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的新规出台后,“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在审结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院法官这样表示。
去年7月5日,孙某在常州市新北区一超市买了4袋欧式火腿,价格99.6元,后发现该食品已变质过期,向超市提出退一赔十要求遭拒后,于去年年底向新北区法院起诉。
该超市拒赔的理由是:孙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食品包装的有效期、生产日期有能力判断,可以不选择已过期食品。因此,购买了过期食品,自身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关于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孙某提出的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超市退回货款99.6元并赔偿996元。
据悉,近年来,南京市各级法院均受理了多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其中原告疑似“职业打假人”的占了多数。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摘自《扬子晚报》 于英杰/文)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