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超
摘 要:市民社会理论经历了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和当代市民社会理论三个阶段。20世纪70年代全球范围内兴起了复兴市民社会理论的热潮,并于90年代被引入中国。当前中国建构市民社会主要存在经济、法治和文化三方面的短板,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完善市场经济、加强法治建设和培育理性市民文化的角度为中国形成成熟市民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关键词:市民社会理论;中国市民社会;建构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0-0175-02
一、市民社会相关理论
市民社会是由英文Civil society翻译过来。古典市民社会理论起源于古希腊城邦政治哲学,最早使用这一术语的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著作。到了十七八世纪,当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反对为专制王权提供理论依据的君权神授思想时,市民社会概念再次受到重视。洛克认为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是市民社会对国家享有最高裁判权。黑格尔第一个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明确地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区分开来。马克思吸收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合理部分,纠正了其缺陷,发展并推进了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不是像黑格尔从理念的自我运动出发,而是从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中来寻求对市民社会的说明。他指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
20世纪后半期,斯大林万能国家政治模式的失败,人们开始寻求新的道路和模式来否定和改革斯大林模式,市民社会理论重新获得了新生。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以葛兰西和哈贝马斯为代表。他们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应该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同时强调它的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功能。葛兰西强调市民社会的文化含义,开创了市民社会文化领域研究的先河。他反对纯粹的经济决定论,认为精神和文化因素在历史上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当前中国市民社会问题分析
客观而言,市民社会纯粹是一舶来的观念,其理论源于西方的历史以及西方人对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认识,因此,我们有必要结合实际,对当前中国建构市民社会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经济短板——市场经济基础薄弱
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的物质基础,它造就了市民社会的主体,促进了各种社会组织如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團、协会、社区组织等的发展,拓展了公民的活动空间,增强了公民自治的能力。
首先,在资源配置方面,政府仍然保持着支配资源的大部分权力,尤其是对土地的供给仍具有一定的主动权。目前,一些城市的土地出让收入已经占到财政收入一半左右,土地财政尾大不掉。另外,央企、国企依然掌握了巨大的经济和金融资源。其次,政府尚未完全摆脱“投资主体”的角色。在货币供给的“超常增长”中,各级政府扮演了重要角色,发挥了重要影响。“近期,长沙市公布了重大项目计划的具体内容,“四十”重大项目共40个,总投资3 748亿元;贵州省的《生态文化旅游发展规划》计划投资2~3万亿元,涉及10个国家级重大项目、50个省级重大项目、200个省级重点项目。”最后,政府行政审批权有强化趋势。虽然中国已大量削减了行政审批权,但在相关因素的制约下,尤其是部门利益的诱导下,有些重要审批权控制得更严,并且有进一步加强的趋势。某些部门和地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只做表面文章,有的只取消所谓的“皮毛”项目,而重要项目或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相关的项目却把住不放。
(二)法律短板——法治保障缺乏
法治是市民社会的法律保障,但目前中国法治化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使得中国市民社会缺乏法律的保驾护航。
第一,立法体制未能完善公民权利体系。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不断给社会“松绑”,培育社会自治,养成私法秩序,但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公民权利依然不够充分。现行宪法没有规定或规定得不全面、不明确的公民基本权利多达30项,公民的生命权、知情权、公职权、迁徙自由权、公平审判权和生活环境权等均未写入宪法”。第二,执法体制未能有效限制政府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处罚中存在不告知权利及模糊告知权利的现象;讯问和询问不遵守程序规定,甚至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现象这些侵害公民权利的执法行为使得相关立法工作无异于纸上谈兵,也违背了法治“限制政府,保护民权”的初衷。第三,司法机制未能提供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这主要表现在宪法权利没有可诉性。在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不能得到司法救济,而由其延伸出的普通权利却有相应的司法保障。表面上看,这是由于基本权利的内涵较难把握,但实际上普通法律很难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全部具体化,甚至有可能出现对宪法相关规定条款理解错误或干脆存在冲突的现象。
(三)文化短板——市民文化缺失
良好的市民文化是构建市民社会的精神基础,能够使其获得广泛的社会心理认同。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中国的文化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看似繁荣的表面之下却隐藏着诸多问题,使得市民社会缺乏相应的文化支撑。
第一,公民意识与自治能力薄弱。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意识,它是人们对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体现为保障与促进公民权利,合理配置国家权力资源的各种理论思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有了历史性的进步,但就整体而言,公民精神和自治意识还是比较薄弱。例如社会公德“知行脱节”;农村地区自治组织难以发展等。第二,文化发展“贫富不均”,类型畸形。一方面,农村依旧缺乏可供消费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目前,农民看书难、看戏难、看电影难的“三难”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一项“为农民提供‘买得起看得懂用得上的图书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县级图书馆人均藏书量仅为0.12册,不仅低于国际图联人均1.5~2册的标准,与全国图书馆人均藏书量0.3册的标准也相去甚远。另一方面,城市中的文化发展问题又以一种新的态势显现,即大众文化产品泛滥成灾,而高雅文化严重缺失。目前,流行音乐、商业电影等多元大众文化消费品充斥着我们的生活,人们似乎获得了极大的选择自由与个性解放,但实质却是精神层面的同质化与单一化。大众文化产品无限放大人们的感官需求并使之得到暂时性的满足,然后又诱惑人们继续寻找新的刺激体验。
三、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
(一)完善市场经济,为市民社会的建构奠定经济基础
市场经济是构建市民社会的基础及经济支柱。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选择职业的自由、生产与消费的自由和相互关系中其他方面的自由,为个人与社会的独立自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较晚,与西方的形成规律不同,需要政府的进一步完善,要建立规范的产权保护制度,培育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像最近出现的百年房产问题,需要政府在维护公民利益的前提下,制定出完善的法律规范。市场经济是个庞大的系统性体系,需要政府创造出良好的市场契约环境,排除传统型因素对市场的冲击,稳定市场规范,完善市场经济体系。
(二)加强法治建设,把市民社会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
市民社会必然是一个法治社会,健全的法制是有效遏制独断专行、防止人治的重要手段。加强法制建设,首先要确立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人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无论是私人还是政府,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严禁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威和行为。其次,要健全法律法规,中国法律虽已比较健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总有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像大巴车的安全问题、灾难的问责制等等。最后,健全的法律要得到有效地遵守。特别是在政府和行政部门,有法不依的现象还很严重,严重亵渎了法律的权威,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立。因此,法制的建设是构建市民社会不可缺少的条件。
(三)培育理性的市民文化,塑造现代公民意识
市民社会强调个体性,个人具有独立主体的地位,注重独立思考,独立表达自己的见解,个体的发展受到周围环境的强烈影响,良好的市民文化对公民意识的形成有着决定性作用。在中国,市民社会的建设必须首先进行思想文化建设,需要一种与之相应的文化作为支撑。要培育理性的市民文化,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治能力,虽强调个体性,但要防止各种极端事件的发生。如日本驻华大使车辆被拦,车头国旗被夺走等事件,都不是理性的行为。同时要对几千年华夏文明去粗取精,去除不利于現代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因素,保留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文化。有了理性的观念和现代化的文化,社会成员才能够明确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中的主体。人们才能享有在市民社会内活动和发展的自由。
参考文献:
[1] 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2] 萨拜因.政治学说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3] 蔡律.政府还是市场主导经济发展模式历史早有定论[EB/OL].http://www.chinavalue.net/Finance/Blog/2012-5-6/901811.aspx.
[4] 王福民.政府再次推出投资以拉动经济增长[Z].
[5] 迟福林.政府主导市场弊端太多[N].中华工商时报,2004.
[6] 耀金.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南方谈话”与改革开放理论创新研讨会综述[J].学术研究,2012,(3).
[7] 王利民.论私法与市民社会[J].社会科学辑刊,2004,(4).
[8] 高富平.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9] 杨海冲,等.宪法修改与公民基本权利新论[J].法学论坛,2003,(4).
[10] 姚来燕.行政执法与公民权利保障[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4).
[11] 陈静.高职院校学生公民意识的培育[J].教育与职业,2010,(3).[责任编辑 安世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