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中国“廉隅”史看当代廉政建设

2014-07-07 19:37何颖利
学理论·下 2014年3期
关键词:倡廉反腐当代

何颖利

摘 要: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也是一部反腐反贪的历史。今昔对比,以史为鉴,我们在思考封建王朝反腐倡廉的得失成败中探讨当代民主制度、法制建设、人权和人本精神、品德修养、教育程度及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等等这些反腐倡廉工作中需要不断完善的环节,不断转变思想观念和权力运行模式,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国家的反腐倡廉工作。

关键词:反腐;倡廉;封建社会;当代;制度

中图分类号:D0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9-0027-02

廉的本意是“廉隅”,即明察善恶。中国古代即把“廉隅”作为国家管理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礼记·儒行》中有“砥砺廉隅”之说。《管子·牧民》将“廉”作为国之四维之一,曰:“礼、义、廉、耻,国之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灭不可复错也。”“四维不张,国乃灭亡”。 “廉不蔽恶”,则“行自全”。古往今来,“廉隅”一直是历代统治者澄清吏治根绝贪腐浓墨重彩书写的一笔。但是无论多么严格的惩治法典、多么系统的廉洁教育,腐败现象与封建统治始终相伴相生、挥之不去,究其原因,和封建社会思想观念、政权结构、文化传统等有着根深蒂固的联系。历代王朝的兴衰更替有很多原因,但腐败总是其中无法避免的一部分,通过中国“廉隅”史而学习古代吏治思想,对于推动当代反腐倡廉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由“士”和“吏”对于“贪廉”的取舍看当代廉政建设主体要求

古往今来,“权”和“钱”一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加约束的权力永远是滋生腐败的最佳土壤。所以加强廉政建设,首先要严格管理拥有一定权力的各级官吏,在古代,这个群体即“士”和“吏”。但是“士”和“吏”又有明显的区别:《资治通鉴》有言:“士陷赃贿,则沦弃于时,名重于利,故士多清修。吏虽洁廉,但终无显荣,利重于名,故吏多贪污。”,大概意思是“士”是读书人为官,这种人品行高尚,重名轻利,吏人是中下级办事员,因为没有远大前程,因而重利轻名。 “士”和“吏”的区别在于:“士”相对于“庶”,是封建社会中最基础的贵族,具有一定身份地位的特定社会阶层,后演变为对知识分子的泛称。孔子对于“何如斯可谓之士”的要求是:“行己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谓士矣。”即带有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恪守封建纲常名教等完美的儒者品格。而士大夫,指居官与有职位的人,大抵为中上层官僚;“吏”在封建等级制度中地位介于士与民之间,与官在级别、职能、执掌、待遇、选拔途径以及观念区别等都有明显区别,东汉之后就由“士”的群体分离出来。“云凡府史皆其长官自辟除者,明府史即庶人在官者,不命于王也。”

隋代以后,“吏”“不参官品”,粗略来看, “士” “吏”之别,其一是学识修养的不同,其二是地位身份的不同。两者的区别导致其对待权力、金钱的态度也不同。以此为参照,建设当代社会的廉洁政治,首先要在思想上树立廉洁高尚,贪腐可耻的为官思想,通过加强教育,包括文化智力等素质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培养由学识修养所衍生出来的黜贪崇廉的品格;其次在于完善干部的选拔、任免、考核、监察和奖惩等诸多方面制度,建设个人合理的上升和发展空间,满足个人对于名和利的基本需求,杜绝个体对于名和利的特殊要求。

二、由“廉隅”的监督和管理对象比较当代廉政建设的走向

中国封建社会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宗法制为基础,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人口聚居性强,流动慢,同一地域的人际关系较复杂。简单来讲,皇帝是天的儿子,官员是百姓的父母官:——老百姓向官员负责,官员向皇帝负责,皇帝向天负责。从权力结构上看,在“天”不能开口说话的前提下,皇帝具有绝对的话语权。虽然朝中有百官,但决策权是皇帝的,不可避免带有个人喜好、观点等。在等级森严的官僚体制下,官员对百姓的管理也体现着一定的个人喜好和个人观点。在“人治”统治中,法律的客观性、公正性、稳定性、严肃性都沦为以帝王为首的中央集权统治之下。从官僚队伍来看,每一新王朝始建初期,管理队伍的层次及总人数比起旧王朝都大为减少,但到了王朝中期,其规模逐步庞大,膨胀速度激增。追其思想根源,信奉“父尊子显、夫荣妻贵”的宗法观念,追求“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福荫观念等等,在封建社会,虽然各朝各代都有反腐倡廉的教育,但是腐败现象在所难免:第一,监督和管理体制的走向单一,等级森严,只对上负责;第二,封建专制制度所导致为官“人治”而非“法制”;第三,官员队伍数量庞大,盘根错节、权力集中、官官相护。封建社会腐败无法根绝的原因,在于其反腐制约的局限性,反腐仅仅制约权力以外的腐败,而非权力以内和权力本身的腐败。在当代社会,我们一方面要改变封建社会权力运行模式,同时也要改变封建社会的权力监督模式,将单一由上而下的监管走向改变为由上而下和由下而上的双向甚至层次之间的多向的监督;另一方面,调整思想观念,将建立在封建宗法、血缘关系基础上的权力结构改变为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基础上的权力结构。将封建社会官员“为民做主”改变为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做主”。封建社会“为民做主”所体现的官僚的身份要高于民,而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做主”,真正实现了人人平等,真正实现 “民主”与“法制”,这就要求:第一,廉政建设要有完善的制度保证和依照严格的法律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廉政建设也要以群众利益为准则,遵循社会发展规律,遵循以人文本的原则。

三、由“廉隅”精神的褒扬贬抑看当代奖惩制度

郑国子产说:“德者,国家之基”;“敬德必胜,失德必败”;孔子说将“欲而不贪”作为从政“五德”之一,又说“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苟正其身,予以正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元朝《史学指南》是吏员行为教科书,其中《吏员三尚》有“尚廉、尚勤、尚能”,“尚廉”即“甘心淡泊,绝意纷华,不纳苞苴,不受贿赂,门无清谒。身远嫌疑,饮食宴会,稍以非议,皆谢却之”。可见,历代统治者从思想教育上提倡廉洁政治。教育之外,表彰和重视廉吏,树立良好的用人导向、积极倡导廉政也是帝王廉政建设所采取的手段之一。唐太宗评魏征“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知得失”、“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同时,严峻刑法以建章立制,尧舜禹时期罪名中“昏、墨、贼、杀”为皋陶之刑,其中“墨”即针对官吏的贪腐所制订,战国《杂法》中六禁之一金禁、秦朝《效律》、隋唐《开皇律》、《唐律疏议》等等,对于贪腐都做了严格的界定且对于贪腐的惩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明代朱元璋时期,对贪官用刑至酷,“刑乱国用重典”,从而达到了封建社会反贪高潮,“吏治澄清者百余年”。

纵观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兴衰变迁,王朝更替总是在贪官污吏盛行的时期,在封建专制制度下,腐败导致政权更替,初期以前朝兴衰为鉴,尚能廉政,当发展到一定时期,新的统治者建立在封建宗法血缘关系上的政权结构,在官僚集团内部形成利益共同体,导致法治不严,违法不究,对于腐败的一再宽容,造成惩戒不力,一定程度上又纵容了贪腐,由其产生官场恶习效仿、时势境遇误判及补偿心理、侥幸心理等等的萌生。虽然历代国君都有重刑制腐、严惩贪污受贿等行为,但是“家天下”的体制不改变,统治集团内部的腐败就不会停止。以史为鉴,第一,遏制贪腐要有严格的立法保障,对于贪腐行为严惩不贷,对于廉洁行为通过正当渠道进行奖励;第二,鼓励廉洁,如通过树立典型、高薪、表彰等等促进社会正能量,保证廉洁行为的可持续性。

综观中国历史,贪污腐败和中国等级森严的封建制度相伴相生,没有因为政权更迭而改变,没有因为吏治严酷而灭绝,也没有因为教化深刻而遁形。历史进入21世纪,腐败现象作为一个挥之不去的痼疾,我们除了正视他的存在,也积极地给以应对。以史为鉴,不同的社会结构产生腐败的原因和表现虽然不同,但是总结历代王朝探索反腐倡廉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和引起我们思考的教训。研究朝代历史的变迁,总结古人反腐的成败得失,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廉政建设和整个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具有重大而深刻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杨敏之.中国历代反贪全书[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1996.

[2]曾小华.中国政治制度史话简编[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

[3]安作璋.历代君主治国方略[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4]闵琦,陈兆刚.中国古代官制[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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