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平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工伤保险制度也逐步显现出了一些不足和欠缺,比如覆盖范围还不够宽、保障水平还不够高、保障功能还不太全等。而最受争议,群众呼声最高的莫过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问题。
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是关键,实践中有“时间论”和“路线论”两种观点。即按上班时间时段和上班路线路段来划分和认定。从时间角度出发,一般理解是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
而最新的司法解释显然扩大了这个规定的外延。司法解释界定的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非常人性化。公众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有时候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应该属于合理时间。法律认同的这些情况,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不过,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则应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出去采访或推销,是以工作为目的,也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也算工伤。
而从路线角度讲,我国公民具有较强的家庭观念,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等所导致的路径变化也应当被认定为合理的路径,均可认定为工伤,这体现了人性化原则。由此,这次司法解释的修改算是给路线之争画上了一个阶段性句号。
如此一来,《规定》从人性化角度调节了“时间论”和“路线论”,无疑可以更好地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当下,用人单位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容易忽视甚至伤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站在职工这边,但法律如果不能被执行就形同白纸,由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显得十分必要。
(摘自《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