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我国民间金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2014-06-19 07:10杨金淩谢舒宜
时代金融 2014年15期
关键词:民间金融中小企业规范化

杨金淩 谢舒宜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非常重要的金融支持,但是,民间金融却很难得到政府的认可和重视。而近年来随着我国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的事件频频发生,引发了一定程度的金融和社会风险。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民间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民间金融发展经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间金融 中小企业 规范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人民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和高收入阶层的凸现,我国民间金融活动蓬勃发展了起来。据相关资料显示,2004年我国民间金融的规模约为9000亿元,民间金融业务规模与正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的比例为40%,民间金融规模占我国GDP的比重为6.5%;到2013年,我国民间金融规模已超过30000亿,且近年以近三成的速度增长。但是,我国民间金融在其发展的过程当中,逐渐暴露出了种种问题。

一、我国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金融利率呈“高利贷”倾向,信贷风险较高

2011年以来,央行多次上调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不断地收紧银根,国有银行的信贷资本基本上流向了国有企业,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由于中小企业向正规银行贷款困难较大,时间长、手续繁琐,大多数中小企业选择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问题,但民间金融处于隐蔽的状态,一般不受政府和法律的约束,其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所以民间金融利率往往较高,有时高于法定利率很多倍。如果民间金融利率过高,超过了企业的利润率,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无法偿还高额利息,很容易诱发信用危机,出现老板跑路、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

(二)金融市场信号失真,干扰政府的宏观调控

面对民间金融高利率的诱惑,许多人选择民间借贷而不愿意将钱存放在银行里,这造成了银行业资金的大量流出。而民间金融具有自发性和无序性的特点,这会使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受到影响,对国家信贷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不利。另外,一些民间金融机构脱离政府的监管,其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比如高息揽储和盲目贷款使大量资金流向水泥、煤炭和房地产等行业,这些大多属于高耗能、低技术水平的行业,其贷款国家政策并不支持,而它们却能通过民间借贷获得资金,造成了大量资金体外循环,进而对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产生干扰,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三)民间金融得不到法律的认可,立法滞后

我国的金融体系以官方金融为主,不仅四大国有银行具有国有性质,其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由各级政府拥有控股权,甚至连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也都具有官方金融的性质,而民间金融机构却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完善的民间金融法规,关于民间金融的相关法规都是零星分布在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由于民间金融立法滞后,导致了相关部门对民间金融的监管缺失,使得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活动频发,扰乱社会金融秩序。

二、国外民间金融发展的经验总结

(一)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

国际社会规范民间金融的基本经验之一是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例如台湾。在台湾地区的经济生活中,以和会为代表的民间金融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台湾当局并没有赋予合会等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地位。在这个阶段,“倒会”风波接连不断,引发了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于是,台湾当局提出了“民间金融合法化,监督日常化”的政策,使得原来不受管理的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走上了规范发展的道路。1994年,台湾当局以法律的形式对合会的契约条款、会员权利义务和倒会处理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从此,一直由民间自发形成和维持、备受当局打压的合会成为了由法律制约、在法律范围内自主经营的合法组织。

(二)加强民间金融组织管理

完善的组织管理是国际社会规制民间金融的有效方式。具有代表性的组织管理模式有官民結合、上官下民的管理体系和多元复合、上虚下实的管理体系,前者以法国为代表,后者则以美国为代表。在美国,民间金融广泛分布于城乡之间,最常见的三种形式为地方性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和信用合作社。美国国会通过立法,成立信用社全国管理局和信用社监督专员全国协会,分别对信用合作社和储蓄贷款协会进行监管。在法国,民间金融的管理体系采取自下而上、功能职责层层区别的三级管理体制。处在最基层的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由社员入股组成;在中间层的省农业互助信贷银行是由地方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共同组建;最上层的中央农业信贷银行负责监督各个省的农业互助信贷银行业务,并且对其资产和账目进行审查。

(三)加强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

国际社会规制农村民间金融的一个重要途径是重视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的合作。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分为水平联接和垂直联接两种模式。水平联接指的是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在这种模式之下,借款人不但可以向正规金融申请贷款,也可以向民间金融求助,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是平行不交叉的。而垂直联接指的是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之间是合作的关系。民间金融首先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之后又将贷款贷给相应的借款人,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业务是相互交叉的。

三、规范我国民间金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民间金融法律制度,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

至今我国的民间金融还没有合法的地位,民间金融的合法权益很难受法律保护,通过立法来规范民间金融发展是未来的趋势。因此,应针对目前中国的国情,制定一部专门的《民间金融法》,对民间金融进行统一的规范。其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民间借贷的门槛条件,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条件要求、民间金融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二是制定民间借贷的标准合同,要求借贷双方统一按该标准合同签订协议;三是仿照银行的管理要求,明确民间借贷对个人、机构放贷的最高融资额和比例要求;四是规定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措施、危机处理程序和法律责任等等,将非法民间金融行为纳入法律加以规范。

(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金融业的渠道,构建多层次的金融体系

引导民间资金建立为广大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民营银行,利用草根金融支持草根经济,构建与企业类型相匹配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中小民营银行,可以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正规金融渠道,降低了系统性金融风险。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社区银行经验和我国的村镇银行经验,逐步放宽民间资本组建地区性中小民营银行的限制,同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立城市中小民营银行,将满足条件的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改造成规范运作的中小民营银行,并在市场准入和利率方面给予更大的灵活性。

(三)对民间金融进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对于民间互助性借贷活动,政府不需要强行干预,而应该鼓励其向规范化和契约化的方向发展,应该在法律上对此类借贷契约进行保护。对于特定企业内部小范围的集资活动,政府需要采用事前备案制度对其进行监管,监管的重点是融资利率的合规性及资本投向。而对于大量公众或机构参与的、借贷金额规模较大的民间融资活动,政府需要进行重点监控。目前,还应该加强对网络信贷活动的监管,强制要求信贷网站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将网络信贷交易纳入监管范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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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曙卿,朱斌.民间金融与小企业融资困境分析[J].时代金融,2013.

作者简介:杨金淩(1986-),女,汉族,广西贺州人,就读于广西大学商学院,研究方向:金融学;谢舒宜(1983-),女,汉族,广东南海人,就读于广西大学商学院,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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