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销综合商社 上海200010)
从理论上讲,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审计机构)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评价和鉴证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其目的主要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 (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国务院两办《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的活动。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必备手段,已逐步走向深入化和制度化,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也在不断变化。但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发现,经济责任审计存在诸如经济责任界定不清、评价指标不健全、审计结论不明确、审计结果运用不到位等制度缺陷,特别是由于现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对企业负责人在离任或任期届满时就其任期内经营行为和经营结果的审计评价,具有明显的事后监督与控制的特征。当前企业负责人任职一届为三年,他们若采取短期行为,任期内可能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但这种短期业绩的取得如果以损害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代价,甚至以权谋私,不但会造成对所有者——国家权益的侵犯,更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实行的一种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度。
近年来,经济责任审计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在审计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通过几年的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笔者认为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存在以下问题:
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其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按照要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均应坚持“先审后离”。但在实际工作中,一是由于干部保密性的特殊要求,委托交办审计不够及时,形成了 “先离任后审计”的现象。二是一些组织人事部门并没有本着“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原则进行安排,而是在干部集中调整后,采取“批发”、“一揽子”委托的办法,审计机构只能在事后被动接受审计任务。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滞后于干部任用工作,造成审计结果与干部任用相脱节,直接影响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领导干部离任时应起的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成果的正确处理和运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目前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许多组织部门在具体操作上,对于领导干部的提拔大部分都是先提拔后审计,有的甚至是审计归审计,任用归任用,造成了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明确,给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是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中的不透明和不具体,影响了利用效果的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如何运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如何反馈等没有明确规定,至于存在什么经济问题的干部应提醒、诫勉、追究责任以及降职、免职等也没有具体标准。审计结果不公开、不透明,随意性大,审计结果运用缺乏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经济责任审计与领导干部任用脱节的问题,不利于将群众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
抓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落实,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笔者通过对实际工作总结,提出以下几点:
在审计结果的运用中,一方面要抓责任的界定、追究,另一方面要抓问题的整改,强化单位内部管理,提高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的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为保证审计结果运用落到实处,在实践中可采取以下做法:
一是由党委负总责,切实抓好审计结果运用的落实。定期组织会议对各成员单位执行规范情况进行检查通报,督促各部门认真按照规范运用审计结果。
二是建立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制度。使有关部门及时改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质量和结果质量。向被审计对象原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针对审计结果报告列举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果书面报送组织部门和审计部门,并存入《干部监督跟踪档案》。提出整改的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事项、整改目标以及未完成整改的责任追究。必须明确整改跟踪和检查、监督的部门和负责人,这才是经济责任审计最终所要实现的目标,否则只会是成了表面文章,形式审计,可能会出现走过程,达不到经济责任的落实和追究。
三是了解被审计对象在新岗位的工作情况,单位和个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在新岗位有无出现在原单位审计发现的问题。
四是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对每一名领导干部建立一套审计资料档案,将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等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分清责任,记于各领导干部的名下,审计部门建立台账,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当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就可以利用以前年度的审计成果,节省审计时间,特别是对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只需将其任职期间尚未审计的这段时间审计一遍,就达到了全面审计的目的。
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经济决策、财务管理等工作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将审计结果公之于众,让群众了解真相,还干部真实形象于群众。
一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在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单位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下达被审计单位的同时,有选择地抄送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被审计单位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
二是将审计结果公示。将一些热点问题、倾向性问题、被审计单位屡纠屡犯的问题等,在新闻媒体曝光或内部信息上披露。
三是试行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前公示的内容之一的做法,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前公示制度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四是通过群众座谈会、公布审计结果等形式,让审计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做到优势互补,从而强化审计的威慑力。
本文认为,要想改变现状,提高审计结果的利用程度,必须有效采取审计结果的公开问责机制。尤其对一些到期离任退休的单位负责人,公开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影响经营者的行为动机,促使其认真主动履行受托责任。
所谓审计问责制就是对审计结果中涉及的个人或组织所承担的受托责任的一种社会交待和责任追究体系,即通过法制化、制度化的框架来强化责任追究,保证权责对等的一种机制。
经济责任审计公开问责机制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要明确问责主体,可根据审计结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确定为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纪检部门和司法部门;二是要明确问责范围,根据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及审计结果确认经营者具体应该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是要明确问责程序,采取公开问责的程序,公开问责、公开申辩、公开处理,并从法律文件和制度规范的角度对问责制的公开程序进行“固化”,这里不仅包括具体的问责制实施法规,还应包括相应的配套制度,使问责制的实施具有法律保障,确保问责制顺利执行,并保证质量。
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党、政及有关部门正确决策,遏制腐败,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和监督,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为提高审计结果的作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做到:第一,确保“离任必审”,凡是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必须依法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客观评价任职期间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做到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经济责任和兑现任期全部效益薪酬。第二,积极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将经济责任审计关口前移,充分发挥事中监督的重要作用。第三,努力探索国有企业副职和主要部门负责人的离任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加强责任监督和管理。第四,探索开展对拟提拔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审计,作为考察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我们要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进行深入研究和重视,才能更好地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