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的探讨

2014-05-30 08:25崔彩艳
中国市场 2014年51期
关键词:新型农村医疗

崔彩艳

[摘要]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政府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新农合基本达到了全面覆盖。农民加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将提高其个人以及家庭的抗大病风险能力。但是其中新农合资金的筹集一直是阻碍新农合制度建设的最大问题。资金的短缺,也不利于新农合的持续发展。因此地方政府应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实际家庭收入,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筹资标准。

[关键词]新型农村;医疗;筹资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51-0219-02

农村合作医疗是在农村的农民互助合作医疗,它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历史上,曾经获得过举世瞩目的成绩。纵观我国传统农村医疗保险的历史,就是由于资金的缺失,而导致了曾经一度辉煌的农村合作医疗跌落谷底。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建立在农民自愿参保原则基础上的,其中避免不了的就是会遇见“逆向选择”问题,这也将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制度的持续发展带来严峻考验。因此重点研究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如何建立一个长效稳定的筹资机制,将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的特点

1.1以政府为主导的责任加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共同作出的决定,包括相应的规章制度,试点运行、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组织实施等都是各部委联合下发的规定,同时各个省、自治区政府还针对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办法。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资金投入是一个作为主导作用的体现。

1.2资金的统筹层次提高

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都以农村或者社区为资金统筹单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突破了这一界限,是以县级为单位进行资金统筹。我国大约有2500个县,这一统筹人数势必超过城镇职工人数。如果每个参保农民都得到适度保障,那么这一制度将具有社会医疗保险的秉性。而其与城镇医疗保险的区别仅仅是保障水平比较低和强制性的差别。

1.3体现了风险公共原则

风险共担原则体现了新农合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所必备的基本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渠道主要包括:农民个人、集体和政府。新农合的出资方由这三个主体组成说明了新农合是以政府和集体为主体的为农民健康福利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三方出资说明新农合并不是一种商业医疗保障制度,农民出资参保也并非个人商业行为。风险共担原则将使农民的参保被赋予权利与义务,有利于促进投保人更加珍惜宝贵的医疗资源;新农合在成立之初就是以农民互助为出发点的,再加上政府和集体的补贴扶持,从而形成了多个筹资主体,这样就提高了个人抗大病风险能力。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2.1经济发展和农户收入水平对资金筹集的制约

可以明确的是,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良好运行。只有高速繁荣的市场经济,人民物质储蓄增加,才会更顺利地集结大量的资金,有了资金的保证,新农合的发展将更加顺畅。由于改革开放的政策,我国形成了东西部明显的经济差异。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市场化繁荣活跃,人均工资较高。中西部地区受困于地理位置,再加上长期不合理的粗放式经济开发,虽然短时期内得到一定成果,但是从整体和长远来看,还是处于劣势,人均收入也比较低。受困于农民自身经济条件和参合率,新农合也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如果为了较好的医疗保障,就必须有较高的筹资,但是由于大量贫困农民的存在,就必然使得参合率下降,这明显与保障制度建立的初衷“公平”的原则是相违背的,而且不具有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普遍性;如果为了追求较高的参合率,首先必须降低缴费水平到贫困农民可以接受的地步,这样会更顺利地提高筹资的覆盖面,但现实是较低的筹资水平就意味着较低的资金规模和较低端的卫生资源,这并不能解决农民看病的有效需求。

2.2实施新农合筹资机制存在的问题

2.2.1筹资增长机制亟待完善

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现行筹资水平较低,并且没有形成一个长久有效的增长机制。虽然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在持续上涨,但是由于依靠能源为主要财政收入一旦经济发展受挫,财政收入不能达到预期增值目标,那么势必影响新农合资金的筹措。如果筹集的资金又没有有效的增长机制来管理,那么很有可能会造成基金资金链的断掉。由此引发的一些列问题将是医疗水平得不到跟进改善,农民信心下降,影响下一次参保积极性,打击后续的资金筹集。

2.2.2低水平的保障影响参合率

而对于新农合各项政策并不熟知的农民,只是希望参保后能保障看病的钱大部分得以报销。在现实情况中,由于报销程序复杂,报销比例较低,封顶线额度不大等问题的存在,农民并没有感觉到新农合的真正实惠。新农合的目的就是防止农民再次因病而导致贫困,或者返回到贫困的地步。而受益的额度较低,新农合的报销比例并没有真正为农民解决实际问题。老百姓在报销的时候并未体会到新农合的好处,反而在实际的报销中,在各个报销部门之间重复往返,这些也无疑打消了老百姓继续参保的积极性。参保率的下降会使得整个新农合基金水平难以提升,甚至无法形成规模。

3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建议

3.1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效率

我国现行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筹资主体为政府和农民。在政府的主导和财政支持下,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参保缴费资金压力。但是仅仅依靠政府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农合资金的有效运转,而且对于那些贫困县的地方政府,并不能完全承担对农民医疗保障的补贴。资金不到位,农民看病的医疗水平得不到实际提升,这极大地打击了参保农民的积极性。农民在第二年选择不参保,那么将进一步所有新农合资金规模,医疗保障水平也将进一步降低。这样循环往复的最终结果就是新农合最终将走向灭亡。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不断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努力扩大新农合的覆盖面。如果在财政不能有效控制增加的前提下,就要想方设法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效率。

3.2结合各阶层农民状况制定不同缴费工作思路

农村中存在着一些自身经济条件较好的,但是参保积极性不高的农民。对于那些有能力参保的农民,就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的能动性,积极宣传新农合的优惠政策。宣传人员应该使农民真正弄懂各项政策的实际内容,对不愿参保农民进行耐心的辅导和教育。同时政府宣传工作者也应该加强自身业务素质,提前熟知当前的新农合各项具体措施,真正努力地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使老百姓感受到新农合的利好。

3.3试运行对农民个人的缴费实行必要的强制性

由于逆选择的存在,参保的大多数是自身健康状况较差的农民,而那些青壮年劳动力认为自己不会生大病,所以不选择参保。由于新农合遵循的是自愿参加的原则,所以在农村中占有一定比例的健康年轻人就不会选择参保,这样就降低了整体的参保率。而在这基础上再加上经济因素的考虑,贫困县的农民即使自身主动参保的积极性很高,但是受困于家庭收入低等因素的影响,根本无力承担资金的上缴。新农合最终是要发展成一种结合自身实际的、有一定保障力度的医疗保险。如果新农合发展成医疗保险,那么就必须实行强制参保原则,只要是符合农村居民参保资格的就必须强制缴费。

3.4积极探索以村集体为筹资主体

回顾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制度,村集体作为筹资的主体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后,虽然这种经济形式被冲击的几近消亡,但是在一定地区仍然存在着农民依靠在村集体经济上进行自身发展。新农合在成立之初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将集体经济排除在外。而且在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不少高经济水平的村县已经率先展开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或乡镇企业代为整个村民缴纳新农合资金的探索。例如江苏、北京等省市所管辖的村县,都已经对集体经济作为新农合出资主体上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在发展村集体为筹资主体上也可以借鉴东部发达地区的成熟经验,出台相应的以村集体为筹资主体的政策。

参考文献:

[1]廖敏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问题的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杂志,2013(1).

[2]谭琳琳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成本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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