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框架下政府招标采购体制的创新

2014-06-01 23:34张卫军
2014年45期
关键词:体制创新招标采购

张卫军

摘 要:截至目前为止,政府招标的基础性法律是《招标投资法》以及《政府采购法》,这两部法律共同的促进了政府招标行为的规范化、合法化发展。不过与此同时在实际的适用中,两部法律却产生了冲突。为了能够消除这些冲突,解决这一过程中所出现的难题,就必须要对政府的招标采购体制进行创新。本文首先分析了政府招标采购的运行模式以及当中所存在的问题。紧接着在符合法律框架的发展模式之下提出了完善政府招标工作,创新政府招标体制的策略。最终推动政府招标采购的发展。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体制创新;招标采购

现行的《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同属于政府采购制度中的重要法规文件,是同一个法律位阶。在现实中也经常的出现交叉或者重叠的现象,因此,一旦发生了法律的适用争议,不管是实施采购的当事人还是行政主体,均会出现无法适用的情形。

一、政府招标采购的运行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正式颁布实施《招标投标法》之前,为了能够强化政府部门对工程建设的统一集中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并保证公正、公平、公开市场竞争环境的建立,从而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整体稳步健康的发展,各个地区充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与其他地方的管理经验,在《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下,相继建立了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随后,我国在《政府采购法》中明确了集中采购的在政府采购中的地位。

第一种主要模式,建设工程招标办和政府采购办以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是现在的大部分城市所采用的模式。建设工程招标办和政府采购办是以工程招标为主的,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是以货物服务采购为主的,两个机构的目的不一样,做法也不一样,但是分工的界限却很模糊。这样导致有些项目两家机构都要管,出现多头管理的现象,具体根据哪家机构来执行也成为问题;有些项目两家机构则都不管,出现不知道到底该哪家管的现象。比如对于小型工程的招标来讲,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采购中心都可以进行,但是具体的做法相差很多。例如珠三角某市,第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求政府工程的最高限价必须公开,而采购中心的最高限价不能公开,两家机构在最高限价上是否公开的做法不一样;第二,如果工程是通过政府采购,在建设系统报建、验收时将遇到麻烦,而设备如果是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投标,有可能出现没有与建设系统相对应资质的情况;第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是财政系统颁发的,而工程招标代理资质是建设系统颁发的,两家机构代理资质的要求不同。

第二种主要模式,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合并在一起,作为管辖区内集中、统一的招标投标中心,这是改革步伐较快的城市所主要运用的模式,例如合肥、芜湖等。合肥和芜湖采用的主要模式是一样的,但是在合肥的招标中心,采购主体可以自行的选择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到中心的项目招标当中,在这里大部分的代理机构都具有社会中介的性质。另外,在芜湖招标中心,除了设置有社会中介性质的机构外还设置有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

二、基于法律框架下完善政府招标采购的发展

1.完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

(1)健全法律制度体系

在2012年的时候已经正式出台了《招标法实施条例》,极大的推进了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让整个市场招标的竞争环境更加的透明,既节约了采购的成本,也能够保证采购的质量。不过,随着招标采购方式的大力推行,部分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虚假招标、公权力干涉招标活动、串标等,这些行为严重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相关制度,结合现有的经验,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当前的法律条文更加的具体化,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2)加快贯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实施

《招标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使现实当中很多问题都得到了有效地解决。其注意到了在起草的过程当中广泛的征求各方的意见,积极的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修订和补充,同时在招标投标法以及政府采购法中间扮演了中间者的角色,将二者有机的联系在了一起。所以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施的今天更要贯彻发挥其作用,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互结合起来。

2.推进政府招标采购体制创新

(1)芜湖模式

芜湖模式强调的是由政府设立招标采购的管理委员会,由政府进行统一的管理。该委员会是由各部门共同组成,在下面还设置了管委办。当前芜湖的招标中心由于内部的机构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出现了部分的改变,不过财政局、水利局以及交通局都在各自的范围内行使好了自身的职权。在芜湖其建立了真正统一的招投标市场。当然这也是为了招投标的发展趋势,即建立集中采购机构,以政府的政策导向为基础,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不以盈利为目标,促进产业优化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

(2)完善政府招标采购运行机制

政府招标采购工作应当要全方位的进行调控和管理,从最初开始计算采购的预算再到后面的履约以及整个实际的采购过程,都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履行上述管理职权。尤其是某些关键环节都不能够被忽视掉,防止出现中介机构的介入,出现权力寻租的现象。另外,还应当明确采购的权利义务责任主体,适当完善现有的评审机制,控制相关环节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最后对内部的采购程序设置严格的监督机制,透明化、规范化发展。

结束语

目前政府所从事的招投标工作是受到了《政府采购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的规范约束的,这两部法律之间既相互促进互补,也存在调整范围上的冲突。所以当前要做的便是要对政府招标采购的体制进行创新,解决好两部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是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据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完善配套的法律规范,二是积极的借鉴先进的经验,建立统一集中的采购中心。只有这样,我国政府的招标采购事业才会得到更好的发展,同时也才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

(作者单位:达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参考文献:

[1] 朱明磊.政府的采购法同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分析与探究[J]信息技术.2011(03):142-147.

[2] 郑冠耀.安玉磊.政府采购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分析——兼论政府采购的采管分离[J].中国经济2012(12):317-322.

[3] 于明安.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分析与适用[J].中国招标,2013(06):26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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