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叔”跨省毁报到陈永洲“新闻寻租”

2014-07-08 11:35付春晖
今传媒 2014年7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表叔现实困境

付春晖

摘 要:“新闻自由”作为新闻学的一个重要概念自诞生之日起就是各国新闻媒体不断追求的一个目标。通过对“福建‘表叔跨省毁报”与“新快报记者新闻寻租”这两个媒介事件的对比论述,分析了我国当代新闻媒体对新闻自由的探索过程中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和瓶颈:公权力对新闻自由的干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法与理的冲突、新闻媒体对经济利益的趋之若鹜以及新闻业人员责任意识的缺失等。进而就新闻传播活动中如何实现新闻媒体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和谐统一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路径。希望对中国新闻事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新闻自由;社会责任;现实困境;塔西佗效应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07-0060-03

2012年10月9日云南《都市时报》A30版头条《福建“表叔”厅长来了》,曝光福建交通厅厅长李德金手戴价值5万元的镶钻手表、腰系名贵腰带。然而,几十万份已印刷完成的报纸,却在凌晨遭到跨省销毁。人民网记者联系《都市时报》社长周智深,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后来,发布微博称:可以有不说的真话,但绝不说假话。

2013年10月18日陈永洲被长沙警方拘捕。当晚,《新快报》在微博支持记者,并在此后连续两天以罕见的头版特大字号刊文,发出“请放人”和“再请放人”的呼吁。此举乃以报纸的信誉为支撑,必然地获得海内外广泛同情支持。《新快报》的官方背景,加上北京一些官方机构的表态,更使人以为陈永州被拘很可能是一起即将纠偏的重大错误。然而,三天之后,舆情骤变。陈永洲在中央电视台新闻中现身,承认自己受人指使、拿人钱财、行事不端。其收受逾50万元“费用”的供词仍使人震惊。事后,《新快报》迅即道歉,2013年10月31日,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做出查处决定,给予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吊销新闻记者证的行政处罚。《新快报》社长、总编辑李宜航和副社长马东瑾被免去职务。

从2012年10月到2013年10月,历史的车轮仅仅转动了一下,却留下了截然不同的车辙。一年前福建交通厅厅长跨省毁报,一年后广东《新快报》记者越省被捕。短短的一年时间里,云南《都市时报》以生命之延续——报纸的发行为代价去追逐新闻自由的脚步,却被无情的扼杀在希望的襁褓里。广州《新快报》以利益之熏心——新闻寻租为资本来“消费”新闻自由,虽逞一时之强,其结果也只能是多行不义必自毙。前者是新闻自由的“沦陷”,后者是社会责任惨遭“捆绑”。

一、新闻自由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两起媒介事件所暴露的不啻为《都市时报》和《新快报》两家报纸的小概率问题,它们更多的反应出了当前我国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人员在探索新闻自由的过程中的痼疾与现实困境。

(一)“公权力”的干预造成媒体“话语权”的丧失

所谓公权力,也称作公共权力、国家权力,是指公共权力机关为了追求公共利益而强制行使的权力。公权力对新闻自由的限制,是指公共权力机关为追求公共利益,运用宪法赋予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对权利人滥用新闻自由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司法公正的限制[1]。其次,我国的新闻事业都处于党的领导之下,是党和政府的“舆论喉舌”。公权力对新闻结构新闻自由的适当限制有利于保障我国的新闻自由沿着国家发展的轨道前行而不至于“脱轨”。但是,近年来,我国一部分公共权力机构严重曲解了这一权力的定义。强行干涉新闻机构探索新闻自由的行为屡见不鲜。在表达民意尤其是反映民间疾苦、对官员贪污腐败等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批评监督时容易受到不正当地干预。在云南《都市时报》未对福建交通厅厅长的奢侈作风曝光时,网络上关于李德金在公共场合带名牌手表,系名牌腰带的照片已经传的沸沸扬扬。《都市时报》只是以一个客观、公正的身份介入予以揭露。正如拉扎斯菲尔德和默顿的大众传播三功能观众所明确说明的一点:大众传播具有社会规范强制功能:它通过将偏离社会规范和公共道德的行为公诸于世,能够唤起普遍的社会谴责,将违反者置于强大的社会压力之下,从而起到强制遵守社会规范的作用[2]。反之,倘若,《都市时报》明知其中内情而不予以纠偏,才是对新闻自由主义的“亵渎”。

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者、第三任总统杰斐逊认为“人是可以受理性和真理支配的。因此我们的第一个目标是给人打开所有通向真理的道路。迄今为止,找到的最好的办法是新闻自由。然而,也正是由于新闻媒体的国有属性,使新闻自由在通向真理的过程中由于政治权力的暧昧与掣肘而行走的异常艰辛。在“跨省毁报”事件中,我们不妨思考几个问题,一个福建的官员怎么会提前知道云南的报纸第二天会有自己的“头条”?偌大的报社怎么会如此轻易的将已经印好的报纸“下架”?如果没有“表叔”的指示,如果没有报社上级领导的“批示”,福建的“风筝”几千里的长途跋涉之行怎能显得如此风驰电掣。

在“陈永洲”事件中,暂且抛开他的新闻寻租行为不谈,笔者来谈谈长沙警方逮捕陈永洲之举。长沙警方乘相关企业的车辆办案,以“损害商业信誉罪”为由进行拘捕,在拘捕陈永洲之后,也未及时有效保障当事人聘请律师等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司法权力的一种“滥用”。公权力的不恰当介入与干涉使媒体“公器”锋芒减弱不少,久而久之,会逐渐使媒体成为丧失话语权的公权力“私器”。最终,变为沉默的螺旋中沉默的大多数而失声不语。

(二)法律不健全导致“法”“理”不容

民国著名报人邵飘萍曾说:“法之有无为一总理,良否又属另一问题”,不能因恶法的肆虐而拒绝法律本身,关键是要制定适合自由主义报业生存与发展的“良法”;完全弃绝“新闻法”,新闻自由就更是专制者砧板上的鱼肉了[3]。然而,目前我国并没有设立相关的新闻法、出版法。我国普遍将媒体的新闻自由划归在宪法第35条中的言论出版自由之中。法律规定上的模糊界定就不免导致新闻媒体在行使新闻自由权时,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对司法公信力和法院判决的权威性都会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在“表叔”跨省毁报事件发生之后,新华社中国网事官方微博称:“杨表哥悲剧刚刚落幕,如果留下的经验居然是从此为官不戴表,戴表只戴卡西欧;带来的教训竟然是面对责难充耳不闻甚至只手遮天,那才是真正的悲剧。”政府官员能够如此肆无忌惮地戏耍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力,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权力受损却无法可依。正如人民日报官方微博称:“权力脱离法律轨道,就可能沦为私利的保护伞、不同意见的噤声器。听取民意,吐故纳新,让法律成为公平正义压舱石,是司法改革取向、法治中国前行方向在陈永洲眼中,是存在责任与良知的,正如他在被捕后所做的忏悔:“如果我还有机会重新从事新闻工作的话,一定会遵守新闻工作的基本操守,公正、真实、客观、全面去报道新闻,不受利益的诱惑。”但是,当面对社会责任与金钱的时候,他将心中的天秤不自觉地偏向了金钱,原因何在?不是他不懂法,而是法无定论,所以他才再一次又一次铤而走险。

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作为连接政府与人民的桥梁,有保证公民知情权的责任,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有关法学理念的不统一,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在行使新闻自由权利尤其是言论权和批评监督权时经常受到各种限制,从而导致公众的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久而久之,只会形成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疑虑颇多,在质疑监督方面的报道就会日益减少,因而影响到公众知情权,直接导致“法”与“理”的不容。

(三)对经济利益的“趋之若鹜”,导致新闻媒体陷入“塔西佗”效应怪圈

新闻事业作为思想上层建筑,必然受到社会经济的影响。随着我国近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闻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与之相伴的是,我国逐渐进入了“信息爆炸”的社会,受众即市场的经营理念使新闻媒体之间由共同发布消息的良性竞争演变成了时刻在为争夺“吸引受众眼球”的信息的恶性“厮杀战”,而且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正如有些学者所说:“新闻界一方面遇到前所未有过的巨大的金钱诱惑,一方面又以极大的勇气拒绝这种诱惑。一个现实的课题摆在新闻界面前:要么成为金钱的奴仆和娼妓让新闻死亡,要么超然于金钱物欲之上而使新闻新生”[4]。而在让新闻重生还是让新闻死亡的选择题中,新闻媒体往往没有抵住压力,选择了后者。

对经济利益的趋之若鹜就使得一部分新闻工作者铤而走险,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等不良的“新闻寻租”现象频现。新闻媒体有选择性地拿哈哈镜将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的“主顾”的信息“摆拍”在报纸版面上,久而久之,人们从“拟态环境”中获取的知识和信息变得污浊不堪,便丧失了对新闻媒体的信任,新闻媒体也就自然而言地陷入了丧失公信力的“塔西佗效应”怪圈。

在新快报事件中,陈永洲称,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先后发表的10余篇中联重科负面报道中,只有“一篇半”是自己在他人安排采访下完成的,其余都是由他人提供现成文稿,自己只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加工,有的甚至看都没看,就在新快报等媒体上刊发。“看都没看”就刊发了对被报道者的负面消息,倘若此事未报道出来,将报纸视为主要信息来源的忠实读者怎能不惊讶此等荒诞之事,当然也不免会思考曾经的报道是否也对自己开过诸多类似的“玩笑”?在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失实报道期间,陈永洲多次收受他人提供的数千元至数万元人民币不等的“酬劳”。

当然,在当前的传播语境下,“禁果效应”的传播语态使“被炒作”的负面信息不可能被永久“捂”在利益熏心的口袋里,一种形态的“禁果”会立刻以另外多种形态的传播方式在监督中扩散开来。然而,当人们知道了所获取的信息是在“黑色的权力与利益链条”中批量生产出来时,所谓的“公器”、“喉舌”也就成了“丫头手中的钥匙,当家却不做主”。

二、实现我国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和谐统一的建议和路径

对自由表达权利的要求是基于某人对他的思想义务,当这种义务受到忽视或遭到拒斥时,权利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如果发布者是一个撒谎者,一个可以被收买其政治判断的写社论的文丐,或是一个激起仇恨和猜疑的不诚实的煽风点火者,那么他的要求就是没有基础的[5]。

可见,在“消费”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即社会责任。就像新华社社长李从军于2012年7月5日在莫斯科举办的第二届世界媒体峰会上讲到,全球的传媒业面临着四大历史选择。其中一个就是:当代媒体人应秉承公益使命,履行社会责任,更多地报道儿童、妇女、贫困、疾病、教育、环保等与人类文明息息相关的社会问题,更多地关注欠发达地区和各类弱势群体,真实全面地反映他们的现状和呼声,切实维护他们的权益。

那么,如何才能实现我国新闻自由與社会责任的和谐统一呢?

(一)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新闻工作者社会责任感

ISO26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10年11月1日最新出台的社会责任指南标准。它认为“社会责任”是“一个组织用透明、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对它的决策或活动在社会和环境中产生的影响负责”。该定义强调社会责任是组织基于组织决策和组织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这一因果“链条”的“担责”。所以新闻媒体作为一种媒介组织也应就自己的新闻发布行为对广大受众和社会所产生的影响负责。“表叔跨省毁报事件”带给我们的是新闻自由实现之难的反思;“陈永洲新闻寻租事件”留给某些报人的可能也只是“历史的偶然”。但倘若云南《都市时报》有足够的骨气和社会责任感;倘若广州《新快报》的领导及陈永洲本人有坚定的自律意识,《都市时报》社长周智琛在微博中反思的可能就不是那“不远千里的黑手”对“襁褓”的无情“蚕食”了;《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也不会面对央视镜头发出对业界和家人的忏悔之音了。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古语在今天同样适用于积弊横生的新闻媒体。一句谎话不会让人成为“撒谎者”,一次受贿也不会让人成为“文丐”。但如果新闻媒体以牺牲行业的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为代价,将撒谎和受贿演变成一种惯性思维,将濒危的真话仅仅当作为实现更好的“利益传播”时采用的“迷幻术”时,最终不以为然的“小伤口”也会像蝴蝶效应一样,看似弱不禁风,其实早已溃烂成不可收拾的“脓疮”。因此,新闻界应该主动的加强道德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正如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的:“所谓‘自律,就是强调道德意志受制于道德主体的理性命令,自己为自己立法,将被动的‘必须如此行动,变为‘愿意如此行动,把服从变为自主。”在这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提出的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内涵值得我们借鉴,通常包括:真实而公正地报道和评述新闻,满足公众的知闻需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做社会与公众的耳目喉舌; 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 尊重公民人格尊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做社会的捍卫者; 履行社会公共文化的使命,不传播低俗不雅的东西[6]。

(二)完善新闻自由发展的法制环境

对新闻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早就有过论述。伏尔泰说过:“自由只服从法律。”孟德斯鸠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洛克说过:“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这些话反应了一定的客观真理。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自由就是在宪法和法律(包括新闻法)范围内的自由[7]。正像施拉姆说:“任何社会对传播机构的控制都出自社会本身,代表着其信仰与价值观。同样,我国的新闻事业的发展也同样要制定体现我国现阶段情况的新闻法规。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首部有关保护公众知情权的法规。我国的新闻媒体作为连接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桥梁,有着将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地传递给人民以确保政府信息透明、人民知情权实现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不说,这部汶川地震的“衍生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信息疏导,“清议”畅达的效果。近年来,诸多的“新闻媒体反腐”行为才会如雨后春笋般“空降”在中国大陆,像云南《都市时报》这样的媒体才会加大了对贪腐行为的揭露。《新快报》陈永洲也才敢如此张狂的用“自由”浪费“自由”。这其实反映了在当前我国的传播生态下,看似略有改观的新闻自由其实如同站在跑步机上的减肥者,看似在不停地运动,甚至累的满头大汗,却始终站在原地徘徊,有可能还会因为跟不上跑步机的节奏而掉下来。这样的新闻法制改革如同隔靴搔痒,可止一时之痛,却无长远功效。

因此,我们应该建立相对完善的新闻法制环境,使“权力”在这样的环境里无法僭越法律,让“表叔”无法将黑暗之手蔓延到对新闻自由的残害之中去;同时也让记者陈无法顶着“新闻监督权”的美名肆意践踏崇高的新闻自由权利。毕竟,新闻监督是个“权利”,不是个“权力”。正如财新传媒的总编辑胡舒立在陈永州事件后发表的评论:“中国媒体缺乏独立客观的土壤,导致价值混乱,逆淘汰现象突出,除行业自律,最终还是需要健康的法律和竞争环境发展成长。政府应当给予媒体更多的空间,对记者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护,使新闻人自尊自持。”

三、结 语

福建“表叔”虽因跨省毁报一举臭名昭著,但此举过后“表叔”结局如何,无人知晓!陈永洲虽因“新闻寻租”一案郎当入狱,可陈永洲背后的利益链条依然是雾里看花!毋庸赘言,两个事件的接连登场不啻为中国媒体在解构新闻自由过程中的偶发障碍了,它们反映出了我国新闻媒体对新闻自由的探索已经进入了“瓶颈”期。当然,这与我国媒体正经历从传统媒体到新媒体时代的艰难转型这一媒介生态环境不无关系,但正是基于这样的困境,公权力才要更多的合理调整对新闻媒体的行政干预;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而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则应该秉持对人民提供公正客观报道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惟其如此,公权力才不会把“紧箍咒”常常挂在嘴边,新闻媒体也不至于沦为丫鬟手中的钥匙——当家却不做主。

参考文献:

张敬平.论新闻自由[D].江苏大学,2007.

郭庆光.传播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张育任.自由主义的历险——中国自由主义新闻思想史[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

周伟主.媒体前沿报告:一个行业的变革前景与未来走向[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4.

(美)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郑保卫.新闻法制学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孙旭培.自由与法框架下的新闻改革[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传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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