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罪犯分类研究”课题组
新形势下罪犯分类体系“4433”模式构建的设想*
罪犯分类是对罪犯实施有效管理、科学矫治的基础,在监狱改造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的罪犯分类制度①我国监狱主流的罪犯分类工作模式依然主要是在配合二到三个月的入监教育同时进行初次关押分类。罪犯分流到相应监狱后,各监狱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罪犯情况分析会”的方式,查找问题罪犯,并适当调整改造方法。已难以适应监狱工作改革发展的新要求,特别是与国外一些先进国家相比尚有一定差距。本文结合我国刑事法律的最新修改及监狱工作实践的新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罪犯分类工作的先进经验,探讨我国现行罪犯分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我国监狱罪犯分类体系“4433”模式构建的设想。
在现有监狱按年龄、性别等进行横向分类的同时,对监狱按警戒等级再进行纵向分类,以罪犯人身危险程度评价为依据,确定罪犯关押警戒等级和给予相应的处遇;按矫正需要对罪犯进行分类,针对罪犯的个别犯因进行个别化矫正并辅之于各种激励制度或者措施,实施分类矫正,最终实现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的目标。在建构分类体系时,要兼顾不同戒备等级监狱、监管等级、分类标准和分类程序以及分类主体五个子系统的统一性,以及子系统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使其相互衔接,共同发挥分类作用和效能。我国监狱罪犯分类体系“4433”模式,即:在监狱设置上,分设高、中、低三个戒备等级以及特殊的监狱;在监管等级上,把罪犯分类隔离、限制、普通和相对自由四个监管等级,实行不同处遇分类;在罪犯分类标准上,实行3大分类标准,可分为历史变量分类标准(H),矫正变量分类标准(C)以及风险管理分类标准(R);在分类程序上,对罪犯实行初始分类、再次分类和动态调整分类三次分类模式。
(一)监狱分类——分设高、中、低三个戒备等级以及特殊的监狱
监狱按照传统的年龄和性别进行横向分类设置,即成年男犯监狱、成年女犯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特殊监狱。在横向分类的基础上,以罪犯人身危险性程度为依据,对监狱按照高、中、低三个戒备等级作纵向分类设置,分为最高安全警戒级、中度安全警戒级和最低安全警戒级,确定不同的建设标准。未成年犯管教所、老年犯监狱可以设置为低警戒度监狱,女犯监狱可以设置为中度安全警戒级监狱,成年男犯监狱,高警戒度、中警戒度、低警戒度监狱可各占一定比例。具体的比例可根据全国罪犯构成、各省罪犯构成的具体情况确定。
1、高度戒备监狱。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重刑罪犯特别是限制减刑罪犯占押犯比例逐年上升。面对漫长的刑期,一些罪犯会产生绝望心理,自杀、自残、抗拒改造事件和监狱又犯罪案件势必增多,对监狱安全稳定提出挑战。对此,可设置高度警戒监狱。按照我国监狱实行的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以省管为主的监狱管理体制,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1~2所高度警戒监狱。高度警戒监狱的警戒设施要优于其他监狱,采用全封闭模式,即关押在高度戒备监狱的罪犯,其就餐、就寝、劳动、教育和娱乐都在一个区域内完成。警察与罪犯比例要高于其他监狱,警察专业构成要科学。
高度戒备监狱关押罪犯类型主要包括:(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2)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3)在新收犯监狱分流中心被确定为主观恶性强、人身危险性高的罪犯;(4)被一般警戒监狱移送关押的顽固型罪犯和危险型罪犯②顽固型罪犯和危险型罪犯,以司法部于2003年6月13日发布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关于顽固型罪犯和危险型罪犯的规定为准。。
2、中度戒备监狱。主要关押10年以下,5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经评估为中度危险程度的成年罪犯。
3、低度戒备监狱。主要关押5年(含5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经评估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罪犯,包括经分类调查认为适合在低度戒备监狱服刑的过失犯、刑期较短的偶犯和初犯。
4、专门(特殊)监狱。增设分类中心(新收犯监狱)、中心医院(医务监狱)、专业病监狱(关押精神病犯、性病犯、涉毒贩等)以及老年犯监狱等其他特殊性监狱。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第10条将有期徒刑总和刑期提高至25年;第4条,严格限制死缓的减刑;第15条,对无期徒刑和死缓犯的实际执行时间,分别至少增加3年和6年,即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判处死缓的不能少于20年。以上条款的修改,增加了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监狱押犯数将逐步上升,监狱老年犯增多。如果将全部罪犯分为青年组(14~25岁)、壮年组(26~40)中年组(40~55岁)、老年组(56岁)以上,以国家2005年犯罪调查统计资料为据,罪犯中25~50岁的中年组所占比重最大,超过60%。如果以一个30岁的中年组罪犯为例,在服刑了25年以后,刑满释放即步入老年。同时,在押罪犯服刑时间的延长,押犯老年人数逐步积累增加。因此,增设老年犯监狱或在监狱相对集中地区增设老年犯监区。如果将老年犯与其他成年男犯关押在一起,既不利于监狱管理,也不利于老年犯的身心健康。对于老年犯,应当对其实行集中关押,实行相对宽松的管理制度,让他们从事一些适合老年人身心状况的劳动。老年犯监狱可以设置为低警戒度监狱。
(二)监管等级分类——隔离、限制、普通和相对自由四个监管等级
罪犯经过初次分类后,进入各监狱服刑,监狱再根据罪犯每一阶段的现实行为表现,确定罪犯在监狱内的监管等级。对罪犯实施监管等级分类,目的是根据危险程度的大小,将危险的罪犯排查出来,确定相应的关押等级,最大限度地利用监狱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同时,根据监管等级,建立长效的累进激励机制,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监管等级的设计以监区为单位分为4级:A隔离等级监区;B限制等级监区;C普通等级监区;D相对自由等级监区。
借鉴国外的罪犯处遇经验,结合我国改造罪犯的实际状况,我国实行累进处遇,具体将罪犯处遇划分为四个阶段:(1)隔离处遇阶段。需要实施隔离才能避免危险发生的、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被禁闭审查、或受到禁闭处分和等待加刑的罪犯,实行最严格的自由限制,进行全方位可视监控。(2)限制处遇阶段。入监未满6个月、被行政处分、解除禁闭、或已被加刑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监规纪律从上一处遇阶段被降级的,或者因其他原因被延缓晋级的罪犯,封闭式管理,对行动自由严格限制,对重点监舍进行可视监控。(3)普通处遇阶段。是中长期自由刑的执行状态,也是普通罪犯必须经历的阶段。适当扩大活动范围,可以从事室外劳动,设置监督岗。(4)相对自由处遇阶段。可以适应社区矫正,或者在保证不脱逃的前提下,以罪犯自我管理为主要内容,在监狱外上班、上学等直接体验社会生活的阶段。
(三)罪犯分类标准——历史变量分类标准(H),矫正变量分类标准(C)以及风险管理分类标准(R),
罪犯分类是狱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对现代监狱而言,它甚至是实施监禁的一个必要步骤。用全面系统的罪犯分类工具,结合定性和定量标准,尽可能地定量化分析。定量可以使明确的观察和总结资料成为可能,而且为统计分析提供了可能性③江苏监狱系统在2004年通过研究构建了罪犯人身危险性量表,用于检测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编制了专门用于检测罪犯犯因性的问题量表,即罪犯心理症状、认知水平和行为模式量表,并在实践上推行个案矫正,为按矫正需要对罪犯进行分类,提供了基础。罪犯人身危险性检测表和罪犯心理症状、认知和行为量表,纳入监狱信息系统之中,实现了与其他管教信息的共享,提高了检测的准确性和效率。这些量表的研制成功,为认识罪犯增添了一个科学的方法。。因此,笔者认为,罪犯分类必须建立统一的工具和方法,制定统一的定量定性的标准,研发罪犯评估量表,这类量表不但要保证科学性,涵盖范围也应该更广,尽量能够准确测量罪犯存在的所有犯罪缺陷,不仅有人格因素的评估,也要对其他心理因素、生理因素、行为因素进行评估。 据此,笔者创设罪犯分类个性评估量表,共涉及3大分类标准,可分为历史变量分类标准(H),矫正变量分类标准(C)以及风险管理分类标准(R),其中历史变量分类标准决定其收押监狱的戒备等级,矫正变量分类标准掌握其监管等级,风险管理分类标准影响罪犯在监管过程中的动态变化。
表3-1 罪犯个性评估3大分类标准
1、罪犯历史变量分类标准(H)。是以罪犯的基本信息为基础,依据各信息要素和危险性的关联程度大小,确定相应的危险区间值。评判罪犯危险程度作为分类的依据,并结合面谈来确定,分为危险、比较危险和相对稳定三级,分别关押于不同戒备等级监狱。罪犯历史变量分类标准(H)分为主量表和从量表两类,主量表为罪犯自然经历评估表(NT)和危险倾向评估表(DT)。
A、主量表:罪犯自然经历评估表(NT)。罪犯人身犯罪倾向来源于罪犯的成长环境、犯罪历史、服刑环境以及其他因素,这些要素构成了罪犯人身危险的潜在“危险源”。罪犯自然经历评估分类标准(NT)主要评估罪犯入狱前是否有长期待业、辍学、服刑经历,目标是检验罪犯成长过程中是否具有不良记录以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婚姻状况、居住状况、工作状况和生活环境状况等。矫治程度主要是评估罪犯的矫治程度和接受教育程度、道德意识和法律观念形状状况,体现出一个人的社会知识面和社会适应能力。生活方式主要评估罪犯入狱前是否具有吸毒、赌博、酒后滋事等不良生活习惯或嗜好以及不良行为养成状况、周围生活环境状况等。身体健康状况主要评估罪犯目前的身体健康状况,遗传和生理状况。
B、从量表:罪犯危险倾向分类评估表(DT)。罪犯危险倾向评估标准主要评估罪犯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况,目标是检测罪犯危险系数大小,从而列成固定数值,加以量化和评估的过程。以公式表示为:Q=A+B+C+D+E+F+G+H其中A:犯罪类型;B:罪犯前科情况;C:罪犯犯因;D:罪犯犯罪恶性程度;E:罪犯认罪服法态度;F:罪犯暴力倾向性;G:罪犯脱逃危险性;H:罪犯的人际关系。此外,Q值的大小还受到T:罪犯的自我克制能力和W:民警的管理责任心和监狱的设施条件的影响。Q的大小与A-H的数值之和成正比例关系,与T-W的数值之和成反比例关系。
表3-1-1 罪犯自然经历评估表 (NT)④部分参考清园监狱《监狱构建罪犯社会适应性评估体系探索与研究》内部资料。
表3-1-2 罪犯危险倾向分类评估表(DT)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和死缓的成年男犯人身危险性分数与分析表(1)
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成年男犯人身危险性分数与分析表(2)
2、矫正变量分类标准(C)。罪犯矫正变量分类标准主要是运用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不同矫正类别和需要的罪犯进行分类,确定改善、基本改善和未改善三等。矫正的内容无外乎心理和行为两方面,罪犯矫正变量分类标准也应有心理和行为两方面内容。心理主要是心理健康、心理症状以及人格特征,通过专门量表检测进行评价;行为主要是不良行为倾向和行为养成情况。
尽管在一个监狱内的罪犯分押程度不可能像在监狱之间的分押程度那么高,但仍然可以达到较高程度的分押,它并不只是对暴力行为倾向“重”和“轻”的罪犯实行不同监区的分押,它至少还可再实行不同程度的分押和依据不同时间,分配活动区域及矫正活动的区域分割,这样罪犯之间威吓、伤害攻击机会将会大大减少。
A、主量表:罪犯心理个性分测验量表(PXP)。罪犯心理个性分测验⑤参见周勇:《罪犯个性分测验》,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138页。包括测验全部12个临床指标的结果。该测验表在参考罪犯人群专用个性量表BPI (Basic Personality Inventory,基本个性测验)⑥Jackson,D.N.(1996).Basic Personality Inventury Manual(Second Edition).Sigma Assessment Systems,Inc.、CPS (Carlson Psychological Survey,卡尔森心理测验)⑦Carlson,K.A.(1982).Carlson Psychological Survey Manual.Sigma Assessment Systems,Inc.、日本法务省人格测验、明尼苏达人格量表、艾森克人格问卷表、SCL-90量表等基础上创建的。根据刘思胜撰写的研究报告《86名顽危COPA-PI测试分析及矫治建议》采用罪犯个性分测验进行的隐蔽性的心理测试,测试结果与全国男性罪犯常模比较,PD1、PD2、PD3、PD6、PD10、PD13这6个因子均有高度显著性差异,研究报告认为,顽危犯与普通罪犯相比,有其独特的个性心理特征,个性分测验对其具有较好的区分效度⑧刘思胜:《86名顽危犯COPA—PI测试分析及矫治建议》,《江苏临床医学院杂志》2002年第1期。。笔者参照《中国罪犯心理评估个性分测验COPA-PI》测试表编制罪犯个性分测验(PXP)量表,包括“个人信息”、“效度指标”、“临床指标”和“参考建议与提示”四部分,其中“参考建议与提示”结合施测对象的具体情况,提供使用的参考建议。
表3-2-1 罪犯心理个性分测验量表(PXP)
B、从量表: 罪犯行为评估分类量表(AT)。罪犯行为评估分类量表AT。以公式表示为:AT=B+C+D+E+F+G+H+I,其中:B:已服刑期间;C:服刑期间发生违纪行为的类型和频率;D:心理和情绪稳定性;E:参与纠正计划的情况 F:监狱工作人员对罪犯的个人责任感强弱的评价;G:在劳动和其他方面的行为表现; H:在评定日期前6个月内发生的伤害行为; I:在监狱中的暴力行为历史。AT的分值最高为24分,最低为1分。16分以上为最严监管等级,需要将罪犯关押到高警戒度监狱中服刑;5~16分为中度监管等级,需要对罪犯进行封闭式监管;5分以下的罪犯需要重新核实,如核实无误作为低等级监管罪犯,关押到低警戒度监狱中,给予相应的分级处遇。
表3-2-2 罪犯心理个性分测验量表分数与行为特征分析
3、风险管理变量标准(R)。罪犯分类中普遍采取动态调整的模式,除了初次分类外还有二次分类、再次分类等,重新分类也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在不断进行,整个罪犯服刑过程都是一个根据罪犯情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其处遇和改造方案的过程。因此,定期检查和重新分类是分类体系模式的基石,必须定期或者一旦情况出现重要变化时对除刑期一年的罪犯以外的所有罪犯的戒备等级进行评估。
风险管理变量标准(R)包括:(1)一名从别的监狱转到新监狱的罪犯应在两个星期内重新评估,进行分类;(2)对服刑期在18个月以下的罪犯的戒备等级不需要定期评估;(3)对服刑期为18个月或者1-5年的罪犯戒备等级必须每6个月评估一次;(4)对服刑期5年以上的罪犯的戒备等级必须每年评估一次。以期不断适应变化的矫正人员和矫正机构的情况。(5)因可能受到其他罪犯威胁而需要保护和特别关押的罪犯。风险管理变量因素包括:a年龄。年龄与狱内违纪行为有线性反向关系;b婚姻家庭突发状况。婚姻破裂或者家庭成员病故与罪犯矫正风险成正比关系;c刑期与服刑期。与罪犯违纪行为呈U型发展,刑期前半期是最高期,当罪犯获得减刑、假释后,这种行为会剧烈下降。但刑期因素是与其他因素(如罪行性质等)相结合而影响罪犯狱内行为的。d心理因素。罪犯人格心理变化与狱内行为具有关联性。
风险管理动态调整模式:“随着时间的流逝或情况的改变,如果这些罪犯构成的威胁有所增加,可以随时将其划分为更高的戒备等级。⑩周勇:《〈罪犯的分类与分配〉指令及初步借鉴》,《监狱评论》2008年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80页。”如果,罪犯对公众的危险性和脱逃的可能性会有所减少,那么应将其划分为较低的戒备等级。
(四)分类程序动态调整模式——对罪犯实行初始分类、再次分类和动态调整分类三次分类模式。
1、初始分类——开始于接收和诊断分类中心,时间一般为60~90天。此阶段的工作集中在对新收犯作一系列的检查和测定,收集、整理罪犯的材料(主要有罪犯现状的调查报告、司法机关材料、罪犯的问卷表和检测相关量表等),将有关材料整理成适用于狱内矫正分类的材料。同时,还要收集通过观察或者询问得来的材料,诸如了解犯人的问题和犯人的矫正需要,诸如是否有精神、心理问题,职业技能情况,智力、教育情况,有无体疾,有无保护关押的需要,对他们的狱内人际关系作分析判断,并作一些心理检测等等。然后作出鉴定报告,对罪犯作出初始分类。
初始分类具体包括四个方面:(1)警戒度:目的是要决定罪犯分配到什么样警戒度的监狱服刑。主要有三类:高度警戒度——中等警戒度——低警戒度。(2)监管:目的是要决定特定罪犯的监管等级,以便确定罪犯将来的监督等级和优惠待遇类型。(3)住宿:目的是要决定将新判刑的罪犯安置在什么样的监舍中住宿的问题。大体将罪犯分四种类型:A攻击—心理病态型;B情境—正态反应类型;C不适—隶属类型;D精神病患者—焦虑类型。(4)计划:目的是决定对罪犯实施什么样的劳动、培训、治疗计划。进行这种分类,要依据在分类期间通过谈话和测验获得的资料,对不同的罪犯实施相应计划,有针对性、更加有效地帮助罪犯重返社会。这时的分类关键是对罪犯的医疗和精神卫生甄别,确定他们的危险程度和分押类型,以便安排适合于他们的监狱类型,特别是对需要最高安全警戒的罪犯和需要特别医疗或者精神护理的罪犯作出界定。
2、监狱再次分类——待罪犯分押到指定监狱后,由监狱入监监区根据新犯分流中心提供的分类调查鉴定结果,按照本监狱监禁条件和设施功能状况等进行分类,把罪犯分押到相应的监区。重新分类:其过程要持续罪犯服刑的整个期间,实际是不断掌握罪犯矫正情况,并依据罪犯人格变化调整对罪犯的监管等级、矫正计划、住宿安排等,涉及罪犯关押场所、居住场所、矫正方案等变动。这一时期的分类主要解决罪犯的狱内关押,矫正活动内容的设计和矫正工作的安排。实践中,监狱内部分类使用的分类体系不一,分类的目标、要求和形式也不相同,分类的次数也不一致,没有严格的规范。许多监狱是在发生了问题后才作重新分类,这时的重新分类实际上成了一种执行监规纪律的过程。有些监狱则是制定规则、定出重新分类的时间、内容要求,然后按此规则进行。二次分类的内容应当是全面的,包括罪犯关押监区、劳动工种、矫正活动内容,甚至是所押监狱的调整。
3、调整分类——根据罪犯在矫正过程中的反应和出现的动态变化,依据相关规定或考核结果,适时对罪犯作分类调整。这种基于狱内管理思想的分类强调了分类为一种管理工具,分类的适用在于增加犯人狱内处遇的平等、公正。其中,罪犯危险的分类是管理的中心问题,不过,基于管理思想的分类也涉及一些精神、心理方面的分类。后者不是其强调的中心,而是以监管安全为主要考虑因素的变量来适时调整监管分类⑪基于精神方面的分类,重点强调犯人处遇的分类,行为预测和对罪犯行为的病源的理解。目前,美国矫正机构中最广泛运用的这类分类方法有梅加吉的以明尼苏达多项人格量表为基础的分类体系,人际交往成熟水平分类体系和奎伊的行为分类体系。这些体系都以罪犯的精神心理因素为分类,分类目标旨在改变罪犯的行为。其方法多采用统计分析、分解变量形成量表,然后作检测分类。。
关于罪犯分类体系的建立情况,西方发达国家有着许多值得借鉴的先进经验,许多国内学者也都提出了宝贵的意见,部分矫正机构也进行了适当地探索。
1、司法部可以设立罪犯分类指导中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局的罪犯分类工作,协调各分类机构的正常运转。
2、以行政区域为单位,由省级监狱管理局根据分类的地域范围和财力保障程度,建立新收犯分类中心(入监中心)。在新收犯分类中心设分类调查科,负责本省新判刑入狱罪犯的调查分类工作。所有新收犯都要先送入新收犯分类中心,由分类中心对罪犯进行统一的入监教育、服刑指导、体检、分类调查、危险度评估、心理测试等,结合各方面的综合因素把罪犯押送到合适的监狱。
3、监狱成立专门的罪犯分类委员会(领导小组),由具备心理学、法学(监狱学)、医学等知识的专家和具有监狱工作实践经验的一线民警组成,监狱长担任委员会主席,共同组织罪犯分类。根据罪犯的入监时间、服刑表现、剩余刑期以及罪犯个人具体情况发生的变化对罪犯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重新分类。同时,根据罪犯人格矫正的程度、再犯可能性大小的消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工作模式与力度,调整监管羁押的警戒级别。
同时,需要对参加罪犯分类的矫正人员进行培训,让他们熟练地掌握和使用罪犯个性分类评估标准,掌握罪犯分类评估量表。应强调准确检测技术的重要性。正确适当的分类,以及整个分类体系的实践功能,取决于矫正工作人员从事检测的水准,各级管理人员也应掌握分类知识,并认真依据程序和要求工作。
综上所述,罪犯分类体系“4433”模式,兼顾不同戒备等级监狱、监管等级、分类标准和分类程序以及分类主体五个子系统的统一性,以及子系统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使其相互衔接,当这五个子系统综合成一个系统过程,共同发挥分类作用和效能,才最终形成了本文所构建的现代化罪犯分类体系 “4433”模式。
课题组成员:
组 长:丁传庆(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所长)
副组长:
沈明云(山东鲁南监狱监狱长)
赵之祥(山东鲁南监狱副监狱长)
课题组成员:
陈志海(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
闫 佳(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研究员)
王 林(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处长)
韩卫东(山东鲁南监狱教育科科长)
裴俊杰(山东鲁南监狱研究室主任)
(责任编辑 赵海鸥)
*该课题系2012年度司法部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课题“新时期罪犯分类研究” 课题(12GH2024)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