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不断增长且收入来源多样化。税收筹划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从纳税人身份筹划展开,对外籍纳税人和中国国籍纳税人就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大体思路进行浅谈。
关键词: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
一、纳税人身份筹划
纳税人身份筹划是通过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界定而达到节税目的。各国税法普遍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税负较轻,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税负较重,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比如,我国税法规定外籍人员、侨胞和港澳台同胞等,在附加减除费用、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等方面上税负更轻。
适用于身份筹划的纳税人主要满足: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居住时间较短;2.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与中国相关(收入在中国境内取得或支付)。
因此如果能够满足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则应尽量满足非居民纳税人身份。
二、我国外籍纳税人税收筹划思路
(一)居民纳税人身份避免
对于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划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仍被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从而被判定为居民纳税义务人。
因此,对外籍纳税人身份筹划,可以通过减少在中国居住时间、增加离境时间的方法筹划,同时注意调整每次离境时间以及多次离境时间。
(二) 利用免税补贴节税
根据财税[1994]020号、财税[2004]29号以及国税发[1998]101号文的规定,对于外籍人员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合理搬迁费、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可以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自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可以通过对于外籍人员的免税补贴和工资薪金比例调整,在提高福利的同时没有提高征税幅度,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其他
(1)特殊外籍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国税函[1996]417号、国税函[2000]190号等的规定,对于a.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往或通过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b.根据政府间、院际间和民间科研协定交流项目或援助项目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c.与我国有税收协定或安排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其工资、薪金所得或教学、讲学及研究的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2)保险费
根据国税发[1998]101号文,在中国境内企业工作的外籍雇员,對于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为雇员以工资、薪金的名义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适用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对于按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险性质的费用,报经审核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雇员应避免自己支付境外保险费,企业尽量缴纳社会性质保险费用。
三、我国纳税人一般税收筹划思路
(一)税基均衡
(1)合理筹划收入与纳税时期的关系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也就随之攀升。如果纳税人在一定的时期内应纳税的总额一定,那么采取均衡分摊法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可以通过分次填报劳务报酬、财产租赁所得等,减少应税所得额,使得税后收入增加。
2. 工资薪金结构筹划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对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税。又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对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
因此,可以通过对于工资薪金中的月薪、非全年一次性奖金补贴和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比例筹划,可以适当降低税率档次,达到整体节税的目的。
(二)税基最小化:
税基最小化的方法主要是,减少名义所得以及增加名义支出。
(1)适当比例调整五险一金
财税[2006]10号以及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在地方规定比例内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免征或扣除个人所得税。
(2)收入费用化
对于稿酬、劳动报酬所得,在现有固定扣除标准下,再多扣除一定的费用,或想办法将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就可以减少应纳税额。
案例一 某经济学者受邀到企业进行学术讲座,企业给予劳动报酬10万。预计期间花费住宿费、车船费、机票费、餐饮等各类费用共计1万元。他应该如何筹划呢?
1. 如果该经济学家自己负担费用,企业全额支付其报酬10万元,则应纳税额=100000元×40%-7000元=33000元;实际收入=100000元-33000元-10000元=57000元。
2. 如果该经济学家与企业商定,途中各类费用改由企业支付,限额为1万元,企业实际支付给该经济学家的报酬为9万元。应纳税额=90000元×40%-7000元=29000元;实际收入=90000元-29000元=61000元。
因此,采取第2种方法可以节省税收4000(33000-29000)元。
(3)税基递延和税基即期实现
税基递延等于取得了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取得了无息贷款,节约融资成本;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等于降低实际应纳税额;在适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有时可以防止税率的爬升。税基提前实现,在减免税期间,可以实现减免税的最大化。但是,与税基递延实现和均衡实现相比较,税基即期实现有时也会造成税收利益的减少。
因此,在选择税基递延实现和税基即期实现的关键在于,国家免税政策的时间、当前经济发展情况以及不同时间累积税率的比较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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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楠,个人理财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5年05月
[3]刘厚兵,稿酬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J],纳税筹划,2011.10
作者简介:贺羽薇(1990.4-),女,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