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编辑部
凝心聚力加快法治民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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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推进
依法治国的伟大征程中
法治民政
是履行民政为民职责的重要根基
是民政改革创新的基本遵循
是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根本保障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宣示和公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方位描绘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决定》对法治建设的强调、法治理念的提升、法治精神的彰显,既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里程碑的确立,同时也预示着一场深刻影响中国社会革命的开始。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力行法治,才能告别人治;只有力行法治,才能约束公权;只有力行法治,才能维护公正;只有力行法治,才能赢得未来。对于现代中国,只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才是真正的法治。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中国,首先是法治的中国;一个平等公正的社会,首先是法治的社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先是制度建设和治理方式的法治化。
建设法治民政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新形势下民政事业的改革发展必须靠法治引领、靠法治推进、靠法治规范、靠法治保障。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首先要增强法治民政建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深刻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法治民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职责和使命,积极投身法治民政建设的伟大实践,把民政工作的协调动员机制、民政对象的科学核查机制、保障标准的制定调整机制、社会治理与服务的运行机制、民政工作的科学决策机制、民政行政行为约束监督机制,完全纳入法治的框架,使自觉依法行政、善于依法行政成为民政部门和民政干部的新常态。
民政立法是法治民政建设的基础。民政与民生紧密相连,与社会治理密切相关。民生政策只有上升到法律制度才能保证人民群众长期受益,社会治理只有在法治的轨道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良治。在某种程度上说,法律规范缺失和缺陷依然是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要进一步加快民政立法步伐。《决定》将多项民政立法纳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范围,要求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包括社会保障、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在内的法律法规,强调要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等等。对于这些立法重点,要根据民政工作实践,及时将可行的政策、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规规章制度。要对影响和制约民政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深入调研,及时推动调研成果转化为法规规章制度,用制度完善、制度调整、制度创新来解决制约发展的制度空白、制度缺陷和制度冲突。要注重民政立法和民政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民政立法主动适应民政改革和发展需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建设法治民政的关键在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民政法律法规。要依法全面履行民政职能,制定民政权力清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克服懒政、怠政,惩处失职、渎职;要健全民政依法决策机制,使各项重大决策都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要根据事权和职能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健全民政执法体制,切实加强民政执法;要完善民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民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操作流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建设法治民政,要深入开展民政法制宣传,增强民政对象的法律意识,推进全社会对民政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知,提升民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引导力和影响力。要积极搭建公众有效参与法治民政建设的制度平台,让公众意见得到充分表达,使法治民政更加接地气、连国情、通民心。
蓝图已经绘就,前路未有穷期。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征程中,法治民政是履行民政为民职责的重要根基,是民政改革创新的基本遵循,是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根本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法治民政建设放在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来谋划和推进,把法治民政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把依法行政作为考核民政干部称职的重要标准,引导和促进民政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充分运用法治的力量引领、推动和保障民政事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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