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奇 郗倩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A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业务越来越频繁。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但是信用证软条款的存在却将这种银行担保的作用大大削弱,这对善意的出口商构成巨大的风险,且严重影响到国际经济贸易的正规发展和正常秩序。本文对信用证软条款进行界定,并从完善信用证制度角度,提出解决信用证软条款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信用证;软条款;风险防范;国际贸易
一、信用证软条款概念
所谓信用证软条款(soft clause),就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导致其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若加列了软条款,则该信用证实质上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或者说是尚未生效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软条款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受益人(出口商)往往难以识别,以致落入对方(进口商)精心设计的陷阱。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表现形式
1.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
这类信用证的特点质均表现为信用证必须满足申请人或开证行提出的某些条件后才生效,实际上这样的信用证已经成为了一种可撤销信用证,当开证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就完全丧失,也就可以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2.附特别议付条件的软条款
此类软条款包含开证行或申请人要求签字或印鉴与开证行、通知行或申请人的要求相符等内容的软条款。信用证一般规定检验证书由卖方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为议付单据,但此类条款规定: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出具或签署,其印鉴应与开证行存档之印鉴相符。一旦申请人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迟开此类证书,出口商就不能及时备齐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去议付行交单,而银行根据审证时的“表面相符”的原则,进口商的印鉴无法审核,会导致单证不符而被开证行拒付,或者交单延迟而被开证行拒付。
3.限制付款的软条款
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担保,银行应当负首要的付款责任。信用证中如果对付款附加额外条件,就是软条款,这些软条款可以随时解除开证行付款责任,并由此改变了信用证开证行的责任,违背了信用证的支付规则。
4.货物装船的软条款
在这类信用证中开证申请人往往在货物装船环节中规定各种限制受益人的软条款。第一种情况是规定起运港、目的港、装船日期须待开证申请人同意,并以开证行修改书形式另行通知;第二种情况是规定受益方只有取得开证申请人指定的验货人签发的装船通知后才可装船。
5.制造条款间相互矛盾的软条款
这种软条款使条款之间相互矛盾,受益人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不可能做到单证一致,因为符合前一条款必定违背后一条款,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证一致”或“单单一致”。
三、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和建议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
对软条款的防范可以从很大程度上避免预防收汇风险,也是正确识别软条款的自然延伸,有效地防范信用证软条款必须是在正确识别信用证软条款的基础上确定的。出口方防范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认真做好事前的资信调查。对出口商来说,贸易伙伴的资信可靠,是防止信用证软条款欺诈的关键。在签订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之前,要详细地了解对方的资信,这一点直接关系到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以及是否能诚实守信地那么履约。
2.慎重选择开证行。开证行的资信状况是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的基础,因此出口商应高度重视开证行的选择。尽管在实际业务中开证行不是直接由受益人来选择,但是,受益人可以事先与进口商商定好,由那些世界一流、信誉较好的银行作为开证行。
3.谨慎约定合同条款。信用证是以交易合同为基础而开立的,因此,谨慎设计合同条款,是预防信用证软条款的有效手段之一。
4.严格审核信用证。在贸易过程中,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确保与合同一致,同时遵循《UCP600》,充分考虑业务的可操作性和风险性。在审核信用证时对一些不合理的、模糊的或不利于受益人执行甚至根本无法做到的类似“软条款”,一定要认真、仔细地审查,并及时通知对方要求其修改或者删除该条款。
5.加强对单证操作人员的培训。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中的软条款种类越来越多,而且还会不断变化其形态,许多单证人员往往容易被其表面所蒙蔽,因此外贸公司还应当组织单证人员不断地学习,提高识别“软条款”的能力,才可能将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
6.加强银企合作。银行是外贸收汇的核心部门,对于审证过程中发现的一些模糊条款,可以请求银行帮助辨别,以减少软条款对我国外贸收汇的损害。
(二)对完善信用证的建议
目前,对于信用证软条款问题,最根本的解决方法是发展和完善信用证支付制度。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多的信用证软条款问题,就是因为信用证制度的不完善,甚至是缺陷。关于信用证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从立法上完善信用证制度
信用证在长期的商事交易中出现并为法律所认可的经过商业实践的产物。在立法上对信用证制度进行规范首先也应当从民事商法的角度出发,应当充分发挥民事调整的作用。与此同时在立法上应当就信用证制度订立专门的法律,从规范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的审查到信用证的开立、议付、申请人付款赎单再到支付出现障碍后的救济措施,都应当做出细致规定。
2.国际商会应对信用证软条款问题进行明确界定
国际商会对信用证软条款没有明确的界定,对其性质没有进行定性,也没有相应的机制設计。国际商会虽然是私人机构,但它是制定信用证制度的权威,其所制定文件能得到各国的适用。因此,作为制定《UCP600》的国际商会,应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然后,对软条款问题进行全面的界定,并设计出适合信用证机制的相应运行方法,结束目前这种混乱的局面,做到“有法可依”。
3.信用证自身制度的完善
现行的信用证制度给予了卖方以更大的保护,但对买方而言,他们对于货物状况却一无所知。因此在信用证交易中,买方的权益保障难以实现。从而尽量避免损失、降低交易成本,使软条款问题的出现有了一定的合理性,但与此同时软条款的滥用使得进口商不仅仅满足于控制货物质量,甚至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他们也想转嫁规避,于是利益受害的矛头又转向了出口商。有鉴于此,现行的信用证制度中应当采取一种平衡机制,实现买卖双方在某种程度上的“利益对称”。
4.规范统一信用证的格式
国际商会一直致力于信用证的标准格式的统一,曾多次发布信用证的标准格式文本版本。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版本在实际使用中的效果并不理想。通过制订统一的信用证的格式文本并加以推广却不失为一条减少信用证软条款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徐冬根.信用证软条款问题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4.(1)
[2]宗四元.浅析信用证软条款的类型及风险防范[N].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报,2007,(3)
作者简介:武奇(1989-),女,山西大同人,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在读,国际贸易专业,研究方向:国贸实务。
郗倩(1990—),女,山西侯马人,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在读,会计专业,研究方向,内部控制与会计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