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论视域下的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2014-07-04 10:40尹志娟
商业2.0 2014年6期
关键词:医疗纠纷平衡多元化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摘要:医学的不断发展,伴随而来的是人们对医学界的期望值只升不降。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疗纠纷愈演愈烈,甚至出现越来越多的医闹现象这样一个扭曲的局面。本文拟从平衡论的角度,考虑到医患双方的不对等的关系以及医方始终处于被主张地位的特殊性,从保全两者利益的目的出发,寻求一种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两者共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关键词:平衡;医疗纠纷;多元化;机制

医疗纠纷问题,可谓是一个老调重弹的关注话题,许多学者分别从患方或者政府等某个单方面角度去对完善医疗纠纷机制提出良计,尤其是针对“医闹”事件。但为什么医闹依然频发不止,医患双方在纠纷中到底是一种怎样的相互制衡关系?双方的利益诉求有何冲突之处?在平衡论视野下,没有重点论,只有两点论,医疗纠纷的发生,从该角度看来,更像是一场博弈—医患双方的博弈,实质就是医患之间利益的博弈,而这种博弈并不仅是经济的博弈,更重要的是“归责”的博弈。这正是本文的关注点所在,笔者拟从平衡论的角度出发,将透过看似千丝万缕复杂的纠纷表面,还原追溯到其本源,分析其本质的博弈,从而寻求一种有效的多元化的医疗纠纷法律解决机制。在这种不对等下寻找平衡的出路,才是正确运用平衡理论之精髓。随着平衡论的观点在医事法的成功植入,笔者意欲从平衡论的视角来对其法律机制做一个浅薄的探析,以达抛砖引玉之功效。

一、平衡论视域下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反思现行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可以得知我国医疗纠纷是一种单一的国家公权的纠纷解决主体,行政主导色彩浓厚,而且医疗事故的鉴定仍然缺乏一定的公正性,很难使得普通群众信服。也就是说,该机制的相互信任度不够高。对于为什么会有“医闹”这样的解决办法的异化产生,我想答案已经揭然若晓。“医闹”的性质也可归纳为一种非正常的诉求手段,鉴于医疗纠纷解决主体以及纠纷双方现实力量对比的悬殊,总的来说,在医患双方的天秤上,患方还是较为弱势的。现存的解决机制并未能真正满足到医患双方的利益诉求。自然,尤其,对于相对弱势方的患方,便开始寻求偏路去争取他们的利益。这种不平衡的机制模式,有悖于平衡论的法理精神。平衡相应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社会多元利益,尽量调和所谓的偏颇一方的现象,这才是平衡论观点所追求的目标。愈演愈烈的“医闹”现象,尤其是一些人投机利用患方的这样的心理,成为职业医闹,影响更为恶劣,使得我们寻求一种在双方利益博弈间的一种平衡的解决机制成为应然性。

二、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模式

通过对现阶段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反思,基于平衡机制的应然性,笔者大胆提出,医疗纠纷的解决除了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之外,都要有第三方以居中姿态参与处理,才能达到平衡之效,满足主体双方的利益诉求。

1、解决主体的多元化,引入第三方中立主体

随着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结构性变革,在医疗纠纷领域,也应尝试由“两方组合”向“三方组合”的过渡。所谓“三方组合”,即由纠纷双方与社会力量所扮演的第三方共同组合的模式。很明显,这个第三方,必须要求独立性和中立性,才能达到预期效果,这样的解决方式能够得到双方的信任。在国内已有一种“行政+医院+律师”的独特解决方式,具体而言,是利用司法局、卫生局等行政资源,对医疗机构及患者双方进行法律引导,从源头上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引入专业力量的工作格局,多方参与,从过程中控制纠纷的恶性发展,使医疗纠纷在第一时间内得到妥善解决。像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与天河区司法局、卫生局设立的“和谐医患关系工作室”在国内尚属首创。

2、自律内控机制与外设制约机制共同作用

在前面一点,我们着重强调了一个外设机制的完善,但单纯的外设机制,不仅不能有效地控制医疗行为、科学公平处理医疗纠纷。而且,还使得医界丧失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净化、自我发展的能力,甚至可能会刺激医界合力共同对付患者,把医疗事业引向歧途,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像我国目前医疗纠纷解决现状就是自治性的自律内控机制不足,单一外设性制约机制不能涵盖医疗行为的道德性活动。我国古代医家就有“医者仁术”之说,这就需要医务人员具备自身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良心。医疗行为的规范,除完善外部纠纷解决机制,还需内部自律内控机制补缺,二者共同作用,在满足纠纷诉求方的利益需要时,也要制约从医者的行为,从而从源头减少某些不必要纠纷的产生。借鉴国外优秀经验,如日本在医师协会内部设立了旨在解决医疗纠纷的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德国在师协会下设专司医疗纠纷的调处机构,瑞士的医学会对于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美国的医院内部调查和诉前处理程序等等。使得医疗行业成员之间构成了一个职业群体,其中某个医疗机构或者某些医务人员违反执业规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整个医界的尊敬和信任,让全体医务人员蒙羞。

三、结语

平衡论强调社会公平性,而这种公平正是医疗纠纷有效解决的基础和纠纷解决主体所应有的姿态。所谓平衡,那必然是有两者及以上主体存在,在这多者之间寻找一个适合的方式来解决,才是把平衡论思想植入医疗纠纷解决的关键所在。在解决医疗纠纷中,不能以从根本上消灭某一方利益或保全某一方利益为目标,这是极端的,不科学的。反而会适得其反,引发更深层次的矛盾发生。正确面对纠纷,既是对医方,或者说是以医方为代表的行政权力方,也是对相较而言较为弱势群体的患方的心态的要求,任何一个解决纠纷主体要客观中立性的去面对医疗纠纷的发生和解决,而不能因为某些特殊权力主体使得结果有失公平,也不是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掩盖为目的去解决纠纷,这样只会造成某种投机分子利用该心理肆意妄为,以致于职业医闹群体的产生。

现阶段的解决机制中,多为行政占主导,这样使得患方诉求不能得到理想效果。丰富纠纷解决主体,使其多元化,患方可选择性增多,而不受强制干涉,其权力得以恢复,这样,从二者地位来看,是一种更为平衡的状态,所以,引入第三方,是平衡论主导思想下,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应然性发展。当然,即使考虑到患方群体的弱势特殊性,但由于越来越多的伤医事件的发生,双方对二者关系的满意度均不理想,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不断努力的道路上,我们也不能忽视传统解决机制的法律规制性和强制权威性作用,以保障医师执业的合法权益。这也要求我们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加强对患方的理性引导,避免使用过激维权。满足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也是平衡论精神的体现,各力量主体为解决医疗纠纷问题划桨使力,实现各方博弈的多赢局面,以平衡论精神促进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从抽象的平衡走向现实的平衡,更好的解决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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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尹志娟(1991—),女,江西吉安人,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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