和政治干预等。所以,新媒体规制成为世界各国的研究课题。

新媒体相较于传统媒体获得了更大的自由,对进行规制不可避免地会限制新闻自由或表达自由。正如哲学家哈耶克所说:“对自由的限制正是来自自由本身”。那么如何在最小程度限制新闻自由的基础上来规制新媒体,就需要我们去探讨、研究。

二、新媒体规制的四个维度

依据劳伦斯·莱斯格教授的观点,网络空间的规制通常有四种方式:市场、架构、法律与社会规范。市场通过价格机制来调控;架构通过施加物理负担来约束,即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规制;法律通过惩罚机制来震慑;社会规范通过道德伦理施加社会影响[1]。其观点也可用于新媒体规制的研究。

(一)市场维度

由于政治和经济利益的驱动,媒介机构不断融合、媒介内容过度娱乐化,使得媒介市场失去秩序。媒介市场不仅无法通过“无形之手”实现需求与供给的平衡,而且由于暴力和色情内容的传播,给社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市场调控的失灵,为政府介入新媒体规制提供了必要性[2]。然而,政府代表着公共利益,不仅无法改变媒体市场垄断与集中的格局,同时还限制了公众对媒体产品的选择。具体表现为无法为媒体产品的交易提供公平多元的平台;干涉或限制媒体获取信息,与媒体苟合发布虚假信息等。

要实现传媒产业利益的最大化,必须合理配置有限的传媒资源,通过市场手段对其进行调整,如进入与退出机制、投资融资规制和质量规制等。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吸收传统媒体规制的有益经验,如对媒体机构的受众数量进行限制(美国《1996年电信法》对媒体机构的受众数量设置了上限)、对外资进入本国传媒产业的投资额进行限制(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对外国人参股美国媒体机构的股份额设置了上限)。

为形成健康有序的传媒市场,今后我国应该扭转传媒产业投资过分依赖政府的局面,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导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成为投资主体,逐渐形成以产权明晰、结构合理的传媒产业格局[3]。此外,建立科学合理的退出机制,有利于整个传媒产业实现优胜劣汰。部分媒体机构的退出,并非未退而退,而是要发挥资源优势,从而引导产业更健康的发展。

(二)技术维度

通过技术手段应对技术带来的弊病是新媒体时代的必然选择之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针对以网络媒体为代表的新媒体施行了内容分级和技术过滤制度,极大地降低了规制成本。尽管技术手段不能完全彻底,但在过滤不良信息方面已经收到实际的效果。

美国目前采用的主要分级技术标准为“互联网内容选择平台”(Platform for Internet Content Selection,简称PICS)。PICS标准通过将不良网络信息汇集到数据库系统中,再设定网络分级的检索方式。PICS标准并非为了审查而设立,而是为了控制网络不良信息的使用,更是为了避免青少年借助网络平台获取不良信息。新加坡则开发了“家庭上网系统”(Family Access Networks,简称FAN),通过政府与媒体机构的合作,过滤不适宜传播的内容,如色情和暴力信息等。此外,学校、社区和图书馆等场所的计算机中,也安装了必要的过滤软件。从2001年9月开始,韩国与正式实行互联网的内容分级制度。政府要求网络运营商必须依照PICS标准,对包含不适宜未成年人浏览阅读的内容设置醒目的标志;相关部门必须安装过滤系统,将含有暴力和色情等不良信息的网站列为“黑名单”[4]。

内容分级和技术过滤已经是国际上比较通用的网络媒体规制的手段,我国在今后规制新媒体的过程中应学习这种方式,借鉴PICS标准,通过专家、学者、家长、教师、学生等各类相关人员的协商讨论,共同制定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新媒体内容分类准则。

(三)法律维度

总体来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新媒体规制多采取立法先行的方式。如美国,颁布并实施了《1996年电信法》《数字千年版权法》《爱国者法》《国土安全法》和《反垃圾邮件法》等法律;为保护公民的隐私而颁布了《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针对青少年而特别制定了《儿童在线保护法》和《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5]。德国则成立专门的信息和通信技术服务中心,以便为警察调查新媒体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立法方面,德国施行的是相对严苛的《多媒体法》和《青少年媒介保护国家条约》。

我国现行的新媒体法律法规没能充分考虑新媒体技术的本质特征,脱离实际,并且可操作性差。通过研究国外新媒体法律规制的模式,可以发现其趋势是重视技术,而尽量避免使用强制性地行政手段。我国在今后新媒体立法过程中,既要不妨碍整个传媒产业的正面发展,又要尽可能规制其带来的负面影响。

具体来说,立法者应该根据新媒体犯罪的特征,立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新媒体技术的特点,提高法律法规的技术性,既要征询法学专家的建议,还要征询技术专家的建议。为弥补立法滞后性带来的尴尬,要及时增补、修正缘由法律法规等。目前我国尚且没有一部新闻法或媒体法,其出台施行短时间内也无法实现,这就要求立法者整合现有法律法规,立足于现实,制定新媒体法律法规,以解决新媒体问题和纠纷。

(四)道德维度

一直以来,世界各国都比较重视传媒行业伦理道德建设,并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建立了一套相对成熟的自律机制。但是如上文所述,新媒体技术使传播内容和传播方式发生了颠覆性的变革,降低了传统的新闻标准,冲击了公正客观准确的新闻原则。新媒体时代,公众可以在微博和微信等平台自由地发布信息,此前的受众摇身一变成了传播者、把关人,公众良莠不齐的媒介素养也必然导致其传播的内容容易失实。因此,需要重视新媒体道德自律建设。

美国将减少干预、重视自律作为新媒体规制的一项重要原则,通过自律机制这种软性的社会调控方式,来规避立法滞后性带来的风险。当前,美国的新媒体自律模式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传媒行业的自律,政府制定引导性的政策,传媒行业组织制定实施具体的操作细则。另一方面是普通大众的自律,政府借助教育和技术等手段呼吁普通大众加强个人自律。美国主要采取两种自律方式来保护新媒体语境下的隐私权,即行业指引和关于隐私权的自律保护形式主要有两种:建议性的行业指引和认证计划。凡是参加保护隐私权的自律组织的成员,都要遵守其制定的行业指引。美国的“隐私在线联盟”(Online Privacy Alliances,简称OPA)是最具代表性的保护隐私权的自律组织。认证计划是与商标注册相似,要求注明网络隐私认证标志的网站应遵守相关的准则。1953年,英国成立了非官方的自律行业组织,即新闻评议会,旨在促进传媒行业的伦理道德建设,但是其活动效果并不尽如人意。1991年,报业投诉委员会(The 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简称PCC)成立,新闻评议会停止活动[6]。新媒体兴起后,英国组建了半官方性质的行业自律组织——互联网观察基金会(Internet Watch Foundation,简称 IWF)。IWF将网络上的不良信息和相关网站通报给网络和技术服务商,让其对上述信息做出拦截或者过滤。另外,公众可以通过网络热线向IWF投诉,IWF会进行深入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2001年,在广泛征询互联网用户建议和意见后,新加坡政府和互联网企业联合出台了《行业内容操作守则》,网络服务商和内容提供商必须遵守,对公众则不具强制性。为应对新媒体技术带来的冲击,近些年新加坡积极推动新媒体教育计划,通过开办讲座和培训班的方式,辅导家长如何指导青少年使用新媒体,以规避其负面影响。

从各国大量实践可以发现,对新媒体规制而言,自律机制是一种成本低效果好的手段,因此我国也非常重视其建设。我国早在2001年就成立了互联网协会,其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整个互联网行业的自律规则和公约。我国有关新媒体的自律公约有《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版权自律公约》《博客服务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和《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等。但是这些规范的可操作性较差,所以短期来看,可以制定一些具体计划,如针对保护未成年人的计划和对家长进行教育的计划等。

三、结 语

新媒体的规制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需要因时因地而调整。完全依赖市场手段调配媒体资源,会导致媒体产品质量下降,所以需要政府部门介入对其进行规制;完全依赖法律手段,会使新闻自由或表达自由受到侵害,所以长远看来需要柔性的自律机制作为保障。

综上所述,无论是市场维度、技术维度、法律维度或是道德维度,没有哪一个手段可以单独实现新媒体行业的良性发展。通过比较分析可发现,目前国际上新媒体规制的趋势是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配传媒资源;尽量利用技术手段应对技术问题;在尊重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新媒体法律法规;依靠传媒行业和公众的自律作为最终的保障。

参考文献:

(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罗小东.市场规则与媒体规制[J].当代传播,2010(5).

宫承波.我国新媒体产业模式创新思路探析[J].当代传播,2012(3).

张化冰.互联网内容规制的比较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2011.

简海燕.新闻自由与媒体规制[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8(5).

曹书乐.表达自由、新闻自由与媒体规制——英国的法规与实践.新闻与传播评论2010年卷[M].武汉:武汉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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