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思考

2014-06-07 05:50□林
中国地市报人 2014年5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机关

□林 勇

(闽北日报社,福建 南平 353000)

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思考

□林 勇

(闽北日报社,福建 南平 353000)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是现代社会的两股重要力量,虽说是报道与被报道、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两者之间仍有许多共同之处,如追求真实、准确与时效等等,更为重要的是两者的根本目标都是追求社会的公正与正义。但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要求独力与封闭,而媒体则要求公开和透明,于是两者之间便自然产生了矛盾和对立。

本文着重讨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对立和统一。

媒体是舆论代言人

新闻媒体是舆论界中最强大的阵营,它代表公众发表意见,具有垄断舆论的优势。

所谓舆论监督,就是通过公众意见所具有的精神压力和社会压力来监督、规范人们的行为。当人或者社会组织的行为超过现实社会所认可的社会道德底线时,舆论能够形成“另一个法庭”,对这些行为进行制约和监督。

现代社会里,公民个人力量弱小,如果独靠一己之力,其作用与影响十分有限,而新闻媒体依靠新闻所具有的新鲜性、及时性、广泛性、开放性的特点,成为公民舆论的代言人,因而新闻舆论监督也就成为了舆论监督的主导形式,成为推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支重要力量。

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自由密切相关。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为舆论监督提供了保障。

在今日中国,新闻舆论监督有比西方国家更为重要的地位和责任,以致有人将其视为我国现行的六大监督体制之一。新闻舆论监督成为推动社会和谐,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健康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对立性不可避免

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实际上是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是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公民的言论表达权以及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与司法独立权的冲突。

一方面,司法独立对媒体报道或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基本的手段之一,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而司法独立又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活动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不受包括新闻舆论在内的各种声音和行为的干扰。另一方面,新闻舆论和媒体的职责要求传媒适时地报道或监督司法活动,以帮助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因此媒体必须介入司法活动。

但是,媒体的任何不适当的介入,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都有可能给司法人员和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可能使司法人员基于传媒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做出有失公正的判决。当传媒的评判与法庭的判决结果不相符时,就极容易把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矛盾具体展示为公众与司法机构之间的现实冲突,进而造成司法机构不可信的错觉,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在新闻舆论与司法的冲突中,突出表现为以下两对矛盾。

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矛盾——为了寻找新闻“热点”,新闻媒体往往聚焦公众关注的大案要案,对诸如被害人状告无门、司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之类的案件,特别青睐。在这当中,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保障了案件在透明公开的环境中,得到客观公正的解决,促进司法正义目标的实现,大快人心;另一方面,虽然新闻报道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但这只是一个理想的状态,每篇报道都不可避免地带有记者、编辑的主观性和倾向性,尤其是批评性报道,所以在每一篇报道中难免有经过记者有意或无意的渲染。这样一来,在整个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压力之下,对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裁判量刑构成了障碍。

新闻舆论监督的行政化倾向与司法之间的矛盾——我国的各级新闻媒体是在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的,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而存在。在党报刊登的批评性报道会产生很强的社会效应,当新闻舆论向社会发出某种信号时,司法机关就不得不重视,从而使行政权牵着司法权的“鼻子”走。

统一性不能忽视

从价值层面上看,新闻舆论与司法公正都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石,我们的社会既需要司法机关独立履行职责,也需要新闻对于司法活动的报道与监督,损害其中任何一者都是社会的巨大损失。

任何一对矛盾,总是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斗争性,不可分割。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任职作为一对矛盾体,我们也不能忽视或割裂其内在的统一性,即所谓的同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双方都在努力追求真实。媒体通过文字、图片等特有的方式向广大受众报道事实的真相。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每一名新闻工作者在对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时,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倾向性,但他们也总是力求达到客观真实。司法则是通过证据调查,来查明案件的事实。

其次,司法与新闻舆论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司法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依据法律上认可的事实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即道德来评判是非,追求道德上的公正。

第三,司法活动与新闻舆论监督都是靠公信力才具有生命力。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代表公民行使知情权,因此,这要求新闻媒体本身就要有高度的自律意识,清醒的“角色意识”。不当的报道,不仅会破坏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损害司法权威,而且也会降低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同样,司法活动中也十分强调公信力的表现,如审判公开等都彰显了其对公信的强调。

要实现良性互动

司法追求独立与传媒行使监督均有宪法依据,司法独立与舆论自由体现着一个社会民主与法治两种等量价值。可谓民主离不开舆论监督,法治不能缺少司法独立。新闻媒体、司法机关应当努力,积极推动良性互动的实现进程。

新闻媒体,尤其是作为报道有关政法方面的新闻工作者,应形成较为专业化的特点,既要有过得硬的新闻理论素养,又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要尊重司法机关和司法规律,恪守新闻职业道德,避免新闻侵权,负有责任感,审慎客观,切忌盲目和随意。新闻机构要建立行之有效的事前检查和事后监督体制,明确记者和编辑的责任。

司法机关则要提升队伍素质,提高办案效率与水平,严格依法办案,增强自己抗外界干扰的能力;要坦然面对新闻监督,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权威的前提下,落实审判公开的原则,允许新闻记者旁听并做必要的采访和报道;同时也要看到正确的新闻监督对司法活动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正确认识新闻舆论监督的特点,对新闻监督的失误持宽容态度。

(本栏编辑:尚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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