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信息法学的学科定位

2014-07-02 02:59李仪张娟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9期
关键词:研究

李仪 张娟

摘 要:界定信息法学的内涵,将它定位为交叉的法学学科,并以此为基点对学科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信息法学;学科定位;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9-0287-02

一、问题的引入

(一)信息法学的内涵

按照传统的概念法学的表述方式,“信息法”(information law)可以被界定为调整与信息的产生、归属、交易与保护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1]。而从本质属性而言,信息法学,是以信息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根据2007年修订的美国联邦信息自由法案第552条,信息的的归属、获取与传输是该国立法者与学者关注的重点;而中国信息法学的发展,几乎同步于信息社会法制的建设进程。进入本世纪后,随着与个人信息和政府信息保护和公开相关的法律规范的颁行,信息法学逐渐成为学术界与教育界所关注的学科。据此笔者将信息法学定义为:从制度安排与实施等角度研究信息产生、归属、交易与保护等现象的法学学科。

(二)信息法学学科定位的意义

从功能主义的立场观之,学科定位决定着信息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与研究方法的确立,也主导着该学科的教学模式。一方面,信息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强烈的跨领域特征,其横跨了法律、信息管理、经济与信息技术等社会甚至自然领域。主研这些领域的传统学科——法学、信息管理学、信息科学与经济学性质各异,从而它们在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等方面判然有别。一旦信息法学被定位为其中某一特定学科,它的体系构建与方法选取必定偏重于该学科;另一方面,特定学科或专业的从教者对课程的规划安排以及对课堂事件的处理能力取决于其教学观念与知识结构,而教学理念与知识结构形成于特定“解释框架”(interpretative system)[2]。这一解释框架立基于学科的研究方法与理论体系,方法体系则正源自学科定位。

二、学说研判基础上的合理定位

(一)几种代表性学说

关于如何对信息法学进行学科定位,学界存在以下代表性观点:一是信息科学或信息管理学分支说。论者主张从数据控制原理、管理绩效与定量分析等角度从事研究工作,按照信息科学与管理科学的研究路径搭建学科平台。论者进而认为,信息法学属于信息科学或信息管理学下属的分支学科[3] 。二是部门法学说。持该主张者认为,信息法学一经用于实践,将对相应社会关系做出有效调整。因此信息法学所研究的信息法有着自己所特有的调整对象,即“信息法律关系”。基于此,信息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4] 。

(二)合理的定位——交叉学科

笔者认为,信息法学既非信息科学或者信息管理学的分支,也有异于传统部分法学,而是一门交叉的法学学科。一门学科定位取决于其研究对象,而信息法学的研究对象落脚于法律制度的安排与实施。因此对该活动的研究工作只能由法学来主导,这一角色是其他任何学科(包括自然科学与管理学)所无法取代的;部门法学(departmental jurisprudence)则是以某个单一的部门法为依托和研究对象的。而信息法的调整对象跨越了民事、行政以及国际交易等若干领域,由此任何一个部门法学的原理都不能单独被用以诠释与研究这一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因此,信息法学所探讨的原理需要综合运用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甚至于知识产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数据库保护法多个部门法的原理来阐释。其学科的交叉性由此而产生。在法学学科设置方式上与中国颇为类似的俄罗斯,信息和信息化就是被作为交叉学科而设置的。

三、学科定位的信息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启示

(一)构建理性与开放的学科体系

在信息法学主要内容成分需要得到确立进而被有机地组合,从而形成较为稳定的学科体系。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中国的法学(尤其是应用法学)学科的理论体系设计以及教学内容安排是按照“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逻辑思维进路完成的。这决定了,信息法学研究者与教学工作者应构建“从一般原理到信息法律关系再到不同领域的信息法律问题对策”之总分式的学科体系;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改进,新的信息种类不断涌现,随之而来的是新的社会问题与法律纠纷。因此信息法学应当保持一定的动态性与开放性,从而应对这些问题与纠纷。

(二)采用以法学为主兼容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

对于作为独立法学门类的信息法学,研究者与教师应当坚持概念分析与价值分析等传统的分析方法。因为只有概念被精确地厘定,相关信息法原理才能得到系统与科学的阐释;而研究者与教育者需要保持自然法学式思辨的传统,才能引导研习者与学者注重对信息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等基本价值的实现,去维护信息社会的公平正义。然而作为一门交叉学科,信息法学的相关原理不能紧靠前述方法来阐释与讲授。与此同时,为了应对信息法律关系中种类各异的社会问题,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如信息科学的定量分析方法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分析方法)需要被适当地吸纳。

(三)教学工作中注重多学科的知识结合与资源整合

信息法学的交叉性与跨领域性决定了,该学科的教师在坚持以法学课程的教学手段与方法为主的同时,应当注重引入其他学科的先进成果。加之目前信息法学课程的讲授对象主要是“90后”的本科生与硕士研究生,其思维方式与“70后”、“80后”有着很大的不同,相对于传统法学式的概念解析与原理分析,他们对新视角与新问题更加感兴趣。为了提高学生对于学科的关注度与兴趣,教研者有必要将信息管理学等学科中的原理与研究成果和法学知识结合。

参考文献:

[1] 齐爱民.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2] 佐藤学.课程与教师[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3] 周丽霞,马海群.信息法学的学科价值及学科归属问题探讨[J].情报科学,2004,(11).

[4] 齐爱民.论信息法的地位与体系[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责任编辑 魏 杰]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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