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央企履行社会责任的未来走向

2014-06-20 10:05蒋芝玉
企业导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社会责任

蒋芝玉

摘 要:我国央企社会责任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近年来频频爆出央企不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事件,引发民众对央企的质疑。央企为自身经济利益牺牲公共利益,民众对央企抱怨越来越多,央企的社会评价也持续走低。无论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还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的规范,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央企作为国企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央企社会责任履行机制,对于促进国企社会责任制度建设意义重大。

关键词:社会责任;机制改革;社会监督

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并提出所有央企在2012年底前须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和央企社会责任报告都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一大进步,对央企履行社会责任有一定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然而,虽然央企社会责任报告发布数量猛增,但报喜不报忧的现象普遍存在,社会责任报告的可信度明显弱化,很难根据它分析出央企社会责任履行的现实情况。因此,明确央企社会责任的定义和当前央企履行社会责任的缺陷对明晰央企社会责任履行的现状、探求其未来走向十分必要。

一、央企社会责任的定义

(一)央企的性质。央企是直接由中央控股、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性质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的最终拥有者是广大劳动者。国有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包括解放战争胜利后没收的官僚资本、国家财政投资和国有企业自身的积累,充分体现了国有企业的公有性质,同时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国家机构所有,是国有财产,而国有财产归全民所有。央企作为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有性和全民所有性可见一斑,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中流砥柱。

(二)央企社会责任的内容。(1)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最早由西方发达国家提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动,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逐渐提高,相关研究也日渐增多,学者们对其内容的概括五花八门,毛羽认为:“进入21世纪以后,企业的社会责任被进一步具体化为几个方面的伦理责任:第一,企业在谋求经营利润的同时,必须重道德、讲诚信,不能损人利己;第二,企业必须承担对经营相关联的多重利益主体的责任,如消费者、供应商、竞争对手、合作者、银行、股民、员工、政府和社区等;第三,企业必须承担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第四,企业必须承担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等等。”[1](2)央企社会责任的内容。与一般企业相比较, 央业社会责任更为复杂。从宏观层面看, 央企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 其社会责任是由其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的, 具体体现为非经济和经济目标。从微观层面看,央企的社会责任的关注点,应放在如何在实现经济目标的前提下实现非经济目标上。央企本身所具有的经济性与全民所有的公有性也决定了央企社会责任的内容,央企不仅要承担一般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还有承担因其在国家经济中所处的特殊地位而肩负的国家使命——促进国家经济良性发展、保持国内经济趋势平衡、引导社会企业发展,保障员工、企业、国家等多方利益,并最终促进国家稳定和谐发展。央企社会责任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重视职工价值,包括完善薪酬和劳动保障福利、生产安全意识与行为、尊重职工民主权利和职工个人发展等;第二、维护环境,包括环境教育制度的实施、环保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对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治理等;第三、对国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包括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缴利税、发挥稳定和发展市场的作用等;第四、保证市场诚信度,主要包括保证服务质量、尊重客户和竞争者、履行合同契约等;第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包括支援弱势群体、建设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第六、增强企业组织的管理水平,包括提高组织系统的运行水平、组织凝聚力等;第七、积极创新,包括不断提高技术、制度和管理创新能力等。

二、央企社会责任履行的缺失

由于我国央企社会责任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理论研究并不成熟,近年来频频爆出央企不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事件。

2013年5月,中石油“限气令”导致各燃气公司措手不及,下游供气紧张,直接影响人民日常生活,淡季限气,无论是为涨价还是为解决供需矛盾,都反映出作为央企的中石油履行社会责任的缺失。以“中石油限气令”为例,辐射央企社会责任的各个方面问题,例如,在改制和重组过程中忽视民生问题;管理层腐败堕落,危害公共利益;利用垄断地位,损害公众利益等等。虽然近年来央企在抢险救灾时纷纷伸出捐款捐物,但央企社会责任还包括实现公共服务、保障民生、加强环境保护、为社会创造财富等。然而,央企在制度尚不健全、市场化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将其原本应用于非经济目标的有限国家资源,投入自由企业和市场竞争中,经济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央企的社会责任根本无法履行,民众对央企的质疑日益加深,央企的社会评价也持续走低。

三、央企履行社会责任的未来走向

(一)完善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要促进央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政府首先要完善外部规范机制,仲大军表示“我们在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方面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首先政府要重视起来,现在我们的社会是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如果政府没有给企业空间、没有强调和发挥企业的作用,企业家是不愿意冒险的,这样的一种状况很难发挥企业的社会责任,所以政府重视是关键”[2]。卢代富教授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行必须有多方法律机制的配合;企业社会责任与利润最大化可以通过制度安排寻找均衡而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状态;企业社会责任的负责对象应根据责任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分;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体例应采取强制型规范和授权型规范相结合,等等”。

当下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是低级的、不完备,缺乏实际操作性的。央企长期以来过分强调经济利益、忽视社会责任履行的行为模式亟待改变,要改变现状,就要严格明确央企的权利与义务,打破央企长期享受政府经济支持的特权却不履行社会责任的僵局,通过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具体地反映央企的国家社会管理职责与社会责任,从而有效推动央企社会责任的履行。endprint

(二)健全软法调整央企社会责任机制。相对于硬法这一依赖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存在的概念,软法是指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通过社会实体共同协商并制定认可,能够对社会成员的外在行为起到实际约束作用的成文的行为规则。若仅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和政策来敦促央企履行社会责任,央企往往会从自身利益衡量,导致央企和政府之间的博弈,央企的逃避和政府的管制将相互交织形成恶性循环。而软法由于其更强的针对性、更简约的制定流程、更具体的适用空间等特点,具备更强的行为实效性,能有效地避免硬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滞后性,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有限的执法资源是无力全面地地完成强制保障的,而软法实施依靠的恰恰是社会及其联合体所形成的强制公约力,即便不依靠强制力剥夺财产、生命或自由,也能通过剥夺荣誉、地位、信用等方式产生威慑力,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自觉遵守。

因此,以软法为指导,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规范、社会共同体自治规范等,灵活地根据现实情况进行约束监督,能使央企更全面、更灵活地履行社会责任。

(三)加强央企内部机制建设。督促央企履行社会责任,只靠外部环境的压力达不到大众所期待的效果,还需要央企构建合理、科学的职工管理系统,同时建立一套严谨、系统、全面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建立央企管理层综合业绩考察体系是使央企管理合理化的方法之一,以整体社会效益指标为基础进行衡量, 同时参考资源的稀缺性与投向,对管理层的决策进行评估,使央企的管理制度化。而建立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不仅关系到央企社会责任的实现问题,更关系到其经营效率和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在制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时,不仅要打破传统“企业办社会”的标准,防止用计划经济下对央企的评价标准来取代央企的社会责任,也要对央企改制以来单纯强调经济效益的评价标准进行修正,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完整要求充分纳入到央企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之中,从而使其真正有助于推进央企社会责任的实现。目前对我国央企绩效考核的办法主要集中在经济任务和政治任务完成度上,从企业全面长远发展而言,不只缺少对央企自主创新能力、国际国内竞争力等企业潜在能力的评价标准,还缺少对央企的公益责任、环境和社区责任等社会责任的评价要求,现阶段单一的评价标准不利于央企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在社会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因此,完善后的评价体系应当强调公益责任的优先性,并将国有企业对股东、员工、消费者、环境、社区等利益相关方的责任纳入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进行规范,防止出现片面地以慈善责任完成度作为衡量央企是否全力履行社会责任的标准。

(四)建立奖惩机制。目前央企自律性不足,政府应以约束手段进行引导,适当的奖惩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央企完善社会责任。惩戒方面,社会责任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央企的日常情况进行跟踪、检査。对于侵犯劳动者权益,违反环境保护法,违反生产安全法等发生社会责任倒退的央企,应以行政、经济等手段,给予相应的惩罚,督促其改善行为,纠正企业不良举措,扭转央企运行理念。对于拒绝履行社会责任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予以严厉查处并追究负责人相应的责任,并可在媒体、行业内进行通报、备案并勒令其整改。在奖励制度方面,对努力承担其应有社会责任,并做出贡献的央企,政府应进行大力宣传和表彰,给予政策、资金及精神层面的奖励。这样可以帮助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提升其竞争力与知名度,使其劳有所得,而树立起先进模范,又可以在央企之间形成理性的效仿和良性的竞争,培养起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引导央企社会责任的履行向积极方向发展。

(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对央企社会责任履行的监督是法治的要求,也是对国有财产的保障。央企社会责任履行的监督有多种分类:以央企接受监督的范围来看,包括对其作为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的监督和对其在破坏社会利益以后进行的补偿的监督;从央企社会责任的监督主体来看,包括政府执法部门、社会责任监督部门、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的监督。

监督者对央企社会责任的监督均在法律范围之内,无论是具有行政权力的政府部门、还是作为央企最终所有者的公众,其对央企的监督都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得给央企的正常经营带来损害。当然,央企也应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发布完备、透彻、深入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方便监督者了解央企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从而树立在社会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 毛羽.凸显“责任”的西方应用伦理学—西方责任伦理述评[J].哲学动态,2003(9):20-24.

[2] 刘凌林.激发企业社会责任,政府重视是关键—访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仲大军[N].中国企业报,2003-12-15(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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