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召 王兴扬
中图分类号:R74947 文献标识码:A
摘要:自杀是自古以来就一直存在着的社会问题。学者从社会学、医学、心理学、伦理学和哲学等不同的角度对自杀问题的成因与预防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自杜尔凯姆的《论自杀》一书出版以来,自杀问题的研究更是走上了一个新的阶段。然笔者在阅读杜氏《自杀论》一书时候,一直有个问题困扰于心,即是精神病患者的由于自身行为导致的死亡算不算自杀。为了弄清楚这一问题,本文主要从自杀的定义,自杀的类型以及自杀的社会原因等几个方面去探讨这一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患者;死亡;自杀;自杀的定义;自杀的类型
一、导言
自杀永远是人类社会历史中亘古不变的严肃话题,无论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民族,任何一种社会环境,自杀都实实在在的存在着。就中国来看,古有屈原投汨罗江,项羽乌江自刎以及明崇祯皇帝自缢等自杀事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代社会的自杀就更多了,而且自杀方式层出不穷。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2000年全球有将近100万的人死于自杀。在任何一个国家,自杀都是十大死亡因素之一[1]。总之,每个民族都存在着一种固有的自杀倾向,[2]328所以自杀问题不仅是一个社会现象,也是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因此,近年来各国对于自杀问题的研究也处在一种如火如荼的状态中。
纵观各国学者对于自杀的研究,主要从社会学、医学(精神病学,精神病急诊学,公共卫生,法医学,社会医学)、心理学、伦理学和哲学等角度去研究。从我国的自杀分布上来看,地域差异上呈现出农村自杀人数大于城市的现状,有关研究表明,中国农村居民的自杀死亡率比城市居民高3到5倍[3]。从性别差异上来看,女性自杀率高于男性。这也是一个特殊现象,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报道女性自杀率比男性自杀率高的国家。在我国女性自杀率比男性平均高25%,这一差异在农村年轻女性中更为明显;然而在发达国家,男性自杀率至少是女性的3倍。[4]从学者研究的内容来看,我国对自杀问题的研究也逐步走向成熟,不论对自杀现状和分布的研究,自杀原因的探析,自杀手段及其方式,自杀的干预措施的研究都已经逐步基本建立。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学者对于自杀研究的群体当中,精神病患者的死亡也应该列入其研究范围内。杜尔凯姆在论自杀里面也说道:既然精神错乱者的自杀并非所有类型的自杀,而只是其中的一种,就应该列入自杀研究范围内。[2]37然而,在我国自杀死亡人数中,精神疾病患者占64%。[5]在笔者看来,似乎把精神病患者由于自身无法控制的行为导致的死亡列入自杀研究的范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从自杀的定义看精神病的死亡
杜尔凯姆对于自杀的定义是: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種积极的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的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2]11而杜氏关于自杀的定义也被现在的大多数学者所采用。通过对自杀的定义进行分解,不难发现,这个定义有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是行为主体由自杀者本人完成,其次是自杀者本人知道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从这两方面来看,精神病患者是否满足于这些条件还有待商榷。
精神病患者都是人脑机能活动长期或者间歇发生混乱,造成认知、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总称。而根据国家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识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对人或者物造成危害性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包并对其进行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采取医疗措施。既然杀人罪是非常严厉的犯罪行为,那么精神病患者为何享有不负刑事责任这一特殊的特权,其原因就在于精神病患者在作出行为时,并没有意识到这样做后果,他是在无意识状态下做出的行为。从精神病患者伤害他人生命而不赋予刑事责任的这一点来看,精神病患者由于自己的行为导致自己的死亡似乎就不能算自杀,因为在其作出导致自己死亡的行为中,他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因此并不满足于杜氏对自杀定义中的知道自己行为会产生的结果,尽管这种导致死亡的行为是由精神病患者自己实施的。就如同一个精神病患者站在高处,在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以为自己的前方可以像平地一样行走,于是就走过去,然后跌下死亡的深渊。按照杜氏的定理,笔者觉得对于精神病患者由于自己行为所导致的死亡并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自杀。
学者对杜尔凯姆批评最多的就包括其对自杀的定义。不管是社会唯实论者,还是社会唯名论者,几乎都对此有过指责。到现在还坚持站在杜尔凯姆理论立场的基波斯就曾经说,学术界对此的批评,主要集中在这样两个方面:第一,个人有目的地采取了足以结束自己生命的行动,但却没有达到死亡这个结果(因为许多没有预见的原因),其算不算自杀?第二,个体采取了足以使自己毙命的行动(也因为许多没有预见到的原因),但却不打算真正死去,其算不算自杀(Gibbs,1969:10),许多救治及时而没有死去的自杀者(或者自杀未遂者),属于第一种情况;而某些威胁性自杀中,因为对毒药的性能缺乏了解、或者对自杀技巧等并不掌握的自杀者,本不想死亡,但却不幸致死的情况,就属于第二种。
除了为基波斯所说的这两种类别外,大量发生的不想结束自己的生命,却又采取了自杀方式的自杀者,即被学术界定义为准自杀的自杀(pa-rasuicide deliberate self harm),实际上也被杜尔凯姆排除在研究之外。而当代自杀学的研究)无论是以心理学、病理学或者生物学理论为基础而进行的探索,还是以社会学理论为基础而进行的考虑,都将自杀死亡与自杀未遂、自杀死亡率与自杀未遂率、或准自杀率作为研究对象。[6]在这里笔者并不是对杜尔凯姆的自杀定义做出批评,只是通过其定义来判别精神病患者由于自身的行为所导致的死亡算不算自杀。
三、从自杀的类型来看
在自杀论中,杜尔凯姆根据自杀的不同原因,把自杀的分为三种类型,即利他主义自杀、利己主义自杀和由于社会混乱所引起的自杀。[2]2与此同时,杜尔凯姆对他的因变量又进行了溯源学划分,区别出了利他型、利己型、失范型和宿命论型等四类不同的自杀,但在他看来,对现代社会来说,主要发生的两类自杀是利己型自杀与失范型自杀。利他性自杀利他性自杀指在社会习俗或群体压力下,或为追求某种目标而自杀。常常是为了负责任,牺牲小我而完成大我。如屈原投身汩罗江,以死唤起民众的觉醒;孟姜女哭长城,殉夫自杀;疾病缠身的人为避免连累家人或社会而自杀等。这类自杀者的共同心理是死是有价值的,是唯一的选择。杜尔凯姆认为在原始社会和军队里这类自杀较多。在现代社会里越来越少。利己性自杀:利己性自杀与利他性自杀正好相反。指因个人失去社会之约束与联系,对身处的社会及群体毫不关心,孤独而自杀。如离婚者、无子女者。
杜尔凯姆认为这类自杀在家庭气氛浓厚的社会发生机会较低。反常性自杀:反常性自杀指个人与社会固有的关系被破坏。例如,失去工作、亲人死亡、失恋等,令人访惶不知所措而难以控制而自杀。中国学者把自杀分为情绪性自杀和理智性自杀两类。情绪型自杀常常由于爆发性的情绪所引起,其中由委屈、悔恨、内疚、羞惭、激愤、烦躁或赌气等情绪状态所引起的自杀。此类自杀进程比较迅速,发展期短,甚至呈现即时的冲动性或突发性。理智性自杀不是由于偶然的外界刺激唤起的激情状态导致的,而是由于自身经过长期的评价和体验,进行了充分的判断和推理以后,逐渐地萌发自杀的意向,并且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择自杀措施。因此,自杀的进程比较缓慢,发展期较长。
反观精神病患者由于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死亡,是在其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发生的,其行为缺少目的性。这样的死亡并未给自己带来任何心理和身体的好处。因此他并不属于利己型的死亡。或许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死亡更多的是对其身边的家人和朋友有利一些,至少保证了他们的人身安全,同时也减轻了他们的负担。以此看来,似乎精神病患者死亡基本能够说明是属于利他型自杀。但是,在笔者看来,在他们做出任何行为的初衷,并未考虑这些事情,既然是精神病患者,那么他的意识是无法考究的,但是至少他是不会为身边的环境所影响,否则就不会出现精神病患者伤害他人的事件。因此归属于利他型死亡也比较牵强。至于反常型自杀,是由于社会规范的混乱引起的,这可能是影响精神病患者的从一个正常人变为一个病患的因素,但是这也仅仅是造成死亡的原因之一而已,并不能说社会失范就是导致自杀的原因,因为经历这种社会失范的状况的人并不只是自杀者一个人。从本质上来说,精神病患者由于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死亡就不能属于自杀这一现象。仅仅可以说它是由于行为主体由于意识状态不清楚的情况下发生的一次又一次意外事故。
四、从自杀的社会原因来看
在杜尔凯姆看来,自杀的跟种族、遗传因素、个人素质、心理状态、精神病、自然条件气候等主客观因素无重大联系,跟社会环境关系很大。[2]2因此,自杀是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的一种社会问题。而精神病患者的死亡过多的是因为自己大脑机能活动发生率乱,无意识状况下导致发生令自己死亡的行为,而这主要是行为主体的主观原因。
如果要探讨社会原因的话,笔者总结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医学技术无法攻克、精神疾病医学技术无法攻克这一疾病,就导致了精神病患者一直處于一种不安全状态,因此造成了无数次的意外事故。如果说现在的医疗技术能够把这一部分无正常意识状态的精神病患者治疗好的话,那么可以相信,并不会存在这么多精神病患者由于自己大脑机能的失调所造成的意外死亡。但是现实的社会是,对于精神病患者并不能从根本上去解决他们的生理机能的失调问题。
其次是监管的不健全与不完善,一般来说,精神病患者的监管都是要么是家庭监管,要么是机构监管(精神病院等)。对于精神病患者的监管要是能发挥好作用,那么就不会有精神病患者伤人、伤己的事情发生。国外的研究大都表明,在众多自杀者中,精神疾病的患者高达90%。精神疾病总的自杀率为51.1%,较一般人口自杀率高6至12倍[7]。在自杀干预的研究中,也有学者主张加强监管的作用。
美国著名的旧金山金门大桥(Golden Gate Bridge)是旧金山引以为傲的标志性建筑。自1937年建成以后,已经有1200多人在此纵身跃下,被称为是“全球首选的自杀圣地”。大桥管理部门沿着大桥的人行道上安装了十几部应急电话,可与自杀咨询者直接联系上。随访500名从大桥上的跳海现场被救下的人,这些人中有94%的人在自杀未遂后仍活了25年或者死于自然原因,仅有6%的人再次轻生,自己结果了生命。[8]我国也有相关报道,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在桥上安装安全屏障,建立巡逻制度,日夜监护,竖立劝告牌,立法及新闻媒体的配合等。不难看出监管对于自杀的作用,同时,这种作用对于预防精神病患者的意外死亡也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精神病患者的死亡,与监管作用发挥的好不不好必然存在一种相关性。
总之,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死亡,是否能归于自杀行列,在笔者通过杜氏对自杀的定义,及自杀的类型以及自杀的社会原因来看,是个值得思虑的问题。自杀是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精神病患者确实容易倾向于死亡,但是这不能够说明他们就属于自杀。精神病患没有目的的行为,虽然导致了他的意外身亡,但也只能说是意外,就如同刑法对精神病患者的判定一样,他们并不承当所谓的刑事责任,那是否意味着,杜尔凯姆在自杀干预中,对自杀者所采用的惩罚:不给他们的尸体落葬,剥夺其公民权利、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惩罚,是不是也不应该让精神病患者来承担呢。依笔者的分析看来,由精神病患者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死亡作为自杀的研究范围,似乎有些偏颇。
五、预防对策
对于精神病患者一定要加强健康知识教育,长期并规律性的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心理疏导,以免不良心态过于频繁。精神病患者也要了解现实情况,学会如何去面对现实社会。注重对精神病患者进行疾病解析,了解精神病的发病诱因、表现、治疗方法及预防复发的措施等。同时要教育患者家属,阐释如何观察病情状况与变化,提高识别患者行为异常的能力,以便及时发现精神失常的情况发生。特别注意观察发病诱因与时间规律,争取早发现、早治疗。还要加强社会大众,尤其是患者家属、邻里的科教文卫方面的宣教,正确对待患者,切记不能歧视患者,以免增添患者心理压力。
(一)由于精神病病情复杂,反复无常,精神病患者一定要定期检查并及时就诊。全社会要加强对精神卫生知识的宣教力度,使得社会大众对精神疾病有足够的认识。这样精神病患者病情发生变化周围的人能够及时觉察,便于及时送医。科教文卫工工作者应有计划地宣传与普及精神卫生知识的科普工作,使社会大众尤其是患病者家属、邻里了解精神疾病的基本知识,这样能及时发现患者的非正常反应,并及时护送患者就医。
(二)精神病患者认知能力有限,尤其是发病时期,难以提供全面并有效的患病情况,精神病患者应该选择固定的專业医生和随身携带病历。精神科医生在了解病情时,要注意观察患者的行为、表情,要将患者的表述与家属的叙述结合起来,
并进行综合分析,力求诊断无误,从而对患者采取正确、有效的治疗措施。精神科医生要向患者及家属讲明精神病的表征与预防办法,以及服药时间、计量。督促家属监督精神病患者按时用药,还要清楚告知患者及家属药物的主要副作用。
(三)医生及家属要做好患者的心理辅导,减轻患者心理压力。精神病患者的心理障碍多是由于幻觉、妄想、抑郁引发的,还会产生各种不正常的心理反应和异常行为活动。多关心精神病患者,鼓励、同情、支持性的语言会缓解患者的心理障碍。创造良好的治疗环境和和谐的家庭气氛,减少患者的精神创伤,使患者尽快康复,从而进最大努力减少精神病患者的自杀现象。
参考文献:
[1]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Preventing suicide: a resource for general physicians. Geneva[R]: WHO, 2000. 1-2.
[2]〔法〕埃米尔.杜尔凯姆.自杀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2012
[3]肖水源,王小平,徐慧兰.我国现阶段自杀研究及预防工作中的几个问题[J].中华精神科杂志,2003年8月第36卷第3期.
[4]潘令仪,王祖承.自杀的国内研究概况[J].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年7月第14卷第7期.
[5]北京回龙观医院临床流行病学研究室.“卫生部/WHO预防自杀讲习班”的会议报告[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0年第14卷第5期.
[6]张翼.社会学自杀研究理路的演进.社会学研究[J].2002第4期
[7]翟书涛.危机干预与自杀预防.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223-224
[8]潘令仪,王祖承.自杀的国内研究概况[J].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年7月第14卷第7期.
作者简介:王光召(1992-),男,苗族,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口与资源环境。
王兴扬(1989-),男,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学理论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