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刑事诉讼中物证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2014-06-19 03:10吴晓烊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物证规范化证据

吴晓烊 王 军

作为一种传统的、被广泛采用的诉讼证据,物证存储着各种各样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可以为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提供重要的依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和定罪量刑的前提,是进行刑事诉讼的主要依据,也是避免冤假错案的重要保障。作为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证其规范化显得特别重要。正如赫伯特·麦克唐奈说过“物证不怕恫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不会向人那样受到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物证总是耐心地等待着真正识货的人去发现和提取,然后再接受内行人的检验与评断,这就是物证的性格。”①孟令芳 :《物证技术的发展对我国物证制度的影响》,《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3期。因此,只有充分熟悉和掌握物证的“性格”,物证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否则证据链便有可能因为物证的瑕疵而充满了怀疑性和不确定性,由此损害证据的可信度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同时,《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公布对我国的刑事证据做了更加规范和严格的规定: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一旦发现证据有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原则上便不具备证明能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因此,有必要对物证的法庭适用性和规范性要求作出细致和深入的探讨。

一、物证收集中的问题与对策

(一)物证收集中的问题

物证收集的合法性问题,更多是以刑诉为切入点,要看物证之收集活动所处的社会制度对这些刑诉活动提出了怎样的要求、或者给出了哪些限定。①李学军:《物证收集的合法性问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1.实质物品物证收集中的问题。所谓实质物品,是直接从犯罪现场获取,经过检验和鉴定,可直接在法庭适用的证据。实践中,作为实质物品的物证涉及到方方面面而且复杂多变,不同物证在同一案件中相互联系,同一物证在不同种案件中相互区别。对于物品物证的收集需要采用统一但有区别的方法来进行。例如在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遗留下来的烟蒂、犯罪工具、衣服等,这些都属于实质性的物证,收集起来相对简单和容易。但在公安工作中,部分民警面对盗窃现场,往往不注重保护它的原始性,直接上手操作、直接地面接触等,从而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最初的犯罪现场,同时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收集到的物证的排他性。某些民警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素养,也会导致物证收集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总的说来,在物证收集环节主要存在的问题便是对部分物证的不重视、对案件现场物证保护意识的缺乏。

2.特征物证收集中的问题。所谓特征物证是指通过其外部特征实现其证明作用的物证,常见的有手印、足迹、工具、枪弹痕迹等。这类痕迹物证的收集一般需要现场痕迹显现,照相固定提取或者胶带粘贴提取的方法进行收集,对于提取的方法,是进行拍照固定提取,还是进行粉末刷显提取;是现场物理提取,还是到实验室进行化学处理显现等都需要根据现场决定。同时这类物证的收集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例如对于枪弹痕迹的收集,现场弹头的提取,怎样拍照固定提取弹头的位置,提取弹头时,如何避免破坏上面的血迹、指纹或其它物质,每个弹头放置的容器如何选择等等都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分析与操作。然而,在实地勘察现场时,经常会出现技术人员和侦查人员分工不明确,工作交叉重复的现象,部分侦查人员还会扮演勘察人员的角色,如果缺乏一定的基础知识和经验,很难收集到这一类有物证有价值的线索,最终使得大量的物证信息很可能会丢失或毁损,对于案件的侦破是很不利的。

3.属性物证收集中的问题。所谓属性物证是指以其特定的内部属性实现证明作用的物证,如投毒案件中的毒物、爆炸案中的爆炸物、犯罪嫌疑人的血液(DNA)等,这些物证的共同点之一便是在现场无法第一时间获取准确、可靠、有效的信息,需要在实验室进行进一步的鉴定和研究才能得出结论。其中案件现场最为常见的便是对于血液的收集,其分析的核心便是精确率高达99%的DNA 测试,因其稳定性强、可信度高等优势而在刑事诉讼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所以对于第一步的收集工作务必要做到“零污染”。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侦查人员对其的收集缺乏一定的程序性规范,比如对于血液的固定拍照,缺乏一定的连续性;对于血液的收集与保护,忽视了其原始性和时效性等。对于这一类属性物证的收集,侦查人员可能会浅尝辄止,继而会存在收集的不完整性;忽略了它的排他性,不注重避免与其他外界物质的接触,从而造成对这类物证的干扰。

(二)物证收集过程的规范化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所谓“外部特征”是指物品的外观、颜色、体积、数量、重量等;所谓“存在状态”是指固态、气态、液态等;所谓“物质属性”是指密度以及坚硬、柔软、尖锐、圆钝、容易破碎、容易折断、有毒、有害等物理或者化学属性,物证正是基于这些特征而对有关案件的事实起证明作用的。所以不同类型的物证其收集规范性的要求也是因物而异的,但从实际公安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来看,要想提高物证证据证明力,其改善途径是有共通之处的。

1.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这是物证收集规范性的前提和保障。我国就物证的收集等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如我国现行刑诉法第113 条和第134 条就是具体的体现。在物证收集过程中,侦查人员要注重证据意识,其作用有多种表现,决定着主体对于证据基本问题的态度,制约着其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等解决证据问题的能力并影响着具体的司法证明活动。①王戈:《论侦查人员证据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人民检察》2007年第14期。因此,要想在物证收集方面做到规范化,就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使每一项环节都有法可依、有法可据,树立法律意识、规范自觉性以及证据意识,从而到法庭适用时不会以非法证据而排除在外。

2.收集物证要采用联系、全面、整体的方法。面对一个案发现场,物证的提取固然重要,但如何辨别伪造现场与第一现场、如何确定物证的价值性以及如何运用物证的联系性等显得尤其重要。物证本身就是在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形成的,其自身就是犯罪行为对客观外界反应的结果,或者是犯罪行为派生的结果,甚至本身就是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工具,因此,物证材料本身可能就直接承载或附着特定的犯罪痕迹或其他与案件相关联的信息。②许昆、王峥:《侦查机关侦办命案收集证据存在问题剖析》,《证据科学》2009年第3期。所以,对于现场物证的收集,要避免仅凭主观来判断哪些是有用的物证、哪些是无用的物证,更不能随意改变物证的存在状态,应结合案件现场,固定与提取相结合,保持物证的连续性,从而提高整个“证据链”的证明力。

3.证据提取、固定手段需规范化。现场勘察是进行案件侦破和刑事诉讼的重要手段,因此其规范化要求显得极其重要。证据提取、固定手段的规范化不仅包括针对不同种物证需采用不同种方法进行收集,还包括证据提取、固定的过程中要以科学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同时对于现场勘察记录等一些纸质的文件要规范填写、妥善保存,细微之处的规范方能保证证据的证明力不会受到质疑。

二、物证检验中的问题与对策

科技的迅速发展对经济和社会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公安工作也不例外。视频监控、DNA、毒物以及指纹的认定,无一不需要借助科学的力量。而对于我国物证检验科学化而言,虽然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与改善,但总体看来还是处于比较滞后的状态。

(一)物证检验中的问题

1.检验人员的专业性欠缺。这种专业性不仅体现在其专业素养上,还体现在其专业道德修养上。检验人员在案件中应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但少数人员由于缺乏对其工作的正确认识,从而被利益所驱使,做出虚假、偏差的检验结果,而由于这种检验结果带有一定的专业性,外行人一般会难以察觉,同时国家对这一方面的规定、制度缺乏,可能会使一些人钻了法律的漏洞。

2.检验机构的标准性不统一。从目前来看,检验机构即鉴定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设在公安机关内部的检验机构,另一种是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认可成立的鉴定机构,两种机构所作出的结果都可以作为法庭上的证据来使用。但随之带来的问题便是不同机构作出不同的鉴定结果,那么法庭应该采纳哪种意见呢?这样便会出现分歧,导致检验结果因为存在一定的疑问而使它的可信度证明力降低。检验机构的标准不统一一方面是由于目前尚未出台较为完善的制度,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不同鉴定机构由于经验、实践的积累不同,难免会出现一定的偏差。

3.检验程序的规范化不足。物证检验程序的规范化主要包括物证提取、送检过程中的规范化、物证检验人员鉴定程序的规范化、相关鉴定文书的规范化等。在公安机关实际操作过程中,在检验程序的第一环节即送检过程中往往会忽略掉一些细节性的问题,如对提取的物证除按要求进行编号、标记之外,还需要针对不同种的生物检材采取不同种的措施进行固定包装,有的还需要进行预处理。那么如何采取措施、采取怎样的措施、应由哪些人员采取措施,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较为详细的制度,从而导致这一环节可能会在法庭适用时受到一定的质疑。其次,检验人员在鉴定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因为物证检验是判断物证是否具备证明力以及具备怎样的证明力的关键环节,因此制定较为统一和完善的检验程序规定很有必要。鉴定结果可能会产生或模棱两可或主观臆断等一些现象,从而导致证据证明力的降低,不能被法庭所适用。送检的物证经检验后送至法庭,但这并不代表物证检验这一环节宣告结束,相反的是这是物证检验的核心所在,有时能够决定案件是否能够成功诉讼。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如果不对这一方面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那么很有可能在法庭上会因为其中某一方面的不足而丧失证据证明力,严重阻碍了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甚至可能会影响和谐社会的发展。

(二)物证检验过程的规范化

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中国司法实践越来越重视客观证据的作用,而物证检验无疑在客观证据的角色扮演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因此,为规范物证检验结论等客观证据在审判中的运用,法律法规开始制定并不断完善。尽管如此,在现实公安实践过程中,物证检验工作仍然没有完全的规范化,那么如何促进物证检验的规范性、如何增强物证的证明力作用,是新时期条件下值得探讨的话题。

1.增强物证检验的可靠性。首先,检验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物证鉴定专业能力和物证鉴定的实际经验,其次检验的方法和手段除依靠公认的科学技术之外,还需要遵循标准的操作规程。对于如何评判专门人员对于分析、检测结果的评价是否合理、有据,可以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法:第一,严格贯彻落实鉴定人负责制度。只有完善了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员才不会主观臆断,才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依据科学技术给出客观、公正的结果;第二,建立完善检验监督体制。由于物证检验主要依靠科学技术手段,所以其检验结果难免会有晦涩难懂的地方,一方面当事人双方、法官等人可能会因不理解而产生质疑,另一方面检验人员可能会利用这点而做出利益驱使的结论。因此,可以建立检验监督体制,由国家司法部门组建具备相关知识的专家监督小组,在法庭质证时监督检验结果是否合理、有据。这样由第三方所做的再确认,便会大大提高物证检验的可靠性。

2.增强物证检验的稳定性。从理论上来讲,就某一鉴定事项,应该只有一种鉴定结果。但从现实来看,很多情况下,针对同一鉴材,不同鉴定机构或同一鉴定机构不同鉴定人员可能会得出不一样的鉴定结果。因此,我们可以针对具体的鉴定对象及特点进行分类管理,建立相对规范统一的检验手段、方法、仪器、设备、操作步骤等,同时对于鉴定机构,包括鉴定人员的资格认定、实验室的认定等制定严格统一的标准,这样不仅能够增强其稳定性,还能提高物证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证明力。

3.增强物证检验的科学性。物证检验的科学性不仅表现为技术手段的科学性,还包括在物证检验的全过程中都需要做到科学、合理,从而在检验的最后一个环节法庭质证上不会因为非法证据而遭到排除。增强物证检验的科学性,核心在于加强法庭科学的建设和完善。其重要内容之一的便是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仅可以防止其暗箱操作,还能够就检验结果进行科学的认定和质询,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因此,鉴定人员在检验的一开始便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采取科学、合理的检验设备和操作手段,这样才不会在法庭上出现差错而导致证据的灭失。除此之外,法庭科学的基础建设也不容忽视,主要包括制定标准的基础研究工作,也包括建立物证样本的数据库,比如指纹数据库、DNA 数据库、枪弹数据库等。①刘耀:《加强物证鉴定标准化建设》,《中国司法鉴定》2003年第4期。法庭科学相关制度的健全,才能使包括物证检验乃至整个“物证链”保持其科学的属性不变。

三、物证保管与交接中的问题与对策

从物证的发现到物证的提取、固定和收集,从物证的检验到物证被提交到法庭,整个过程往往要经过较长时间,在这期间,物证的保管与交接便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工作。因此,保证物证在保管与交接过程中的规范化,就保证了物证的证明力不会降低,也就保证了整个“证据链”不会断裂。

(一)物证保管与交接中的问题

物证的保管与交接按主体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部分,即现场勘查中勘察人员之间的保管与交接、送交检验中现场勘察人员与检验机构之间的交接以及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相互之间的保管与交接。只有在每一个环节做到规范、科学化的管理,才能让物证不会因为时间、地点的变化而发生本质性的变化。

1.现场勘察人员之间的保管与交接。主要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现场收集环节中的物证的保管与交接,二是物证收集后、被送检之前的保管。在送检之前物证保管缺乏责任制度、缺乏对物证的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对特殊物证保管的技术支撑,从而可能会导致物证出现被替换、掉包、变质、毁坏等严重的后果。

2.现场勘察人员与检验人员之间的交接。国外著名学者克里希南曾说过:“侦查员和犯罪实验室检验人员间的密切合作,是充分利用相互间的才能的基础。”①李保字、贾牧樵、李玮琳:《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现场勘察人员与检验人员之间的交接最主要的途径便是物证的运送。在运送过程中,各种防护技术实际上还是物证包装过程的延续,例如物证包装器大多还需要加入各种材质的垫料,目前经常使用的垫料有碎纸、泡沫、棉垫、木屑等几种。②傅晓海:《常见物证的包装与运送》,《中国防伪报道》2012年第2期。垫料所形成的垫层能够更加牢固的固定物证,防止出现挤压情况。除此之外,物证的运送过程还需要交通工具,专业级的现场勘察车(也称为流动物证实验室)应该说是最为理想的选择,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此高级别的技术装备还需要一个发展过程。

3.检验人员的保管。在物证检验环节,同一物证可能会进行不同性质的检验,不同物证可能会进行同一性质的检验。这就要求检验人员不仅需要具备物证如何妥善保管的相关知识,还需要具备在与相关检验人员交接物证时的程序意识和规范意识。检验人员在对物证进行保管时,最主要的便是防止物证受到污染。在这一阶段物证污染的来源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于人的污染,二是来自于物的污染。实验室人员也常常起着物证交叉污染的中间载体的作用,检验人员的衣物和手套可能将前面检验案件的物证物质污染到后面的物证。③王桂强:《物证鉴定中的物证污染问题》,《刑事技术》2005年第5期。物的污染一方面表现为实验室清洁度不够导致实验室物证检验台、物证储藏区等设备对物证造成一定的污染,另一方面表现为物证之间的相互交叉污染,这主要是因为保管方法不当所导致的。另外,实验室的环境条件也会影响到物证的“保质期”,实验室通风或恒温系统可能导致一些物证物质漂浮在空气中,特别是一些纯度较高的样品,进而对实验室内检验的其它物证造成污染。④张明升、王伟:《物证污染的防范》,《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不同物证要进行不同性质的检验时,需要检验人员之间的交接。这种交接其实也是对物证的一种特殊保管,我国在这一方面做得略显粗糙,检验人员在完成自己检验、移交其他检验人员进行不同种检验时,在包装物上留下的信息较为简单,另外相关的记录工作不尽完善,使得物证在检验人员之间流通的过程中规范化不足。

(二)物证保管与交接过程的规范化

物证能否发挥它应有的证明力作用,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便是保证物证从收集到检验的整个过程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因此只有提高物证保管与交接环节的规范化,才能保证物证的质量,才能在法庭上彰显它的证明力作用。针对我国当前公安实际,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和经验,我们应注重加强“物证保管链”的建设。

1.加强物证管理的软件和硬件建设。物证的保管至少需要由两方面来保障:严格的物证保管制度及科学的物证保管手段。①李学军:《程序和实质:鉴定结论发挥证明力作用的双重保障——以物证鉴定为例》,《法学家》2008年第2期。针对我国物证对于保管方面的措施较为薄弱的状况,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物证保管的操作程序标准,包括从物证的收集、送检到检验都应有细化而明确的标准和规定,落实倒查机制,在每一个环节都应有相关的负责人员和负责机制。同时,对于物证的保管,应加大科学研究的投入和先进设备的引入,提高和改善物证保管的设备支撑环境,从而增强物证的稳定性,提高其证明力。

2.加强物证保管与交接环节的监督。这种监督不只是为了防止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还能够对物证的存在状态进行时刻的关注。对相关的记录和材料进行妥善管理,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及时监控、及时解决,防微杜渐。同时,对于不执行操作程序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保证整个证据链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3.加强保管人员相关的科学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引导。合格的物证管理人员不仅需要具备基础的法律知识,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操作,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科学知识,如对于不同种的物证采取恰当的保管方式,对于在物证保管期间出现的问题能够寻求最有效的方法解决等,这些都需要一定的知识储备,同时相关的管理经验可以进行互相的交流和学习,使物证在整个大环境下都能得到科学、有效的保管与处置。

4.加强“物证保管链”的相关记录和存储工作。物证保管与交接的每一个环节都应有专人负责并做好相关的记录,每一个保管人员都应当把自己的姓名和接管该物证的日期写在物证标签上,并且在有关的移交文书上签名或盖章,每件实物证据的保管环节应当构成一个完整的链条,不应有间断或短缺。②罗亚平:《关于完善物证保全制度的思考》,《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而对于存储工作,除了一般的在物证存储室存储之外,还可借助相关的计算机技术,使物证的保管工作走向科学技术现代化的道路。

四、结语

在刑事诉讼中,物证具有证明力的前提条件是它需要具备证据的基础,因此在物证的收集环节需要保证其客观性、关联性,在物证的检验方面需要保证它的可靠性,在物证的保管与交接环节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关注。物证具有证明力的必要条件是它需要避免质疑和排除,因此在物证的收集环节需要保证它的原始性和合理性,在物证的检验方面需要保证它的科学性和稳定性,在物证的保管与交接环节需要保证它的制度化。只有通过体制建设、人员监督和技术支撑等方面的紧密结合,才能促使物证工作以及整个证据链满足规范化的要求,从而提高公安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最终促进整个社会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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