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刑法风险研究

2014-05-30 04:17张闳诏
现代企业教育·下半月 2014年7期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

张闳诏

摘 要:2007年我国成立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P2P网贷平台蓬勃发展。但是高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洗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研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刑法风险并进行风险规避,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 拍拍贷 刑法风险

2007 年 7 月,“拍拍贷”于上海成立并开始正式运营,这是我国国内第一家民间借贷网络平台。这意味着一种源自英国的个人对个人(Person to Person,简称 P2P)的网络贷款模式正在悄悄地走入我国民众的生活。自此P2P 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猛。据网贷中心提供的资料,2014年4月份全国P2P网贷成交额157.76亿元,在3月份比前一月份“疯狂”增长48%的基础上,环比增长1.73%(增加2.68亿元),再创历史新高。另外,4月份全国P2P网贷利率创新低,借贷期限和借贷人数处于历史次高水平。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报告称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有五大积极意义,一是有助于发展普惠金融,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二是有利于发挥民间资本作用,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三是满足电子商务需求,扩大社会消费;四是有助于降低成本,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质量;五是有助于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但是在P2P网贷平台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其背后的巨大风险。光是2013年就有多达85家网络借贷平台倒闭或跑路。高收益的背后也蕴藏着高风险。P2P网贷平台目前仍属于新兴金融业态,目前仍缺乏完善的监督体制与健全的法律规范。即使是目前行业内的领头军——拍拍贷、陆金所、红岭创投等也难以完全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洗钱罪等罪名脱离干系。因此,如何有效的规避法律风险,是各网贷平台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以拍拍贷为例来进行分析。因为拍拍贷是目前国内最正规并且最原汁原味的Person?to?Person平台。拍拍贷的主要运营模式为单纯的中介式运营,即公司不参与到借贷双方中,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一个可供发布信息和借贷的网络平台。公司通过客户充值以及每笔交易的抽成来盈利,并且公司不为借款方提供担保,出借方自负盈亏。但是即便是如此单纯的网贷中介平台,仍然要面对这样的疑问:客户的交易必须先进行充值然后在充值账户中进行,此种情况下拍拍贷如何规避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占有性罪名,另外,对于客户的投资资金拍拍贷不问来源的行为是否涉及洗钱罪名?

一、 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

不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非法集资,主要表现都是通过吸取他人的资金为自己所用的行为。依据上文对P2P网络借贷模式交易流程的分析,该模式涉嫌

犯罪根本的原因在于,网贷平台对于客户的资金有支配权,可以任意使用客户的资金,而没有任何的监管。所以,如果P2P网络借贷模式要持续发展的话,首先必须解决这个问题。解决的目标是:在该模式中,网贷平台只能监控客户的资金流向,但不能使用客户的资金。因此对于规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类似的罪名,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坚持只做信息服务平台,不涉及具体金融业务。拍拍贷公司可以建立类似支付宝的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将用户的借贷资金与公司本身的运营资金分开独立管理。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都涉及对客户资金的使用支配问题。因上述交易模式不存在对客户资金的使用支配问题,所以并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也很难用于进行诈骗。

二、加强客户信息与资金来源的审查

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风险还体现在出借人可能利用此平台从事洗钱活动。出于防范风险和增强流动性的需要,P2P网络贷款平台一般将出借人的资金拆分为若干份额,出借给不同的借款人使用。正是这个特征导致出借人的每笔资金交易都较为复杂,资金的真实流转状况也难以辨识。加之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进入门槛低,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其业务范围并不明确,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极易成为洗钱的新通道。虽然网络贷款平台在其网页上通常要求出借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借款人资金的使用要与登记的使用用途一致,但对这些规定并没有实际有效的执行措施,网络贷款平台很难对每笔资金的来源状况和流向进行核实,这导致这些规定形同虚设,容易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利用网络贷款平台从事洗钱活动。因此,加强客户身份信息审查,并要求客户对一定金额投资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十分必要。

三、加强网络银行自律性监管机制建设

笔者认为,金融自律性监管机构对于我国网络银行的监管也具有重要的的意义。否则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账号冒充借入方进行借款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偿还或聚集大量资金自用投资,会给公司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对此,可以参考股票公司的行業准入制度,建立独立的网络银行监管机构或者是风险防控机构,建立日常性的交流互助机制,定期组织人员对行业内单位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保证网络借贷的良好运营环境。

四、结束语

P2P网贷作为互联网技术和传统银行借贷的结晶,其存在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新兴事物的产生和发展必然与既有的观念、惯例和法律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回想当年对网购存在的狐疑和漠视,人们也许为曾经的短视感到些许遗憾。时至今日,对P2P网贷的发展,我们要做的不是漠视甚至打压,而是具有前瞻性的分析其可能遇到的问题,从而及时作出相应措施来解决问题。我们应当对P2P的发展充满期待。

参考文献:

[1]杨婕.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研究.东方企业文化,20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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