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编纂发展简史概述

2014-05-30 19:35王明月
2014年46期
关键词:国际法

王明月

摘 要:国际法某些部分缺乏精确性和详细阐述,而且习惯在国际法的发展中起主要作用,引起了将国际法编纂为法典的活动。从18世界到20世纪的各个阶段,国际法编纂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修缮,各国不同学者也提出了自己观点。

关键词:国际法;编纂;发展简史;海牙会议;联合国宪章

18世纪末叶,英国的边沁首先提出了将国际法全部编纂为法典的思想。发展到19世纪,开始出现了政府间的编纂活动。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以及其后的巴黎会议等,均制定了一些带有编纂内容的公约。维也纳会议和其后1818年亚琛会议通过决议,决定了外交代表的等级,到现在还是基本上有效的。十九世纪中叶,这期间法国等国家也做出过类似的尝试方案,但最终未获通过,以失败告终。

19世纪中叶以后,国际法法典编纂的尝试虽然还是以个人努力为主,但是,尝试活动显然增加了许多。1856年,克里米亚战争之后的巴黎会议产生了《巴黎宣言》,确定了关于海战的四项原则。这些都带有国际法的编纂的因素。接着,1864年,在日内瓦签订了《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称为第一个《日内瓦红十字公约》。这是对战争法规的大规模编纂的前驱。①1873年,国际法研究院在比利时的根特成立。这个各国法学者的组织,定期集会,并产生了若干关于国际法各部分的草案。②同年,国际法改进与编纂协会成立,也定期集会,该会现在成为国际法协会。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主要是两次海牙会议。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时期。19世纪末,在1899年,由俄国皇帝尼古拉二世亲自发起的在海牙召开的所谓和平会议,表明了国际法的一些部分是可能编纂为法典的。③这也是大规模的官方的国际法编纂的开始。这次会议通过了一系列公约和宣言,表现了对国际法的某些部门的广泛编纂。会议通过了三个宣言和三个公约,其中重要的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和《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这两个公约有巨大的实际意义,后者虽经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修正,但仍不失为后来对战争法规的编纂的典范。正如《奥本海国际法》所说的,“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在国际法的历史上标志了一个时代”④。

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时期1907年召开了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⑤,产生了13个公约,其中有些是关于海洋法的一些部分的法典编纂。这其中除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和《关于在海战中适用日内瓦公约原则的公约》,代替了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的三个相应的公约,其余十个公约完全是新的公约。在内容方面,除了关于限制使用武力索偿契约债务和战争的开始这两个公约以外,其余都是规定陆战和海战中的战争和中立规则的。连同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在内,制定的公约与宣言,对国际争端法及战争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20世纪之后,主要以两次世界大战为分界线。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已经出现了用多边条约来表现国际法某些部门的编纂的现象。据拉赫斯(Lachs)的估计,在1864年和1919年之间,多边条约的数目达到了257个⑥,其中有不少是带有编纂的因素。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这种编纂趋势愈加明显。1920年至1957年间,出现了大量的多边条约,虽然这些条约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条约编纂,但是都涉及国际法编纂的内容。正如《奥本海国际法》所指出的,“至于真正称得起法典编纂问题有系统的处理,则是国际联盟的事。”⑦

梁西《国际法》一书中总结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联盟组织经过了6年的准备,于1930年在海牙召开了国际法编纂会议,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会议有48个国家参加。会议最终就“国籍”议题通过了《关于国籍冲突的公约》和3个有关议定书。

《奥本海国际法》中提到,在这一时期,区域性法典编纂工作出现了萌芽。以美洲为例,1928年举行的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有关外国人和内战中国家方面的七个法典编纂公约。1933年第七届泛美会议上,提到了有关妇女问题的五个公约。

即使各国政府在20世纪之交开始从事法典编纂领域内的主要活动之后,私人工作在仔细研究各国实践的基础上,对国际法几乎所有方面进行的详细阐述和系统化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⑧。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法的编纂正式规定于《联合国宪章》中,《联合国宪章》第13条第l款规定,“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子)以促进政治上之国际合作,并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编纂”被规定在一个主要的世界性国际组织的组成文件之中。(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注解:

① 从1893年,荷兰政府开始在海牙召开国际会议讨论国际私法的编纂问题。但是,这些会议的目的是订立协定,以统一各国国内法体系的某些实质规则。这是私法的统一,既不等于国际私法,

② 国际法研究院通常每年或每两年开会一次,并在它的年刊中发表会议记录。

③ [英]詹宁斯、瓦刺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一卷,第一分册,第54页。

④ [英]詹宁斯、瓦刺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八版,上卷,第l卷分册,第40页。

⑤ 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以后不久,美国于1900年6月27日出版了一部美国海军上校斯托克顿起草的规则,名为《海战法规与惯例》,即所谓《美国海战法典》,以供美国海军之用。虽然该法典在1904年2月4日经美国总统令撤销,但它是国际海洋法法典编纂运动的起点。

⑥ Lachs , in Recueil des cours , Vol . 92 , (1957) , p . 239

⑦ [英]詹宁斯、瓦刺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八版, 上卷 第一分册 第41页 。

⑧ 这里可以特别提到19世纪30年代中叶在曼利·赫德逊指导下哈佛法学院拟定的一系列公约草案。这些公约草案所附的评论是以全面和辛勤研究为根据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哈佛法学院还拟定了一个《关于对外国人遭受伤害的国际责任的公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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