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唐代法律中的涉外法

2014-06-13 03:04王栋亮郜俊斌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唐代外国人

王栋亮 郜俊斌

摘要:唐代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鼎盛阶段,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达,为唐朝对外交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一时期,大量外国人来到唐朝学习和经商,为了保障外国人在唐朝活动应当享有的正当权利,稳定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唐政府专门制定了一系列涉外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涉及外国人出入唐朝边境的规定,外国人在唐朝生活、学习、经商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体现了唐代法律开明严谨的特点。

关键词:唐代;涉外法;外国人

中图分类号:D904.2=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7836(2014)04-0191-03

一、引言

唐代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鼎盛阶段,其高度发达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对周边国家有莫大的吸引力,外国人来华游历、学习和经商者不计其数。为了维护国家对外交往的利益,同时也为了保护外国人在唐朝应当享有的正当权利,唐朝统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涉外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几乎涉及外国人在唐朝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本文欲针对这一情况,对唐朝法律中的涉外法作以简要分析。

二、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唐朝的外国人按其身份,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各国政府派出的人员,诸如各国的外交使节以及留学生等;另一种则是民间形形色色的各类人,如各国来唐经商的商人和僧侣等。

据《唐会要》记载:“西蕃诸国通唐使处,悉置铜鱼,雄雌相合,各十二只,皆铭其国名,第一至十二,雄者留在内,雌者付本国。如国使正月来者,赉第一鱼,余月准此,闰月赉本月而已。校其雌雄合,乃依常礼待之,差谬,则推按闻奏。”蕃国外交使节到达唐朝边境,必须要出示唐朝颁发给各国的铜鱼符,这种铜鱼符分为两半,一半交予各蕃国使节,一半唐朝自己保留,外国国使须按不同的出访月份出示不同的符鱼,唯有两半铜鱼符核对无误,才准进入唐朝。

另据《唐律疏议·卫禁律》记载:“诸私度关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不由门为越。疏议曰:水陆等关,两处各有门禁,行人来往皆有公文,谓驿使验符券,传送据递牒,军防、丁夫有总历,自余各请过所而度。若无公文,私从关门过,合徒一年。越度者,谓关不由门,津不由济而度者,徒一年半。”除外交使节出入唐朝边境需要出示铜鱼符外,其他人等出入边境皆需要出示公文。具体说,凡过水陆关津的要出示验符券,传送的要出示递牒,军防、丁夫要出示总历,其他人则要出示过所。如果没有公文而私自进入唐朝境内,私度者要被处以徒一年的刑罚。若是不从正门而私入者,情节更为严重,应处以徒一年半的刑罚。

蕃国使节进入唐朝境内后,其口粮均由唐朝政府供给。供给口粮的数目是按照各国的等级以及与唐朝距离的远近来计算的。《唐会要》收录的一份颁布于证圣元年(公元695年)九月五日的敕令中就记载:“蕃国使入朝,其粮料各分等第给,南天竺、北天竺、波斯、大食等国使,宜给六个月粮;尸利佛誓、真腊、诃陵等国使,给五个月粮;林邑国使,给三个月粮。”另有一份圣历三年(公元700年)三月六日的敕令:“东至高丽国、南至真腊国、西至波斯、吐蕃及坚昆都督府、北至突厥、契丹、靺鞨,并为八蕃,以外为绝域,其使应给料,各依式。”这份敕令规定,高丽国、真腊国等八个国家为一个标准,统一供给口粮,其他较这八个国家更远的国家以另外的标准供给口粮。另据《唐会要》“并蕃客辞见,并令光禄准旧例,于朝堂廊下赐食。”的记载来看,当蕃国使节完成任务回国的时候,唐朝政府同样也会为他们提供回程的口粮[1]。

《唐律疏议》卷八“越度缘边关塞”条注引《主客式》说:“蕃客入朝,于在路不得与客交杂,亦不得令客与人言语。州、县官人若无事,亦不得与客相见。即是国内官人、百姓,不得与客交关。”蕃客在进入长安之前,负责沿路护送的人员一方面不得私自同蕃客交谈,同时也应禁止蕃客同沿途的百姓随意交流,另外,沿路所经过的州县的官员也不得私自会见蕃客。

此外,唐律还禁止外国使节在唐朝期间,私下与人交易。如若违反,则严肃处理。《唐律疏议·卫禁律》规定:“因使私有交易者,准盗论。”疏议曰:“因使者,谓因公使入蕃,蕃人因使入国。私有交易者,谓市买博易,各计赃,准盗论,罪止流三千里。若私与禁兵器及为婚姻,律无别文,得罪并同‘越度、‘私与禁兵器。”外国人在唐朝生活的法律规定。

(一)外国人在唐朝居住

唐朝对外国人在国内居住,原则上是不禁止的,并且根据外国人身份的不同,相关的户籍管理制度也不相同。

首先是归附唐朝的外蕃首领和将士。对于战败被俘虏的外蕃首领,唐政府一般会赐予其一定的官职,并为其提供住所和日常饮食。如贞观四年(公元630年),唐朝征服突厥,突厥颉利可汗被俘虏,并被押送至长安,唐太宗便下令:“还其家口,馆于太仆,廪食之。颉利郁郁不得志,与其家人或相对悲歌而泣。帝见羸惫,授虢州刺史,以彼土多麞鹿,纵其畋猎,庶不失物性。颉利辞不愿往,遂授右卫大将军,赐以田宅。”对于有才能的外蕃将领,唐政府也会量才授官。为此,唐朝还专门为外蕃将领设立了一系列归降官职,如贞元十一年(公元795年)正月的一份敕令即规定:“置怀化大将军,正三品,每月料钱四十五千文,杂料三十五千文;归德将军,从三品,料钱四十千文;怀化中郎将,正四品,料钱三十七千文;归德中郎将,从四品,料钱三十五千文;怀化郎将,正五品,料钱三十二千文;归德郎将,从五品,料钱三十千文;怀化司阶,正六品,料钱二十五千文;归德司阶,从六品,料钱二十三千文……”

其次是归化的普通外国人。唐律规定:“化外人归朝者,所在州镇给衣食,具状送省奏闻。化外人于宽乡附贯安置。”对于外国人来归化者,唐中央命令地方政府一方面应为其提供衣服和食物,另一方面,应将具体情况写成奏章向中央汇报,并将他们安置在土地较为宽松的地方居住。待其安顿好之后,唐政府则会将其与国内的普通民户一样,划分为一定的等级:“诸蕃胡内附者,亦定为九等,四等已上为上户,七等已上为次户,八等已下为下户。”并按照各自不同的等级交纳赋税:“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三户共一口。”最后,是化外的奴婢。唐律规定:“凡化外奴婢,自来投国者,悉放为良,即附籍贯。本主虽先来投国,亦不得认。若是境外之人,先于化内充贱,其二等以上亲,后来投化者,听赎为良。”对于外国人来归化者,原先在本国的身份是奴婢的,如若在唐朝定居,应该除去其贱籍,并同普通人一样编入户籍。他们在外国时的原主人如果先于他投奔唐朝,唐政府是不承认两者之间原先的主奴关系的。此外,原先身份为良民的外国人在唐朝沦为贱民,如果后来有关系为二等以上的亲属归化唐朝,可以允许他的亲属将其赎免为良民[2]。endprint

《唐六典》卷十八《典客署》规定:“若疾病,所司遣医人给以汤药。若身亡,使主、副及第三等已上官奏闻。其丧事所须,所司量给。欲还蕃者,则给举递至境。首领第四等已下不奏闻,但差车牛送至墓所。”唐前期的法律规定,外国使节如果在唐朝生病,鸿胪寺应负责为其求医问药。如若不幸身死,第三等级以上的主副使节由典客署将情况向朝廷汇报,并按丧事所须为其提供丧葬物品。如想回归本国的,则由唐政府派官员护送至唐边境。第四等以下外蕃使节,则不必向朝廷汇报,直接由典客署官员派牛车护送至墓所。《唐会要》收录的天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的一则敕令又规定:“九姓坚昆诸蕃客等,因使入朝身死者,自今后,使给一百贯充葬,副使及妻数内减三十贯。其墓地,州县与买,官给价值,其坟墓所由营造。”至唐玄宗天宝以后,如若外国使节不幸在唐朝死亡,唐朝政府不再按照外国使节等级分赐丧葬物品,改为统一为其提供棺椁丧葬费,墓地也由各地州县出钱为其置买和修建,就地下葬,不再护送其亡灵返回本国[3]。

外国人在唐朝定居后,如想娶中原女子为妻,唐律是不禁止的。但《唐律疏议》又规定:“诸蕃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妻妾,并不得将还蕃内。” “蕃人入朝听住之者,得娶妻妾,若将还蕃内,以违敕科之。”即外国人在国内所娶的妻妾,只准在唐朝居住,不得私自将其带回本国。

外国人在唐朝居住,仍可信仰其原来的宗教,唐朝政府不会加以干涉。以祆教为例。祆教是西亚诸胡人广为信奉的一种宗教,随着胡人在唐经商生活,祆教也被他们传播到唐朝。长安城中粟特人分布最集中的西市附近,就有多所胡人修建的祆教祠庙,如靠近西市的醴泉坊“西门之南,祆祠”;普宁坊“西北隅,祆祠”。为管理长安城内的这些祆教祠庙,唐朝政府专门设立萨宝、祆正等官,并选取西域的胡人来担任这些官职。此外,《唐律疏议》还规定:“依官品令:萨宝府萨宝、祆正等,皆视流内品。若以视品官当罪、减、赎,皆与正官同。疏议曰:视品稍异正官,故不许荫其亲属。其萨宝既视五品,听荫亲属。”萨宝等官,同普通的流内官一样,在法律上不仅享有官当、减、赎等优免特权,而且还可以恩荫亲属[4]。

(二)外国人在唐朝学习

唐代高度繁荣发达的经济和文化,对周边各国有着莫大的吸引力。为了学习唐文化,这些国家纷纷派遣自己的留学生到长安学习。据《唐会要》记载,自唐初开始,就已经有大批留学生在国学太学中学习,贞观五年(公元631年)以后,“太宗数幸国学太学,遂增筑学舍一千二百间,国学太学四门,亦增生员,其书算等各置博士,凡三千二百六十员,其屯营飞骑,亦给博士,授以经业,已而高丽、百济、新罗、高昌、吐蕃诸国酋长,亦遣子弟请入国学,于是国学之内,八千余人,国学之盛,近古未有。”这些外国来的留学生就居住在学校修建的宿舍中,日常的衣服口粮均由唐政府免费供给[5]。

除留学生外,在唐朝充任质子的外国人也可以到国子监中学习,并由唐政府为其提供口粮。《全唐文》中收录了一篇新罗王金彦昇给大唐皇帝的奏章,其中就提到:“先在太学生崔利贞、金叔贞、朴季业四人,请放还蕃。其新赴朝贡金允夫、金立之、朴亮之等一十二人,请留在宿卫,仍请配国子监习业,鸿胪寺给资粮。”表明充作宿卫的蕃国质子也同样享有与留学生类似的待遇。

外国留学生不仅可以在唐朝的学校中学习,学习成绩优异者,还可以同唐朝的学子一起参加科举考试,考试成绩优秀者,还可授予官职。唐穆宗以后,科举的科目中还专门设立了宾贡科,用来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外国留学生踊跃参加科考。宾贡科不同于一般科举科目,它从命题、阅卷到录取都是单独进行,另有一套标准,不与科举考试其他科目混淆,这样就起到了照顾外国留学生的作用。通过宾贡科考试的留学生,同样可以被授予官职。

(三)外国人在唐朝经商

外国人在唐朝通过正常途径经商,唐朝政府是鼓励的。唐律规定:“诸外蕃与缘边互市,皆令互官司检校,市易之日卯后,各将货物畜产,俱赴市所。官司先与蕃人对定物价,然后交易。”可见,外国人在唐朝交易,必须通过互市来进行。在交易之前,应先由互市官检验物品。待到交易日,蕃商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将所要交易的物品带到市所,与相关的政府官员谈好价格,然后交易。交易的全过程,都是由政府代为出面,不允许蕃商在不经过政府的情况下直接同普通百姓交易[6]。

如若以非正常途径经商,唐律则明令禁止。前文已提到,外国使节在唐期间,不得私下与人交易,否则应按“盗”罪处理。不仅外国人不得私自与唐人交易,《唐律疏议》又规定唐朝人同样不得私下与外国人交易。《卫禁律》中就明确指出:“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与者,一尺徒二年半,三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唐律疏议》规定:“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即卖买已讫,而市司不时过券者,一日笞三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唐律规定,在交易牛马等牲畜和奴婢的时候,双方交易完毕,应及时订立市券,不立市券者,则会受法律的惩处。同时,掌管互市交易的官员也应及时检查交易双方是否订立市券,如未及时检查,掌管互市的官员也应依法惩处。

对于边境互市中交易物品的种类,唐律中也有严格的限定。据《唐会要》一份颁布于开元二年(公元714年)的敕令记载:“诸锦、绫、罗、縠、绣、织成、绢、丝、牦牛尾、真珠、金、铁,并不得与诸蕃互市及将入蕃。金铁之物,亦不得将度西北诸关。”按照唐律的规定,以上诸种物品,是禁止进入互市交易的,随身携带进入蕃国也不允许。绫罗绸缎这类丝织品蕃国是不能自己生产的,只能来源于唐朝在朝贡贸易中的回赐。唐朝通过限制这类货物出口,强化了蕃国对自己的依赖,同时也有利于蕃国维持同唐朝之间的友好局面。金铁之物的禁止出口,则是为了国防安全考虑,以防止蕃国人通过互市交易换取金属物品,用以制造各种武器[7]。

对于不顾禁令而一意孤行者,唐律则制定了相当严厉的处罚规则。《唐律疏议》“赉禁物私度关”条规定:“诸赉禁物私度关者,坐赃论;赃轻者,从私造、私有法。若私家之物禁约不合度关而私度者,减三等。”这就是说,私自携带违禁物品出关者,应按照赃罪的处罚标准执行。若是法律上允许私人所有,但仍属于禁止携带出境的物品,处罚相对较轻,按照赃罪的处罚减轻三等执行。

以上就是唐律涉外法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条文涉及外国人出入唐朝边境的规定,外国人在唐朝生活、学习、经商等诸多方面,体现了唐代法律开明严谨的特点。

参考文献:

[1]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2]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3]仁井田陞著,粟劲等译,唐令拾遗[M].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

[4]唐会要[M].北京:中华书局,1955.

[5]唐六典[M].北京:中华书局,1992.

[6]徐松.唐两京城坊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5.

[7]全唐文[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

Abstract:Tang Dynasty is the prime stage of Chinese ancient society, and its prosperity in politics, economy and culture lays a solid foundation for it diplomacy. In this period, a large number of foreigners came to study and did busines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of foreigners in Tang and maintain the social order, the Tang government specially worked out a series of foreignrelated laws concerned with the regulations on foreigners border crossings, life, study and business, which reflects the liberal and rigorous attributes of the law of Tang Dynasty.

Key words:Tang Dynasty; foreignrelated laws; foreigners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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