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何丹翩
权力掮客的那些事儿
文 何丹翩
商场上有掮客,官场上则有权力掮客。无论是商场掮客,还是官场权力掮客,起到的都是所谓“介绍买卖”“牵线搭桥”的作用,并在“撮合”成功后,收取“佣金”。
此种权力“中介”,干的实际上是“拉皮条”营生,为蝇营狗苟的双方介绍“业务”。这其中,利益链清晰可见,可谓受贿方、行贿方和掮客三方得利——作为受贿方的官员,是权力寻租“卖钱”;作为行贿方的商家,是出钱“买利”;作为权力掮客,则是“贸易生财”。
可以这么说,凡是有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的地方,就会有权力掮客。因此,究其实,它是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的“怪胎”。大凡在资金核拨、项目和招标生意中,权力掮客都有相当的“用武之地”。已经查处的许多腐败案件中,都可以看到权力掮客的出没。
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就如黑市买卖,“生意”只能在互相熟悉、放心的“圈子”内进行,所以,进入“圈子”也就好比是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当然,获得这个“市场准入”资格,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往往需要“托人”。这个被“托”的人便是权力掮客。
权力掮客的人员构成复杂。当前,权力掮客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官员的亲朋好友,包括投怀送抱的情人、“投契”的商人和活动能力强的社会人员,像气功大师、风水大师,甚至江湖骗子,他们利用亲密、亲近或利益同盟关系,“近水楼台先得月”,介绍请托、从事“中介”;二是利用自身单位和职务权力的官员,他们具有“先天”优势,可以轻而易举地“客串”权力掮客,在为他人提供“服务”后为自己获取非法利益。
再细分,常见的有审批掮客、招标掮客、引资掮客、推销掮客、诉讼掮客、招生掮客,甚至还有色情掮客等。他们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具有受到贿赂双方信任的身份,可为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进行“勾兑”,或者说,能为权力寻租搭建平台或开辟通道。
重庆检察机关在查处法院系统腐败案件中发现,律师的角色非常微妙,既是向法官的主要行贿人,也是法官与其他行贿人的掮客,平均一个出事的受贿法官,会牵出五个以上的行贿律师,个别法官与律师甚至已形成“利益共同体”。由律师出面直接与当事人签订高额代理合同,法官则用审判权、执行权支持律师诉求,变现非法利益后由法官和律师瓜分“利润”,有的案件律师要付出30%左右的代理费给法官。重庆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原助理审判员闫波(受贿385万元,被判处15年徒刑)在忏悔书中就说:“我觉得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就像是医生和医药代表的关系,律师把他们获得的律师费拿出一部分给法官,就像医生收医药代表回扣一样,是行业潜规则。”
近些年,权力掮客组织化运作日趋明显。所谓“组织化”,就是权力掮客不再是“单打独斗”,而是采用分工合作的模式,甚至是公司化的运作模式,从事掮客生意,进行“业务”介绍和操作,他们往往有一套熟练的运作方式,帮助行贿方在最短时间内“找对人”“办成事”,同时,再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利益输送和票据平账。
这些年,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查封物品的拍卖等过程中,权力掮客的公司化运作更加明显。为中标或获得委托,一些公司乃至大型国有公司不得不先向那些实为权力掮客的中介机构支付巨额的“咨询费”“业务费”“服务费”。当然,权力掮客会再按约定比例分成给官员,且走账表面看毫无破绽,或者将官员受贿财物隐匿于公司或私人账户,供官员日常消费使用。这就比直接贿送官员金钱或有价证券、房子、汽车等财物“安全”和“隐秘”得多,危害也大得多。
权力掮客的危害确实是非常严重的。
腐蚀公务人员,加速权力腐化。权力掮客往往会以各种名义和手段接近公务人员尤其是掌握实权的官员以取得信任,然后投其所好使其放松警惕。最终,那些意志不坚定、头脑不清醒的官员与这些权力掮客“一拍即合”,沦为他们的牟利“工具”,并为自己谋取私利。因此,权力掮客的出没,加速了权力的腐化。当然,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游走在官商之间的掮客之所以有其“市场”,是因为某些官员本身存在着权力寻租的贪欲。
扩大贿赂范围,助长腐败歪风。很多情况下,没有权力掮客的“中介”,可能不会发生贿赂行为;更严重的是,权力掮客的“兴风作浪”扩大了腐败的范围,将一个行贿者的“能量”放大了数倍甚至数十倍。同时,贿赂原本常常是一对一的,本身就存在发现难、取证难问题,权力掮客“介入”后,使贿赂过程更加趋向隐蔽,让某些官员感觉自己的腐败行为已给安上了“保险阀”,从而更加肆无忌惮。因此,作为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的衍生物,权力掮客助长了腐败歪风。
损害公平正义,破坏国家威信。权力掮客向官员介绍贿赂“业务”,官员在接受贿赂后,给予行贿方获得审批事项,中标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等,所给予的此种“方便”,既有违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也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最终,腐败官员的权力寻租和权力掮客的“倒卖”权力,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威信。
权力寻租需要掮客。这些年,反腐败持续保持着高压态势,打击腐败越来越严厉。这一方面,使那些企图寻租的官员存在畏惧心理,不敢“轻举妄动”,对那些不知根底的行贿人有提防和戒备之心,不敢直接受贿,越来越多地希冀和依靠通过第三方的“中间人”曲线受贿,以逃避法纪惩处;另一方面,行贿人由于与受贿人没有建立关系或关系不够深厚,往往也需要通过“中间人”接近受贿人或径直通过权力掮客完成行贿“任务”。
惩戒力度未具震慑。惩戒力度与蔓延速度成反比,惩戒如果达不到相当的震慑效果,权力掮客就会铤而走险。现行刑法规定,介绍贿赂罪最高只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同时,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且,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设置仅限于自由刑,没有财产刑。立法对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也较为狭窄,没有把介绍贿赂的单位列为犯罪主体,恰恰是,当前,权力掮客的组织化趋势日益明显,以单位(中介机构、咨询公司等等)之名介绍贿赂日益增多。此外,介绍对象仅包含国家工作人员,不包含非国家工作人员,这也不利于打击贿赂犯罪。同时,司法实践中,介绍贿赂罪也往往以判处缓刑或定罪免刑者居多,实刑不多。北京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就称,“此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类人并不是打击重点,这导致权力掮客经常游离于法律的监管和惩罚之外。”然而,权力掮客在贿赂案件中实在是发挥着“独特”的作用,颇似介绍卖淫嫖娼的老鸨,有时候,老鸨在“供需”双方之间的“中介服务”中发挥了主导性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应该比照对介绍卖淫嫖娼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给予介绍贿赂的权力掮客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人情文化根深蒂固。权力掮客的存在,还缘于传统官本位的体制和根深蒂固的人情文化。中国历史上都是“人治体制”,一直以来就以官为本位,为官者一言九鼎,什么事情都需要官员点头允准,再加至今仍是“熟人社会”,都认为人情十分重要,人脉非常关键,办事找熟人、托关系成为潜规则。这就为权力掮客提供了市场。学者李炜称,“权力掮客依靠‘熟人关系’,把请托者和掌权者勾连成‘自己人’,实现了人际关系上的资源交换。”
权力掮客作为行贿方与受贿方之间的“中介”,说到底是滥用权力的“衍生品”,他们附着于权力,靠“倒卖”权力获利,是加剧腐败和恶化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推手。因此,治理权力掮客现象也必须对症下药。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权力掮客因为附着于权力,因此,治理权力掮客现象,根本在于制约和监督权力,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从而使寻租无法得逞。这就需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变“无限政府”“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从而进一步改进公共服务,尤其是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必要干预,让“公权力”和“市场力”各归其位,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而做到有效地防范权力介入市场,切断官员与权力掮客勾结勾兑的利益链。
加大法律惩处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是解决权力掮客的关键。一方面,需要完善立法,增大介绍贿赂罪法定刑幅度,提高法定刑上限;增设罚金刑等财产刑,尤其是加大对那些在“中介”贿赂中发挥了主导性或决定性作用的权力掮客的惩处力度;改变现行立法对介绍贿赂犯罪主体的限定过于狭窄,使危害严重的权力掮客游离于法律的监管和惩处之外的现状,扩大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将单位纳入该罪的调整范围。同时,司法机关出台明确且具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另一方面,需要加强执法,加大对介绍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更多地适用实刑,减少定罪免刑现象,从而有效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增强法制意识,转变文化观念。一是广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民众普遍增强法治和规则意识,诚实守信,自觉做到依法依规办事;二是强化组织和工作纪律,切实使官员自觉遵守法纪,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规定与政策;三是抛弃传统文化中的负面“因子”,转变落后的文化观念,摒弃“熟人社会”那一套“人情”“关系”的潜规则,使权力掮客失去文化方面的土壤,形成按照制度和规则办事的社会氛围。
总之,既要促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又要加大法律的惩处力度,并消除人们头脑中留存的落后的思想和文化观念,破除潜规则,建立健康的人情文化。只有多管齐下,才能挤压权力掮客的存在空间,消除其生存土壤,从而有效治理权力掮客现象,最终消除权力掮客。
(责编/郭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