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明
摘 要:当前,要高度重视加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坚持与政治体制改革协调一致,服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导向,结合我国国情,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关键词:法治建设;加强;意义;原则
一、加强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建设法治中国是中国人民的必然选择。法治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民主与法制建设问题上,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毛泽东同志早在建国初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就曾经指出,“这个工作要注意讲规格,没有规格那是很危险的。要合乎标准才叫反革命,就是要搞真反革命,不要搞出假反革命来”。毛泽东同志这里所说的“规格”就是法律。在重视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他还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强调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此基础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并陆续制定了其他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快速起步。但是在民主与法制的建设道路上,我们经历了挫折,有过十分沉痛的教训。从1966年到1976年,我们党内“左”倾错误发展到了极致,特别是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破坏,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遭到了毁灭性的践踏。“文化大革命”中,宪法、法律、党章变成一纸空文;上自国家主席,下至基层干部、劳动模范、各界群众,可以任意被批、被斗、被抓、被整;党纪、政纪废驰,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受到极大的破坏。据最高人民法院1980年9月前的统计,仅因刘少奇而受到株连被定为反革命判刑的案件,就达26000多件,28000多人。从1965年2月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长达十年都不开会,不立法,不作任何决定,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除了1975年对五四宪法作了倒退性修改、制定了1975年宪法外,国家没有制定过一部新法律,原有的法律法规虽然未被明文宣布废除,但实际上已成为一纸空文。十年“文化大革命”给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鉴往知来,鉴著知隐”。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挫折和失误使我们反思,从此,中国人民做出了坚持法治建设的选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重新主持全面工作,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又迎来了一个新的春天。邓小平强调,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不行,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两方面是统一的。为此,他第一次指出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邓小平明确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观点是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思想的重大发展,是我国治国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胡锦涛同志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推进了中国的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中国建设,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二)建设法治中国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实现中国梦的根本保证。发展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我们全部工作坚持的基本方针。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发展,必然离不开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早就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诚信等属性,必然要求法律发挥其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功能。实践充分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实质上是经济法制化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想健康有序地运行,必须建立健全各种法律制度,而且保证这些法律制度能够得以正确实施。只有这样,经济活动中的种种弊端,如假冒伪劣、投机倒把等不法现象,才能够得以预防和消除。在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民主和法律建设得到很大的重视。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第十五条原条文“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在修改后增加了“国家依法”的字样,变成了“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随后,1993年11月中央提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立法体制,改进立法程序,加快立法步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规范。坚决纠正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以及为谋求部门和地区利益而违反法律等现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从其建立之初,就要把法制建设摆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常抓不懈。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经济领域的特点,必将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产生深刻影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市场关系和契约关系的发育,引起了作为民主和法律行为主体的公民个人对自身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的重视与追求,公民的民主意识、法制观念日益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我们走向法治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得以在更为广阔的领域发挥作用。综观世界各国法治发展的实践,无不向我们证明,始终坚持法治建设,是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根本保证。
二、加强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原则endprint
(一)要坚持法治中国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协调一致。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的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的法制。我国过去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主要解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方面长期以来存在的权力过分集中、党政不分、政企不分、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等等弊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法治建设不仅能够极大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而且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消除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我们党进行了有力地改革。1982年宪法特别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一规定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成为一项重要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建设对于消除权力过分集中,废止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等,也具有重要意义。1982年宪法和各国家机关组织法规定了各个国家机关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这一前提下进行合理分工,相互配合。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和其他国家机关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并且,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同时,宪法还明确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等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并规定国家依法实行企事业职工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退休制。由此可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是密不可分的。当前的法治建设要借鉴以往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特别要和政治体制改革保持协调一致,才能全面落实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
(二)要坚持法治中国建设服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
基本导向。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出发点,就是围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而进行的。正确处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是实现国家稳定的前提。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社会主义法制是民主制度的体现。卢梭说: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一个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都绝不能成为法律。要实现国家稳定,既要讲民主,又要讲法制,不能将两者分割开来。讲民主不能离开法制,不能离开四项基本原则,不能损害安定团结。我们不回避前进过程中的诸多矛盾和问题。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只能用加强民主法制的办法,不能用无政府主义的办法。那种损害安定团结、破坏安定团结的所谓民主,绝不是我们所需要的,而是我们要坚决反对的。经过三十多年的实践,当前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改革必须在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中有秩序地进行。没有全社会的安定团结,经济建设搞不成,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也搞不成。我国改革开放的困难、障碍、矛盾和冲突是十分尖锐和复杂的,不安定的因素很多。坚持法治建设可以增强我们排除干扰,减少和消除不安定因素的能力。在改革过程中,我们要大力加强法治建设,以此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调整利益冲突,缓解和疏导矛盾,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要坚持法治中国建设必须结合我国国情。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不很发达,民主与法制遗产相对贫乏,法治建设面临许多困难,不能急于求成。首先,我国法治建设基础薄弱,民主与法制传统差。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全面转型期,经济、政治体制都处于改革之中。特别是在广大农村,不少地方的人们还习惯于依靠宗法关系和各种伦理来调控各种社会关系。其次,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水平阻碍着法治建设的发展。法治建设的发展,从来不是孤立的,它直接受到文化素质、文化水平的制约和影响。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再次,体制尚未健全,也制约着法治建设。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法律控制之下的高效政府,涉及到权力的划分和优化权力结构等诸多问题。我国目前体制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影响和制约着法治建设的进程。只有积极推进和深化改革,建立起廉洁高效的政府体制,我们的法治建设才能得到真正长足的发展,法治中国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 李丹葵.论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兼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模式的价值选择[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04期
[2] 郭道晖.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公民社会[J].政法论丛,2007年05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