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从分析劳动者带薪休假的现状入手,讨论了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第三方等方面影响带薪休假制度实行的影响因素,提出解决带薪休假制度实行难的措施。
关键词: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现状;影响因素;对策
休息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我国宪法的明文保护。“带薪休假”制度是公民休息权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带薪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每年所固定享有的保留原有工作职务以及工资的一定时间段的连续假期。这项制度在我国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有明确的规定,这表明带薪休假在我国已是法定制度。2007年国务院又正式颁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1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指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将基本得到落实。但是就目前来看,在带薪休假制度的具体执行和落实上,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现状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曾做过一项针对国内带薪年休假情况的调查,一共有3913人参与调查,50.4%的人表示从没有享受过带薪年休假,所在单位实行带薪休假的受访者不足半数(40.6%)。 从单位性质来看,74.3%的人认为私营企业带薪年休假的实行情况最差,个体工商户次之(60.1%)。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并没有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在一些已经实行带薪休假的单位,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许多职工多年未享受到带薪休假的待遇,而未享受到带薪年假待遇的职工,也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同时,也存在一些单位带薪休假因需要领导审批,而单位工作繁忙,带薪休假的天数便远远不足。有些单位则规定刚进入工作岗位一年或者两年不得享受带薪休假。
二、带薪休假制度实行的影响因素
1.从劳动者的角度看
尽管在《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带薪休假被规定为劳动者的一项权利。但目前我国大多数劳动者的权利意识不强,很多劳动者并没有意识到带薪休假是他们本应享受到的一项权利,而是认为这是单位提供的一种福利。可见职工对带薪休假的性质认识不足。
即使劳动者认识到带薪休假是他们享有的一项权利,但也面临着很多问题。
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这一现实是阻碍带薪休假制度实行的一个重要因素。金融危机后,很多企业大幅度裁员,导致世界整体上失业率高居不下,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官方数据,此次金融危机导致全球范围内的失业人口再增加2000万。同时,每年还有大量的大学毕业生寻求就业。除了少部分具有极为突出的个人能力和专业水平的员工外,大部分普通员工在严峻的经济形势的背景下,面临着随时被解雇的风险的情况下,只会更加珍惜自己的工作,加倍努力工作,因为惧怕被解雇,更加不会主动要求带薪休假。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便不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甚至想出各种办法来规避法律,国社科院著名研究员唐均认为,当职工的“休假权”和“生存权”相冲突的时候,职工身上的“弱者”标签被体现的淋漓尽致。
劳动者主动放弃也是阻碍带薪休假制度实行的另一重要因素。我国大部分用人单位实行的是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薪酬制度。一般基本工资只有区区数百元,绩效工资则占员工工资的大部分。在这种情况下,职工为了获得更多的报酬,便会主动放弃自己休假的权利。
2.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
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则占据上风。劳动者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服从于用人单位的安排。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财富的积累期,一些用人单位并没有树立起以人为本的观念,只重视单位的利润增长,忽视人的利益,压榨劳动者的价值,将让员工加班加点视为理所当然,以牺牲职工的休息时间为代价,换取单位的高绩效没有重视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人性化管理缺失。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节约人力物力,提高生产效率,想尽各种办法规避法律的规定,变相甚至直接不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因为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意味着用工成本的增加。在面对职工合理合法的休假请求时,总是以单位业务繁忙、人手不够等为借口予以拒绝。甚至有些用人单位威胁员工,“如果要带薪年休假,就解雇你”。在这样的情况下,带薪休假自然成为了一种奢望。
3.从第三方机制的角度看
在目前的情况下,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博弈中,缺乏平等的话语权,没有哪个员工愿意为了自己权利而失去“饭碗”。因此,需要第三方的介入,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但就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工会、劳动监察部门和法院等第三方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第三方的介入面临一个重要问题,法制的不健全。尽管《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都对落实带薪年休假作出了规定,但缺少严格的惩治、监管机制。一方面,从惩治上看,用人单位因未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只要承担两种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具体的责任有三种,三倍支付报酬、加付赔偿金、限期改正。在刑法上,也并没有专门保护带薪休假这项的罪名。另一方面,从监管机制上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这一规定十分笼统,并不具体,而在实践中条例中的上述相关部门在主东监督检查、维护职工休假权利的责任并未得到有效承担。单位工会由于其资金是来源于企业,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劳动监察部门的不作为也是责任没有有效承担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实践中,很多劳动监管部门并未主动深入用人单位检查,而是等着劳动者来投诉,而劳动者往往受制于各种因素不敢去投诉。事实上,这种劳动监管部门的消极不作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由于维权成本较高且时间较长,劳动者也往往不会选择法院来维权,因此,法院作为劳动者的最后一道保障,其所发挥的作用也极为有限。
三、完善带薪休假制度的具体对策
1.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尽管带薪休假这项权利已经在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但是,依然有部分劳动者没有认识到这是他们的一项权利。对此,政府应该通过多元化的途径对劳动者开展普法宣传。有关的司法部门应该多多深入基层,定时、定期到劳动者身边,对于带薪休假进行社会宣传和政府指导,让社会广大劳动者进一步了解国家有关此项制度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让社会更多人了解这些法律和政策,让劳动者渐渐懂法、用法。我们应让劳动者转变过去的思想,要深刻认识到薪休假是劳动者所享有的一项权利,改变过去对于休假制度的错误认识;认识到休假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为劳动者的权益考虑的,休假制度是为了更好的工作和生活而设立的,是有利于劳动者的发展的。另外,劳动者自己也应主动学习带薪休假的有关法律。只有这样,才能在维权的过程中做到有理有节。有些劳动者在对于法律的理解不深,在维权的时候就陷入误区,不仅维权没有成功,反而浪费了人力、物力和精力,这也是不可取的。因此,劳动者不仅要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也要提高自己的维权能力。这样,在出现问题之后,才能更好的拿起法律这个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要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监督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从而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促进用人单位实施带薪休假
2013颁布的《国民休闲旅游纲要》中提出,“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完善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的休假保障措施。加强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职工休息权益方面的法律援助。”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普法宣传,组织用人单位学习有关带薪休假的法律文件,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认识到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是有利于用人单位的长期利益的。另一方面,政府也要体谅企业在实行带薪休假制度上的难处,多多给予政策上的引导,对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的企事业单位予以支持,如给予税收优惠等。全国总工会也可以从企业奖励基金中提取基金,对这些企业予以奖励。这样,让用人单位看到好处,用人单位实行带薪休假的制度的意愿也会大大提高。
3.健全法律,完善第三方机制
目前,我国法律中关于带薪休假制度的规定都比较笼统,缺乏明确而细致的实施细则。在带薪休假的制度构建上,笔者有以下建议:首先,在带薪休假的时间上,可以适当增加劳动者带薪休假的天数。当前我国越来越严重的“过劳死”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因此,在当前情势下,让职工多一些休息休假时间,对个人、用人企业,以及对社会发展而言,肯定是利大于弊。和大多数西方国家相比,我国职工的带薪休假天数还是比较短,应该适当增加带薪休假的天数。其次,在带薪休假的休假时间的确定上,应该加大劳动者的参与程度,增加劳动者的话语权。如联邦德国的职工休假时间安排就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的。再次,在职工带薪休假的补偿问题上,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只有经济补偿,在《实施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休年假的最高要支付六倍的工资报酬。笔者觉得,我们的补偿形式略显单一,我们可以尝试借鉴英国的做法,以休假方式为主,以经济补偿为辅的补偿方式。这样,有助于真正落实休假制度。否则,即使是再高的补偿,劳动者依旧没有得到休息,也是于事无补。最后,以法律解释的方式明确劳动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程序手段,并且明确针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手段。同时,加大对用人单位故意违法侵害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利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力度,以此预防和减少用人单位因为违法成本低,甘愿违法侵犯劳动者带薪休假权利的情形。
在第三方机制中,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加强工会的作用。在西方发达国家,代表工人利益的劳动保障部门主要是公会,工会通过集体协商的机制来维护工人的利益。建议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行业工会,从而更加有效的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者权利方面的职能。由于行业工会的资金不是来源于企业,而是来自于税收等方式,有自己独立的运作资金,同时,行业工业受上级工会的领导,与用人单位的领导无关,因此,可以较大程度上避免用人单位对工会的操纵,从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利得到实现。
与此同时,为了实现带薪休假制度,强制保障也很重要。国家应该建立一个以劳动执法部门为主,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的立法体制环境,以保障劳动者这一权利的实现。在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也应该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参与到制度的监督中,比如要求用人单位上交有关的企业文件,定期到用人单位调查实行情况等等,将“等举报”的被动式履行转变为主动式履行,劳动部门也要及时上报未旅行这一制度的用人单位,依法处理。
四、结语
实施和推广带薪休假这项制度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合法休息的权利,这是一项“以人为本“的制度。这项制度的实现需要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第三方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周敏慧.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的意义、现实性与保障体系[J].消费导刊,2008(01).
[2]王友青.企业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的现状及对策分析——以西安为例[J].消费经济,2010(02).
作者简介:王芯洁(1993.2- ),女,浙江瑞安人,系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