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利利 张俊
杀人游戏:是一个集体活动,一般由11~13人组成,由法官、警察、杀手、平民角色构成,角色分布为一名法官、两名警察、三名杀手。大家在游戏中针对谁是杀手进行分析、思考、讨论、最后举手表决谁是杀手。游戏中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体验:有首次被杀的郁闷,被人冤枉出局的委屈,杀手侥幸保身的暗喜,大家揪不出凶手的焦急。玩杀人游戏可以从中锻炼人面对问题时的思维能力,天黑时的细微声音,每个人“杀人”的风格、表情、语言语气、说话的时机……都可以作为判断的证据。杀人游戏不仅仅在于锻炼人的思维能力,同时也可以加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能力。 “杀人游戏”让你习惯站在别人的角度看问题,我们还应该用换位思考的角度融入此游戏中,对于玩过此游戏的法学生,从法律的角度思考看待这个游戏,我脑海中最初闪现的是冤死一词。在指认凶手的时候我们有时是根据自己的判断或是跟随大家的意见指认一名凶手,很多时候平民作为弱势群体就会被冤死。从冤死的角度出发从这个游戏中我们可以思考一下什么问题?
当无辜的平民被冤死,在极力为自己辩解后得不到大家的信任而被驱逐出局,此时的平民在我们现实中的角色与弱势群体在面对冤假错案无处伸张正义有相似之处。由此游戏我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想到的是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及司法公正。
弱势群体是指某些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人群的总称,比如在经济方面,在文化方面等等。他们缺乏一些资源的占用能力,所以当他们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之后,会做出两种不同的选择,一个是妥协,另一个是抗争。不同的态度采取不同的方法,导致不同的结果。
弱势群体产生的客观原因:其一,不受制约的公权力,在经济制度转变发展的过程中,少数人利用不受制约的特权占用本应属于全体成员共享的社会资源,从而导致社会差距变大。其二,制度设计的不平等。城乡二元化结构体系造成资源分配的不平等,优质资源多向大城市流动。其三,司法不公是形成权利弱势的又一原因。
弱势群体的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事关很多方面,比如人民生活的稳定、国家的繁荣与富强等等。弱势群体的弱一词是个相对的概念,参照不同的参照物结果也会不同。弱势群体生活在了社会的基层,是社会群体组成的大部分,社会的繁荣建设靠的是基层人们的付出,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国家实力的明显增强,国家有必要重视弱势群体的权利,民主宪政不能只是束之高阁的法律文件,更应该加大实施,克服现存的问题,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完善,不断发展。
为了更好的完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仅应从弱势群体源头本身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还应该从维护广大人民利益的司法方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弱势群体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受教育程度不高,知识水平低,不能从自身转变观念,存有等、靠、要的心理。要让他们知道“输血”远比不上“造血”活得更健康、更长久。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弱势群体的科学文化知识,改变弱势群群体“贫困”的大脑,让他们脑中有知识,手中有技术,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弱势群体的基本现状。
在我们的生活中,弱势群体的权益十分容易受到伤害,所以对于弱势群体他们来说,司法方面的有利保护是一道十分重要的防线。从我国目前侵害弱势群体的案件来看,大多数涉及对公民的宪法权利的侵害。因此,宪法保护是对弱势群体保护中最有利的方式之一,可以消除对弱势群体的歧视,确保一个公平、公正的体制环境。为保证公民权利,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由于受法律援助经费的限制,严重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政府要完善并落实好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及法规,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努力扩大就业,促进弱势群体摆脱贫困;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侵害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设立专门的救助机构,建立专门的救助基金,专款专用,建立多层次的全方位的社会保障格局和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真正建立起使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补、难有所助、安居乐业的社会保障体系,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司法是弱势群体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武器。尊重和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是中国在保障人权方面最重要的特点,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是对宪法修正案的具体落实,有利于更好的树立中国的人权形象,有利于人权宣传、人权教育和人权建设。
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现代意义上的公正,首先表现为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的实现,如果注重了强势群体的优先权,而忽视了甚至侵害了弱势群体的平等权,就势必使社会公正的天平失衡。通过司法程序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对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现实需要。
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立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新理念,强化司法功能,取决于是否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而先进的司法理念的确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解放思想,敢于创新。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法院体制创新需坚定不移走改革的路子,中外司法实践证明,司法独立是人权保障的关键,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独立的、具有高素质司法审判人员组成的,有相应物质保障的司法机构。(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